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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工程管理辦法
養護工程管理辦法1
第一章總則
1.1為加強高速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規范工程建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和《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結合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1.2高速公路養護工程管理是指對高速公路養護生產活動進行科學的組織、計劃、設計、監督、調節、核算,有效的利用人力、物力和財力,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其內奢包括:
(1)規劃、設計、立項;
(2)招標、投標;
(3)實施;
(4)交工、竣工驗收;
(5)投入使用。
1.3高速公路養護工程管理的目的是遵循基本建設程序,確保工程質量,縮短建設工期,降低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保護公平競爭,規范工程建設,理順工作關系,促進高速公路養護工程建設健康發展。
1.4高速公路養護工程管理的范圍:高速公路按其性質、復雜程度、規模大小劃分為維修保養、專項工程、大修工程。高速公路維修保養及專項、大修工程作業內容見附表。
1.5維修保養實行定額計量管理,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或管理處(以下簡稱為各單位)自行負責,接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簡稱為省局)監督檢查。省局原則上每月督促檢查一次,季末小結通報,年終總評。當對維修保養隊伍實施招標時,應報請省局參加。維修保養根據各單位實際,逐步走向市場化,成立養護公司或面向社會招標選擇養護單位。
1.6全省高速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工作(專項、大修工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省局主要負責全省高速公路養護工程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各單位主要負責所轄高速公路養護工程的具體實施。
1.7省局是全省已通車運營高速公路養護工程建設的主管單位。
第二章高速公路養護工程前期管理
2.1高速公路養護工程前期管理主要指項目的規劃、設計、立項。
2.2養護工程項目的規劃、提出是基本建設程序的最初工作,是能否立項的重要依據,它包括養護工程項目名稱、必要性、可行性及目的、要求等。2.3單項預算費用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單處工程費用預計5000元以上)的專項工程,由各單位提出建議書和預算,省局現場勘察、審批,并報省交通廳(以下簡稱為省廳)備案。
2.4單項預算費用100萬元投資以上的專項或大修工程,由各單位或省局提出項目建議書和概算,省局現場審核同意、批準概算后(必要時邀請省廳),由省局或各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勘察設計,并按照批準的概算和有關規范標準編制設計文件。
2.5養護工程的設計文件、預算文件由各單位在每年4月上旬前或9月中旬前上報省局,經省局審核匯總、批復或報請省廳備案、審批后執行。
第三章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招投標管理
3.1根據省廳或省局批準的設計方案和預算,并列入年度計劃后,各單位即可選擇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局屬養護工程要逐步實行招投標管理制和推行工程監理制。
3.2根據省局的實際和養護工程的特殊性,路面病害集中處治由省局機械化養護中心承擔或實行招投標,水毀搶修工程不適宜采取招投標,其他工程按照規模大小確定是否實行招投標管理。
3.3養護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原則上要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養護施工單位。招投標工作由省局工程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接受省廳監督。省局負責招投標的工程,原則上要委托監理單位實行全過程監理。
3.4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養護工程,原則上由各單位負責組織招標、投標(特殊情況也可以指定施工單位),接受省局監督。
3.5招投標工作應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可以采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方式。
3.6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下的養護工程,原則上由各單位負責組織實施。費用按照省廳、省局計劃批復,包干使用。
3.7水毀搶險工程由各單位全力組織實施,工程數量由省局工程主管部門組織核實后審批或上報省廳審批,費用根據計劃批復情況確定。
3.8外攬工程,必須經過慎重考慮,細致調查,在確保經濟效益的前提下寫出書面申請,經局工程主管部門嚴格審核,報分管局領導審批后方可進行。
第四章高速公路養護工程實施管理
4.1計劃建議書批準、招投標工作完成后,簽定施工合同,明確工程規模、投資、質量、工期,工程進入實施階段。
4.2局屬養護工程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和合同制。項目法人原則上為項目所在管理公司、管理處。
4.3對投資較大(原則500萬元以上)的養護工程,省局派駐工作組,負責養護工程的質量、數量認定和監督、協調工作。
4.4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所承諾的人員、機械如期到位,填寫開工申請,經監理工程師或主管單位批準后方可開工。
4.5工程質量管理
4.5.1高速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工作應把質量放在首位。要以合同條件、設計圖紙、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為依據,對施工全過程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嚴把試驗關(驗證試驗、標準試驗、工藝試驗、抽樣試驗、驗收試驗)、工序交接關。
4.5.2質量缺陷
4.5.2.1監理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要堅守工地,當發現質量缺陷處于萌芽狀態時,應及時制止;當質量缺陷已出現時,應立即向施工單位發出暫停施工指令,并抄報項目實施單位。
4.5.2.2對質量缺陷的修補與加固措施,不能降低質量控制指標和驗收標準,并經項目實施單位同意方可由施工單位來完成。
4.5.2.3如果已完工程出現缺陷,但不構成工程安全的危害并能滿足設計和使用要求時,經征得項目實施單位同意可不進行加固或變更處理。如屬于施工單位責任,應通過協商降低對此項工程的支付費用。
4.5.2.4當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時,監理工程師或項目實施單位應要求施工單位盡快提出質量事故報告呈報省局,省局工程主管部門應組織對質量事故責任進行裁定,明確事故責任處理費用,承擔比例和支付方式。
4.5.3高速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接受省交通質量監督站和省局的質量監督和質量評定。
4.6工程進度管理
4.6.1中標通知書發出或施工單位確定后,在規定的時間內,監理工程師或項目實施單位應要求施工單位以書面形式提交工程總體進度計劃和必要的各項關鍵工程的進度計劃,進度計劃要符合合同條件并真實可靠。
4.6.2監理工程師或項目實施單位應對照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來檢查、控制工程進度。當發現工程現場的組織安排、施工工序或人力和設備與進度計劃的方案有較大不一致、有可能影響到總體工期時,應要求施工單位采取加快的措施,以趕上進度計劃中的階段目標或總體目標。由于施工單位的原因造成工程進度的延誤,而且施工單位拒絕接受指令,或雖然采取了措施但仍不能趕上預期的工程進度,并將使工期難以完成,監理工程師或項目實施單位應給施工單位發出書面警告,同時抄報主管部門以便采取其他措施。
4.7工程費用管理
4.7.1公路養護工程資金必須專用,不得挪用和擠占。
4.7.2工程計量支付的主要依據是項目建設計劃、合同條款、合同圖紙、工程中標單價、工程進度、工程變更、技術規范。
4.7.3工程計量由監理工程師或項目實施單位的工地負責人對施工單位提出的計量申請進行審查、核實,填寫清單支付報表報請項目實施單位審批。
4.7.4工程支付由項目實施單位按照合同條款和監理工程師或項目實施單位的工地負責人認可的《清單支付報表》進行核定、主管領導審批后支付。
4.7.5工程質量保留金一般為工程總額的5-10%,缺陷責任期為一年。最終支付是項目實施單位根據缺陷責任期費用劃分情況確定并支付。
4.8合同管理
4.8.1工程變更
4.8.1.1養護工程的任何形式、質量、數量和內容上的變動,必須由監理工程師或項目實施單位核實并報請省局審核、批準后簽發工程變更令,方可實施和計量支付。
4.8.1.2變更工程費用,主要是根據工程變更數量、合同規定的單價計算方法、預算定額、計日工方法確定。
4.8.2工程延期需經項目實施單位認可,省局批準。
第五章高速公路養護工程驗收
5.1工程驗收程序
5.1.1高速公路養護工程要嚴格檢查驗收制度,提高投資效益。
5.1.2養護工程施工單位在全面完成工程后,15日內應向項目實施單位提出申請驗收報告,并附自檢(監理質量評定)合格報告。項目實施單位在收到請驗報告后,15日內組織進行交工驗收,提出完善意見。
5.1.3200萬元-50萬元的養護工程,由項目實施單位負責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并報請省局參加竣工驗收,50萬元以下養護工程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交、竣工驗收(小型養護工程交竣工驗收可以一次進行)。
5.1.4200萬元以上實行招投標的養護工程的竣工驗收,由省局主持,省局在收到各單位的申請驗收報告后,應及時檢查已交驗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及時組織驗收。
5.1.5竣工驗收條件
5.1.5.1交工驗收合格。
5.1.5.2對交工驗收時提出的補救、修復工程已處理合格。
5.1.5.3編制完竣工文件及竣工決算。
5.1.5.4施工、監理、建設等單位已編寫完匯報材料。
5.2驗收報告主要內容
5.2.1驗收工作的組織情況
5.2.2工程實施概況:工程名稱、地點、施工單位、開、竣工日期、建設依據、規模和性質、工程概預算及實際造價,工程建設主要內容(主要工程數量)。
5.2.3評價和鑒定工程項目的質量鑒定結論(評價及等級)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綜合評價(建設項目綜合評價及等級)
5.2.4有關決定和建議
5.2.5驗收委員會名單及有關單位代表簽字
5.3資料歸檔
5.3.1綜合文件
5.3.1.1驗收報告
5.3.1.2工程總結
5.3.1.3征地拆遷資料
5.3.1.4上級批準文件及有關指令
5.3.1.5合同
5.3.1.6工程數量完成表
5.3.2竣工決算
5.3.3竣工圖表
5.3.4設計、施工文件
5.3.4.1技術、設計文件
5.3.4.2施工文件工程質量文件試驗、檢測報告隱蔽工程檢查記錄成品、半成品檢查記錄
5.3.4.3進度控制文件
5.3.4.4投資控制文件包括變更批復文件等
5.3.4.5施工原始記錄
5.3.5以上除《驗收報告》由驗收組整理編寫外,其余資料由施工單位在工程驗收前整理完成,裝訂成冊。做到工程、資料同時交驗。工程資料要真實、完整,符合歸檔要求,資料上簽名不能代簽。
5.3.6省局、各單位工程主管部門對工程資料逐步實行微機化管理。
第六章附則
6.1本辦法由省局養護工程科負責解釋。
6.2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6.3機電、通訊、監控工程由省局收費科管理,管理辦法由省局收費科另行制定。
養護工程管理辦法2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暫時停工,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將直接責任人員移交司法部門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
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第二條
承包人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第三條
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第四條
爆破器材無專人保管,炸藥庫房未按有關規定和要求設置,未制定易燃易爆材料管理制度或易燃易爆材料出入庫的管理未按制度執行的;
第五條
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不按規定辦理工程保險的;
第六條
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第七條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八條
承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暫時停工,并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將直接責任人員移交司法部門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六)承包人有前款規定的第4項、第5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承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暫時停工,并可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將直接責任人員移交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式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的。
第十條
承包人發生施工安全事故的,按照下列要求進行處罰:
(一)年內出現一次施工安全事故,沒有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罰款1~2萬元。
(二)年內出現一次施工安全事故,造成1人重傷的,罰款2~4萬元。
(三)年內出現一次施工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罰款4~8萬元,并全面停工整頓,追究第一責任人等安全責任人有關責任。
(四)年內出現一次施工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或年內連續出現二次(含連續兩年每年各出現一次)施工安全事故,累計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罰款8~15萬元,并全面停工整頓,追究第一責任人等安全責任人有關責任。取消評選“雙優”工程及其他評比的候選單位資格,省內通報。情節嚴重的,列入
“黑名單”。
第十一條
發生安全傷亡事故時,在12小時內將《重大傷亡事故快報》上報地區中心,各級單位按職責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將直接責任人員移交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承包人整頓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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