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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管理辦

時間:2024-05-22 15:55:40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項目管理辦法[精選]

項目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體育特色項目學校的建設和管理,更好地為國家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和體育后備人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育特色項目學校是指開展學生體育活動形成特色,并在一至兩個體育運動項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學校。

  第三條 體育特色項目學校應在廣泛普及學生課外體育活動,增進學生身心健康,積極開展特色項目訓練,提高學生運動技術水平,培養體育后備人才等方面發揮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條 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對全國傳統校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體育特色項目學校進行管理。體育行政部門負責體育特色項目學校的體育業務指導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體育特色項目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命名與審定

  第五條 體育特色項目學校分為國家、省(區、市)、普通三級,實行審定命名制度。

  第六條 普通體育特色項目學校的命名條件是:

  (一)學校重視學生體育工作,有健全的體育組織管理機構。

  (二)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施及體育師資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配備標準,并具備開展特色項目課余訓練的場地、器材及師資。

  (三)學校必須保證學生每天有一小時體育活動時間;全體學生必須學會一至二項體育健身手段與方法,并初步掌握本校普及的特色項目運動技能。

  (四)學校有班級、年級、校特色項目運動代表隊,全校運動會形成制度,并將特色項目列為運動會比賽項目。

  (五)學校校特色項目代表隊課余訓練經費有保證,代表隊每周訓練不少于三次,每次訓練不少于一個半小時。

  第七條 凡符合普通體育特色項目學校命名條件的學校,可以向所在地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書面申報,經審核批準并報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由所在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命名。

  第八條 國家級體育特色項目學校由各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向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報,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審核并命名。具體標準和評定辦法,由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制訂。

  第九條 省(區、市)級體育特色項目學校由各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審定,報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具體標準和評定辦法,由各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參照國家級傳統校標準和評定辦法,自行制訂。

  第三章 體育活動、訓練、競賽

  第十條 體育特色項目學校應當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開展形式多樣的體育活動,并堅持群眾性、廣泛性、趣味性。

  第十一條 體育特色項目學校特色項目課余訓練,必須遵循青少年兒童生長發育規律和生理、心理特點,進行科學的系統訓練,嚴禁超負荷。

  第十二條 體育特色項目學校競賽應當堅持小型多樣、就近比賽的原則,廣泛組織班級、年級、校際之間的比賽,并形成制度。傳統校代表隊應當積極參加上一級體育、教育部門組織的'體育競賽活動。

  第四章 物質保障

  第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體育特色項目學校應當根據學校體育工作和特色項目訓練的實際需要,把所需的體育經費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經費預算中,保證學校體育活動和課余訓練的正常開展。

  第十四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對體育特色項目學校的特色項目課余訓練和體育后備人才培養給予業務指導和經費支持。

  第十五條 學校體育老師指導校代表隊課余訓練的時數應當計算為工作量,訓練補助可以參照原國家體委、財政部、原商業部發布的《關于優秀運動員、專職教練員和其他人員伙食標準的規定》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六條 各級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對于在開展學生體育活動、培養后備人才做出顯著成績的傳統校及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體育特色項目學校申報審核工作中有弄虛作假現象,經查實一律取消傳統校命名。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體委、教育部發布的《體育傳統項目學校試行辦法》

項目管理辦法2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現將《**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縣人民政府

  20xx年4月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行為,提升政府投資審計質量和成效,充分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的政府投資項目必須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咨詢和代理等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也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包括下列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

  (一)財政性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政府投資者實質上擁有項目建設或者運營控制權的;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會捐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的;

  (四)社會公益性資金投資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的;

  (六)政府交辦的其它項目。

  第四條 縣審計局按照管轄權限開展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竣工決算審計和績效審計。

  縣審計局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工程,有重點地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

  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縣審計局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五條 縣審計局依法獨立行使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縣審計局依法進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縣審計局審計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證據或材料。

  第六條 縣審計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并依照有關規定將審計結果向有關部門通報或進行審計公告。縣審計局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縣審計局審計政府投資項目,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或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參加。縣審計局應當加強對聘請人員和委托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縣審計局從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審計人員(包括臨時借用、聘用人員,下同)在職期間不得在社會中介組織從事造價咨詢、服務工作,且不能有直系親屬在社會中介組織從事本縣造價咨詢、服務工作。

  第八條 縣審計局和審計人員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投資項目計劃管理

  第九條 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縣發展和改革局與政府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自政府投資項目和投資計劃批準(核準、備案)之日起20日內,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文件和投資計劃抄送縣審計局。

  建設單位應當自項目開工后30日內將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和資金來源及項目招投標資料、合同協議等基本情況報送縣審計局。

  財政評審中心應當在評審后7日內將評審結果報送縣審計局。

  第十條 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在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在28日內主動將完整的工程結算資料報送縣審計局進行審計。

  對財政評審中心出具的評審結論,縣審計局認為有必要審計的,應予以審計。

  縣審計局一般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按以下規定期限出具審計報告。對情況復雜,確需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報經審計局主要負責人批準,且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

  (一)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工程項目,20個工作日;

  (二)500萬元以上20xx萬元以下(含20xx萬元)的工程項目,30個工作日;

  (三)20xx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工程,45個工作日;

  (四)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含1億元)的工程項目,60個工作日;

  (五)1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9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縣審計局應當將擬審計的預算執行審計、竣工決算審計項目和跟蹤審計項目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工程結算造價審計不納入計劃,縣審計局根據送審情況合理安排。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二條 實施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對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階段、建設實施階段和竣工交付階段進行全過程審計監督,主要審計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實施情況;

  (二)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三)工程資金管理及財務核算情況。

  第十三條 實施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主要審計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項目投資情況;

  (二)項目合同中與項目資金相關條款內容及履行情況;

  (三)現場簽證及設計變更情況;

  (四)工程造價情況;

  (五)項目設備、材料等物資采購和工程管理情況;

  (六)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

  (七)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代理等單位資質等級及其收取費用標準;

  (八)依法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實施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主要審計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決算說明書;

  (二)項目規模及總投資預算的執行情況,資金到位情況以及對項目建設的影響;

  (三)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及規劃實施情況;

  (四)征地拆遷、勘察、設計、監理、咨詢、代理等費用支出情況;

  (五)招標投標的財務收支情況;

  (六)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轉出、核銷情況;建設單位管理費提取和開支情況;

  (七)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八)項目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

  (九)工程造價及工程價款結算和支付情況;

  (十)現場簽證及設計變更情況;

  (十一)工程管理和工程質量情況;

  (十二)稅費的計提和繳納情況;

  (十三)依法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實施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審計,縣審計局在對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的基礎上,重點審查建設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對其進行分析、評價和提出審計建議。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經濟性,包括項目立項、可研審批(核準)、招標、設計、施工等各環節的質量、投入和項目造價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項目立項、可研、招投標、設計、施工等各環節的管理政策、原則、制度、措施、組織結構、資金利用及其執行情況;

  (三)效果性,包括項目的預期目標、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情況。

  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十六條 縣審計局應加強對隱蔽工程及工程變更事項的現場審計。凡較大變更事項(單項工程變更10萬元以上),建設單位須通知縣審計局進行現場審計監督,縣審計局可以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審計監督,也可利用其他部門的監督成果。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以及與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代理等單位(以下統稱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縣審計局的要求提供資料,不得拒絕、拖延、謊報。被審計單位及其負責人對本單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八條 對涉及工程造價審計的,審計人員需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審。審計組應當向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送達《工程造價對審通知書》,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與審計組進行對審,逾期不對審的視為無異議;對相關單位、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審計或拒不簽署意見的工程項目,縣審計局可根據相關的規定出具審計結論。

  第十九條 實施跟蹤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實施過程中凡發生影響工程造價的事項,建設單位應及時通知審計人員到場進行審計監督;對跟蹤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縣審計局以書面形式督促建設、施工等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及時整改,并按規定出具跟蹤審計報告。

  第二十條 凡應當報送縣審計局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須經縣審計局進行工程造價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工程造價以縣審計局依法作出的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

  建設單位在訂立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各項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注明:“必須經縣審計局進行工程造價審計后方可辦理最終竣工決算或工程結算;最終結算價款以縣審計局的審計結論為準。”

  縣審計局出具工程造價審計結論之前,建設單位支付給施工單位的工程價款不得超過合同價款(合同價款調減的以合同調減后價款為準)的75%。

  第二十一條 縣審計局對社會中介組織出具的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報告進行核查,有關社會中介組織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有關社會中介組織出具的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報告存在問題的,該社會中介組織應當根據縣審計局核查結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審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政府投資項目規定行為之一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社會中介組織承辦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審核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審計局核查后向社會公告核查結果,并建議有關部門對其不良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價款的;(二)為建設單位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三)其他的違法違紀問題。

  第二十六條 工程結算中多計少計的工程款應按縣審計局的審計報告予以調整。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根據《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審投發105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建設單位未按縣審計局的審計結論多付或多簽證應付工程價款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或者提高建筑裝飾、設備購置標準,擅自進行概算外投資的,根據審計署《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審投發105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縣審計局對被審計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第二十九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縣審計局聘請的外部人員或委托的社會中介組織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縣審計局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縣審計局從事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的經費(含跟蹤審計成本和聘請專家及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審計費用),由縣財政據實安排。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縣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規定》(隆政發〔20xx〕4號)同時廢止。

項目管理辦法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電子商務進農村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推動全縣電子商務產業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扶貧辦《關于做好20xx年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xx〕43號)等文件精神,制定《靈丘縣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資金是指由國家財政預算安排用于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專項資金。

  第三條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效益、擇優扶持、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專項資金應結合支持農村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農村電商公共服務體系、農村電子商務培訓等開展統籌安排。

  第二章資金申報和審評流程

  第五條承建企業向縣工信局提出申請。

  第六條縣工信局按工程進度或省市相關要求撥付資金。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七條縣財政局、縣工信局對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實施

  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

  第八條獲得資金支持的企業收到資金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并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承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妥善保管申請和審核材料,以備核查。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專項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條本辦法由縣工信局會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項目管理辦法4

  為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監理人員的作用,按照公司對各項目部的有關規定,特制定項目部規章制度。工程監理項目部的全體監理人員應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同時遵守本規定。

  一、監理人員每天必須按規定時間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

  二、應注意個人形象,說話文明,相互尊重,以禮待人。

  三、工地現場檢查巡視必須隨身攜帶檢查工具,巡視檢查完畢必須進行各項書面記錄。

  四、所報檢查項目,要認真檢查,檢查方法按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要求執行,不得缺項和漏項檢查,必須每日清點簽署當天資料,做到當日事當日畢。

  五、注重學習并熟悉有關的技術標準、規范、合同文件、設計圖紙及工作崗位職責與管理制度,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監理過程中對下發的文件要認真領會,及時貫徹落實到位;服從領導安排,認真干好本職工作。

  六、隱蔽工程、關鍵控制點或重要工程部位,必須全過程旁站檢查施工,不經批準不得擅自離開現場。

  七、上級各有關部門檢查工地施工情況時,監理人員必須主動配合檢查,介紹情況,接受詢問,不得找任何理由回避。

  八、項目部一周定期召開施工現場的工作會議。

  監理人員工作制度

  一、現場監理工作

  1、現場監理每天必須到現場檢查施工情況,了解施工動態,管控施工質量、安全。

  2、攜帶必要檢查工具,親自動手量測,對每道工序必須認真仔細實測、檢查。

  3、監理必須嚴格執行監理程序,每道工序必須經檢查合格,同時簽認相關施工資料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4、各施工工序,監理必須要求施工單位按規定報檢,未報檢的工序,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施工,檢查合格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5、對一般質量缺陷能夠處理的,處理完成后要向上級主管部門及負責人報告,出現重大質量及安全事故必須按照規定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及負責人,同時做好記錄,督促承包人保護好事故現場,協助承包人組織搶險工作,將事故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6、對關鍵工序和主要工程的重要部位必須進行旁站。

  二、見證取樣試驗監理

  1、所有工程進場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須嚴格按照規范與抽檢頻率要求進行取樣抽檢,各項技術指標檢測合格后,方可通知有關單位使用,否則,不得使用并清除出場,或按規定降級使用。

  2、標準試驗、平行試驗要嚴格按照技術規范要求實施。

  3、巡視檢查時必須注意進場砂、石及水泥等各項材料,如有變化要及時取樣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4、監理抽檢頻率必須大于或等于規范要求,抽檢覆蓋面達到工程部位的100%。包括市政施工,壓實度檢測每層必須按規定頻率進行抽檢,并做好資料的`整理及簽認工作。

  三、測量

  1、所有工程高程點等各類控制點必須復測,經計算測量精度滿足規范要求后方可使用。

  2、對重要部位定位放線、坐標及高程必須復測計算,符合設計及規范精度要求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3、施工過程中,對用于重要工程部位的坐標、高程控制點要定期進行復測,檢查是否可以繼續使用。

  4、要督促承包人使用經有相應資質單位校核、標定的測量儀器,防止儀器誤差導致工程放樣錯誤。

  項目部員工考勤制度

  一、項目部原則上實行每周6天、每天7小時工作制。

  夏令:上午:8:00-11:30 下午 2:30-6:00

  冬令:上午:8:00-11:30 下午 2:00-5:30

  總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工程項目施工具體情況及被監理方的工作時間,合理確定工作時間,保證監理工作正常有序的進行和員工的正常休息。

  二、根據工程項目施工具體情況,需要加班的,由總監理工程師確定。晚上加班超過0:00,次日上午休息,超過4:00 次日全天休息。

  三、所有員工必須認真遵守上下班時間,不遲到、早退,未經允許不得擅離崗位。工作時間嚴禁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四、員工因故不能上班,必須執行請假制度。上班時間內因公需要外出,必須經總監理工程師或負責人批準。

  五、項目監理部實行簽到考勤制度,上下午簽到。員工本人每天應在考勤表上簽到,遲到、早退、曠工、請假、公出、調休的由負責考勤的人員在考勤表上做出標識。

  六、根據天氣,外界等因素造成施工工程臨時停工的,監理工程師要合理安排值班人員。

  七、負責考勤的人員每月填寫月度考勤統計表,經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或負責人審查簽字確認后,于每月底將上月考勤表報送公司。若逾期不報而影響到監理部員工工資和全勤獎的正常發放,負責考勤的人員應對此后果負責。

  八、不論何種休假,需提前辦理休假手續,經批準后實施。請假1天,由項目監理部負責人批準;超過2天,由公司領導批準。項目監理部負責人的休假、公出,由公司領導批準。

  九、監理人員離職,須提前一月報公司,公司安排人員銜接。

  監理人員獎懲制度

  一、設立全勤獎:當月全勤獎 300元,請假半天扣除50元,月累計請假超過3天,扣除全勤獎。

  二、在上級領導檢查或工地例會中,監理項目部得到表揚的,公司給予項目部負責人200元/次,監理人員100元/次。監理人員個人得到表揚的,公司給予其100元/次的獎勵。

  三、施工進入高峰期時,依據當月現場具體情況(含臨時加班),并依據監理人員工作情況,設立浮動獎金。

  四、根據工程項目施工具體情況,休假日需加班的,服從總監理工程師安排。以天為基數,并給予個人日平均工資補助。

  五、業主或上級部門對項目部工作檢查時發現,對施工現場的違規操作,現場監理沒有口頭指令或書面指令每次罰款50元。

  六、業主或上級部門檢查工地,如果現場監理沒有在施工現場且沒有正當理由時,每次扣款100元。

  七、上級主管部門檢查工地發現較大質量問題而通報批評時,對負責該段的項目負責人處以200元罰款,對分管現場的監理人員處以100元罰款。

  八、對監理人員在現場監理過程中,不按程序辦事,在計量及質量控制方面,幫助承包人弄虛作假,發現一次罰款300元。

  九、監理人員收受承包人的錢財,發現后除勒令退回錢財外,并將該員退回公司處理。

  十、加強業務知識學習,積級參與監理考評,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能力,努力做好監理工作。

項目管理辦法5

  企業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擬訂單位深圳市XX有限公司擬制時間XX年1月

  第一條為提高公司科研經費的使用效率,促進科研工作健康發展,全面提升我司科研競爭力和社會服務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司實際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科研項目經費分為縱向經費、橫向經費。

  縱向經費是審批通過承擔國家、地方政府常設的計劃項目或專項項目取得的科研項目經費;橫向經費是指來源于各企事業單位的科研項目經費,如以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經費;

  第三條科研項目經費的來源應當合法,其中橫向科研項目應當由XXX公司與委托方簽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合同,禁止通過設立虛假項目取得橫向科研項目經費。

  所有合同必須在公司部備案。

  第四條各類科研經費都全額進入公司帳戶,由公司部管理,財務部核算,同時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五條科研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訂。

  項目負責人應對科研經費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擔直接的經濟與法律責任,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縱向科研項目經費使用必須嚴格按照相應管理制度和預算執行,橫向科研項目經費使用以合同為依據,嚴格執行預算。

  第六條科研經費按項目實行編號、建卡管理。

  科研經費到達公司后,由財務部開具科研經費“到款通知單”,公司部根據“項目立項批準書”或“項目合同書”及“到款通知單”,開具“入賬建卡通知單”,項目負責人憑“入賬建卡通知單”到財務部辦理建卡手續。

  第七條縱向、橫向科研項目組成員科研經費報銷由項目負責人審批;

  項目負責人科研經費報銷需經公司領導審批。

  科研經費開支范圍:

  (一)業務費指與科研項目有關的差旅費儀器設備的維修費分析測試費等,下列支出可在科研業務費據實列支:

  1、圖書資料費、印刷費、論著出版費、文獻檢索費等;

  2、通訊費、網絡維持(服務)費;

  3、辦公用品費、工作服等;

  4、市內交通費、長途租(包)車費(費用在1000元以上的,須經公司部負責人簽批);汽車租賃費須提供汽車租賃公司發票和租車合同,并經公司部負責人簽批。

  5、車輛維修費指使用車輛所發生的費用。汽油費(單張發票在3000元以上的,須經公司負責人簽批)、過路費、停車費可在科研經費中報銷;維修費、保險費、年檢費等可在橫向科研經費中報銷。

  (二)儀器設備等費用指科研所需的儀器設備購置、運輸、安裝費;自制科研儀器設備的材料購置和加工費;電腦、數碼相機、打印機購置等。

  (三)實驗室改裝費指為改善科研條件,對實驗室進行改裝所需的費用。

  (四)科研材料費指原材料、電子元器件等消耗品的購置費;電腦耗材、儀器修理材料費。

  (五)科研勞務費專家咨詢費;聘用人員、臨時工工資;本科生、研究生助研津貼;課題所需聘請的校外專家津貼;其他科研必需的輔助人員(非課題組成員)津貼等。科研勞務費按照合同預算執行。

  (六)業務招待費指科研過程中必需的'業務招待費用。縱向經費不得列支業務招待費(項目合同有專門規定的除外),橫向經費按照合同列支業務招待費。

  (七)成果驗收費指科研成果在驗收時所發生的費用。

  (八)國家、省(部)級項目可從公司配套經費列支課題費,用于獎勵課題組成員。

  (九)其他費用指與項目研究、開發直接有關的其他支出。

  (十)科研經費不得列支下列費用日用品、文體用品、食品、農副產品等開支;旅游公司發票;汽車(摩托車)駕駛員培訓費、交通違章罰款、交通事故賠款等;裝潢費、裝潢材料費;有線電視維護費;家電、手機、醫藥費;非科研用房物管費、水電費、房租費等。

  第八條各類科研經費開支應執行相關的財務管理規定,嚴禁將科研經費用于科研無關的活動;嚴禁以任何方式從科研經費中謀取私利;

  科研經費支出必須符合項目預算和合同約定。

  第九條加強科研項目經費轉撥管理,項目任務書和合同中約定由外單位承擔一定的研究開發、試驗等工作的,部分科研經費可以轉入協作方,但比例不得超過總經費的30(合同特別規定的除外)。

  經費轉撥須經公司部審核。

  第十條科研經費購置儀器設備、實驗材料須按規定進行采購。

  橫向科研經費購置的儀器和委托加工的設備,按橫向科研合同執行。

  第十一條科研項目必須及時結題。

  縱向科研項目結題時,項目負責人根據財務會計資料編制財務決算表,經公司部審核,財務部簽章后報有關部門。

  橫向科研項目結題時,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合同要求填寫“XXX公司”橫向科研項目結題書”,經公司部審核后備案。

  科研項目經驗收(評審)結題后,應在6個月內辦理結帳手續。

  項目負責人填定項目結帳表,報公司部審核,財務部辦理結帳手續。

  結余經費列入公司科研發展基金,用于科研設備維護、人才培養、其他項目啟動、研究生助研酬金等開支。

  第十二條橫向科研項目成果的歸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深圳市XXX有限公司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通過合同依法確認。

  第十三條公司部,定期對科研項目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于編造虛假項目、使用虛假票據、截留或挪用經費、套取經費、固定資產不入帳、逃避稅收等各類違法紀行為,依法嚴厲查處。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部負責解釋。

項目管理辦法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預防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鐵路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總公司管理的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鐵路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條 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是鐵路建設項目標準化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堅持以人為本,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落實總公司黨組提出的“安全工作無小事、安全第一、影響安全問題必須立即解決”的“三點共識”要求,將客車安全、加強安全管理、抓落實作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個重中之重”,實施安全風險管理,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

  第四條 承擔鐵路建設任務的建設、勘察設計、咨詢、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保障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按規定設置現場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總目標是:杜絕生產安全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遏制生產安全較大事故,減少生產安全一般事故。建設單位應根據鐵路建設項目實際情況,制定鐵路建設項目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第六條 鐵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鐵路建設項目概算。

  第七條 承擔鐵路建設任務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接受國家、行業和總公司依法進行的安全監督和檢查。

  第八條 總公司鼓勵在鐵路建設項目中開展建設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生產技術、裝備,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

  第九條 鐵路建設項目竣工,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及總公司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安全評估。經驗收、安全評估合格,符合運營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運營。

  第二章 安全風險管理

  第十條 鐵路建設項目應推進安全風險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規避安全風險,降低和減少風險災害及風險損失,并高度重視突發性和災難性風險。

  第十一條 鐵路建設項目風險管理工作應包含風險計劃、風險辨識、風險估計、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工程竣工后應開展風險后期評估工作。

  第十二條 鐵路建設項目風險管理工作應按照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和工程實施四個階段開展,各階段均應編制風險管理報告。對于極高風險等級工點以及復雜技術工點應編制專項風險評估報告,各階段風險管理報告在通過審查后作為后續階段風險管理的依據;竣工后應按照規定編制風險后期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鐵路建設項目安全風險等級根據事故發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分為極高、高度、中度和低度風險四個級別。

  第十四條 鐵路建設項目風險管理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建設單位應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職責和合同約定開展相應的風險管理工作,風險管理具體內容按照總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建設管理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對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負責,根據總公司規定,設置安全管理部門,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結合實際制定項目安全管理辦法和制度,在合同中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約定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加強合同履約情況的檢查。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按照投標承諾和合同約定,組建現場項目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管理部門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規范安全管理行為,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建設。建設單位在招標時不得接受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或被限制進入鐵路建設市場施工企業的投標文件;不得接受被限制進入鐵路建設市場監理企業的投標文件。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協助勘察設計單位完成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各種地上、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影響范圍內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等有關資料的調查、收集,并向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按規定將批準的鐵路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依據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及時撥付施工單位,不得挪作他用,并對施工單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指導性施工組織設計時,應包含安全生產保證措施,以及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其他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要求。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批準工期組織建設,不得隨意壓縮工期;

  調整工期須按規定程序進行論證,并增加保證安全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全員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重大、復雜、高風險或采用新技術、新標準、新結構、新工藝的工程,在施工前和施工中應組織對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和專項技術交底。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強化安全重點環節管理,高風險工點安全專項方案未經批準的不得開工,營業線施工方案未經批準、各種程序未履行的不得開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標或擅自改變開挖方法的必須停工。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加強對高風險工點的管理,極高風險工點實行建設單位主要領導安全包保制度,高度風險工點由建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或部門領導包保,及時處理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組織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安全管理行為和施工現場安全的監督檢查,制作檢查記錄留存備查。

  建設單位應及時調查核實施工、監理等單位反饋的因設計未考慮或考慮不周而客觀存在的安全隱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

  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在不具備安全保證的條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二十七條 在鐵路運營線路及其鄰近區域進行鐵路建設項目工程施工,應嚴格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規定。建設單位應會同相關鐵路運輸、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進行施工。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組織相關施工、設計等單位對竣工驗收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在聯調聯試及運行試驗期間,各項施工比照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章 勘察設計安全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勘察設計單位按國家、總公司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增強安全風險管理意識。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應達到規定深度,符合相關規定,滿足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需要。勘察設計單位應重點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勘察設計單位應依據勘察成果向建設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各種地上、地下管線和建、構筑物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等,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

  (二)勘察設計單位應系統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以及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證施工和安全生產的具體技術措施,注明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的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項,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三)勘察設計單位應針對重大、復雜、高風險或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特殊結構的工程,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議。

  (四)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規定對不良地質及特殊巖土隧道、大型基坑、高陡邊坡、特殊結構橋梁等高風險工點進行安全評估,并提出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防范注意事項。

  (五)勘察設計單位應根據營業線施工情況,提出營業線施工過渡方案,以及營業線施工期間運營安全保證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項。

  (六)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規定,在設計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費用納入工程概算。

  (七)勘察設計單位應參加安全事故分析,對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工程施工安全責任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國家、總公司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施工單位對工程施工安全生產負責,保證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施工單位應重點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施工單位應根據鐵路建設項目特點,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和責任體系,實施安全風險管理和標準化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事故責任追究和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按法律法規規定和承包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

  (二)施工單位應制定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計劃,專款專用,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他用。其他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的安全費用,應落實到位。

  (三)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具備相應執業資格,對鐵路建設項目的生產安全負責。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并組織制定項目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組織事故搶救等。

  (四)施工單位應在鐵路施工現場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督促和指導其他部門和人員認真執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落實生產安全職責,組織實施現場生產安全檢查,及時制止并糾正違規行為,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

  (五)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鐵路建設工程實行施工(工程)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分包單位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六)施工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工作責任制,開展經常性的安全隱患排查,并接受鐵路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總公司、建設、監理等單位組織的檢查,安全生產活動應記錄備查。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實行分級管理、督辦治理,落實整改措施、責任、時限,及時消除隱患,并加強警示教育,舉一反三、持續改進。

  (七)施工單位應制定安全生產培訓計劃,按照規定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1.開工前應組織全員安全培訓,新上崗及轉崗人員應進行崗前安全培訓,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參加從業人員崗前培訓。

  2.營業線施工及新建工程聯調聯試前,應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營業線施工安全培訓。

  3.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生產管理、安全管理、技術及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專題教育培訓。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在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八)施工單位應按照規定對高風險工點實施安全風險管理,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進行相關安全檢算,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報建設單位批準后方可實施,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必要時應組織專家論證。

  施工單位應建立高風險工點帶班作業制度。極高風險工點由項目部負責人包保,項目班子成員輪流帶班作業;高度風險工點由項目部班子成員或部門領導、干部帶班作業,高風險隧道還應執行技術和安全管理人員跟班作業制度。

  (九)施工單位應將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等作為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對重大、復雜、高風險工點或分部、分項工程編制作業指導書,明確作業程序、標準、方法和注意事項。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施工方法、簡化作業環節、降低安全標準,不得壓縮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合理工序和生產周期。暫停施工時,應做好現場安全防護。

  (十)施工單位在鐵路營業線及其鄰近區域施工時,應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根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科學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責任制,落實施工安全措施和責任。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組織施工,選擇與營業線施工相適應、保證營業線運輸安全的機械設備。施工完畢應及時清理現場,不得影響鐵路運營安全。

  (十一)施工單位應推進標準化工地建設,重視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文明管理,在施工現場入口處和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鐵路營業線施工區周邊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明示安全責任人。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標準。

  (十二)施工單位應規范勞務用工安全管理,積極推行架子隊管理模式,對勞務人員與企業職工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培訓,按規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條件。

  (十三)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本項目的技術、安全管理人員應就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和措施向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交底,如實說明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注意事項、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交底記錄由交底人員和作業人員共同簽字確認,交底及確認資料納入工程檔案管理。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作業條件、作業程序、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進行質疑、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

  (十四)施工單位應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施工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機具設備等,嚴格按照程序、標準作業。

  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并及時報告。

  (十五)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操作說明,其中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用具還應具有安全鑒定證書,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應經專人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國家規定及時報廢。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等。

  (十六)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七)施工現場搭建的臨時建筑物,其選址和結構等應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具有產品合格證。施工單位應按規定配置駐地消防設施,加強對員工膳食、飲水、宿舍的.管理,保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十八)施工便道應滿足運輸安全要求。組織工程線施工運輸和新線開行工程列車時,應比照營業線運輸管理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行車調度指揮系統,規范運輸組織管理,加強運輸機車車輛的檢查、保養和維修,保證工程線運輸安全。

  第六章 工程監理及其他安全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監理單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監理規范實施監理。監理單位對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監理負責。監理單位應重點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監理單位應按照鐵路建設項目標準化管理規定,組建標準化監理項目部,按合同約定配齊具有相應資格的安全生產監理人員,配備適合鐵路建設項目特點的設施、設備等,建立監理工作標準,編制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監理細則。

  (二)監理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和監理實施細則實施安全監理,查驗相關參建單位資質和人員資格等,檢查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及執行情況,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參加設計交底和重大方案的安全交底,檢查現場人員安全技術交底及實施情況;檢查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及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等;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發出監理指令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監理單位應檢查施工圖審核意見的落實情況,重點關注涉及結構設計安全性、工程風險評估、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安全設施等設計完善情況。

  (四)監理單位應加強對施工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安全檢查。檢查機械設備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情況,檢查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單位資質、安裝驗收記錄,以及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等檢驗檢測記錄等。

  (五)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查,按規定實施旁站監理,發現存在生產安全隱患的,應及時發出監理指令,督促限期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立即下達工程暫停令,責令立即整改,并同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執行停工整改指令的,監理單位應立即向建設單位報告。

  監理單位應將安全監理實施情況記入監理日志和監理月報,安全監理資料按規定立卷歸檔。

  (六)監理單位應加強對監理人員的安全教育,落實監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配置安全生產防護設施,保障監理人員安全。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圖審核、咨詢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程規范、總公司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對涉及結構設計安全性、設計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安全設施進行審核,提出審核、咨詢意見。施工圖審核、咨詢單位對審核質量、咨詢結果負責。

  第七章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安全事故綜合應急救援預案,綜合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同時應針對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根據所承擔鐵路建設工程的危險源狀況、風險類型和等級、可能發生的事故等,有針對性地制定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以及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采取多種形式對從業人員進行救援預案的教育培訓,并組織檢查施工現場救援預案落實情況,重點檢查現場應急物品配置、逃生應急措施落實、應急設備物資儲備以及應急培訓演練情況等。

  第三十六條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人員被困涉險事故后,建設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程序實施搶險救援。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做好先期處置,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作出標志并做好書面記錄,現場重要痕跡應拍照或錄像,妥善保管好有關物證。

  第三十七條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

  事故發生單位應按照規定及時向建設單位、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鐵路監管部門報告,建設單位及時向總公司建設部、工管中心、監督總站、區域監督站報告。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鐵路交通事故的,同時執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建設單位應要求各參建單位服從當地政府事故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的指揮,參與事故搶險救援,按規定參與事故調查分析。

  第三十九條 對鐵路建設項目生產安全事故和鐵路交通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同時按照總公司有關規定、合同約定進行責任追究。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落實事故整改措施。

  第四十條 鐵路建設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鐵路交通事故的,總公司將根據事故性質和責任,在一定時間內不向責任單位發售招標文件,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責任人進入總公司管理的鐵路建設項目從事建設活動。

  第四十一條 對鐵路建設項目安全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濫用職權和失職瀆職行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總公司依據有關規定追究鐵路建設單位人員責任。

  第四十二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本辦法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由建設單位或監督機構向總公司提出建議,總公司主管部門向鐵路監管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總公司建設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后,總公司管理的鐵路建設項目不再執行原鐵道部印發的《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鐵建設【20xx】179號)。

項目管理辦法7

  為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市場的信用管理,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市場行為,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浙江省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實施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二、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工程招標代理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區域內工程招標代理活動進行分級監督管理。

  各專業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受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按照職責分工對區域內相關專業的工程招標代理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各級造價管理部門對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工程預算、工程量清單或標底進行監督管理。

  三、工程招標代理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對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招標代理市場活動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實行IC(身份認證)卡管理制度。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的IC卡印發及卡內信息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的基本信息及信用信息動態管理信息庫;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專業招標投標管理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市場活動信用信息的日常維護工作。

  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序相適應的工程技術、造價、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其中:工程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應當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少于6人,且至少包括2名在本單位注冊的造價工程師;工程投資額在3000萬(不含3000萬)以下的,應當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少于4名,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單位注冊的造價工程師;

  (三)熟悉和掌握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招標公告發布或者投標邀請書發出的5個工作日前,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報送下列書面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內設招標機構的文件;

  (三)招標業務人員中的專業技術經濟人員、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單及工作經歷、職稱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書、專職人員的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七、招標人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2人以上,且工程預算、工程量清單或標底已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完成,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但應當在招標公告發布或者投標邀請書發出的5個工作日前,到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報送下列書面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招標業務人員中的專業技術經濟人員或執業注冊人員的名單及工作經歷、職稱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書、專職人員的證明材料;

  (三)合法的委托咨詢合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八、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應當將招標事宜委托給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

  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并在其資格許可的范圍內承接業務。受招標人的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提供咨詢服務,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提供相關的項目管理服務。

  十、取得乙級和暫定級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投資額(不含征地費、大市政配套費與拆遷補償費)3000萬元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除經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核準可分期實施的項目外,上述規定中的工程投資額是指整個工程項目投資總額(不含征地費、大市政配套費與拆遷補償費),而不是標段的工程投資額。

  十一、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各級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限制或設置不合理的條件,排斥不在本地注冊的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進入本地承接業務。

  十二、注冊地在外地的招標代理機構進入本市市場,必須辦理備案手續,同時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IC卡,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外地招標代理機構需在本市承接招標代理業務的,應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得少于5名,其中注冊造價師1名(含)以上,且必須是注冊在本單位的專職人員。注冊地在杭州市區的招標代理機構進入杭州地區各縣(市)或注冊地在杭州地區各縣(市)的招標代理機構進入杭州市區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必須辦理備案手續;一般應當在當地有固定的辦公場地,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但各級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強制要求其在當地設立分支機構

  十三、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物價部門的規定向招標人收取招標代理服務費,代理合同中必須明確收費標準。招標代理服務費用由招標人支付。

  十四、招標文件及相關資料費用只能按成本收取,超過200元應說明成本組成情況;不能合理說明的,不得收取。代理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費用由代理機構還是由招標人收取。各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在辦理招標代理合同備案時,應當核查招標代理機構收費情況。

  十五、招標代理機構收取施工圖圖紙成本押金的,施工圖歸還時施工圖押金應全額退還;施工圖損壞或缺頁,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扣除損壞或缺頁部分成本。

  十六、兩個以上的招標代理機構組成一個聯合體,共同承接同一工程的招標代理業務的,按照資格等級較低的一方確定資格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書面代理合同,就工程招標代理活動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聯合代理協議是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七、招標代理機構有關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管理暫行辦法》(浙建法〔20xx〕13號)規定,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同時及時將變更信息通過杭州建設信用網錄入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的IC卡。自行變更而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各級管理機構不予認可。

  十八、招標代理機構專職人員應按規定申領IC卡,專職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招標代理機構任職。招標代理機構專職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資格,或有工程建設類技術經濟職稱,或有工程建設類相關專業學歷證明;

  (二)熟悉國家、省、市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按規定完成招標投標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

  (三)在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服務,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了規范的勞動合同,并由招標代理機構繳納養老保險及失業保險;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十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人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權限范圍內依法實施招標代理活動。合同應采用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二十、招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真實、準確、齊全的原始資料。

  二十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向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招標申請時除提交工程招標所需材料外,還應附以下材料:

  (一)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二)委托代理合同;

  (三)招標代理機構IC卡及從事本工程代理項目的項目組人員IC卡,項目組負責人及項目組人員名單、每人代理事項的說明;

  (四)其他有關材料。

  二十二、工程招標代理項目組應當由本企業專職人員組成,且不得少于3人,其中項目組的負責人必須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工程量清單或標底編制人員一般應具有注冊造價師執業資格。由造價員編制的工程量清單或標底,必須經注冊造價師審核。

  二十三、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代理業務,其代理項目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招標文件和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等文件,應當由招標代理機構法人或項目組的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招標代理機構的法人公章。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屬于注冊執業人員執業范圍內的,應當由招標代理機構本企業的注冊執業人員簽字并加蓋其執業專用章;由造價員編制工程量清單或標底的,除審核的注冊執業人員簽字并加蓋其執業專用章外,造價員必須簽字并加蓋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專用章。

  未按規定簽字、蓋章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不予辦理備案等有關事項。

  二十四、中標通知書應當由招標人簽發,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招標代理機構法人公章及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備案章。

  二十五、外地進杭機構在杭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其代理項目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應當由項目組的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招標代理機構的法人公章;其余相關資料經項目組負責人簽字后,可加蓋招標代理機構杭州分支機構公章。

  二十六、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的監督。應報送有關部門審核、備案的資料必須按規定報送。不得將按規定必須招標投標的工程項目在政府設立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二十七、招標代理機構在接受招標人委托后,應當首先對工程項目情況進行全面的了解,不得對已施工或已簽合同的工程再組織招標,不得對違法、違規的委托事項進行代理。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代理業務,對代理事項應當保密的內容必須保守秘密。

  二十八、乙級和暫定級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對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項目投資額,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現行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以及省、市造價管理部門最近發布的杭州市建筑市場信息價格等為依據編制清單,進行初步核實,如超過3000萬元,不得承接。乙級和暫定級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的工程項目簽訂的施工單項合同價(即中標價)超過3300萬元,即認定為越級承接招標代理業務,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若簽訂的施工單項合同價(即中標價)超過3000萬元未超過3300萬元,則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信用扣分,記入招標代理機構IC卡,并予以警示。

  二十九、招標代理機構應完整保存招標投標過程中所有的記錄,內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資格審查文件、招標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單)、開標評標記錄、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合同、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和招標人的評價意見,并按照規定進行存檔。保存期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閱時應予提供。工程招標文件自發出之日起至保存期期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招標人、投標人、中標人要求招標代理機構解釋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解釋。

  三十、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嚴肅查處,同時作為不良行為錄入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的IC卡,并在杭州建設信用網上公示,作為對代理機構實行分級管理的依據:

  (一)無證或者以其他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義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二)出借、轉讓資格證書,或者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機構的名義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三)代理與本機構有利益關系的機構(單位)參與投標的項目;

  (四)轉讓招標代理業務,或者轉讓其中的工程量清單編制、標底編制業務;

  (五)采用行賄、給予其他利益或者詆毀他人等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或者向投標人收取回扣;

  (六)為同一招標代理工程提供投標咨詢服務或者投標代理;

  (七)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在招標中弄虛作假、規避招標、肢解發包、明招暗定或者為他人索取不正當利益;

  (八)隱瞞或者歪曲招標投標真實情況,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相關的情況和資料;

  (九)未按照現行的工程造價計價規則編制工程預算或者工程量清單,擴大或者縮小工程量,降低或者抬高工程造價;

  (十)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文件內容拒不改正;

  (十一)擅自修改已經生效的招標代理文件;

  (十二)招標代理工作失誤,嚴重影響代理工程公平競爭;

  (十三)未按規定進相應的交易場所進行招標代理活動;

  (十四)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三十一、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嚴肅查處,同時作為不良行為在杭州建設信用網上公示:

  (一)以收受賄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當利益等手段選擇招標代理機構;

  (二)與招標代理機構串通,在招標中弄虛作假、規避招標、肢解發包、明招暗定等手段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三)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自行組織招標;

  (四)擅自修改或者強令招標代理機構修改已經生效的招標代理文件;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三十二、招標代理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有關政策法規編制招標文件,對粗制濫造、不符合要求的招標文件,各地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一律不予備案。

  三十三、招標代理機構執業成果差錯率超出市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杭州市建筑業中介機構執業成果差錯率允許范圍的,或者工程量有明顯按比例擴大或者縮小情形的,可以判定為執業成果誤差超出正常范圍,將按規定對招標代理機構及相關專職人員進行信用扣分,記入招標代理機構及相關專職人員IC卡,并在杭州建設信用網上公示。對招標人或投標人造成巨額經濟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其經濟責任。

  三十四、工程招標代理專職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對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專職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警告直至暫停其從業資格,記入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IC卡,并在杭州建設信用網上公示。

  三十五、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管理部門、造價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對招標代理機構的市場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允許無證或者越級承攬業務,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個人要嚴肅查處并通報批評。

  三十六、市建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杭州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發〔20xx〕945號)規定的內容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執行本辦法。

  三十七、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項目管理辦法8

  第一條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規范財政投資評審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的通知》和《省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省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操作規程》等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投資評審是指對財政性資金5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的工程概算、預算進行評估與審查,以及對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的行為。

  第三條財政投資評審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堅持公平、公正、科學、節約的原則。

  第四條市財政局是本級財政投資評審的主管部門。市財政局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指導財政投資評審業務工作;

  (二)根據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的要求,確定財政投資評審項目,制定評審計劃;

  (三)負責協調與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等方面的關系,受理、處理評審爭議和投訴;

  (四)負責建立評審供應商庫,必要時選取中介機構協助評審,并對其執業質量進行監督;

  (五)加強對財政評審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并對評審報告進行復核。財政投資評審具體業務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以下簡稱評審中心)負責。

  第五條財政投資項目的評審費用由市財政專項安排,不得向被評審單位收取任何費用,項目建設單位也不得在建設資金中列支評審費用。

  第六條財政投資評審的范圍:

  屬于評審的范圍: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各類建設項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上級專項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五)專業工程暫估價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

  (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設項目。

  不屬評審的范圍:

  (一)預算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

  (二)工程類設備、貨物;

  (三)工程服務類收費如設計費、監理費、審計費、可研報告費、預算費等;

  (四)工程征地拆遷發生的拆遷補償費、占地青苗費等。

  符合財政投資評審范圍的項目必須接受市評審中心評審。鎮(街道)財政預算安排的各類建設項目由鎮(街道)自行組織有資質的專業中介機構進行評審,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項目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單位聘請有資質的專業中介機構進行評審,按《市政府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規定進行采購。

  第七條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

  (一)項目預(概)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審核;

  (二)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合規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審核;

  (三)工程建設各項支付的合理性、準確性審核;

  (四)項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以及配套資金的籌集、到位情況審核;

  (五)項目預(概)算執行情況以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設計變更審核;

  (六)市政府委托的其他業務。

  第八條財政投資評審的依據:

  (一)與財政投資評審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二)國家及省、市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定額和各類規范;

  (三)與項目有關的市場價格信息、同類項目的造價及其他相關的市場信息;

  (四)有關部門批復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確定的建設內容和投資額;

  (五)項目設計、招投標、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項目評審所需的其他依據。

  第九條財政投資評審的方式:

  (一)對項目概、預算進行全過程評審;

  (二)對項目概、預算單項評審;

  (三)對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第十條財政投資評審的程序:

  (一)評審申請。由項目建設單位根據立項批文或市政府批準同意的項目任務書、資金安排計劃、辦公會紀要等文件資料向市評審中心提出投資評審申請。

  (二)評審受理。市評審中心受理登記,按時間先后順序安排項目評審,明確項目評審具體負責人,并一次性告知應準備的評審資料,資料內容包括:立項批文或市政府批準同意的項目任務書、資金安排計劃、辦公會紀要等同意項目啟動的文件依據,經有資質單位出具的設計施工圖(紙質版及電子版)、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公司編制的工程預算書(紙質版及電子版),項目地勘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

  (三)實施評審。(1)資料審核。(2)現場審核。(3)征求意見。(4)評審報告。評審中心形成評審報告,市財政局領導審核后轉項目建設單位,評審價100萬元以下,由項目建設單位按政府采購程序辦理;評審價100萬元以上,由項目建設單位報分管副市長審核,常務副市長審批后執行。

  第十一條財政投資評審的時限:

  (一)報審額在50萬元至100萬元的.項目為5個工作日;

  (二)報審額在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項目為7個工作日;

  (三)報審額在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項目為10個工作日;

  (四)報審額在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項目為12個工作日;

  (五)報審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為13個工作日。

  以上時限自市評審中心收到被評審項目單位報送的完整齊全的項目資料之日起計算,特大型項目或者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評審時限的,應當經市財政局批準,并告知被評審項目單位延長時限的理由,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評審報告應當包括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范圍、評審程序、評審內容、評審結論、審增(減)原因分析、重要事項說明、問題及建議等內容。

  第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先評審后招標的程序。項目建設單位應以經確認的投資評審結論作為項目招標的最高控制價。

  第十四條市評審中心進行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組織專業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二)對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項目,確需聘請有關專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務的,或需有資質的專業機構評審的,需事先征得市財政局同意;

  (三)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等特殊項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員;

  (四)對評審工作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市財政局報告;

  (五)編制完整的評審工作底稿,需經參與的評審人員簽字確認;

  (六)建立健全對評審過程、評審報告的內部復核機制;

  (七)在規定時間內出具評審報告;如不能在規定時間完成評審任務,應及時向市財政局報告,并說明原因;

  (八)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的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存檔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條被評審項目單位在接受項目評審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規定的時間向市評審中心提供投資評審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者取證的,應當向市評審中心說明情況,不得拖延、拒絕、隱匿或者提供虛假資料;

  (三)應當自收到評審結論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由單位負責人簽字或加蓋公章。逾期不簽署意見的,視為同意評審結論。

  (四)根據經確認的評審報告,及時落實。

  第十六條加強監督管理。建立第三方監督機制,市審計局對評審過程及質量實行監督,對項目隨機抽查復核。若評審中心做出的評審結論不真實、不準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市財政局責令重新評審。財政投資評審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評審情況,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的中介機構在評審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者提供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將其納入黑名單,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三年內不得參與本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的評審。

  第十七條本文件由財政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枝政規〔20xx〕3號文件廢止。

項目管理辦法9

  1、目的

  為建立適應市場的產品開發激勵機制,加快產品開發速度,充分調動研發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公司產品質量,特制定產品開發項目管理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產品開發項目。

  3、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小組的設立

  3.1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的組織、計劃、實施及控制的過程,以保證項目目標的成功實現,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管理的核心。項目負責人由公司主管領導或技術副總直接指定。

  3.1.1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保證項目目標與公司經營目標相一致;

  對公司分配給項目的資源進行適當管理,保證資源充分利用;

  負責策劃項目具體工作計劃;

  負責項目的技術工作,包括產品和工藝方案的確定、文件的校對、各階段的評審、各種新品資料的準備等;

  按項目具體工作計劃組織實施,對項目的總體進度負責。

  3.1.2項目負責人的權力

  有權指揮項目小組成員完成與項目相關的工作;

  有權協調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有權對項目涉及到的各部門提出考核建議;

  有權制定項目獎勵的分配方案。

  3.1.3項目負責人應具備的素質

  有管理經驗,是一個精明而講究實際的管理者;

  有個性魅力,使項目組成員快樂而有生氣;

  有全流程的豐富的工作經驗;

  具有創造性思維;

  具有靈活性,同時具有組織性和紀律性。

  3.2項目小組

  項目小組成員由項目負責人和研發副總提名組成,可包括技術部、市場部、財務部、質量部、客服部、采購部、生產部等部門人員。

  4、新產品研發項目管理的三個階段

  4.1計劃和確定項目階段

  4.1.1項目的確定需包含以下內容

  項目目標陳述

  (對項目交付成果、工期、預期成本或人力進行高層次的描述)

  項目回報(包括商業案例或投資分析的回報)

  使用中的信息或客戶需求

  對項目范圍進行定義,列出所有預期的項目成果

  成本和時間預算目標

  重大困難和假設

  描述該項目對其他項目的依賴

  高風險、所需的新技術、項目中的重大問題

  4.1.2項目計劃

  進度控制主要是監督進度的執行狀況,及時發現和糾正偏差、錯誤。在控制中要考慮影響項目進度變化的因素、項目進度變更對其他部分的影響因素、進度表變更時應采取的實際措施。

  項目開始后項目負責人要建立一個“工作日志”,完整、準確記錄自己時間是怎樣花費掉的。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團隊成員都要養成寫“工作日志”的良好習慣。對于有些問題,不能靠回憶來講做了些什么,因為“想象”和“現實”常常有很大的不同,甚至有時會完全不同。在通常情況下,每周項目負責人要向技術副總匯報一次項目進展情況。記錄時要注意三點:一是時間間隔不要太短,防止產生負面效應;二是不要在一個時間周期結束之后再去填寫,防止記錄結果帶有欺騙性;三是記錄“工作日志”貴在堅持,不能三天打魚,兩天曬網。

  4.2產品設計可開發及確認階段

  研發設計過程控制是項目管理中最難、最重要的部分,它包括產品研發的全過程,具體有決策評審點設置、計劃修改、項目報告、項目測評等。

  4.2.1階段決策評審

  評審內容包括產品規格、系統總體方案、各分項方案、產品計劃及預算、關鍵技術解決的可行性、產品采購及制造策略、產品開發綜合風險評估,以及后續產品計劃(包括物料、產品測試、驗證、數據、文檔、資料等)。

  4.2.2項目計劃滾動

  項目計劃滾動的操作過程;

  評估項目組計劃的延遲,根據標注的配合點通知調整相關計劃,判斷對項目總計劃的影響;

  評估項目總計劃的延遲,要對項目總計劃進行修改,向公司高管或技術副總提出申請;

  所有滾動后的計劃要與真實工作進度相吻合,并符合計劃制定的要素,滿足完整性、層次性和合理性的要求;

  用各層計劃的'統計測評來牽引計劃的執行和滾動。

  4.2.3項目例會

  自上次項目例會以來的主要成就;

  項目的進度情況;

  重大問題及行動計劃;

  向公司領導要求的特定援助,以及向公司內部任何職能部門要求的特定援助;

  下階段的工作計劃;

  決定下次回顧檢查會的召開時間。

  4.2.4項目的質量控制

  制定質量保證計劃;

  標準的設定和嚴格的規格更改控制;

  對開發全過程需求、規格和配置的監控;

  階段的技術評審-規格和方案評審、概要設計評審、詳細設計評審、單元測評評審、樣機評審;

  系統測試、一致性測試及可生產性的驗證;

  4.3反饋、評定和糾正措施

  在項目完成產品掛網試運行之后,項目負責人要密切關注現場裝置運行情況。產品運行一段時間后項目負責人必須去用戶單位對客戶作一次回訪,調查客戶對產品使用情況,及時掌握客戶提出的新的要求和意見,要及時發現問題并拿出相應的整改措施,使產品可以得到持續改進。

  4.3.1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完成后,應編寫項目總結,說明實際取得的開發結果,并對整個開發工作的各方面作出評價,其內容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項目進展整體狀況

  產品質量及開發方法

  文檔完成情況

  獲得經驗及教訓

  4.3.2項目測評

  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由公司組織人員對該項目作整體的測評。測評指標構成:

  準確規劃――規劃質量、規格符合度、技術評審要素通過率;

  快速實施――開發計劃完成率;

  質量保證――問題管理力度、規范遵從度、產品成熟度;

  成本控制――預算正確率、毛利率、銷售計劃完成率;

  市場競爭力――客戶滿意度、產品故障率目標完成率、技術支持力度;

  流程執行――主要流程執行符合度。

項目管理辦法10

  為發揮重點項目、重大項目對全區經濟的引領作用,加強和規范重點項目、重大項目管理,確保項目順利實施,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結合全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重點項目、重大項目的標準、條件

  區重點項目、重大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市場準入標準和城市發展規劃,對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在建項目進展順利,擬建項目前期工作扎實,建設資金基本落實,具備年內開工建設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區重點項目

  總投資8000萬元、年度計劃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現代服務業項目;總投資5000萬元、年度計劃投資20xx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年度計劃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年度計劃投資500萬元以上的農林水、文教衛生、基礎設施項目;被市以上列為重點的項目。

  (二)區重大項目

  總投資2億元、年度計劃投資1億元以上的現代服務業項目;總投資1億元、年度計劃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總投資5000萬元、年度計劃投資20xx萬元以上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年度計劃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農林水、文教衛生、基礎設施項目。

  二、重點項目、重大項目的管理

  (一)項目確定

  區重點項目、重大項目每年確定一次。由各鎮、街道辦事處和區直有關部門,按照項目的隸屬關系,將本轄區、部門符合規定的項目進行匯總,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區重點項目管理辦公室提報列入下一年度區重點項目、重大項目的相關資料。區重點項目管理辦公室對各鎮、街道辦事處和區直有關部門報送的項目進行匯總、篩選,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經全面評估和綜合平衡,提出區重點項目、重大項目建議名單后,報區政府審定。

  (二)項目調整

  區重點項目、重大項目半年調整一次。需增加的項目,各鎮、街道辦事處和區直有關部門向區重點項目管理辦公室提報資料;已列入為重點項目、重大項目,根據項目推進工作實際,不宜再作為重點項目、重大項目管理的,區重點項目管理辦公室審查后報區政府審定,進行調整。

  (三)項目管理

  區重點項目、重大項目按“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聯動推進”的原則,實行“每月通報、季度調度、年終考核”的管理機制。

  區重大項目,實行領導掛包責任制,確定掛包領導、掛靠單位和責任單位,明確工作目標。

  區重點項目管理辦公室每月對重點項目、重大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統計;每兩個月調度匯總重點項目、重大項目建設和推進工作情況并進行通報;區政府每季度召開一次項目調度會,點評項目建設和推進工作情況;年終進行考核。對手續辦理齊全、已經開工的區重點項目,授予“區重點項目”標牌。

  區重點項目、重大項目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由項目責任單位對項目的資金、工期、質量、安全等進行嚴格管理。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資本金制、工程監理制、工程質量責任制等有關規定。

  三、區重點項目、重大項目的考核

  區重點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區以上重點項目和區重大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完成情況、工作進度進行監督和考核,考核對象為各鎮、街道辦事處和區直有關部門,考核結果列入單位年度政績考核的激勵加分項。

  重點項目、重大項目的考核主要核定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完成情況和擬建項目開工情況。

  列入省重點項目的,每個基本分為15分;在建項目完成年度投資計劃、擬建項目按時開工建設的每個加10分,未能按計劃完成投資和按時開工的項目每個扣15分。

  列入市重點和區重大項目的,每個基本分為10分;在建項目完成年度投資計劃、擬建項目按時開工建設的每個加5分,未能按計劃完成投資和按時開工的項目每個扣10分。

  列入區重點項目的,每個基本分為5分;在建項目完成年度投資計劃、擬建項目按時開工建設的每個加5分,未能按計劃完成投資和按時開工的項目每個扣5分。

  重點項目、重大項目同時為省、市、區重點的項目,按最高分值計算。

  區政府根據考評結果,確定年度“重點項目、重大項目工作先進單位”,并給予表彰和獎勵。

項目管理辦法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中國農業銀行(以下簡稱農業銀行)中長期貸款項目管理,提高項目貸款決策水平,確保中長期貸款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根據《中國農業銀行貸款管理制度》(以下簡稱《貸款管理制度》)和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長期貸款系指一般用于技術改造、基本建設性質的投資項目,期限在1年以上的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中長期貸款項目管理,系指農業銀行對中長期貸款項目的選項、評估、審查、審批和貸款發放、監督管理、后評價以及貸款收回全過程的程序化和規范化的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農業銀行本、外幣中長期貸款項目(以下簡稱貸款項目)管理。

  第二章貸款項目申請、受理、選項與申報

  第五條借款人投資項目需要申請農業銀行中長期貸款時,應向所在地農業銀行開戶行直接提出貸款項目申請。

  第六條開戶行對所受理的貸款項目,要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借款人是否具備《貸款管理制度》規定的基本條件,并重點審核借款人及貸款項目下列資料及文件是否真實有效: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

  (二)是否在農業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貸款糾正情況;

  (四)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基本建設貸款項目的初步設計或擴初設計文件)、環保評價報告及有權機關審查以上報告、同意予以立項的正式批復文件;

  (五)涉及土地征用、供水、供電、供氣等要有有權機關的批文或協議;

  (六)資本金和其他建設資金到位方案及落實來源的證明材料;

  (七)其他項目前期準備情況。

  第七條各級行對受理的所轄審批權限內的貸款項目,要逐項排隊、比較,精心篩選,擇優確定。應在堅持貸款項目效益性的前提下把選擇貸款項目與有利于樹立農業銀行良好市場形象;有利于增加結算業務量和促進以貸引存;有利于盤活不良貸款和培植優良客戶群體有機地結合起來。

  第八條對受理的超權限的貸款項目申請,開戶行要將第六條規定的項目有關資料及初步審查意見和正式申報文件逐級報送有權審批行審批。

  第三章貸款項目的評審和貸款發放

  第九條各級行對權限內的貸款項目要及時按照《中國農業銀行中長期貸款項目評估辦法》組織評估。

  第十條對貸款項目評估報告,信貸部門要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提交貸款審查委員會審查后,由行長審批。行長也可授權副行長或信貸部門負責人審批。未經審查或審查未通過的項目,不得發放貸款。

  第十一條發放中長期貸款,一律按照《中國農業銀行貸款擔保管理辦法》,采用擔保貸款方式。

  第四章貸款項目建設期管理

  第十二條貸款項目建設期管理,系指農業銀行參與貸款項目的'建設合同、技術合同和商務合同的簽定;建筑安裝工程招標施工、設備采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及其以上價款支付和結算管理,確保項目順利實施和貸款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三條參與項目的合同管理。

  (一)對項目各項建設合同中的工程范圍、質量及標準、工程變更和工程價款支付等內容進行審查,避免因合同內容不完善影響建設施工進度和施工質量;

  (二)協助借款人就項目各項技術合同標的先進性、合理性、適用性進行審查;

  (三)參與項目主要商務合同的談判。

  第十四條參與建筑、安裝工程施工管理。

  (一)督促并參與借款人組織的建筑、安裝工程招標及施工管理。

  (二)監督項目質量是否達到設計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及價款有無漏項、更改或增減等;監督項目嚴格按批準的設計施工。

  第十五條參與主要設備及設施的采購管理。

  (一)監督借款人按規定的程序及時做好各項物資的采購工作;監督借款人通過招標等方式取得先進、適用、價格合理的設備。

  (二)督促借款人就技術、設備、資金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

  第十六條參與貸款項目工程竣工驗收管理。

  (一)審核借款人編制的竣工決算報告,重點核實工程實際價款的真實性;

  (二)參與編制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三)督促借款人認真做好投產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十七條參與項目財務管理。

  (一)核查項目資本金到位情況,督促其他建設資金及時到位。

  (二)因項目超概算需要增加貸款的,要及時上報項目審批行審批;超概算額度超過原概算50%以上的項目,要求設計單位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并由有權單位重新下達概算調整的批復文件。

  (三)要監督項目資金按資金使用計劃和建設工作量撥付使用,防止擠占挪用。

  第五章貸款項目營運期管理

  第十八條貸款項目營運期管理系指貸款項目投產后至貸款收回前的信貸管理。

  第十九條對項目投產后各項投入物的管理。

  (一)各項投入物的供應渠道是否穩定;

  (二)各項投入物在時間、價格、數量、質量、品種、規格上是否與計劃相符;

  (三)各項投入物的變化對項目產出效益的影響。

  第二十條對項目投產后產出物的管理。

  (一)督促借款人組織有效生產和經營活動;

  (二)項目產出物是否達到了設計的生產規模和質量標準;

  (三)在生產過程中采用的設備和技術是否適當,對產出物的變化是否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

  第二十一條建立借款人財務風險預警制度,重點監測以下財務指標:

  (一)流動性指標

  流動資產

  1.流動比率=----×100%

  流動負債

  流動資產-存貨

  2.速動比率=-------×100%

  流動負債

  (二)資產營運效率指標

  應收賬款

  1.平均應收賬款周轉率=----------

  年銷售總額/365天

  (年)銷售成本

  2.存貨周轉率=-------×100%

  月)平均存貨

  三)盈利指標

  (年)利潤總額

  1.銷售利潤率=---------×100%

  (年)銷售收入總額

  稅后利潤

  2.資本收益率=----×100%

  資本總額

  稅后利潤

  3.資產收益率=----×100%

  資產總額

  第二十二條建立借款人非財務指標風險預警制度,重點監測以下方面:

  (一)高級管理人員變動情況;

  (二)銀企關系變動情況;

  (三)擔保人變動情況;

  (四)營銷市場變動情況。

  第六章貸款項目后評價及借款人經濟檔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貸款項目竣工投產并達到設計能力1年或竣工投產2年仍未達產的貸款項目,原貸款項目審批行要按照《中國農業銀行中長期貸款項目后評價辦法》及時組織對貸款項目進行后評價,并撰寫書面報告報審批行行長和貸款審查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經濟檔案管理。開戶行要按借款人建立貸款項目經濟檔案,完整記錄貸款項目的建設全過程和生產經營財務狀況。

  第二十五條各級行信貸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將貸款項目有關數據資料錄入電腦數據庫,并上網傳輸。

  第七章貸款展期、償還及保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項目貸款,應在貸款到期日前30天,向開戶行提出展期書面申請,并出具擔保人同意繼續為其擔保的書面證明。開戶行視具體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原貸款審批人審批。對經批準同意展期的,簽訂展期還款協議,并同時辦理必要的擔保延期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中長期貸款展期要嚴格執行《貸款管理制度》對展期的有關規定,即每筆貸款只準展期1次,中期貸款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不按期還本付息且擔保人不能履行擔保責任時,農業銀行有權以借款人和擔保人為共同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進行追償。

  第二十九條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農業銀行可按規定加罰息,并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和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或采用其他保全措施。

  (一)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經農業銀行要求糾正仍不改正;

  (二)提供虛假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三)拒絕接受農業銀行對貸款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四)未征得農業銀行書面同意而實行承包、租賃、合資、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委托管理和申請破產等重大變更,或未還清貸款之前以貸款項目的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擔保人違反擔保合同或喪失擔保能力,借款人又無法落實符合農業銀行要求的新擔保人;

  (六)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可能侵害貸款人權益;

  (七)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事件或表明借款人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八)借款人不按期還款,又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展期手續。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對外借款擔保、補償貿易項下現匯履約擔保、1年期以上延期付款擔保、融資租賃擔保項目和遠期信用證項目管理,比照本辦法實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總行制定、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和各直屬分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總行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項目管理辦法12

  第十三條 財務總監行使以下職權:

  (一)參加建設項目有關會議,對基建項目投資實行全過程監督;

  (二)對建設單位負責人和財會人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遵守基本建設管理制度、財經紀律和政策法規進行監督;

  (三)幫助建設單位建立和完善建設項目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建設項目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和監督;

  (四)監督建設項目的設計變更;

  (五)監督建設項目的標底制定和項目招標投標;

  (六)監督建設項目有關合同的撥款、結算等財務條款的簽訂和執行;

  (七)監督建設項目的概算、預算執行,對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進行初步審核;

  (八)監督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

  (九)監督建設項目大宗建筑材料及重大設備的采購與定價;

  (十)區政府和區財政部門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對建設項目的預、決(結)算和建設資金的支付請求等財務重要事項實行聯簽制度。

  (一)建設項目預算、工程價款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的初審意見,由財務總監與建設單位負責人及建設項目監理公司代表聯簽;

  (二)建筑安裝工程投資(含工程結算尾款,質量保證金的返還)的支付請求,由財務總監與建設單位負責人及建設項目監理公司代表聯簽;

  (三)設備投資的支付請求,由財務總監與建設單位負責人及建設項目監理公司代表聯簽;

  (四)建設項目概、預算內容發生的.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的支付請求,由財務總監與建設單位負責人及建設項目監理公司代表聯簽;

  (五)超出建設項目概、預算的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的申請報告,由財務總監與建設單位負責人及建設項目監理公司代表聯簽。

  第十五條 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的,財務總監應及時向區財政部門報告:

  (一)違反基本建設程序;

  (二)挪用、轉移、截留建設資金和拖欠應繳稅費;

  (三)擅自提高建設標準和擴大建設規模,造成投資出現缺口或資金損失的;

  (四)重大設計變更引起投資較大變動;

  (五)超出建設項目的概、預算;

  (六)有重大的質量問題;

  (七)較大金額索賠;

  (八)工期延誤對投資的影響情況;

  (九)區財政部門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財務總監每季度應向區財政部門報告建設項目的資金到位、使用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財務總監應督促建設單位在3個月內編出竣工財務決算,加具審核意見后報區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為財務總監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主動配合財務總監做好工作。

  第十九條 財務總監在任職期間,除協助建設單位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制度,完善各項會計核算基礎工作外,同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嚴守項目建設單位、承建單位的商業秘密;

  (三)不得超越職權范圍;

  (四)不得利用職權謀取

項目管理辦法13

  川大人[20xx]2號 為了積極應對世界金融危機帶來的社會就業困難,同時抓住這一契機深化改革,加快建立與現代研究型大學相適應的人事管理制度,學校決定實施“四川大學項目制工作助理”這一新的人員聘用制度。為了規范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一、項目制工作助理

  四川大學項目制工作助理是指在學校各單位的教學(含實驗教學)、科研及管理工作中,根據專項任務的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選聘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并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制度。基本特點是用人崗位由項目負責人(或單位)自主提出;聘期視項目任務需要可長可短;受聘人員以畢業且未就業的本科生、研究生為重點;受聘人員在聘期內專門從事聘用主體提出的工作任務,并享有與資歷相當的合理勞動報酬和其它應有的合法權益。聘用雙方采用聘用合同進行管理。

  二、項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員類型

  1. 項目制教學助理人員,簡稱項目制教助。項目制教助是指根據學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學任務需要,由各學院從當年暫未就業的應屆畢業生中擇優選聘專職教學助手,專門從事單項教學輔助工作,例如,承擔某一班級某門課程作業批改、答疑等工作。

  2. 項目制科研助理人員,簡稱項目制研助。項目制研助是指根據某一科研項目研究工作需要,由項目負責人自主聘用的專職科研助手,專門完成項目負責人指定的單項研究內容或該項目涉及的某一項實驗工作。

  3. 項目制管理助理人員,簡稱項目制管助。項目制管助是指根據校內各單位管理工作需要,由單位負責人從當年暫未就業的應屆畢業生中擇優選聘的專職管理助手,完成管理工作中涉及的階段性單項工作任務。

  4.項目制醫生助理人員,簡稱項目制醫助。項目制醫助是指根據我校醫療工作需要,在門診與住院醫療工作中,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進行詢問病史、普通查體、病史信息的錄入等醫療文書的撰寫及醫療數據的采集。

  5. 四川大學項目博士后研究人員。該類型的項目制人員是指以國家和四川省有關博士后政策為指導,根據學校科研項目工作需要,由四川大學自主聘用的博士后專職科研工作人員。

  三、項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員選聘范圍

  1. 項目制教助和項目制管助選聘范圍:原則上限于本校畢業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且在畢業當年12月31日前暫未就業的應屆畢業生。

  2. 項目制研助、項目制醫助及項目制博士后選聘范圍:面向海內外相關專業人士招聘,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選聘本校應屆畢業的學士及以上學位獲得者(項目制博士后必須具有博士學位)。

  四、項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員審批及選聘程序

  1. 項目制教助,由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申請,經校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初審,人事處審核并報學校審批;用人單位根據學校選聘程序相關規定進行公開、擇優選聘,選聘結果報學校人事處,學校批準后,雙方需正式簽署相應聘用合同(附件5)。

  2. 項目制管助,由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申請,報人事處審核并報學校審批;用人單位根據學校選聘程序相關規定進行公開、擇優選聘,選聘結果報學校人事處,學校批準后雙方正式簽署相應聘用合同(附件5)。

  3.項目制醫助,由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申請,經相關附屬醫院初審,醫管處審核并報學校審批;用人單位根據學校選聘程序相關規定進行公開、擇優選聘,選聘結果報學校醫管處,經授權批準后,與聘用人員簽署聘用合同(附件5)。

  4. 項目制研助及項目制博士后,由相關科研項目負責人(課題組),根據科研任務需要,自主決定聘用人數及聘用標準(項目制博士后由學校人事處進行基本條件審核),用人課題組參照學校有關選聘程序規定,公開、擇優選聘、簽署聘用合同,并報學校人事處、科研處、社科處備案。

  五、項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員待遇標準及支付方式

  1. 項目制教助和項目制管助的報酬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項目制教助的報酬由學校支付60%,用人單位支付40%;項目制管助報酬由學校支付40%,用人單位支付60%。用人單位承擔的部分可從本單位非預算內項目經費中支付。

  2. 項目制研助、項目制醫助及四川大學項目制博士后,原則上在每人每月700元—3000元的標準范圍內,由課題組從該項目的科研經費中支付。其中縱向科研項目從項目人員費用中支付,總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經費的.20%(國家有新的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由聘任雙方根據受聘人員條件及在科研項目中的貢獻決定具體報酬標準。

  3. 由于此類合同系項目制聘用關系,社保由受聘人員本人按政府有關規定自行辦理。

  4. 項目工作助理制聘用人員的報酬支付方式,可與受聘人員協商,按月支付或按照項目工作量進展情況分期支付,并在項目結束時支付完畢。

  5. 項目工作助理制聘用人員的待遇標準不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并根據國家政策和學校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六、項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員聘用期限

  項目制聘用人員的聘用期限,應根據項目工作需要、本人意愿及表現綜合考慮,項目制教助及項目制管助的聘用期限以項目完成時間為準;項目制研助及項目制醫助可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適當延長聘用期限;四川大學項目博士后的聘用期限以項目完成時間為準,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年。

  七、項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員的日常管理

  項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并負責日常管理,協議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項目制工作助理人員協議期滿或中止協議,用人單位應及時上報學校人事處,停止發放勞動報酬。

  八、其它

項目管理辦法14

  項目工程結算支付管理辦法之相關制度和職責,項目工程結算支付的管理辦法1建立支付風險評估機制1。針對公司造價結算任務的積壓量,為了對應每年重大傳統節日期間,乙方單位申請支付的'高峰,緩解雙方結算支付方面矛盾,造價管理部應對......

  項目工程結算支付的管理辦法

  1建立支付風險評估機制

  1。針對公司造價結算任務的積壓量,為了對應每年重大傳統節日期間,乙方單位申請支付的高峰,緩解雙方結算支付方面矛盾,造價管理部應對"已報未審"項目的結算進行全面整理,對結算情況進行全面盤點分析。

  2。對各類結算進度狀態下的結算任務進行分類管理,并與財務部門進行對接,提供節日支付額度建議并對支付風險提出評估意見。科學評估其結算款超支付風險,建立結算款支付風險預警機制。

  序號分類定義內涵超付風險

  1二審完成項目甲乙雙方往來帳目已明確,財務可直接支付O級

  2一審完成項目一審與二審的誤差應在可控范圍,超支付風險小B級

  3已報未審項目、正在一審項目A級

  3—1總價包干造價的不確定少,超支付風險小,但應注意工程類結算項目A1級

  3—2清單計價工程類結算工程量審核量大,有一定超支付風險A2級

  3—3定額計價造價的不確定性大,誤差可控性差,應重點盤點評估A3級

項目管理辦法15

  一、計算機網絡應用系統在水利行業的管理應用

  1.綜合辦公

  綜合辦公的核心子模塊由公文管理,行政辦公組成。公文管理通過公文流程控制主要完成對公文從登記/起草,到公文處理完畢后的歸檔全過程管理,系統對公文的收文管理和發文管理抽象成為工作流程處理,對公文流程的處理過程由登記、擬稿箱、收件箱、在辦箱等子功能塊完成;公文流程監控主要是監控未辦結公文的流程過程,監控公文的辦理過程,對預期未處理的公文可由監控人員和系統自動產生催辦郵件;公文流動過程中的信息(如承辦時間,辦結時間,是否逾期等)在數據庫中都有記錄。

  行政辦公通過配置水利設計院的各類申請報告的審批流程,真正為水利設計院量身定做的流程。包括人事申請報告(如出差申請報告、請假休假申請報告)、加班申請報告、財務申請報告(如借款申請報告、報銷申請報告)、辦公用品領用申請報告(如日常辦公用品領用、計算機辦公用品領用)、采購申請報告辦公用品采購申請、固定資產設備采購申請。

  2.項目流程控制管理

  項目流程控制管理是工程勘察設計行業企業的關鍵性業務,該模塊也是在水利設計院應用集成系統中的核心模塊。項目流程管理可以實現對項目的計劃、控制及質量進行有效的管理,主要體現在:設計策劃,設計校審、圖紙批注、資料互提、協同工作、變更處理等方面。設計策劃為項目管理人員提供項目立項、項目組成員確定、專業分工及進度安排等項目策劃功能,最終將各設計任務下達給各專業設計人員。系統為計劃制定人員提供方便的計劃制定工具。設計校審使各設計人員可及時地了解并接收到相應的設計任務;在接收到各自的設計任務之后,設計人員根據任務需要進行圖文檔的設計或編制;提供設計文件的瀏覽、上載及下載;提供設計文件的版本管理功能,記錄各關鍵設計環節保存的版本;提供設計文件的校審功能,留下校審記錄。

  資料互提提供專業間的互提資料管理功能,留下互提資料痕跡,明確專業協作間的責任;協同工作提供版本更新通知、新任務提示、項目信息公告等功能,為水利勘測設計院的網上協同工作提供便利。變更處理提供設計計劃變更控制、校審人委托、設計變更,以滿足許多非正常情況的變通需要,提高系統的實用性。

  二、關于水利信息系統的現狀研究

  2.1信息共享困難

  信息共享困難主要體現為三點:(1)數據庫信息尚未實現共享,直接引發系統條塊分現象。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鑒于信息技術水平之間的差異,因此資金來源有一定的差異和所要完成的任務也有一定的差異,導致使得數據庫以及相應開發的應用軟件在各自專業領域里形成不同的類別,因此在不同的部門當中其運用的系統不同是相當明顯的,這就造成部門、專業之間的信息難以共享,各自形成信息孤島的這種現狀,甚至由于信息無法流通,導玫各部門中間的信息相互重復、相互矛盾的現象。(2)尚未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機制,信息壁壘有機可乘,見縫插針。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關于信息共享機制的相關政策法規還沒有建立起來,這就使得各種信息的占有者只想得到其他占有者的信息,而不愿提供自己擁有的`信息資源,形成單向的共享資源模式,于是在這種情況下,信息壁壘有機可乘,見縫插針。(3)尚未規范的數據庫信息內容建設,直接引發數字鴻溝的現象。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對信息資源的規范還沒有建立健全,再加上絕大多數的數據庫都是分專業分部門來進行的,使得信息服務單一。目前已經建立的數據庫也沒有標準的規范,都是自成一體。而且在對待數據庫設計出來的文檔時也是馬馬虎虎,只有少數人員能夠在有效的時間和范圍內使用。在進行資源共享時,數據庫里的文件內容讓人無法理解,無法衡量數據庫的價值性,這就導致數字鴻溝的形成。

  2.2所需的信息資源不充足

  在進行水利活動時,由于需要的信息資源涉及的方面非常廣,在采集信息時,需要將過去很多年的信息進行匯總,對數據的類型也跨度比較大,要求數據具有一定的精確度,在進行信息交換和信息表述時,要求具有多樣化的特征。但是,由于數據庫的信息無法共享,標準規范不健全,信息無法順利獲得。

  三、實現水利設計信息化建設的幾大措施

  1.逐步實現水利設計工程的信息化建設標準的規范化

  水利設計工程信息化的技術要求和前提基礎是實現水利設計工程建設信息的標準化,有效的應用計算機信息技術,充分發揮信息化作用,提高水利設計工程信息化管理水平,促進水利設計工程的信息化建設。以我國的水利設計工程信息化管理法規為指導,提高水利設訓一信息的資源共享性和相互兼容性,以信息化為基礎,實現不同水利資源信息的整合和分析,規范水利設計工程信息化建設標準,才能保證水利設計工程信息化的實施。

  2.加強整合水利設計信息的資源,逐漸實現水利資源數據庫系統的完善

  水利設計工程信息化的建設,實現了水利資源信息網絡和數據庫系統的建設,是水利設計工程中信息化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可以為水利防汛、抗旱、資源管理、水質監測和水土保持提供數據傳輸平臺。水利設計工程信息化的建設,目前已經形成一定的規模,并且在水利設計工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完善水利設計工程信息化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全而實現水力資源的快捷和有效管理,實現效益的最大化。

  3.積極主動培養大量信息化人才,為實現計算C信息化提供強有力的人才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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