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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電力調度管理辦法
1、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鐵路管內電力調度管理工作,是電力調度管理的
基本規則,各供電段及相關部門應嚴格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鐵路電力管理規則》
《鐵路電力工作規程》
《普速鐵路供電調度規則》
《高速鐵路供電調度暫行規則》
《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鐵路局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鐵路局供電系統施工維修管理辦法》
《鐵路局客貨共線電力遠動管理辦法》
3、總則
3.1為統一電力調度管理,規范電力調度工作,充分發揮
電力調度作用,確保安全優質供電和經濟運行,根據《普速鐵路供
鐵路電力調度管理辦法
電調度規則》和《高速鐵路供電調度暫行規則》,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3.2本辦法明確了鐵路局、供電段電力調度組織管理、范
圍和基本工作制度,電力調度設備配置、人員任職條件和基本要求。各供電段應結合本段實際,制定供電段電力調度實施細則。
4、組織管理和職責范圍
4.1鐵路電力調度管理由總公司供電調度、鐵路局供電調度和
供電段電力調度三級組成,是鐵路供電調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
也是鐵路運輸調度系統的組織部分。電力調度實行統一指揮、分級
管理,其機構設置在供電段,由供電段負責管理,業務上接受鐵路
局供電調度的指導和管理。
4.2電力調度是供電段電力、給水設備運行監控中心,是電力、給水設備應急搶修和按計劃組織的指揮中心,是供電段安全生
產工作的信息中心。
4.3電力調度員的主要任務是:在路局供電調度和供電段的指
導下,按照鐵路供電調度規則、電力和給水設備管理規程、標準等
規定,正確組織鐵路電力、給水設備運行、檢修和故障搶修,及時
掌握鐵路電力、給水設備的運行、檢修和作業等信息;協調段內外
各專業、部門和單位關系,及時處理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縮小停電、停水范圍,迅速恢復供水供電,減少故障損失。
鐵路電力調度管理辦法
4.4供電段應成立搶修調度車間負責電力調度工作。電力調度
臺應按鐵路線別和樞紐分別設置調度臺
(原則上每個調度臺管轄鐵路營業里程不超過500公里、不足200公里線路不單獨設臺),配齊配強調度人員,實行四班制值班制度、每臺一人,每班設專(兼)職值班長。供電段搶修調度車間還
應設置計劃、分析和電力遠動系統維護工程師等人員。
4.5各級電力調度的職責范圍
4.5.1鐵路局供電調度(電力專業)
4.5.1.1嚴格執行國家、總公司和路局各項規章、文件、電報、命令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好上傳下達工作。
4.5.1.2按照管理權限發布Ⅰ級電力、給水設備應急響應(含
應急發電)的啟動和結束命令,參加應急搶修指揮,做好搶修信息
收集和傳遞。直接指揮高鐵電力設備的故障處理,參加有關調查分析。
4.5.1.3負責高鐵電力設備的安全運行和遠動倒閘作業,掌握
高鐵電力設備運行方式、運行狀態、供電質量、變配電所電源及負
荷情況。
4.5.1.4了解管內普速電力、給水設備分布和運行方式。
4.5.1.5審查批準高鐵電力設備的施工、檢修和搶修等作業,核對停電范圍、作業范圍和安全措施,下達倒閘命令和作業命令。
鐵路電力調度管理辦法
4.5.1.6實施高鐵電力變配電所的跨局越區供電事宜,協調普速電力設備的跨局送電和指揮跨段送電等事宜。
4.5.1.7掌握列車運行天窗及月、周和日停電計劃,分析天窗和計劃停電實施情況,與列車調度密切配合,提高天窗時間兌現率和利用率。
4.5.1.8匯總全局月、季、年度電力、給水設備故障、各種原因跳閘、天窗、任務等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4.5.1.9掌握高鐵沿線生產班組、車間值班情況及生產車輛運行、使用和技術狀態;了解普鐵沿線值班情況及生產車輛運行、使用和技術狀態;辦理發電機等大型設備的跨段使用和回送事宜。
4.5.1.10組織管內設備、車輛、機具和人員的跨段搶修調用。
4.5.1.11當高鐵外部電源非正常停電時,及時與地方電業部門聯系,查明原因,迅速恢復供電,上報有關部門。
4.5.1.12參與和地方電業部門及相鄰鐵路局簽訂、修訂調度協議,明確設備分界、調度管轄范圍及聯系方式等,按協議規定完成相關工作。
4.5.1.13參與高鐵電力工程竣工驗收,參與高鐵電力遠動系統聯調聯試和試驗,參與涉及改變高鐵既有設備運行方式施工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和審核。利用天窗時間,定期或不定期對高鐵電力遠動設備及其功能進行試驗,驗證其完好性,發生故障及時通知修復。
4.5.1.14收集、分析關系行車的高鐵電力設備安全運行數據和天氣等有關信息,提出改進措施。每天不少于2次定時調閱高鐵電力遠動監控對象運行參數,主要查詢電力遠動監控對象(車站和區間信號、通信、信息等一級負荷,站房變配電所和無人值守變配電所等)運行電流、電壓、溫度和當日電流、電壓曲線,并對所有報警信息進行逐項確認,及時發現設備隱患。
4.5.1.15掌握高鐵電力設備維修、大修進度及改造工程完成情況和存在問題,并及時報告。
4.5.1.16掌握每日電力、給水設備運行信息,按時填報日報,按規定參加供電處交班會議。
4.5.1.17負責供電段電力調度的業務指導,做好普速電力、給水設備施工、檢修等作業計劃的實施協調工作。
4.5.1.18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工作和任務。
4.5.2供電段電力調度
4.5.2.1嚴格執行國家、總公司和路局各項規章、文件、電報、命令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好上傳下達工作。
4.5.2.2按照管理權限發布Ⅱ、Ⅲ級電力、給水設備應急響應(含應急發電)的啟動和結束命令,指揮事故搶修和故障處理,做好搶修信息收集和傳遞。搶修結束后應及時整理搶修信息、填報《牽引供電、電力故障速報》,參加有關調查分析。
4.5.2.3掌握管內電力、給水設備的分布情況、運行方式和安全運行情況。熟悉管內主要設備性能和運行要求,了解外部電源、水源、電力遠動通道情況。
4.5.2.4審核批準普速電力設備的施工、檢修和搶修等作業、核對停電范圍、作業范圍和安全措施,下達倒閘命令和作業命令。在停電作業實施前,按規定通知重要用戶或督促設備管理部門通知用戶(具體負責通知范圍由供電段自定)。
4.5.2.5掌握電力遠動系統運行情況,按標準實施電力遠動設備倒閘操作作業。
4.5.2.6收集、分析電力設備安全運行數據和天氣等有關信息,提出改進措施。每天不少于2次定時調閱電力遠動監控對象運行參數,主要查詢電力遠動監控對象(車站和區間信號、通信、信息等一級負荷,站房變配電所和無人值守變配電所等)運行電流、電壓、溫度和當日電流、電壓曲線,并對所有報警信息進行逐項確認,及時發現設備隱患。
4.5.2.7了解列車運行天窗,按規定匯總或配合匯總上報接觸網、變配電所、電力、給水等設備施工月計劃、維修周計劃和日計劃,分析計劃實施情況,提高計劃兌現率和利用率。
4.5.2.8匯總全段日、月、季、年度電力、給水設備故障信息、各種原因跳閘、天窗、生產任務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4.5.2.9熟悉本段應急搶修制度、水電應急搶修預案以及搶修材料、工具、車輛、應急發電機組等的分布情況。組織管內設備、車輛、機具和人員的搶修調用。
4.5.2.10建立健全相關的技術資料和原始記錄臺帳。
4.5.2.11參加重點電力、給水新設備及改擴建工程的驗收,對水電系統的規劃和建設提出建議。
4.5.2.12掌握沿線生產班組、車間值班情況和生產車輛運行、使用及技術狀態。
4.5.2.13做好電力遠動主站設備的運行維護工作。
4.5.2.14當外部電源非正常停電時,及時與地方電業部門聯系,查明原因,迅速恢復供電,并上報有關部門。
4.5.2.15負責路內相關單位的調度協議簽訂、參與和地方供電部門調度協議簽訂,明確設備分界、調度管轄范圍和聯系方式,按協議規定完成相關工作。
4.5.2.16掌握每日接觸網、變配電所、電力、給水等設備運行信息,按時填報日報,按規定參加供電段交班會議。
4.5.2.1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5、電力調度應具備的條件和要求
5.1電力調度員應樹立為運輸服務的觀念和全局意識,具備指揮決策的素質和獨立處理問題的能力,掌握相應的操作技能,熟悉現場設備和電力、給水設備的運行、檢修及故障處置等業務。鐵路電力調度管理辦法電力調度員應具有相應的技術理論、專業知識和中專及以上專業文化程度,從事不少于2年電力專業的工作經歷,身體健康,初任年齡一般不超過35歲,具有高級技術等級、豐富專業知識和實踐工作經驗者可適當放寬。
5.2電力調度員在上崗之前必須經過培訓、實習,通過考試并取得電力調度員資格證后,方能擔當電力調度工作。電力調度員應定期深入管內現場調研、學習,了解設備運用狀態和現場人員,掌握第一手運行資料,電力調度下現場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15天。新任職電力調度員的崗前培訓分為規章制度學習、跟班學習、現場學習、考試和跟班實習五個階段,培訓期不得少于半年。跟班實習期間必須指定監護調度,監護調度應對其整個實習期間的工作負責。
5.3電力調度連續中斷調度工作一個月以上者,至少見習3個班次后,經調度主任批準方可重新擔當值班工作。連續中斷調度工作三個月以上者,至少見習7個班次,并進行安全考試,合格后經調度主任批準方可重新擔當值班工作。
5.4電力調度員每兩年脫產培訓不得少于10天,每年進行一次技術業務及《鐵路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者方可繼續上崗。
5.5新建鐵路在投入運行前,應提前6個月配齊電力調度人員,電力調度至少提前2個月參與工程單位聯調聯試工作和值班工作,熟悉設備和操作,為正式投入運營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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