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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建設工程安全風險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鐵路建設工程安全風險管理,推進安全風險標準化管理,有效規避和控制安全風險,確保鐵路工程建設安全,依據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鐵路建設工程安全風險管理范圍主要包括高風險隧道、大型基坑、高陡邊坡、特殊結構橋梁和地下工程,臨近既有線及既有線施工,涉及既有高速鐵路施工,地質災害及其他高風險工點。
第三條鐵路建設工程風險等級根據事故發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參照鐵路隧道風險等級確定標準,分為低度風險、中度風險、高度風險和極高度風險四個級別。
風險等級評價為高度風險和極高度風險的工點,統稱高風險工點。
第四條鐵路建設應規避極高度風險,采取措施減少高度風險,通過風險識別、風險評價、風險控制等,降低和減少風險災害及風險損失。
第五條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的責任主體,應比照鐵路隧道風險管理要求,制訂高風險工點的風險管理實施辦法,建立風險管理體系,完善風險管理機制,落實參建單位和人員責任,按照階段管理目標和管理要求認真做好風險管理工作。
第六條勘察設計單位是風險防范的主要責任單位,應編制風險評估實施細則,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風險識別,按照規避風險原則合理選擇方案,依據勘察資料、參照隧道風險管理的評估標準及評估程序,對無法規避的風險工點進行分析評估,提出風險等級建議。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組織專家對勘察設計單位提出的高風險工點及風險等級建議進行論證,確定高風險工點及風險等級。高度風險和極高度風險隧道的相關資料應及時報送鐵道部工管中心。
第八條勘察設計單位在初步設計階段,應對高風險工點的風險因素作進一步識別,須調整風險等級的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應按照確定的風險等級,系統制訂與之匹配的風險控制措施,因此產生的工程費用納入初步設計概算;在施工設計中要進一步完善風險控制措施,提出風險防范注意事項。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將高風險工點的風險控制措施納入施工圖審核的范圍,在組織施工圖審核時對風險控制措施進行檢查、優化和完善,并組織制訂風險管理方案。
第十條勘察設計單位須及時提交包括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防范注意事項的勘察設計文件,在設計技術交底的基礎上,做好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防范注意事項的交底工作。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須將風險管理方案、風險控制措施等納入指導性施工組織設計,并將風險管理責任、風險控制措施、風險控制費用等納入施工合同及監理合同。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是風險控制的實施主體,必須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地質條件、施工條件等,對承擔任務范圍內的高風險工點逐一進行分析,逐條細化風險控制措施,并編制風險管理實施細則。風險管理實施細則經監理單位審查、建設單位審定后,納入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
第十三條風險管理實施細則應包括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標準、規程等支持性文件,風險管理機構及職責劃分,人員安排、培訓,現場警示、標識規劃,設備器具及材料準備,現場設施布置,作業指導書清單,監控、監測及預警方案,應急預案及演練安排,過程及追溯性記錄文件格式和要求等。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須按照風險管理實施細則,明確項目部風險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安全風險管理人員,配置專用風險監測設備,對工程風險實施有效監測和管理。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須按照風險管理實施細則編制高風險工點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定后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高風險工點的專項施工方案報建設單位批準。施工單位按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實施,并派專職安全風險管理人員現場監督。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須按照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編制施工作業指導書和作業標準,組建專業作業隊和專業作業班組,配置相應機械設備,嚴格按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須將有關風險控制措施、工作要求、工作標準,向作業隊進行詳細的技術交底,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詳細說明,并全程監督作業人員嚴格按照作業指導書、作業標準施工。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須對參與高風險工點施工的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風險防范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九條監理單位是風險防范及控制的檢查單位。監理單位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風險識別和評價,對風險監測方案、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作業指導書、作業標準和專業架子隊組成及培訓教育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實施全過程監理。
第二十條對風險控制工作實施動態管理,已評估并有防范措施的工程風險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須立即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研究,確定風險等級,調整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對施工過程中揭示的未納入設計的重大潛在風險,建設單位須立即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研究,確定風險等級,補充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條極高度風險工點實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項目部主要領導安全包保制度,高風險工點實行施工單位項目部負責人和項目部部門負責人跟班作業制度。
第二十三條鐵道部工管中心歸口隧道工程風險管理工作,對隧道工程實施階段的風險控制實施監督,建設單位須及時將隧道風險控制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及處理建議方案報工管中心;工管中心應及時組織研究,確定風險防范技術方案。建設單位按確定的技術方案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鐵路建設工程搶險救援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搶險的方針,遵循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快速反應、嚴防次生災害的原則,按照鐵道部風險救援的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鐵路參建單位應建立和完善工程安全風險管理體系,以標準化管理為手段,全面、有效地進行安全風險管理。風險管理納入建設單位考核、設計單位施工圖考核和施工、監理企業信用評價范圍。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應將確定的高風險工點以及風險控制情況報鐵道部建設司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鐵道部建設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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