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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員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安全管理員的管理,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辦法、《XX省食品安全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轄區內食品(含保健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下同)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員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管理員是指在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從業人員。
食品安全管理員應取得《XX省食品安全管理員考試合格證明》(以下簡稱《證明》)。食品安全管理員分為高級、中級和初級。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對食品安全管理員的培訓,組織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員參加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員統一考核,并取得《證明》。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關鍵崗位人員參加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員統一考試,并獲取《證明》。
《證明》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第五條符合《XX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實施細則(試行)》第十三條規定的,相對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食品經營業態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可優先實行“食品安全管理員條件承諾制”,申請人提交書面承諾后,可先行申請辦理許可等事項。但應在取得許可后一年內通過全省統一食品安全管理員考試取得《證明》。
第六條XX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審定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大綱、培訓教材、考核題庫,制定每年繼續教育內容實施實施方案,對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工作和履行情況負責監督、指導。
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食品安全管理員具體考核工作。
第七條XX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建立“XX省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試網”,提供政策宣傳、培訓指引和考試等工作信息化服務平臺。
第八條XX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建立全省食品生產經營食品安全管理員檔案數據庫,并納入全省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化系統。
第二章設置要求
第九條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熟悉并正確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標準;具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實踐經驗,并在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為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全職員工,工作原則性強,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第十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員設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生產單位:
1、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劑等食品生產單位應配備高級食品安全管理員,白酒、食用植物油、大米、肉制品、面制品等食品生產單位應配備中級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員。
2、其他食品生產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級別的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二)食品經營單位:
1、大型餐館、供餐人數為1000人以上的單位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餐飲管理企業、食品連鎖經營企業(含餐飲連鎖企業及總部、有銷售食品的連鎖藥店總部和含食品制售大型連鎖超市及總部等)食品經營者應配備專職高級食品安全管理員;
2、食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中級及以上級別的專職的食品安全管理員,食品零售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中級及以上級別的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3、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中級及以上級別的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4、其他食品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級別的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員。
第十一條食品安全管理員不得同時在兩家或以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食品安全管理員發生變更,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3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報告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名單。
第三章職責與權利
第十三條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擬訂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推動本單位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證體系,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食品安全管理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全省統一的培訓大綱和要求組織制定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技能和法律法規的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培訓檔案;
(二)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檔案,督促從業人員按規定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提出工作崗位調整意見并督促落實;
(三)建立和完善本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并確保其有效運行;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促進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制訂并落實有關整改措施;
(四)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采購記錄和食品添加劑貯存、使用進行管理;
(五)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檢查計劃,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食品加工制作過程的食品安全狀況、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并記錄、存檔。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為應及時制止并提出處理意見;負責組織實施對不合格食品召回;
(六)對場所環境衛生和餐廚垃圾處理進行管理;
(七)所在單位發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時,及時將事故發生情況報告當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監管部門調查處理;
(八)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工作,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九)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員還應定期全面匯總本企業食品安全信息,召開食品安全分析會和年度食品安全自查、回顧分析會,查找并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建立并保存真實完整的食品生產記錄,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進貨驗收記錄、投料使用記錄、成品檢驗及出庫記錄、銷售臺賬等;定期組織企業開展質量保證體系的內審工作;參與食品出廠后的運輸環節質量安全管理;定期或根據實際情況向企業法定代表人匯報食品安全管理情況,提示食品安全信息;對下列質量管理活動負責:
1、原輔料、包裝材料及成品內控質量標準的批準;
2、關鍵物料供應商的審核和批準;
3、質量管理文件的批準;
4、工藝驗證和關鍵工藝參數的批準;
5、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合格的批準;
6、食品成品放行的批準(放行標準包括該批產品實際生產工藝和配方與已備案的工藝和配方一致;生產過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生產、質量控制文件和記錄完整;成品檢驗合格且記錄真實、完整;不存在其它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因素);
7、批生產記錄的批準;
8、不合格品處理的批準。
(十)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食品安全管理員依照規定履行職責,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撓。
食品安全管理員發現本單位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行為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所在單位拒不改正的,有權向監管部門反映或舉報。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食品安全管理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應當支持食品安全管理員接受相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并為其學習活動提供便利。
第四章培訓和考試管理
第十七條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掌握下列知識: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標準;
(二)食品安全職業道德規范;
(三)食品安全專業知識;
(四)食品生產加工操作技能;
(五)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六)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知識與能力;
(七)其它應具備的知識與技能。
第十八條報考食品安全管理員的人員根據單位類型和《XX省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試大綱》有關規定,可自行完成考前培訓,也可選擇參加由XX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推薦的培訓機構組織的食品安全管理員有關考前培訓輔導。
第十九條食品安全管理員考試采取計算機網絡在線方式。
第二十條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每年至少參加一次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高、中、初級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年繼續教育培訓應當分別不少于8學時、6學時和4學時。
第二十一條連續兩年未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其《證明》視為自動失效,按新上崗人員要求重新參加考試。
第二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社會機構具體承擔食品管理安全員的考試和每年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條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員考前培訓(含繼續教育)的社會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設置條件:
(一)持有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并具備有從事培訓活動的業務范圍;
(二)4名以上具備食品安全相關專業知識學歷和管理經驗的師資人員;
(三)具有相對固定的培訓教室和保證教學正常開展的管理制度;
(四)嚴格遵循本辦法規定培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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