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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污水管理責任制度
在生活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醫療污水管理責任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醫療污水管理責任制度1
《新環保法》何其嚴
“一個月過去”是齊魯醫院接到的這張罰單“變大”的關鍵原因。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環保法》第59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4月的執法檢查中,齊魯醫院因外排廢水中COD、氮氧、懸浮物濃度超標而被濟南市環保局依法立案。5月,環保部門執法人員在對該醫院外排廢水狀況進行復查時,此前檢測中涉及氮氧、懸浮物濃度超標問題已得到解決,但COD濃度達到每升196毫克,超過規定排放限值的0.63倍。
自此,齊魯醫院被認定為未按責令改正,連續、累計之下,罰單額度呈幾何級數增長。《中國醫院院長》就此致電醫院宣傳辦負責人,其手機一直處于關機狀態。“法律條文‘明擺’著,醫院只能認罰。”一位法律界人士的表態間接印證了醫院的無奈。
新增按日處罰、罰款額度無上限的制度之外,《新環保法》規定行政部門有強制處罰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環保部門都可以去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和設備”。
此外,《新環保法》規定了行政拘留的處罰措施,對污染違法者將動用嚴厲的行政處罰手段。而地方官員如果虛報、謊報、瞞報污染情況,將會被迫“引咎辭職”,這讓某些排污企業沒有了官員這把“保護傘”。
醫院排污這件“難”事
“醫院排污這件事有點難。”浙江一家公立醫院的負責人向記者表示,“排污是要純花錢的,不像節能,投入一定的金額改善硬件后還能帶來額外的效益。”這家醫院去年就在地方衛生計生委組織的德國專家節能檢修項目中發現了地下的水管有輕微裂縫,造成滲水,“花了幾萬元整修了水管,但相比每年節約的水費,我們覺得十分劃算。”這位負責人舉例說。
但排污顯然就不一樣了,醫院看不到直接的經濟效益,只是關乎看不見的“社會公益”。 醫院污水中含有一些特殊的污染物,如藥物、消毒劑、診斷用劑、洗滌劑,以及大量病原性微生物、寄生蟲卵及各種病毒。與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相比,它具有水量小、污染力強的特點。如任其排放,必然會污染水源,傳播疾病。
醫院污水主要來源于院內日常醫療清洗、病房、淋浴房、洗衣房、核醫療等醫療設施中排出的廢水和污水,處理目標為污水處理凈化達到《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xx)中預處理標準。
20xx年上海閔行區疾控中心的一項調查顯示,該區29家醫療機構,一、二、三級醫院每月的'最大污水排放量為3700m3、15105m3、29968m3,其中有7家醫院的污水處理設備無衛生許可批件,有15家醫院的污水設備處理能力在10m3/h以下。
污水處理的確是我國醫療機構運營中薄弱環節。一來,按照規定,新建醫院在污水處理設施方面應該是完善的,而事實上,初始設施不完善;二來,經年日久,隨著設施老化或者相關外包服務團隊的銜接不暢,就極易出問題。
“在地方,長期以來,醫院尤其是公立醫院與環保部門也達成了某種默契,超標排一點,罰一點,大家都有一個默許的緩沖線。”一家環保局的中層干部向記者這樣介紹道。
《新環保法》重壓下,這種現狀可能面臨打破。不僅處罰力度嚴苛得多,違法訴訟方還新增了公益組織,這意味著即便環保部門不出面,超標排污仍可能被公訴立案。
那么,做好排污這件事,醫院需要投入多少?“一家20xx張床位的大型醫院,除相關硬件設施投入外,每年用于污水處理外包服務的費用是40萬。”深圳一位業內人士向記者介紹。
“政府長期投入不足,醫院發展有壓力。環保問題是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多年共同欠下的債,《新環保法》的嚴苛有好的一面,但應有一個緩沖期,否則對執法對象的影響太大了。”一位由醫生轉行律師的人士如是認為。
醫療污水管理責任制度2
關鍵詞:醫療衛生項目 環境影響評價 污染源
一、醫療衛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特點
由于直接造福于社會的特征以及污染物排放數量不大的事實,醫療衛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難度、環境風險和環境影響評價責任風險很容易被低估。但實際上,醫療衛生項目所獨有的環境影響特點,可能具有更高的環境風險、專業性和復雜性。首先,醫療衛生項目排出的含病原微生物污水、生物廢物、臨床廢物,排出的含有危險化學品、重金屬和放射性的有毒有害物質,具有復雜的污染物構成和造成災難性環境影響的極大可能性;其二,醫療衛生項目大多位于人口稠密區附近或者內部,環境風險和環境影響評價責任風險很大;其三,醫療衛生項目與公眾零距離接觸,在控制對外影響的同時,還必須嚴控自身運行及外界環境對醫療衛生項目的影響,通常的廠界和保護目標概念已經不完全適用。
二、醫療衛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現狀分析
(一)醫療衛生項目污水
1.醫療衛生項目污水污染源
醫院產生污水的主要部門和設施有:診療室、化驗室、病房、洗衣房、x光照相洗印室、動物房、同位素治療診斷室、手術室等的排水;醫院行政管理和醫務人員排放的生活污水、食堂和宿舍排水。
2.醫療衛生項目污水特點
醫療衛生項目污水的產生量大,水質成分復雜。醫院的排水量與醫院的規模、性質、醫院設施情況、住院和門診人數以及地域氣象條件、所處地區的生活習慣和管理制度有關,約為同等規模居民區污水產生量的8~10倍;污水水質成分復雜,包括帶有病菌的污水、放射性廢水、含重金屬化合物的廢液、使用大量有機溶劑(如消毒劑、氰化物、殺蟲劑)及其它藥物產生的廢液等。
醫療衛生項目污水的排放呈現水質、水量的不均衡性。在全年中夏季排水量最大,冬季排水量較小,在一天內通常在上午7~9時(全院排水)及下午18~20時(病房排水)出現排水高峰。醫院的綜合排水中生活污水的比重很大,主要成分如有機物、懸浮物、油脂,ph值與常見生活污水相似,但成分更復雜,其中含有某些有毒化學物質和多種致病菌、病毒和寄生蟲卵,它們在環境中具有一定的適應力,有的甚至在污水中存活時間較長,若未經處理即排入水體或灌溉,將污染環境,影響人們身體健康。來自門診和病房的排水中可沾染病人的血、尿、便,主要污染物包括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學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物三類,具有傳染性,必須經消毒滅菌后方可排放。
因此,在環評中對這幾類污水的性質、產生量都要分析清楚。
(二)醫療衛生項目廢物
醫院產生的固體廢物包括一般性生活垃圾和受到生物性污染(各種病菌、病毒和寄生蟲卵)的帶有傳染性的醫療衛生項目垃圾和廢物。
1.醫療衛生項目廢物污染源
所謂醫療衛生項目廢物,是指在醫療衛生項目、預防、保健、醫學科研與教學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固體廢物,醫療衛生項目廢棄物有:一次性醫療衛生項目用品,包括一次性注射器、各類塑料制品、紗布、棉球等;有機污染廢棄物,包括病理科手術室廢棄的切除器官、血液制品等。
2.醫療衛生項目廢物特點及危害性
醫療衛生項目廢物中含有大量致病菌,帶有一定危險性,既不能與一般生活垃圾混合,也不能隨意堆放。一般是在指定的地方進行焚燒處理,有條件的大型醫院自建焚燒爐,不具備條件的醫院則必須定人、定時、定車送往指定的醫療衛生項目焚燒爐進行處理。在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協助處理時,須由接收單位出具承諾函。對醫療衛生項目固廢在醫院內收集、存儲手段和方式以及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要做比較詳細的敘述和評價。
醫院的規模不同,醫療衛生項目垃圾的產生量也不同,而且各地的情況也不一樣,故在環評中要盡量多用本地的實例進行類比。
(三)醫療衛生項目污水處理站污泥
很多醫院自建污水處理站,大量懸浮在水中的有機、無機污染物和病菌、病毒、寄生蟲卵等在處理過程中沉淀分離出來形成污泥,因而醫療衛生項目污水站的污泥也含有這些成分并具有傳染性。污水站產生的污泥因含水率較高呈半流態,在脫水處理之前,也可看作是液體廢棄物。如污水站采用二級生化處理,產生的污泥不僅包括一級處理產生的懸浮物和沉淀下來的淤泥,還包括二沉池剩余污泥。柵渣、化糞池和污水處理站化學沉淀污泥屬于危險廢物,在排放外環境之前需經過無害化處理。污泥的產生量與污水水量、水質和處理工藝有關。
(四)其它
有些醫院為了治療工作的需要,需用放射性元素作為治療手段,對此應有放射性專項評價并提出相應的安全措施;醫院有自建醫療垃圾焚燒爐的,廢氣污染源包括焚燒廢氣,一般以輕柴油、煤油、煤氣、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作為助燃劑,煙氣中的主要污染物有甘墮落so2、nox、h2s、nh3和微量的bap等。
三、醫療衛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展望
醫療衛生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雖與一般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不同,但是在國家醫療法規里提出了要鼓勵醫療衛生項目的建設,各地市級甚至縣級都熱衷于建設醫療衛生項目,由于急促上馬,項目的選址沒有經過合理嚴謹的環保專家論證,加上有些地區所能收集到的醫療廢物很少,焚燒爐不能連續運行,因此做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時應考慮到這些因素及由這些因素引起的環境風險,此外收運過程的環境風險也是不能忽視的。醫療衛生項目的建設要嚴格按照國家對醫療廢物管理相關的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項目選址要經過嚴格論證,使項目在運行階段對環境的影響減少到最小程度,應加強即將上馬的這類工程項目環評中的環境風險評價的工作。
參考文獻:
[1]宋新南.醫療機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研究.環境科學與技術20xx/10
醫療污水管理責任制度3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cobee”為你整理了這篇年度污染防治攻堅戰工作總結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按照省、市關于污染防治攻堅戰總體部署,對照《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和《民樂縣污染防治攻堅戰實施方案》及31個專項行動方案,我縣對標對表,全力推進各項任務落實,全縣污染防治攻堅戰取得了實效。
一、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強化組織保障,細化工作責任。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污染防治工作,成立了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將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落實情況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年度考核指標體系;制定了《民樂縣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和《民樂縣污染防治攻堅戰實施方案》,配套印發了《民樂縣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作戰方案(20xx—20xx年)》等31個專項行動方案,全面梳理了中央、省、市關于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相關方案、意見和任務清單,形成《民樂縣污染防治攻堅戰政策法規資料匯編》,建立了《民樂縣污染防治攻堅戰重點目標任務臺賬》,進一步明確了各部門攻堅工作任務、目標要求及完成時限,建立了污染防治攻堅戰“月調度、月分析、月報告”工作機制和定期通報制度,對各部門重點攻堅任務的落實情況進行月調度,及時分析研判形勢、并將進展情況向縣委縣政府報告,對攻堅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展緩慢和未啟動或開展的任務進行了通報,下發了全縣污染防治攻堅戰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通報,并將此項工作作為考核各部門落實生態環境目標責任的重要依據。同時,為更好地滿足全縣生態環境高質量發展需要,持續推進污染防治攻堅戰各項工作落地見效,設立了民樂生態工業園區生態環境保護服務中心,并配備了8名工作人員,進一步完善了全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體制機制,為全力打贏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充實了工作力量。
(二)緊盯環境質量目標,持續鞏固改善成果。縣委、縣政府把改善環境質量作為污染防治攻堅的著力點,確保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空氣環境質量方面,剔除沙塵天氣影響后,20xx年全縣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值分別為48μg/m3、22μg/m3,環境空氣優良天數比例為94%,完成了市上下達的目標任務。水環境質量方面,地表水考核斷面雙樹寺水庫水質達到Ⅱ類水質目標要求,城區總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到Ⅲ類水質目標要求,地下水考核點位三堡徐家寨子水質達到考核目標要求,達標率100%。土壤環境質量方面,土壤環境質量保持穩定,環境風險得到有效管控。全年未發生因耕地土壤污染導致農產品質量超標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事件,未發生因疑似污染地塊或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不當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事件。生態環境質量方面,全年未發生重大以上級別突發環境事件及核與輻射安全事件,未因生態環境保護問題被約談、通報批評、掛牌督辦或被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主要污染物削減方面,20xx年全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和氨氮4項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均達到市政府下達的減排指標要求。
(三)狠抓環境問題整改,扎實推進生態修復。縣委、縣政府堅持把各類生態環境問題整改工作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來抓,突出重點、持續發力。對生態環境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對排查發現的各類問題,實行清單化管理,逐一明確責任主體、時限要求,沖刺清零、對賬銷號,確保整改過程扎實、整改效果真實、經得起實踐和歷史檢驗。
(四)突出重點任務指標,堅決打好“三大保衛戰”。圍繞“藍天、碧水、凈土”三大保衛戰行動計劃,緊扣主要指標和重點工作任務,補短板強弱項。一是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持續強化燃煤鍋爐綜合整治,全縣城區燃煤鍋爐已全部拆并入網;印發實施《民樂縣20xx年農村炕煙爐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結合生態宜居搬遷項目實施,通過拆除和去功能化等方式,治理炕煙爐煙污染4053戶,有序推進餐飲行業清潔能源改造和油煙污染治理,城區餐飲服務單位清潔能源和油煙凈化設施使用率均達到100%,繼續加強秸稈、枯草、農膜等禁燒管控力度,堅決杜絕“四燒”行為,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強力推進工業污染治理,制定出臺《民樂縣“散亂污”企業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發實施《民樂縣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完成非道路移動機械摸底調查、編碼登記和車輛抽檢工作,建立了機動車排放檢驗與維修制度并強力推進落實;修訂完善《民樂縣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制定了工業源、施工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建立了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應急體系,全年未發生人為導致的'重污染天氣情況。二是全力打好碧水保衛戰。印發實施《民樂縣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和《民樂縣千噸萬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工作方案》,扎實開展城區總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及“千噸萬人”鄉鎮級飲用水水源地環境問題整治;按要求在縣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末梢水水質監測情況;三是扎實推進凈土保衛戰。印發實施《民樂縣涉鎘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建立污染源整治清單,確保企業合法合規生產;開展醫療廢物排查暨專項整治,全縣3家縣級醫院、疾控中心和13家鎮衛生院均建立醫療廢物暫存間,所有村衛生室醫療廢物均按規定交至鎮衛生院暫存,已建立醫療廢物轉移聯單、交接登記內容、臺賬并按要求歸檔,各醫療單位醫療廢物及時交張掖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處理;編制完成《民樂縣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20xx-2030)》,并印發實施。
(五)推動實施“五大行動”,筑牢生態安全屏障。全面實施“五大行動”,有力推動污染防治攻堅戰重點工作落實。一是全面推進綠色生態產業發展。全力做好“最多跑一次”、“一窗辦、一網辦、簡化辦、馬上辦”改革,在縣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生態環境服務窗口,完善了行政許可事項辦事流程圖,切實履行好一次性告知、首問責任制等要求,實行窗口“一站式”服務,切實方便公民、法人辦事;強化排污許可管理,開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和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完成了甘肅濱河集團清潔生產審核與甘肅瑞豐賽博思鋼結構有限責任公司、甘肅天祁生物有限公司、甘肅愛味客馬鈴薯加工有限公司等10家企業企業環境信用和環境保護標準化建設評價。二是有效防范生態環境風險。強化環境風險管控,開展環境風險隱患排查,修訂《民樂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民樂縣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等應急預案,編制完成民樂縣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報告,完成生態工業園區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和備案工作,開展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和管理計劃備案工作;完善環境應急值守制度,暢通環境信訪渠道,確保“12369”環保熱線及環境應急值守熱線24小時暢通,及時化解環境安全隱患。三是強化生態環境督政督企。我縣堅持把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擺在全縣工作的突出位置,并納入全縣總體工作部署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謀劃推進,縣委常委會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多次專題研究部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縣政府每年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環境質量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通過召開理論中心組學習會議、政府常務會會前學法、舉辦專題研討培訓班等形式,教育引導廣大干部職工充分認清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制定出臺了《民樂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實施細則(試行)》、《民樂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清單》和《民樂縣縣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等規章制度,嚴格落實《張掖市生態文明建設及環境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張掖市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四書一談”制度》和《張掖市環境保護執法聯動制度》,相關部門加強污染治理信息共享、定期會商、督導評估,形成了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環保部門統一監管、各部門分工落實、社會廣泛參與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機制。
(六)強化全縣環境監管執法,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持續推動生態環境“全鏈條”監管模式改革,深化“三化兩分一強化”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實現市級監督檢查和縣級現場執法檢查100%全覆蓋,以“零容忍”態度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持續保持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高壓態勢,全面落實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加強環保部門與公安、檢察等部門協作配合,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嚴懲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制定了信息共享機制、聯席會議機制、各種資源數據庫共享機制、聯合執法機制、案件移送機制、突發事件沿線保障機制、突發事件現場保障機制等方面快速反應聯動工作機制,有針對性地開展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在全縣范圍內推行環境監管“小微權力”清單化管理工作,印發了油煙噪聲污染、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環境監管“小微權力”明白卡,著力解決了一批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環境問題,取得了百姓點贊、縣委肯定、解決問題的良好社會效果。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不斷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學習貫徹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重要思想,扎實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工作重要決策部署,切實履行好黨委、政府的第一責任,集中人力、物力、精力,以強硬的態度、有力的舉措、務實的作風,深入推進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緊緊圍繞“天藍、地綠、水清”和良好人居環境的要求,建設幸福美好新民樂。
二是不斷壓實工作責任。重點壓實監管部門和經營主體責任,嚴格實行“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和屬地管理原則,督促相關部門主動作為、密切配合、精準發力,對照重點工作目標任務,全力推進污染防治攻堅戰各項重點工作任務落實。同時,督促經營主體擔起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密切關注社會和群眾的呼聲,有序、有力開展生產經營。
三是不斷強化工作舉措。拿出壯士斷腕的決心和勇氣,打好“組合拳”,緊緊圍繞工業污染、自然保護區、農業面源污染、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等各方面開展好環境保護工作,精準施策,補齊短板弱項,堅決打贏“藍天、碧水、凈土”三大保衛戰,全面加強環境執法監管力度,加大工作督辦力度,持續改善環境質量,深化環境綜合整治。
醫療污水管理責任制度4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四條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給予適當的支持。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后,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第三章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
第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使用后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二十二條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干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并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并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第二十六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后,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八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并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九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
第三十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三十一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可以納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二條各地區應當利用和改造現有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和其他設施,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并達到基本的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尚無集中處置設施或者處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應當在1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級市應當在2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旗)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尚未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確定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方式和處置單位。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核實,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檢查,了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資料,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條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控制現場,并根據需要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四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并可以對政府主要領導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時未及時采取減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并可以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五)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
第四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明知托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醫療廢物,仍予以運輸的,或者承運人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載運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尸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廢物的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軍隊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管理由中國人民衛生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
(2003年10月15日衛生部令第36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管理。
第三條衛生部對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二章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職責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并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內容包括:
(一)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各產生地點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制度及從產生地點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要求;
(三)醫療廢物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運送及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有關交接、登記的規定;
(四)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
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二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
(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
(五)負責有關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
(六)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它問題。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應當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月逐級上報至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匯總后報衛生部。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2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2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
發生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所需要的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和緊急處理知識等,制定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分類收集、運送與暫時貯存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
(一)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
(二)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簽上注明;
(四)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五)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七)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后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八)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九)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并及時密封;
(十)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產生地點應當有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或者文字說明。
第十三條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第十四條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第十五條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識,在每個包裝物、容器上應當系中文標簽,中文標簽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說明等。
第十六條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內部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七條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簽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八條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防止造成包裝物或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和擴散,并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第十九條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易于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
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后,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第二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
(二)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兼)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三)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
(五)易于清潔和消毒;
(六)避免陽光直射;
(七)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二條暫時貯存病理性廢物,應當具備低溫貯存或者防腐條件。
第二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醫療廢物交由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依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填寫和保存轉移聯單。
第二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條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后,應當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第二十六條禁止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暫時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地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應當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一)確定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二)組織有關人員盡快按照應急方案,對發生醫療廢物泄漏、擴散的現場進行處理;
(三)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它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四)采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五)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六)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后進行工作。
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第四章人員培訓和職業安全防護
第二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全體工作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認識。對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條醫療廢物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熟悉本機構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項工作要求;
(二)掌握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正確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醫療廢物分類中的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等知識;
(四)掌握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中預防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的措施及發生后的處理措施;
(五)掌握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接觸醫療廢物種類及風險大小的不同,采取適宜、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三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時,應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報告機構內的相關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所轄區域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條對醫療衛生機構監督檢查和抽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的工作狀況;
(三)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登記資料和記錄;
(四)醫療廢物管理工作中,相關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五)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上報及調查處理情況;
(六)進行現場衛生學監測。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發生傳染病傳播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對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等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未對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五)未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地點、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丟棄醫療廢物和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三)未按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四)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的,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醫療污水管理責任制度5
液透析中心簽訂醫院感染管理責任書,健全醫院感染組織機構,加強醫務人員醫院感染知識的培訓,嚴
格執行透析患者感染性標志物篩查制度,消毒隔離制度,監測制度,患者嚴格分區透析治療,加強一次
性透析器管理等相關措施,控制醫院感染的發生。結果通過采取一系列預防控制措施,有效地預防醫院
感染的發生。結論加強血液透析中心醫院感染質量控制,是預防血液透析中心醫院感染的關鍵所在。
【關鍵詞】血液透析中心;醫院感染;控制對策
作者單位:130011吉林大學第四醫院醫院感染管理辦公室血液透析作為維持各種腎病終末期最重要的治
療手段之一,具有治療的長期性和侵入性等特點,而此類患者又有基礎疾病多、免疫力低下等易發生感
染的高危因素,是醫院感染的高發群體,隨著血液透析患者數量的快速增加,血液透析中心的各種感染
已成為世界性的嚴重問題[14]。我院通過采取醫院感染質量預防與控制措施,有效地預防醫院感染
的發生。
1簽訂醫院感染管理責任書
為了加大醫院感染行政管理力度,明確臨床科室醫院感染管理責任,有效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根據《
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等相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與血液透析中心主任、護士長
簽訂《醫院感染管理責任書》,明確了科室醫院感染第一責任人及其責任、工作要求等,提高了科室領
導對醫院感染工作的`認知程度及科室自我預防與控制的自覺性、積極性和責任感,降低了發生醫院感染
的危險性。
2健全醫院感染組織機構
醫院成立了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血液透析中心的主任、護士長是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成員,定期召開
血液透析中心醫院感染專題會,探討存在問題的解決辦法,有效的預防與控制醫院感染。血液透析中心
建立了醫院感染管理小組,科主任、護士長分別任組長、副組長,組員由醫生、護士組成,制定了醫院
感染管理小組的工作制度,明確了相關人員的工作職責,有計劃、有目的開展醫院感染的自查工作,提
高自我預防與控制能力。
3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醫院感染
31嚴格執行感染性標志物篩查制度首次透析和外院轉入患者(包括急診透析患者)在透析治療前均進行
感染性標志物篩查,包括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梅毒、艾滋病,檢驗單保留在患者病歷中,檢驗結果按
陰性、陽性分類進行登記,對長期透析患者每6個月復查感染性標志物一次,有一名醫生專職負責此項工
作,根據患者上一次檢查時間,提前一個月與患者及家屬進行溝通,以便能按時進行復查,并將患者所
有檢驗結果進行統一登記管理,以便查閱。
32患者嚴格分區透析治療血液透析中心嚴格區分清潔區、半清潔區、污染區[5],設有普通透析區(A
區)、隔離透析區(分乙肝患者透析區B區、丙肝患者透析區C區)、治療室、水處理間及污物間等功能輔助
區,標識明確,各透析區之間有實際屏障,每臺透析機在明顯位置均貼有區域標識。普通患者透析機標
記為“A”,乙肝患者透析機標記為“B”,丙肝患者透析機標記為“C”。根據患者感染性標志物篩查
結果,陰性結果患者進入普通透析治療區(A區),陽性結果進入隔離透析治療區(B區C區)。隔離透析區做
到“二專”,即專人,護士相對固定,定期輪換;專物,隔離透析區所有醫療用品均固定、專用,用后
及時消毒,避免發生交叉感染。
33嚴格管理一次性透析器的使用,杜絕重復使用血液透析中心一次性透析器必須由醫院物資部統一購
進,證件齊全,透析中心設有專人負責管理,信息化管理,每日復合一次性透析器出庫數量和使用數量
,醫院感染管理辦公室隨機進行復合檢查,以確保一次性透析器不重復使用,確保患者醫療安全,防止
醫院感染發生。
34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醫務人員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及無菌操作技術,對不同患者進行操作,必
須更換手套。血液透析中心配備了感應式水龍頭,擦手紙,每臺治療車均配備速干手消毒液,嚴格手衛
生。透析患者使用的床單、被套、枕套等物品一人一用一更換,如有血跡污染及時更換。每日常規擦拭
地面2次,有污染時用優氯凈20xx mg/L進行擦拭消毒。墩布分區使用,并有明顯標記,使用后用含氯消
毒液消毒清洗,懸掛放置。室內定時通風,每天用紫外線空氣消毒器進行空氣消毒至少二次,1 h/次,并記錄。透析機每次使用后進行熱化學消毒,機器表面用優氯凈20xx mg/L進行擦拭消毒并記錄,透析機
被污染時及時擦拭消毒并記錄。每年對血液透析機管路定期消毒,并記錄。
35嚴格執行監測制度配備一名專職工程師,主要負責透析機的機械維護保養及各種監測工作,每月對
進入透析器的透析液進行細菌學監測一次,每月進行透析液內毒素監測一次,每年進行一次透析液化學
污染物的監測,每月對空氣、物表、機器表面及部分醫務人員手監測一次。各種消毒、監測記錄保存3年
。
4加強醫務人員醫院感染知識培訓
醫院感染管理辦公室對透析中心的醫生、護士、保潔人員進行統一培訓,以提高醫院感染防控意識和相
關業務知識,為了保證全體醫務人員都能參加培訓,同一培訓內容做到“一課二講”,并且將培訓地點
前移到透析中心,做到醫務人員培訓全覆蓋。培訓后進行筆試考試,80分為合格,考試成績以書面形式
反饋給科室,不合格者補考,直至達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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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靖,牟景敏,王春香血液透析中心醫院感染控制體會中華醫院感染學雜志,20xx,21(15):
醫療污水管理責任制度6
為深入貫徹落實11月24日全市緊急安全生產會議精神,深刻吸取11月23日壽陽縣喜洋洋涮鍋店發生的煤氣爆炸事故教訓,有效防范各類事故發生,著眼于強化安全主體監管責任,建立安全長效機制,特修訂《晉中市傳染病醫院安全工作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強化領導、落實責任,源頭治理、消除隱患,狠抓管理、夯實基礎,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加強醫療安全管理,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二、組織領導
醫院成立安全工作領導組
組 長:賈彥如 院長(全面負責)
副組長:趙 強(負責行政、后勤安全工作)
李向紅(負責醫療安全工作)
成 員:霍凱健、魏錦秀、朱靜、賈曉玲、王建花、余建偉、倪翠紅、劉靈琴、朱素英、閆萬里、朱海霞、段秀琴、李錦仙、王宏強。
三、檢查內容
(一)、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執行及崗位責任落實情況;
(二)、重點部位、重點環節特種設備使用情況:
1、高壓蒸汽滅菌鍋、中心供氧等高壓設備;
2、電源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等特檢設備;
3、鍋爐、液化氣等易燃易爆設備設施;
(三)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情況;
(四)應急預案制定和演練等情況。
發動全院職工開展全面、深入、徹底的安全大排查,突出重點、堵塞漏洞、不留死角。重點是: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預案落實情況;全院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及緊急疏散通道暢通情況;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配電室、水、電、氣等設備、設施的安全保養情況;醫療污水污物處理設施安全監管情況。
四、科室安全任務及責任人
全院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把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來抓,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真正形成單位安全主體責任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到位的安全網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各負其責的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
1、賈彥如院長負責對全院安全工作的監管。
2、趙強負責對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監管,李向紅負責對醫療安全工作的安全監管。
3、各科室負責人承擔科室各項安全工作,做好以下各項安全生產任務、隱患排查工作。
(1)對本科室的各項安全工作每周進行檢查、記錄,并將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上報分管領導。
(2)本月完成對本科室職工進行崗位職責、設施設備操作流程等崗位知識的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
(3)每周對本科室區域內的.消防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4)對本科室的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杜絕安全隱患。
(5)醫務科、護理部做好醫療安全的日常培訓、監督、考核工作。
(6)供應室、檢驗科、藥房、病區、后勤等科室做好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污水處理、配電線路檢查、氧氣站、生活用水、醫療垃圾處理、毒麻藥品管理、生物安全、氧氣瓶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1、提高“大安全”意識
各科室進一步認識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牢固樹立“大安全”意識,把醫療安全、生產安全、治安安全、政治安全“四個安全”一起抓,把安全工作當做主要工程抓緊、抓實。
2、開展崗位安全職責培訓
各科室在本月全部完成人員培訓工作,對培訓時間、培訓內容、參加人員、考試情況等上報醫院辦公室。
3、按期上報安全工作自查報告
醫療污水管理責任制度7
一、獎補對象及標準
1.污水管網通達工程及配套工程。凡按時完成年度污水管網通達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設任務的鎮(區),按實際投資總額向上爭取40%、縣財政獎補30%、鎮區自籌30%。
2.醫療廢水治理工程。凡按時完成醫療廢水治理工程建設任務并通過驗收的醫療機構,土建和設備按實際投入予以補助,污水管網等由各醫療機構投入。
3.鎮(區)農貿市場整治工程。凡按時完成農貿市場規范整治任務的鎮(區),一次性補助5萬元。
4.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程。對列入減排計劃的6家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新上有關治理設施并在規定時間內通過減排核查的,一次性補助3萬元。
5.村莊生活污水處理工程。規劃保留且不在污水處理廠覆蓋范圍內集中居住的村莊,新上日處理30噸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補助20萬元,新上日處理50噸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補助30萬元。
6.淘汰老舊機動車和黃標車。按照規定及時淘汰老舊機動車和黃標車,每淘汰1輛,獎補3000元給車主。
7.清潔生產。按時保質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驗收的企業,一次性獎補2萬元。
8.油氣回收污染治理。凡在20xx年6月30日前,完成油氣回收治理改造的民營加油站,且通過驗收合格的,可申請獎勵補助。其中,進行地下罐卸油排放改造每個儲油罐獎補0.5萬元;每支油氣回收型加油槍給予0.4萬元獎補。
9.清水走廊工程。在6月底前完成西塘河飲用水源保護區砂石場搬遷分別獎補顏單鎮38萬元、沿河鎮10萬元。在7月底前完成通榆河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沙石場和畜禽養殖場搬遷或關閉任務的,獎補上岡鎮60萬元。
二、獎補辦法
1.縣環保局負責制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專項整治工程獎補考核細則;縣經信委、環保局負責制定清潔生產獎補考核細則;縣住建局負責制定污水管網通達工程及配套工程、村莊生活污水處理工程獎補考核細則;縣衛生局負責制定醫療廢水治理工程獎補考核細則;縣商務局負責制定鎮(區)農貿市場整治工程、油氣回收污染治理獎補考核細則;縣農委負責制定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程獎補考核細則;縣公安局負責制定淘汰老舊機動車和黃標車獎補考核細則。
醫療污水管理責任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四條、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給予適當的支持。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后,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第三章、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
第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使用后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二十二條、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干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并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并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第二十六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后,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八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并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九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
第三十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三十一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可以納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二條、各地區應當利用和改造現有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和其他設施,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并達到基本的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尚無集中處置設施或者處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應當在1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級市應當在2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旗)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尚未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確定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方式和處置單位。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核實,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檢查,了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資料,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條、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控制現場,并根據需要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四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并可以對政府主要領導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時未及時采取減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并可以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五)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
第四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明知托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醫療廢物,仍予以運輸的,或者承運人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載運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尸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廢物的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醫療污水管理責任制度9
根據國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有關要求,為了全面推進我縣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開展我縣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結合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做好城市綜合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十五”期間,縣委、政府高度重視城市環境保護工作,加快了城市建設步伐,成立了城市管理工作委員會,有序地開展了城市管理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一些突出的城市環境問題逐步得到解決,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我縣的城市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尤其是城市生活污染日趨嚴重,空氣質量、飲用水水源、噪聲、機動車尾氣、揚塵和餐飲業油煙、廢水等污染進一步加劇,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刻不容緩,昭通市“城考”工作連續幾年排列全省14個“城考”城市末位,今年9月4日被國家環保總局在新聞媒體上通報,市委、市政府對此高度重視,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城考”工作的領導,將“城考”工作列入各級政府部門的重要議事日程,市政府還與各縣區簽訂了《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目標責任書》,要求層層分解,加強領導,狠抓落實。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是城市建設的必然要求,是經濟社會建設和環境建設的客觀需要,是創建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有力舉措。
二、建立健全管理體制,切實加強“城考”工作的組織領導
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是各級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是政府環保目標責任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城考”的對象是政府,考核重點是城市人民群眾的飲水安全、城市環境質量、城市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城市污染防治和政府對城市環境保護的投入。為了切實搞好我縣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縣人民政府決定成立“*縣城市綜合整治工作領導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在環保局,王幫燦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肖宇諜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成員:萬寅嵩、楊友崇、蔣錦蕓、楊洪彥,辦公室應按照城市綜合整治工作的相關要求開展日常工作。
三、明確目標,突出重點,大力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縣直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深刻認識“城考”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深刻認識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對提升我縣城市品位、樹立對外良好形象的重要意義,牢固樹立科學 的發展觀,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突出重點,整體推進,切實加強我縣城市環境保護工作。
(一)加強城市飲用水源保護
切實加強飲用水源保護。環保、衛生、水利等相關部門要做好城區水污染防治工作,搞好飲用水源保護,加強水源保護區日常監管。*大龍潭是整個縣城飲用水的重要水源,要切實保護和改善大龍潭飲用水源生態環境,防止水源受污染,盡快制定出臺大龍潭水源保護管理規定,并嚴格管理,確保城區群眾飲用水安全。
(二)加大縣城污水和油煙整治工作
縣直各有關部門要緊緊圍繞市政府與縣人民政府簽訂的城考環保目標為核心,以解決飲食服務行業污水、油煙污染為重點,加大城區污水、油煙專項整治活動,對賓館、旅館、飯店、洗染、美容保健、沐浴、攝影彩擴、五金加工、機動車輛維修、洗車等行業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治,規范排污口,杜絕污水直排街面,要求飯店安裝油煙凈化設施,隔油除渣裝置或相應的處理設施,做到達標排放。同時環保部門要規范管理,相關設施安裝經檢測合格后辦理排污許可證,依法收繳排污費,由環保局牽頭開展一次城區污水、油煙、噪聲污染專項整治工作。
(三)加強城區生活垃圾及醫療廢物的管理
城管部門應加強城區生活垃圾的清運和管理,杜絕垃圾亂扔亂倒,保持街面清潔。根據垃圾車定時清運時間,環衛所應要求各門面點統一將垃圾倒入垃圾車內,嚴禁亂倒在街面上。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應加強巡邏監管,對亂扔亂倒垃圾者給予相應的處罰。
環保部門應加大監督力度,對在城區內或城區周圍亂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者強化監督和管理,對亂倒垃圾造成污染和影響的給予處罰。
嚴禁醫療垃圾與生活垃圾混裝清運。醫療垃圾必須使用醫療廢物專用包裝容器(或包裝袋),每天產生的醫療垃圾必須按照省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消毒技術規范就地消毒后再予貯存。嚴格按照《*縣醫療廢物管理實施方案》的要求搞好醫療廢物的.消毒、貯存、收集、運送、處置等各環節。衛生局負責對城區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的收集、暫時貯存和處置,嚴格實施監督和管理,環境保護局負責對城區醫療廢物的院外處置實施監督管理,并對醫療機構暫時貯存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四)加強城市噪聲污染防治
綜合整治城市的各類噪聲,降低交通噪聲,嚴格控制社會各類娛樂噪聲和區域噪聲,采取城區禁鳴等措施減少噪聲擾民,使城市噪聲環境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縣公安局負責整治交通噪聲污染,在城市主要街道重點區域劃定禁鳴喇叭的時間,設置明顯的禁鳴標志,規范拖拉機和大型貨車進入城區的時間限制。
工商局對文化娛樂場所,凡沒有辦理相關許可證的,不予年檢、核發營業執照。
城管部門對城區內建設項目的審批必須經環保部門辦理建筑噪聲排放許可證和建筑垃圾規范管理相關手續后方能辦理建筑施工許可證,環保部門要負責對城區內的娛樂場所、建筑施工單位進行一次噪音監察,對不符合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給予清理整頓,通過整頓達到標準后核發許可證。
(五)大力推進城市生態環境的綜合整治
進一步加強城市街道的規劃建設與管理,凡是在城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城管部門必須嚴格把關,環保局要嚴格執行城市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制度,排污口、化糞池必須進行規范設計,審批后必須監管和驗收,沒有辦理環評手續的,城管部門不能辦給建房許可證。
要努力實施街道的綠化、美化、亮化工程,改善人居條件,凡是城區內現有的樹木,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同時各部門應盡快按照巧辦發〔20xx〕68號文件精神規劃實施城區屋頂綠化。
(六)加強家畜家禽管理
城管部門要加大管理力度,在城區內禁止敞養敞放雞、鴨、鵝、兔、羊、豬、狗等家畜家禽。對犬類的飼養(含寵物狗),必須要求家養或拴養,嚴禁散放于縣城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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