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5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規章制度管理辦法,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
一、指導思想
為了進一步加大青年骨干教師培養的力度,使骨干教師迅速成長,克服教師職業“怠倦癥”和骨干教師的“滿足感”的產生,促進骨干教師“再生”發展,分層培養各級骨干教師,為縣、市、省級骨干教師的選送提供依據,激勵已被評為各級骨干教師的持續發展,根據學校教師培養的要求,以“讓教師與學校一起發展,讓教師與學生共同成長”為培養目標,遵循骨干教師成長的規律,采取全方位、多途徑的培養措施,建設一支具有現代教師素質和創新精神的新型骨干教師隊伍,為學校教育教學的持續發展奠定基礎。特制訂本意見,試行實施。
二、培養目標
使其成為具有現代教育觀念,具有合理的專業知識結構,具有較高的教育教學水平,具有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在教育教學業務中具有指導、帶頭、示范作用。
三、措施機制
本辦法是將各級各類骨干教師以及學校內的骨干教師統一納入xx中學骨干教師的培養及管理,一個標準進行考核,在本辦法中沒有骨干教師級別之分,合格者既保留原級骨干教師稱號,同時也是xx中學骨干教師,享受xx中學骨干教師津貼。本辦法實行年度考核,滾動推行。
1、建立骨干教師成長記錄袋
此檔案長期跟蹤記錄專職教師成長的經歷,按照《骨干教師考核細則》量化,分年度給予考核結論:優秀、合格、不合格。并由學校簽章頒發年度考核合格的骨干教師證書,確定為xx中學骨干教師資格。
優秀、合格、不合格的評定辦法:按《細則》量化,95分以上者為優秀,80分以上者為合格,79以下者為不合格。
2、骨干教師選拔辦法
各級骨干教師的選拔,在符合上級相關文件規定的前提下,初中實際教學時間6周年,三年為一個考核周期。
普通教師:進入學校骨干教師考核行列的考核方案:師德師風10%,近三年教學成績30%,教學過程20%,教育科研20%,民主測評20%,按教師總數的5%取其前位名次進入學校骨干教師考核行列。
校級骨干:三年來量化的總成績,按規定指標取其名次推薦為縣級骨干教師。
縣級骨干:三年來量化的總成績,按規定指標取其名次推薦為市級骨干教師。
市級骨干:三年來量化的總成績,按規定指標取其名次推薦為省級骨干教師。
3、實行“骨干教師津貼”制度
遵照《xx中學骨干教師考核細則》,年度量化考核合格者,由學校行政發給每月20元、全年240元的骨干教師津貼(寒暑假期間的.津貼納入年終考核)。
4、實行骨干教師任免制度
各級各類的骨干教師每個年度納入學校進行資格考核,可進可出,滾動推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否定其學校骨干教師稱號。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者,一票否決;
(2)師德師風敗壞,給單位造成惡劣影響者,一票否決;
(3)教學成績末尾者,一票否決;
(4)遵照《xx中學骨干教師考核細則》,凡是連續三年量化考核不合格者,學校有權取消其任何級別的骨干教師稱號,并由學校報請上級管理部門批準。
(5)在現有骨干教師中,根據《細則》的量化,按全校教師總數的5%,從低到高取其名次以及考核不合格者,一并進入新一輪的考核。即與申請xx中學骨干教師的普通教師,一并按照進入考核方案,即師德師風10%,近三年教學成績30%,教學過程20%,教育科研20%,民主測評20%,再按教師總數的5%取其前位名次進入學校骨干教師行列,其余教師被否定。
5、實行骨干教師加分制度
根據《xx中學骨干教師考核細則》,連續三年量化考核優秀者,在評職、晉級、評優,選模以及教師福利(如分房等)考核中享受加分優待。
具體加分辦法是:
周期內考核:三個“優秀”,一次性加0.5分。
周期內考核:兩個“優秀”,一個“合格”,一次性加0.2分。
其他情形的考核結論,不享受加分優待。
四、管理考核
1、由學校行政、教導處、教科室、教研組聯合組成骨干教師管理領導小組。由教科室具體負責對骨干教師進行年度量化考核。
2、骨干教師考評材料必須是由上級教育部門、學校或教研組組織的真實的教育教學研究活動。
3、參加骨干教師考評由教師本人向學校提出申請。
4、考評材料由參評教師本人提供,以具體的數據或翔實的文本資料為左證(無具體左證材料該項不給分)。
本辦法由學校教代會討論通過。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2
1、范圍
1.1本標準所指辦公用品為(以下簡稱:股份公司)員工日常辦公所用文具(以采購部《辦公用品價目表》為準)、辦公自動化所需用的耗材(含磁盤、色帶、墨盒等)以及其它特殊物品(柜、臺、凳、特殊文具等)。
1.2本標準適用于股份公司本部,股份公司下屬全資、控股公司可參照執行。
2、職責
2.1秘書室負責辦公用品的歸口管理,每半年核定一次辦公用品費用定額,實施定額管理。
2.2采購部負責外購辦公用品的采購。
2.3股份公司設立文具倉,負責辦公用品的入庫、保管、發放、建帳及部分特殊辦公用品的制作、發放、建帳、保管。
2.4人力資源部負責每半年核定一次各部門(廠)應該領用辦公用品的管理人員和非管理人員人數,報送秘書室和相關部門(廠)。
3、規定
3.1辦公用品由部門(廠)統一領用,其費用按秘書室核定定額標準執行。部門(廠)管理人員每人每月10元、非管理人員每月1元;其他特殊用品費用另計(用于印制生產報表所用的紙張,不列入辦公用品定額內)。一次性領用總額超過800元或單價在400元以上的',需經總經理批準。
3.2辦公用品費用(其他特殊物品除外)可月度間調劑使用,年底結算、考核。
20xx-07-15修訂
20xx-07-28發布3.3特殊物品需專題報告,經股份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購買,不受定額限制。
3.4打字室等公共使用的辦公用品應單獨做計劃,由秘書室審核,紙張按各使用單位的實際印數攤入該單位辦公用品費開支,報股份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3.5辦公自動化設備所需用的備品備件和入固定資產部分的用品,按設備工程部《非生產設備的管理》等有關規定辦理。
4、程序
4.1辦公用品的計劃審批
4.1.1采購部負責填報《辦公用品價目表》,公布現采購的辦公用品價格,如有變動,應及時發布。
4.1.2辦公用品(其他特殊物品除外)領用計劃每季度制訂一次,于每季度最后月份20日前,各單位根據人力資源部核定的管理人員和非管理人員人數,按實際需要,本著節約原則,在定額范圍內制定本單位《辦公用品領用計劃》一式三份,經部門(廠)領導審核簽名后,交秘書室;超過上述標準的,需經過股份公司主管領導審核,并報送總經理批準。
4.1.3秘書室對各單位上報的《辦公用品領用計劃》進行審核(核定是否超定額,品種是否適宜),并將審核的各單位《辦公用品領用計劃》匯總成《辦公用品計劃費用匯總表》一式兩份(包括公共使用的辦公用品計劃),附一份各單位《辦公用品領用計劃》報股份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4.1.4秘書室將經批準的《辦公用品計劃費用匯總表》、各單位《辦公用品領用計劃》一式一份,交文具倉;一份《辦公用品領用計劃》退回各部門(廠)作領用文具的依據;另一份《辦公用品計劃費用匯總表》及一份《辦公用品領用計劃》由秘書室留存。
4.1.5文具倉根據股份公司各單位《辦公用品領用計劃》,核對庫存,匯總并整理成《股份公司辦公用品采購計劃》一式兩份,經文具倉的主管領導審核簽名后,交一份給采購部采購,文具倉留存一份。
4.2辦公用品采購、儲存、發放、核算考核
4.2.1采購部根據文具倉制定的《股份公司辦公用品采購計劃》實施采購,并及時辦理入庫手續。
4.2.2采購部應將辦公用品采購的供方詳細列出,分別報公司和文具倉,如有變動應及時更改。
4.2.3、文具倉負責辦公用品的驗收、發放、保管,并按財務部的有關規定建立臺帳。
4.2.4每季度第一個月的8日后,各單位憑公司領導審批后的《辦公用品領用計劃》、領料單,到文具倉領取申領的辦公用品。倉管員對《辦公用品領用計劃》、領料單審核后發放,并登入各單位領料臺帳。
4.2.5文具倉每年、季分別統計各單位實際領用文具的數量、費用總額,列表報秘書室,供考核用。
4.2.6秘書室每年對各單位文具費用進行考核,對超標單位進行減發。
5、其它
5.1文具倉應每月盤點,盤虧盤盈應查找原因,并向主管領導和秘書室匯報。
5.2秘書室對辦公用品的定額、采購、倉儲、領用進行全方位監督管理,對文具倉辦公用品進行監督抽查,對辦公用品使用情況進行月度通報。
6、文件與記錄
6.1《辦公用品價目表》
表9401-1
6.2《辦公用品領用計劃》
表9401-2
6.3《辦公用品計劃費用匯總表》
表9401-3
6.4《辦公用品采購計劃》
表9401-4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3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團及企業、單位規章制度制定的管理,規范制定程序,明確制定權限,保證集團及企業、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質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集團及企業、單位的規章制度,是指集團及企業、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程序、標準、規程、具有約束力的文件,包括各種規定、辦法、指南、指引及其解釋等。
第三條、集團及企業、單位規章制度的立項、起草、審查、發布、備案、解釋、修改、廢止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規章制度分類
(一)集團及企業、單位的規章制度按性質、內容可分為以下幾種:
1.“規定”(包括“暫行規定”、“試行規定”等)、“決定”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關系做出部分或者比較全面規定的規章。
2. “補充規定”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的某一項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進行補充,原規定不予廢止,原規定同新規定相抵觸以新規定為準的規章。為便于再次補充,補充規定一般以順序號進行區別,如XX補充規定(一)。原規定中不再適用予以廢止的條款,應在補充規定中明確。
3.“辦法”(包括“暫行辦法”、“試行辦法”等)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某一項管理內容做出比較具體規定的規章。
4. “補充辦法”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的某一項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補充,原辦法不予廢止,原辦法同新辦法相抵觸以新辦法為準的規章。為便于再次補充,補充辦法一般以順序號進行區別,如XX補充辦法(一)。原辦法不再適用予以廢止的條款,應在補充辦法中明確。
5.“指南”、“指引”、“細則”、“規程”、“解釋”是指對某一項業務流程做出比較具體規定或進行具體說明的規章。如果需要對集團及企業、單位的已發布實施的某一項“指南”、“指引”、“細則”、“規程”、“解釋”進行補充,新規章不以“補充指南”、“補充指引”、“補充細則”、“補充規程”、“補充解釋”方式命名,按原規章名稱加新規章的順序號方式命名。
6.“通知”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的某一項管理內容作出強調或臨時性規定的規章。
(二)集團及企業、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發布的主體可分為以下幾種:
1.集團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
2.集團有關部門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
3.企業、單位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企業、單位的`有關部門需要發布規章制度的,不得直接以本部門的名義對外發布,要以企業、單位的名義發布。
(三)集團業務部門發布規章制度,只能以“指南”、“指引”、“細則”、“規程”、“解釋”或“通知”文種發布。
第五條、制定規章制度應當結構嚴謹、內容完備、形式規范、條理清楚、用詞準確、文字簡潔,既具實用性,又適度超前。
第六條、制定規章制度應當經過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議、審查、發布和備案等程序。
第七條、規章制度立項
(一)集團或企業、單位根據企業經營狀況、企業經營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以及有關部門、有關人員意見和背景資料,認為需要制定或修改規章制度的,由集團或企業、單位主管批準立項。
(二)集團業務部門針對本部門的某一項業務流程需要以本部門名義發布“指南”、“指引”、“細則”、“規程”、“解釋”或“通知”進行規范的,由集團分管領導批準立項。
(三)企業、單位僅可對本企業、單位內部的、集團規章制度未涉及、未明確的業務進行規章制度立項。
(四)集團或企業、單位的有關部門針對工作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認為需要制定規章制度加以規范的,可提出立項建議(對比較簡單的問題,可口頭提出建議;對比較復雜的問題,應提出書面建議),根據立項批準權限由集團或企業、單位主管或集團分管領導批準立項。
(五)規章制度立項內容包括制定規章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擬解決的主要問題、當前的現狀、擬確立的主要條款以及起草經辦人、擬完成起草的時間等內容。
第八條、規章制度起草
(一)以集團或企業、單位名義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一般由集團或企業、單位的行政部門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涉及具體業務的規章制度行政部門無法起草的,集團或企業、單位的行政部門可委托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代擬。
(二)以集團有關業務部門名義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由該業務部門起草。
(三)規章制度起草經辦人可通過收集、查閱相關資料、召開座談會、進行調研等方式收集素材,其他人員應予配合。
(四)規章制度起草內容包括:
1.制定的目的和依據;
2.適用范圍;
3.主管部門和落實規章制度的責任人;
4.管理原則;
5.具體管理措施和程序;
6.違規責任;
7.實施日期;
8.需要修改或廢止的有關文件中的條款;
9.其他需要規定的內容。
第九條、規章制度的征求意見
(一)規章制度起草經辦人起草完畢后,提交立項批準人(指批準規章制度立項的集團或企業、單位主管或集團分管領導,下同)初審,立項批準人認為符合立項要求的,形成征求意見稿,規章制度起草經辦人根據立項批準人確定的征求意見范圍下發有關企業、單位、有關部門、有關專業人士、有關人員征求意見。
(二)征求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討論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十條、規章制度的審議
(一)規章制度起草經辦人根據征求意見過程中收集的資料和意見進行修改,修改后提請立項批準人再審,立項批準人認為比較成熟可以提交審議的,提交審議。
(二)集團或企業、單位主管批準立項的規章制度,由集團或企業、單位召開辦公會議、專題會議進行審議;集團分管領導批準立項的規章制度,由集團分管領導召開部門會議審議。
(三)有關規章制度需要聘請社會上的法律、財務或政府有關部門等方面的專業人士參與審議的,要積極聘請上述人士參與審議。
(四)對審議中出現重大原則性分歧意見未予通過的草案,起草經辦人根據審議要求,再次協調、討論,提出修改稿,再次提交審議。
第十一條、規章制度的審查
(一)建立完善規章制度的審查制度
1.集團行政部門為集團及企業、單位規章制度的歸口審查部門。
2.以企業、單位名義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在發布前應先形成送審稿,報送集團行政部門審查無異議后才可發布實施。
3.以集團業務部門名義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在發布前應先形成送審稿,報送集團行政部門及相關業務部門審查無異議后才可發布實施。
(二)集團行政部門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送審稿進行審查:
1.是否符合規章制度制定權限和程序;
2.是否與其他規章制度相協調、銜接;
3.是否具有可行性;
4.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三)集團行政部門可以就送審稿中存在的有關問題征求有關方面意見,還可召開座談會、討論會。
(四)除特殊情況外,集團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送審稿之日起3天內對送審稿提出審查意見。
(五)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團行政部門可以予以緩辦或退回:
1.未按規定權限、規定程序辦理的;
2.制定規章制度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3.有關部門對送審稿的內容有較大爭議且理由較為充分的。
被緩辦或退回的送審稿經起草的企業、單位或集團有關部門按要求改正符合報審條件的,可按規定程序重新報送集團行政部門審查。
(六)起草規章制度的企業、單位或集團有關部門根據行政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對送審稿進行修改。集團行政部門審查過程中提出重大修改意見的,應當與起草規章制度的企業、單位或集團有關部門協商。
(七)集團行政部門完成審查后,應在發文會簽單上會簽。
第十二條、規章制度的發布
(一)擬以集團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草案經審議并原則通過后,按發文程序辦理會簽手續,經集團主管簽字后予以發布。
(二)擬以企業、單位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草案經審議并原則通過后,按發文程序辦理會簽手續,并報集團行政部門審查,由企業、單位主管簽字予以發布。
(三)擬以集團業務部門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草案經審議通過后,按發文程序辦理會簽手續,并報集團行政部門審查,由集團分管領導簽字予以發布。
第十三條、規章制度的備案和存檔
企業、單位和集團有關業務部門發布的規章制度要在發布之日起3天內報送3份原件給集團行政部門備案、存檔。
第十四條、規章制度的修改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章制度應當及時修改:
1.制定規章制度所依據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被修改或廢止,需要作相應修改的。
2.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化,需要增減或者改變內容的。
3.其他應當予以修改的情況。
(二)修改規章制度按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序執行。
第十五條、規章制度的解釋
(一)以集團或企業、單位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統一由集團或企業、單位的行政部門負責解釋,或由行政部門委托有關業務部門解釋。
(二)以集團業務部門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由發文的部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4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風景資源,發展森林生態旅游,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設立、撤銷、合并、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依照《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并、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審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國家林業局主管全國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配備管理和技術人員,負責森林風景資源的保護和利用。
第五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主體功能是保護森林風景資源和生物多樣性、普及生態文化知識、開展森林生態旅游。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遵循“嚴格保護、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是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經營和監督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從事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
第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應當自批準設立之日起18個月內,編制完成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國家級森林公園合并或者改變經營范圍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2個月內修改完成總體規劃。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
第八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突出森林風景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護森林風景資源、生物多樣性和現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傳播生態文化知識,增強公眾生態文明道德意識;
(三)便于森林生態旅游活動的組織與開展,以及公眾對自然與環境的充分體驗;
(四)以自然景觀為主,嚴格控制人造景點的設置;
(五)嚴格控制滑雪場、索道等對景觀和環境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建設。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還應當包括森林生態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專項規劃。
第九條已建國家級森林公園的范圍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重合或者交叉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相互協調;對重合或者交叉區域,應當按照自然保護區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十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程編制。
編制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報送審核(批)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時應當對征求意見及其采納情況進行說明。
第十一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并審核后,報國家林業局批準。
經批準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5年內不得修改;因國家或者省級重點工程建設需要修改的,應當報國家林業局同意。
在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后、總體規劃批準前,不得在森林公園內新建永久性建筑、構筑物等人工設施。
第十二條國家林業局批準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三條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其選址、規模、風格和色彩等應當與周邊景觀與環境相協調,相應的廢水、廢物處理和防火設施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國家級森林公園內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設項目不符合總體規劃要求的,應當按照總體規劃逐步進行改造、拆除或者遷出。
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進行建設活動的,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景觀和環境;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整理場地,美化綠化環境。
第十四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編制并組織實施森林經營方案,加強森林公園內森林、林木的保護、培育和管理。
因提高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或者開展森林生態旅游的需要,可以對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第十五條嚴格控制建設項目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但是因保護森林及其他風景資源、建設森林防火設施和林業生態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除外。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的,應當避免或者減少對森林景觀、生態以及旅游活動的影響,并依法辦理林地占用、征收審核審批手續。建設項目可能對森林公園景觀和生態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導致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明顯降低的,應當在取得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或者改變經營范圍的行政許可后,依法辦理林地占用、征收審核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因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實施,給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對森林公園內的森林風景資源和生物多樣性進行調查,建立保護管理檔案,并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重要森林風景資源的監測,必要時,可以劃定重點保護區域。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嚴格保護森林公園內的天然林、珍貴樹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風景林木,保持當地森林景觀優勢特征,提高森林風景資源的游覽、觀賞和科普價值。
第十八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樹木、藥材等植物;
(二)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
(三)刻劃、污損樹木、巖石和文物古跡及葬墳;
(四)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園內設施;
(五)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標準的廢水、廢氣,亂倒垃圾、廢渣、廢物及其他污染物;
(六)在非指定的吸煙區吸煙和在非指定區域野外用火、焚燒香蠟紙燭、燃放煙花爆竹;
(七)擅自擺攤設點、兜售物品;
(八)擅自圍、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活動。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標示牌、宣傳單等形式將森林風景資源保護的注意事項告知旅游者。
第十九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開展影視拍攝或者大型文藝演出等活動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承辦單位的活動計劃對森林公園景觀與生態的影響進行評估,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承辦單位按照備案的活動計劃開展影視拍攝或者大型文藝演出等活動;對所搭建的臨時設施,承辦單位應當在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并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經有關部門批準,國家級森林公園可以出售門票和收取相關費用。國家級森林公園的門票和其他經營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并主要用于森林風景資源的培育、保護及森林公園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國家級森林公園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減免門票或者設立免費開放日等方式,為老年人、兒童、學生、現役軍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游覽提供便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由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負責;需要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合資、合作等方式聯合進行的,應當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單位和個人參與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符合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并服從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
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管理的主體發生變動的`,應當依法向國家林業局申請辦理國家級森林公園被許可人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對森林公園的范圍進行公示和標界立樁。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志。未經國家林業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名稱和專用標志。
第二十三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解說系統,開辟展示場所,對古樹名木和主要景觀景物設置解說牌示,提供宣傳品和解說服務,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向公眾介紹自然科普知識和社會歷史文化知識。
第二十四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在危險地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不得對公眾開放。
國家鼓勵國家級森林公園采取購買責任保險的方式,提高旅游安全事故的應對能力。
第二十五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確定的游客容量組織安排旅游活動,不得超過最大游客容量接待旅游者。
進入國家級森林公園的交通工具,應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并在指定地點停放。
國家鼓勵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使用低碳、節能、環保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實防火責任制,加強防火宣傳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災撲救隊伍,配備必要的防火設施與設備。
第二十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引導森林公園內及周邊的居民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無污染的種植、養殖和林副產品加工業,鼓勵其從事與森林公園相關的資源管護和旅游接待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報送制度,按照要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送森林風景資源保護、利用等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及其他經營管理活動的監督檢查。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總體規劃、擅自變更總體規劃或者未按照總體規劃進行建設活動的;
(二)未按照規定從事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的;
(三)建設項目對森林公園景觀和生態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導致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明顯降低,未事先取得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或者改變經營范圍的許可的;
(四)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管理的主體發生變動,未依法辦理國家級森林公園被許可人變更手續的。
第三十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未按照規定編制總體規劃或者未按照總體規劃進行建設、經責令整改仍達不到要求并導致國家級森林公園主體功能無法發揮的,國家林業局可以將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森林風景資源質量下降,經中國森林風景資源評價委員會專家評審,達不到國家級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質量等級標準的,國家林業局應當將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
被撤銷的國家級森林公園,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設立國家級森林公園。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國家級森林公園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__年8月1日起施行。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5
學校基建處關于基建項目施工管理的辦法
一、施工前
1、依據建筑工程立項計劃、施工圖說、施工合同、施工執照、施工技術規范、投資額,組織、管理工程的施工。
2、施工管理的任務主要由基建處承擔,有關部門密切配合。
3、基建處施工科根據工程的規模、施工技術要求,配備各專業工地代表,在施工過程中嚴格履行職責。工地代表應將工程質量做為首要管理目標,為建設高質量的工程盡職盡責。
4、施工科負責組織有關部門,依據設計確定的工程位置、標高,進行場地的“四通一平”。
5、根據工程的規模、施工技術要求的程度、要求建設的速度、施工條件的情況等,由施工科編制工程招標文件,綜合科負責辦理施工單位的招標工作,確定施工單位。
6、施工單位選定后由施工科辦理工程承發包合同的會簽,經各科會簽后,方可辦理合同的正式簽訂。
7、對施工單位進入現場人員的管理水平,施工技術水平,施工隊伍的技術素質,工種的配備、設備情況等,施工科應做全面的了解,以便進行管理。
8、單位工程原則上應該選擇一個總包單位。若要分包,總包單位必須事先報告我方,經我方研究同意后,方可進行。
9、為了把設計圖紙的問題,解決在工程開工之前,以利施工的順利進行,在選定施工單位后,施工科應組織我方專業技術人員和施工單位審學圖說,并提出審圖意見。
10、施工科負責組織設計交底,解決審圖時提出的疑點。工程開工前,施工科督促施工單位編寫施工組織設計,經工地代表審查、施工科審核同意,報基建處處長批準。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工程概況,工程施工方案,施工準備工作,施工進度計劃,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技術指標,各分項用工、材料的采購、施工設備機具的進場、臨建設施的搭設、物資的運輸)計劃,安全衛生措施等其中材料供應計劃應由材料科審核同意)。
二、施工階段
1、施工單位進入現場后,施工科應通知施工單位到校保衛處辦理入校、住校的具體手續。對施工現場的情況,施工科應書面通知保衛處,以便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保衛工作。
2、施工單位應根據學校建設計劃和合同工期,詳細制訂總施工進度計劃和分部、分項工程進度計劃,并匯制計劃網絡圖,報工地代表和施工科審核,同意后報主管處長批準。施工過程中,工地代表應嚴格按進度計劃控制工期,確保工程按計劃完成。
3、甲乙雙方的管理組織機構應在工地現場掛牌公告,內容包括:甲方工地代表、材料員,乙方項目經理、施工隊長、質量檢查員、材料員等。
4、工程開工后,工地代表要根據國家現行的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統一評定標準、操作規程、驗收規范和規程項目的具體設計要求,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面管理監督。
5、施工科應定期組織施工調度會,重點解決施工的質量問題如有重大技術問題,應組織專業調度會解決)。協調各施工單位、專業工種之間的關系。會議由工地代表負責記錄,必要時要寫出會議紀要,發放相關單位。會議上提出的問題,由工地代表會后負責實施。
6、工地代表在工程開工時要立即建立《施工日志》,并堅持每天記錄,內容包括:質量檢驗記錄,試塊、試件的取樣檢驗記錄,事故處理記錄,甲乙雙方辦公會議記錄初驗及驗收情況,質量返修,獎懲事項,天氣情況,出勤和勞力組織情況等。該日志在竣工時作為施工技術資料交檔案室存檔。
7、根據規劃建設部門批準的建設文件和學校總體規劃要求,由施工科組織勘測單位、施工單位和工地代表進行工程項目的定位、放線和確定標高。經檢驗后,組織規劃建設部門和設計單位的有關人員驗線。方位、軸線、標高、控制樁、龍門樁標高等數據復核準確無誤后,有關人員簽證確認,方可開挖基槽。
8、基槽開挖后,施工科組織工地代表和校審計處有關人員確定土石方的類別。對數量較大,地形復雜的土石方類別的確定,應報主管處長,共同研究確定,并由工地代表及時辦理簽證。
9、基槽開挖后,應及時釬探,工地代表要跟蹤檢查,并督促施工單位對基槽進行初驗,作質量評定。施工科應及時組織勘察、設計、質檢、施工等單位有關人員進行驗槽。如發現地基與勘察設計不符時,由設計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工地代表督促施工單位做好釬探、驗槽和地基處理記錄,各方人員簽證。未經簽證或基槽不符合設計要求的,不準進行下道工序
10、工地代表對沙漿、混凝土的配料,要經常進行檢查驗證,必須達到配比規定。
11、隱蔽工程隱蔽前,施工單位應首先進行自檢評定,然后由施工科組織設計、施工、質檢單位有關人員進行驗收,并做好驗收記錄,達到合格后及時辦理簽證手續,進行隱蔽。如發現未經檢查驗收,或檢查驗收不合格而隱蔽,有關責任人必須負責。
12、建筑工程的基礎工程、主體工程等分部工程的質量,由施工科組織設計、施工、質檢部門的有關人員進行驗收,并及時辦理驗收簽證。
13、工地代表對施工單位的.施工質量隨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施工單位進行處理。在未做出妥善處理之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4、重要問題和事故重大隱患,除通知施工單位外,應向科長匯報,必要時用書面文件通知和匯報。同時,施工科應組織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協助施工單位訂出處理的措施,經處長同意后,由施工科負責監督實施。
15、各專業工地代表應密切配合,協調各專業工種的施工程序,保證施工順利進行。水電暖衛工程的打洞、剔槽和預埋卡鉤應在土建抹灰前完成,工地代表應檢查是否牢固規范。
16、裝飾階段開始前,工地代表要督促施工單位首先做出樣板,由施工科組織有關人員對樣板進行驗收,驗收合格計劃創優工程必須優良)后,方可進行全面裝飾。工地代表嚴格按樣板標準,監督施工單位按程序施工。
17、對工地發生停水、停電等由我方責任造成的停工現象,工地代表應及時和有關部門聯系,爭取盡快解決確保施工順利進行。如不能及時解決,要按合同規定,予以簽證。
三、材料管理
1、材料科要嚴把材料質量關,施工科工地代表應積極協助。
2、工程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設計要求,對材料的型號、規格、性能等質量指標。
3、工程所用的地材,市場采購的物資,材料科、工地代表和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把關,對可能影響工程質量標準的材料,一律不準使用。
4、對沙漿及混凝土,必須按規定留試塊,材料科材料員、工地代表應跟蹤檢查施工單位的沙漿、混凝土試塊的制作、養護和試壓檢驗情況。
5、為防止假冒偽劣建材進入施工現場,對于重要材料和現場不易檢驗辨別的半)成品材料,材料科必須派專人跟蹤施工單位采購。
6、所有進場材料必須“三證”合格證、準用證、出廠證)齊全,其中鋼材、水泥、磚、防水材料等重要原材料和成品,應同時具有合格證和試驗報告。
7、有合格證明的材料或構配件仍應現場于是核查,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材料不準進入施工現場。
8、材料員和工地代表應仔細復驗材料,一旦發現所用材料與圖紙設計不符或存在疑點,應立即通知施工單位停止使用,并立即匯報。
9、材料檢驗要按國家的有關標準規范進行,不同批的材料要重新進行檢驗。
四、工程完工
1、工程完工后,工地代表應督促施工單位首先進行自檢自驗,合格后,提交“竣工報告單”,經工地代表和施工科長簽證同意后,進行工程初驗。
2、初驗由施工科組織,要求盡量詳盡細致。主要部位要進行實測實量,裝修安裝工程要逐件項)檢查,不放過任何細節。初驗由工地代表做詳細記錄,對發現的問題負責督促檢查施工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整改。整改后再由施工科組織復驗,復驗合格后,正式向規劃建設部門申請竣工驗收。
3、竣工驗收工作由基建處組織,約請規劃建設部門、質量監督部門、設計單位及學校有關部門共同進行。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科及時辦理有關驗收手續。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6
一、收費站會計工作的人員配備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的會計人員。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收費站會計工作。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二、收費站會計工作的崗位設置及其職責權限
1、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合理設置會計工作崗位,合理劃分職責權限,堅持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確保不同崗位之間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2、收費站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出納、稽核、票證等。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票證和收入、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收費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辦理交接手續應有財審科人員監交。
4、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必須嚴格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5、必須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由出納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三、收費站票證管理工作
㈠票證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其基本職責是:
1、高管中心是票證管理的總的核算單位,負責票證領發,并對各收費站票證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2、各收費站均是票證管理的基本核算單位,具體負責本單位票證領發、保管、使用和審核銷號。
㈡各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票證管理,建立健全票證收、發、領、用、核的制度和手續。加強票證管理,領入票證必須辦理驗收入庫,發放領用雙方要當面點清。票管員要掌握票證用量和庫存數量,加強核對工作。
㈢票證必須妥善保管,順號存放。管理有條不紊,保證票證完整,不受損失,并定期盤點,做到帳實相符。
㈣對作廢收據應妥善保管,不得私自銷毀。
㈤票管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后方準離職。
四、賬戶管理
收費站收入專戶的開設、變更和銷戶工作必須嚴格審批手續。
五、收入解繳
每月5日、15日、25日應將規費收入專戶中的存款全額解繳。
六、收費站會計核算工作
收費站會計核算應執行《江蘇省公路事業單位會計核算辦法(試行)》,應使用財務統一的電算化軟件進行核算。
七、收費站財務的監督管理
高管中心財審科負責對收費站的財務進行監督管理。采用定期審計和專項審計相結合。各收費站應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村校房產土地資源是教育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本區村校資產管理,充分發揮村校資源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關于國有資產管理、社會生產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的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各單位系指教育局系統占有、使用村校房屋、土地的單位或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村校資產是指權屬為南匯區教育局的房產及土地。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出租是指各單位將依法占有、使用的房屋或自行籌資建造的輔助用房,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單位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二章 房屋的管理及職能劃分
第五條 根據《上海市中小學校舍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學校的校舍不管由誰建造,產權都歸教育行政部門,由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管理。
第六條 當地原使用學校應當履行對村校統計、看管、安全、危房上報等職責。
第七條 為保證村校房屋的正常使用,在村校資產出租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資金建立房屋維修基金。
第八條 南匯區校辦產業管理部作為南匯區教育局指定的村校資產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 負責本區村校房地產產權證的保管、使用及有關檔案的管理;
(二) 監督 村校房屋的出租、出借行為;鑒定房屋出租、出借的相關證明、保證和協議;負責全區村校的管理;負責租金核算與委托收繳;
(三) 處理村校資產糾紛的相關事宜;
(四) 負責有關信息數據庫的管理與上報,建立和完善村校房屋圖紙檔案;
(五) 管理好房屋維修基金負責村校房屋的.修繕等有關工作。
第三章 房屋的出租、出借
第九條 承租人應當是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條 房屋出租應遵循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一條 房屋出租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各級政府有關安全工作的規定、要求,必須接受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房屋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的管理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房屋出租工作負責。
第十三條 校辦產業管理部負責本區教育系統各單位村校房屋出租的審核、簽約監督及管理等工作,各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安全等工作。
(一) 房屋租賃雙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 出租人的責任:
(一)不得將危險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用于出租;
(二)不得將房屋出租給不符合生產、經營和安全條件的單位或個人;
(三)教育系統出租房屋不得用于經營網吧、發廊、舞廳、棋牌、游戲房、卡拉OK、公墓代理、殯葬服務以及有噪音、污染等影響教學秩序的項目;
(四)出租單位應當建立房屋出租管理責任制,并明確管理部門及責任人負責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五)遵守和履行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房屋出租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六)嚴格履行房屋租賃合同及安全消防治安責任書,確保經營活動及安全工作的有效開展;
(七)接受上級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和培訓;
(八)房屋出租安全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并做好檢查整改;
(九)發生事故應及時如實向局辦公室報告;
(十)定期檢查出租房屋及設施的使用情況;
(十一)督促承租方做好安全、綠化、環境衛生及水、電、氣安全使用等工作;
(十二)依照合同約定收取租金;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合同管理工作,規范和約束企業的經營行為,減少和避免因合同不當造成的損失,維護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廣東省電網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和《梅州供電局合同管理辦法》,結合平遠縣供電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局及其所屬的多經企業。
第三條凡以局名義對外進行的商務活動中,涉及標的金額在5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或涉及經濟、安全等方面將對局經濟、社會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務,必須與當事方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凡局行政隸屬范圍內的各部門、單位與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技術合同、購售電合同、并網協議和已列入預算、在廣東省廣電網公司批準的預算范圍內的各種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調整的合同均遵守本辦法。
勞動合同等涉及人力資源的合同不屬于本辦法調整范圍,勞動合同的具體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人力資源有關文件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審查與簽訂、合同履行與監控、合同變更與解除、合同糾紛處理、合同檔案管理、合同檢查與考核等內容。
第六條合同管理實行合同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和承辦部門業務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重大合同是批量合同標的額在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電合同;對局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合同。
第八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局辦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合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建立健全局合同管理制度。
(三)監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簽訂,負責合同簽訂前的法律審查工作,負責合同的登記蓋章、存檔等工作。
(四)監督檢查局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現問題要及時向局主要負責人報告。
(五)對送交合同管理部門備案的合同及合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整理、編號、登記,予以保管。
(六)局對外發生合同糾紛時,參與協商、調解,到有關機關辦理仲裁、訴訟等有關事宜。
(七)協助有關部門追收到期合同債權。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條合同承辦部門由局領導指定或按部門職責分工確定。合同承辦部門必須設立專職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合同的起草、審查、登記、存檔等工作。
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簽訂前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
(二)負責起草合同,并將所起草的合同按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提請合同審查部門審查,起草合同的依據必須充分,必須提供書面文件或批示。
(三)對采用招投標方式訂立的合同在提請審查前,應附加對合同的經濟性、技術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說明。
合同的經濟性:指市場需求情況屬實,市場需求預測可靠、合理,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合同的技術性:指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技術措施完備、可行,技術標準的參數科學、真實、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體項目技術具有可操作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識產權已采取相應的保護限制措施,無損局的商業信譽、商業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對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五)監督、檢查承辦合同的履行情況。
(六)向合同管理部門及時反映合同的履約問題。
(七)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準備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條合同原則上應由已方或以已方為主起草。
(一)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則要求:
1.對方具有簽約資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權代表)。
2.內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
3.對方具有履約能力。
4.對方沒有超越企業經營范圍及經辦人授權范圍。
5.條款完整,文字準確,簽約手續完備。
(二)起草的合同必須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要求。
3.價款或酬金及結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5.簽約時間、地點。
6.合同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關系。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辦法。
由對方起草合同時,各業務主管部門應對合同內容、條款仔細推敲,認真討論修改。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廣東電網公司或梅州供電局已頒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局有關業務部門提出,經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確認后,由局頒發使用。沒有合適的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頒布的示范文本的,對須多次重復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關業務部門起草示范文本,經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定稿后,由局頒發使用。
第十二條局設立項目(合同)招投標領導小組,下設項目(合同)招投標工作組。
招投標工作組依不同項目(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臨時組建。
第十三條對實行招投標的項目(合同),合同管理部門根據合同承辦部門工作要求,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承擔以下工作:
(一)負責招標書或投標書的審查。
(二)參與招投標。
(三)參與合同的起草和談判等。
第三章合同審查、審批與簽署
第一節合同的審查與審批
第十四條合同在簽訂前,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調查核實后,寫出承辦意見,并將有關真實資料連同合同文本,一并送合同審查機構審查。
承辦部門了解和調查核實的情況包括:
(一)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具有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二)欲簽訂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三)由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應出具事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書》。
(四)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合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含本數)且標的屬于預付款項,當對簽約他方資信情況不確定時,必須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應文件。
(五)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做出的擔保,其保證人必須是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并應對保證人適應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為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附件,若其文本為復印件時,須加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由核對人簽字。
第十五條局合同審查機構由合同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組成。合同正式簽訂前,承辦部門應將合同草案及相關資料、承部門意見提請合同審查機構審查。合同審查機構審查時可根據需要,要求承辦部門提供補充材料。
第十六條財務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資金、資產的合法性:
1.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2.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3.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二)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三)價款、酬金和結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1.價款、酬金的確定合理、合法。
2.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3.與資金、資產等有關的其他注意事項。
(四)索賠條款的合法性。
(五)財務部門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合法性:
1.主體合法:根據承辦部門提交的有關材料,審查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政策,無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無規避法律和顯失公平的內容,合同標的非國家明令禁止買賣的物、非未經許可經營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許的行為。
3.形式合法:依法應辦理批準、登記、鑒證、公證等手續的,應履行相應的法定手續。
4.簽約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同的嚴密性和完備性:
1.條款齊備、完整。
2.文字清楚準確,語言邏輯嚴密。
3.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
4.相應手續完備。
5.相關附件完備。
6.附條件或附期限適當、合法。
(三)合同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局合同審查流程如下(流程圖見附件10):
合同承辦部門依據《平遠縣供電局對外合同簽訂授權表》(見附件12,該表每年初調整公布一次)規定權限,對外進行協商談判、資信審查、參與招標決標、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承辦部門如需法律協助,可請求局法律顧問提供法律幫助。
合同承辦部門根據合同的性質(物資采購/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選擇填寫《平遠縣供電局物資采購合同審批表》(見附件1)、《平遠縣供電局大修、技改工程合同審批表》(見附件2)或《平遠縣供電局其它合同審批表》(見附件3,以下全部簡稱《合同審批表》),承辦部門負責人先在《合同審批表》上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如由兩個以上部門承辦的,應分別簽署意見并蓋章。
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對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書》或《授權委托書》原件、資質證書,以及招投標書原件或詢價單、計劃或資金預算證明等資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合同管理部門經審查無誤后,對合同文本進行登記編號。
單份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合同、購電合同和并網協議按如下流程審查: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關資料送財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經審查無誤,由財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
單份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按會審流程查: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關資料送財務部和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由以上二個部門負責人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
第十九條各審查部門進行審查的期限從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含本數)。審查部門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查時間時,應向承辦人申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長后累計審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五個(含本數)工作日。
審查部門應對審查的合同出具審查意見,意見必須有各審查部門負責人及具體審查人員的簽章。對審查流程不完善的合同草案,局主要負責人可以拒絕簽署。
第二十條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審查部門提出的意見進行解釋、說明,并對合同草案進行修改完善。承辦部門對合同修改后,應重新提交合同審查部門審查。
第二十一條通過審查的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憑《合同審批表》,連同合同文本、附件及有關資料,報局領導審批。
局領導審批權限為:
(一)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局分管領導審批。
(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三)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二條如擬定合同屬于涉及生產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維修項目的工程合同,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合同書,該合同依照局安全監督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對外提供擔保、借貸、重大資產處分、企業兼并、企業分立、超過批準的預算范圍的合同或長期影響局經營的其他重大合同,應在通過局合同審查部門審查,并經其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憑《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報批表》(見附件5,以下簡稱《合同報批表》)報梅州供電局審批。
第二節合同的簽署與授權
第二十四條所有合同通過審批后,由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文本連同有關部門簽署同意的《合同審批表》,送合同簽署人簽署。
第二十五條合同簽署權限劃分與授權:
(一)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合同,可授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
(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權由分公司分管領導簽署。
(三)標的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簽署。
(四)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電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二十六條被授權的合同簽署人必須辦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見附件8)。
第二十七條局的職能部門和下屬單位不得以部門、下屬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十八條局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
合同簽署后,憑《合同審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門加蓋局合同專用章。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合同還應附《合同報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門加蓋局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合同專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門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條合同履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合同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生效后,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第三十一條對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審批制度和程序由財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合同承辦部門必須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履行情況報表》(以下簡稱《合同履行情況報表》見附件6)。
承辦部門在合同履行完畢后的一周內及時填寫《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履行完畢報表》(以下簡稱《合同履行完畢報表》見附件7)送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如合同無法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完畢,承辦部門應在合同期滿15天以前填寫《合同履行情況報表》送合同管理部門,列明合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完畢的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
合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含本數)的重大合同,承辦部門應在每季度的第一個工作周內填寫《合同履行情況報表》送合同管理部門,說明合同履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合同管理部門將根據承辦部門提交的《合同履行情況報表》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控,并在每半年度的第一個月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必要的清查,并將清查結果和處理建議報局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現遺漏問題,承辦部門應與合同管理部門聯系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主動與對方協商,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五條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內容變更,需填寫《平遠縣供電局變更申請表》(見附件4),報合同管理部門、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六條合同變更、解除的程序與合同審查、審批與簽署的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同糾紛處理
第三十七條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告合同管理部門,并應收集相關證據。
第三十八條合同糾紛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處理,合同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三十九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應首先采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簽訂書面協議。
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四十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或判決書的,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合同管理部門并經局領導同意,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處理合同糾紛產生的補充協議書、調解書和法律文書應與合同及有關材料一并由合同管理部門歸檔,復印件由合同承辦部門備案。
第七章合同檔案管理
第四十二條局全部合同實行統一編號。合同承辦部門在合同定稿后應向合同管理部門取得合同編號。除供用電合同、安全合同編號另行規定外,其他合同編號見《平遠縣供電局合同編號辦法》(見附件9)。
第四十三條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原件(正本)一份由合同管理部門保管,一份交財務部保管,一份留合同承辦部門保管,其它合同文本交合同對方。
合同承辦部門應負責將合同原件(正本)及其電子版、《合同審批表》(原件)、合同執行過程的往來函件、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等一整套有關材料送局合同管理部門備案,一年后由合同管理部門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為方便查閱和使用合同承辦部門應按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合同實行備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條局檔案室應設立合同存放柜,實行專柜管理。
第四十五條合同備案包括以下資料:
(一)合同(副本)和電子版本。
(二)合同審批表(復印件)。
(三)履行情況記載。
(四)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第八章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六條局合同管理部門在每年的1月30日前負責對各職能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七條局可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績者,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訂立合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經濟或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未簽訂書面合同而用口頭或簡單便函協議代替,或者合同尚未生效即擅自履行合同,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者。
2.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訂立無效合同、重大缺陷合同,或變更、解除合同結果不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3.發生合同糾紛隱瞞或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4.工作懈怠而喪失仲裁、訴訟和申請強制執行時效,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5.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與對方惡意串通或私收賄賂,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6.使用非法手段簽訂合同,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發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局合同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9
第一章
總則
1、規章制度是企業建立正常工作秩序、經營環境,規范全體員工行為的基本準則。制定、修改和廢止規章制度,應依據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發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導向性、連續性、穩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企業安全生產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使企業更好、更快的發展。
2、各項規章必須按照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明確規范與被規范各方應承擔的責任,并具有可操作性。
3、擬在東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全系統實施的.各項規章,經審核同意后,須報公司辦公會議審定,由董事長簽發,以公司文件形式頒發。
4、擬在專業管理實施的各項規章,經公司辦公室審核同意后,由總經理簽發,以公司文件形式頒布。
第二章
修改與廢止
1、當已頒布規章的規范對象、范圍或實施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無法繼續完整地發揮應有的規范作用時,規章的起草部門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修改,或申請通知廢止。
暫行(試行)規定(或辦法)實施1年以后,規章的起草部門應認真總結試行中的情況和問題,提出修改或廢止的意見。
2、修改已頒布的規章(包括暫行規定)應按照本辦法關于立項、起草、審核、頒布的工作制度進行。
3、決定廢止現行規章時,應向辦公室以書面說明廢止的理由,以及替代被廢止的規章。
第三章
附則
1、暫行(試行)規定或辦法等臨時性規章須注明有效期,自頒布實施之日起,最長不超過兩年。
2、各部門應將制定的各項規章分類匯編,每年進行一次認真清理,及時修改(廢止)已不適應企業發展需要的規章。
3、規章匯編由企管部負責。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0
為了規范公司工程項目專用章刻制與使用流程,加強工程項目文檔管理,提高工程項目各方協作效率,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工程項目專用章刻制
工程項目組建立后,由工程部經理或項目經理提出刻制工程項目專用章書面申請,報分管副總、公司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提交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印章刻制。
第二條項目專用章使用
領用及使用
工程項目專用章刻制完成后,由工程部經理指定項目經理到綜合管理部領用,并由專人保管使用,一般由項目經理保管使用,并由部門負責人監管,做好專用章使用登記。
使用范圍
工程項目專用章系非經濟類用章,不能用在任何合同、協議及票據上,僅供項目組與業主、監理單位、施工配合單位聯系工作和工程建設過程中產生的文檔資料之用,例如設備裝箱清單、施工日志、現場調試報告、現場問題報告、備品備件移交清單、培訓記錄表等。
第三條工程項目專用章時效
項目專用章只在本項目建設過程中使用,使用時效為項目組建開始至項目完工、驗收結束。
第四條工程項目專用章銷毀
工程項目完工驗收后,工程項目專用章由工程項目組上交綜合管理部封存保管(封存保管期為3年)。每年由綜合管理部定期對已過封存保管期的工程項目專用章進行銷毀。
本工程項目專用章管理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1
一、為促進公司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工作規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質量,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匯波公司針對生產、經營、技術、管理等項活動所制定的管理規范的總稱。
三、本規定適用于匯波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計劃、起草、審核、頒布、解釋、修改、備案和廢止等相關活動。
四、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堅持依法制訂的原則;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2、堅持從企業實際出發,符合企業改革和發展總體目標;
3、堅持政企分開,有利于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4、注意制度間的協調性,避免各項制度之間沖突和遺漏;
5、遵循長遠規劃,年度計劃,適時修訂,定期清理,統一規范的原則。
五、制定規章制度的要求。
2、準確性:規章制度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3、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關流程,明確相關工作的負責部門和責任人;
4、實際性:高標準切合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
5、穩定性:能在一定時間和一定范圍內適用;
6、服務性:制度本身應體現服務企業發展的需求。
六、公司管理中心總經理行使規章制度的審核、批準、修訂和廢止權
七、公司管理中心行政組是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規章制度體系的編制工作;
2、負責組織擬定規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計劃;
3、根據規劃督促、檢查、協助各部門起草規章制度草案;
4、起草公司綜合性規章制度;
5、負責規章制度草案規范的審核;
6、組織規章制度草案論證、修改、定稿、報送、審批等工作;
7、負責收集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修改和廢止有關規章制度的建議;
8、負責規章制度編號的管理工作;
9、負責規章制度的保管、存檔工作。
八、公司管理中心總經理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規章制度草案的文字審核工作;
2、負責規章制度的行文規范審核工作;
九、公司職能部門根據規章制度體系整體規劃,制訂本部門規章制度年度計劃。
十、管理中心行政組對各部門提出的規章制度年度計劃進行協調和審核,編制公司規章制度制訂年度計劃。
十一、起草規章制度應注意規章制度彼此之間的協調和銜接,并就規章制度之間對同一事項的不同具體規定在上報時作出專門說明。
十二、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業務的規章制度,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起草小組起草,管理中心行政組協助。
十三、規章制度的起草,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收集資料,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其他企業的相關規定;
2、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措施;
3、撰寫草案;
4、將草案發至集團相關單位征求意見;
5、匯總意見,修改草案;
十四、規章制度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目的:清晰簡潔說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動和內容。
2、適用范圍:明確規章制度所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人員、事項和活動。
3、職責:規定實施本制度的部門(單位)或人員的責任和權限。 4、制度規范的內容、要求與程序;對相應經濟活動的約束與要求。 5、相應活動、事項的詳細流程,附相關的工作流程圖。
6、支持性文件和相關記錄、圖表,包括與本制度相關的支持性文件、規定,各種應保留的相關記錄、表格、單據等。
十五、規章制度篇章結構排列可根據內容多少分為章、條、款、項、目結構表達,內容簡單的也可直接以條的方式表達。章、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十六、規章制度草案完成后應送相應職能部門、基層企業和員工代表征求意見。
十七、被征求意見的部門應認真研讀,對制度草案進行修改。征求意見的部門應將各部門的修改意見存檔備查。
十八、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在廣泛采納多方意見,修改完善規章制度草案后,并報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
十九、規章制度草案經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后,起草部門填寫規章制度審核表,經承辦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將草案及審核表送管理中心行政組審查。
二十、管理中心行政組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下列審查:
1、是否符合法規的基本原則;
2、與公司現行規章制度是否協調;
3、草案結構、條款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的要求和技術規范;
4、是否切合企業實際和體現權責利對等原則。
二十一、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管理中心行政組送管理中心總經理審核后,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二十二、以公司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由管理中心行政組負責編號、印刷、發放;以公司職能部門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由主管部門編寫、印刷、發放。
二十三、首次頒布的制度為試行文件。試行期為一年,試行期后經修改的文件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根據需要每二年修改一次。
二十四、規章制度發布后5日內,主管部門應送公司檔案室備案。二十五、規章制度一經頒布生效后,公司各級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二十六、為加強規章制度的`動態管理,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制度制定部門每年向各相關部門征求規章制度執行意見,搜集規章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便適時修訂。
二十七、各相關部門在執行規章制度過程中,對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記錄,并及時通知管理中心行政組。
二十八、規章制度的修改和廢止應由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提出建議,管理中心審核,報公司總經理審定。
二十九、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修正。
1、規定事項不能切合現行經營方針或事實需要的。
2、規定事項局部已不適用的。
3、規章制度的局部與政府有關法令相抵觸的。
4、同一規章制度內容前后重復矛盾的。、
5、同一事項所須適用的各種規章制度,其內容彼此沖突矛盾的。
6、所涉及的部門名稱,已與現制不符,或原規定事項的主管或執行部門已經裁并或變更的。
三十、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廢止。
1、規定事項與現行經營方針相悖或不符的。
2、已與現實情況完全不相切合的。
3、同事項已有新規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4、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已無繼續施行必要的。
公區內吸煙,隨時保持辦公區整潔。一次樂捐50元。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2
為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進一步加強綠地管理,提高綠地整體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一、衛生管理
綠地、游園、廣場及道路衛生實行實時保潔。重點對北大街、中日園園區、開發區廣場加強衛生管理。
1、北大街及太陽路門面房衛生管理。衛生保潔人員早上5:30分到崗,6:00整衛生清掃完畢。保潔范圍為鐘鼓樓至太陽路口花帶東部區域。該衛生區由3人輪流值班,早5:30至晚10:00,實行實時保潔。
2、中日園區衛生管理。衛生保潔人員早上6:30分到崗,7:30分整個園區主要地段衛生清掃完畢。保潔范圍包括園區道路、綠地、小廣場,整個園區衛生由八人輪流值班,至晚上8:00,全天實時保潔。
3、開發區廣場衛生管理。衛生保潔人員早上5:30分到崗,6:00整完成廣場衛生清掃。保潔范圍為該廣場和廣場西部的園花壇。該區域由4人輪流值班,晚上10:00前實行實時保潔。
遇星期天、節假日等游人高峰期,所有保潔人員全體上崗,不再實行輪流值班。
保潔質量標準:各衛生保潔責任區在規定實時保潔時間內不得出現白色垃圾、紙屑等,廣場、道路不得出現煙頭、果核;綠地內每百平方米煙頭不超過5個,綠籬等處衛生死角當天清掃一次。
衛生檢查辦法:分兩種檢查形式。1、由生產科對當天衛生現狀不定時檢查;2、單位領導組織各部門負責人,不定期進行檢查。對衛生管理達不到標準的,按照一個煙頭5元、一處白色垃圾10元標準對當班保潔人員進行經濟處罰。對早班5:30分不能按照到崗和6:30分不能完成責任區清掃任務的.,罰款50元;對脫崗、早退人員,發現一次罰款50元,累積三次者勒令待崗、待崗期間僅發放基本生活費。
二、綠地養護管理:
1、綠地養護管理實行劃片包干、責任到人的管理辦法。
2、按照《中日友好園綠地管理標準》,生產科組織人員不定期進行檢查評比。檢查評比以分值計算。評比結果中的前三名,第一名獎勵80元,第二名獎勵50元,第三名獎勵30元。評比結果中的最后三名,倒數第一名罰款80元,倒數第二名罰款50元,倒數第三名罰款30元,連續三次檢查排名倒數第一者勒令待崗三個月,待崗期間只發放基本生活費。
表格:中日友好植物園養護管理打分標準
序號項目養護管理標準分值
1花壇花木生長健壯,株形豐滿,葉色正常,花繁葉茂,能表現出良好的植物景觀。25分
適時澆水、施肥,保證花木所需水份和營養。10分
適時中耕松土,做到土面平整,土壤疏松,土質細膩。10分
及時清除雜草,保持花壇內無雜草。10分
適時修剪、整形,并及時剪除殘花,枯枝和病蟲枝、細弱枝;綠籬修剪要求面平、線直、彎如弧。10分
及時防治病蟲害,保證花木生長健壯。10分
及時補栽,要求花木無缺苗,綠籬無斷帶。10分
實施全天保潔,保持花壇清潔、衛生,無垃圾、雜物等。15分
2草坪草坪灌溉要求根據土質、天氣適時進行,保持草坪土壤濕潤、疏松。10分
草坪施肥一年內要進行1-2次,結合澆水,證草坪葉色正常,生長健壯。10分
草坪要及時修剪,保持草高5-10cm,草面自然平整,邊緣整齊。20分
及時清除雜草,每平方米不得超過5株雜草。15分
草坪出現斑禿裸露,要及時采用實鋪法補植,保持草坪完整,澆水或雨后無積水下陷現象。15分
保持草坪清潔,無垃圾、磚石、果皮、紙屑等,無堆積物,搭棚及經營項目侵占現象。10分
草坪周圍最好有圍欄設施,禁止車輛進入,保持草坪內附屬設施清潔完好。10分
做好草坪病蟲害防治工作,防止病蟲害發生。10分
3花卉及時澆水、施肥,盆花生長健壯,株形豐滿,能充分表現該品種特性,做到枝繁、葉茂、花艷,有很高的觀賞價值。20分
適時適當進行修剪摘心、抹芽、綁扎等,培養優美株形,剪除枯枝、病蟲枝、爛葉等增加觀賞效果,并控制好花期。20分
及時松土、鋤草,增加根系透氣性,避免雜草爭奪養分,保證花木生長良好。15分
及時完成病蟲害防治15分
盆花要分門別類擺放整齊、美觀,場地清理干凈,工具、盆花、糞土堆放整齊有序。15分
在單位技術人員指導下引進新品種,摸索新技術。15分
三、水域管理:
水域衛生及水質管理由專人負責,水面衛生實行實時保潔,不得出現任何有礙觀瞻的漂浮物;根據水質狀況進行定期換水,確保水質良好,不污濁、無異味。
水面出現白色垃圾的,每處罰款20元。
四、秩序管理
秩序管理分經營區秩序管理和游園瀏覽秩序管理,秩序管理由保衛科負責。
經營區秩序由3人定點輪值管理。禁止經營戶店外經營,禁止非經營區內設經營攤位。按照經營區管理辦法,凡經營區出現違規經營的,對秩序管理人員進行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理。
游園秩序管理,由保衛科組織人員進行不間斷巡邏,主要負責車輛規范停放和綠地植物保護。車輛未經許可進行園區以及園區內花木被人為損壞的,給予保衛巡邏人員和相關責任人20-50元經濟處罰,連續三次被處罰者,給予待崗處理。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xx公司規章制度的管理,使各項規章制度的制訂、分類、審批、廢除規范化、標準化、程序化,維護規章制度的嚴肅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規章制度,是指xx公司管轄范圍內要求員工和部門共同遵守、執行的各項制度、規定、章程、辦法、禁令、守則等的總稱。
第三條xx公司以下各部門,應根據xx公司規章制度和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訂、修訂本部門各項規章制度,內容要與xx公司規章制度的總體原則和要求相一致。
第二章xx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
第四條xx公司規章制度,由xx公司各部門根據相應職責范圍進行制訂,并經公司管理層討論通過后執行。
第五條規章制度的結構模式統一規定如下:
1、規章制度按內容分篇命題下設章、條、款。
2、分章以漢字書寫“第一章總則”,“第二章x x x”??(禁令、守則、規定等無法按章撰寫,可用一、二、三??次序編寫)。
3、章內設條,以漢字“第一條、第二條??”表示-
4、條內設款,用阿拉伯數字“1、2、3??”排列。
5、款內設目,在內容較多的情況下,款內細目以“⑴、⑵、⑶??”排列。
6、規章制度各章、條、款、目應按次序連續排列,各條中的款序只在條內連續。
7、規章制度的第一章應為總則,主要闡述本制度制定的依據、目的、適用范圍等;以后各章為本制度內的具體內容;最后一章為附則,說明本制度解釋權的歸屬,制度開始執行日期及其它有關事項。
第六條規章制度制定的基本要求:
1、管理制度要貫徹國家頒布的有關政策、法令和法規,并與xx公司實際情況相結合。
2、文字表達應嚴謹、簡明、準確、通俗,標點使用應準確,量詞要求精確,避免含義不清、模棱兩可的情況發生。
3、各種術語、符號、代號應統一,有統一國標的應符合國標。
4、規章制度起草、修訂一律用a4紙打印,并提供原稿件,起草部門負責人要簽字,以示負責。
5、字號及字體要求:規章制度的篇名應使用二號黑體加粗、制度名稱使用三號黑體加粗、制度編號使用小四號宋體、章節使用小四號宋體加粗,正文一律使用小四號宋體。
第三章 規章制度的分類和編號
第七條規章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負責分類和統一編號。
第八條規章制度分類、編號后,原則上不作變動;規章制度廢除或機構調整,編號保留待查。修訂制度時改動年份說明替代關系;并對原編號作部分調整。
第四章 規章制度的實施
第九條各項規章制度,由負責制訂的部門組織實施,并定期檢查,總結實施情況。
第十條為保持規章制度的嚴肅性、權威性,各部門要做到有章可循,執章必嚴,各級領導干部應以身作則,模范帶頭,做好表率。
第十一條對因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者,應按制度規定或相應考核辦法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各部門在執行規章制度中,如發現與上級文件有矛盾;或實際情況有變化無法執行時,應及時與具有解釋權的部門聯系,進行處理和解決。
第五章 規章制度的修訂與廢除
第十三條各項規章制度由制訂部門每半年檢查一次。每隔一年由人事行政部組織全面修訂一次。
第十四條有關職能部門對原規章制度進行修訂或廢除,應及時通知人事行政部,以利于做好相應協調工作
第十五條各職能部門對已制訂的規章制度,應主動適應企業改革、發展的變化,了解、掌握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修改意見,以免執行上的困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管理辦法解釋權屬于人事行政部。
第十七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4
某公司員工考核管理規定
第一條考核目的是為了正確把握員工的能力適應性、工作態度及工作效績。在開發人力資源的同時,謀求員工晉升、調動、獎勵及懲處的合理與公正,從而完善公司的激勵制度。
第二條考核程序(略)
2.11季度考核
季度考核的內容涉及:工作質量、工作數量、工作效率、獨立性、成本意識、原則性、精神面貌、學習能力、創新精神和溝通能力等方面。
參加考核的人員包括總部直屬的正式管理人員,各分公司,外設廠和事業部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由其自行考核。
季度考核的答卷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由員工自行填寫;第二部分由員工的直屬上司填寫;第三部分由員的直屬上司與員工面談溝通后填寫。
季度考核結果分為出色、優良、普通和差,四等。對出色和優良等者,公司將在季評結果公布的當月分別獎勵其當月工資總額的10%和5%,對普通等者不作獎懲,對差等者,將扣發其當月工資總額的5%,連續兩次獲差等者將予以解聘。
2.2實習考核
公司聘用的管理人員的技術工人,在試用期結束時,必須進行實習考核。試用期原則上為三個月。如在試用期內員工請假,則試用期時間順延。特殊情況可在部門經理以上級別同意后提前或推后。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個月,最長不能多于6個月。
考核結果分為優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考核成績為優等、一等和二等的立刻轉正。考核成績為三等的將延長試用期三個月,屆時的考核成績不能列人優等,而成績依然在三或四等的.應立刻辭退。考核成績為四等的直接辭退。實習考核成績將錄人人事檔案,作為員工將來晉升、晉級的參考依據。
所有同意轉正的人員將收到人力資源委員會發給的《轉正定級通知單》。
2.3見習考核
任職的所有副經理級及以上人員都需接受見習考核。考核時間為正式下文起6個月。考核結果分為同意轉正和不同意轉正。考核結果為不同意的,將延長見習期3個月,屆時考核結果依然為不同意轉正的將予以辭退,如為提升人員,則降回原職位。
所有執行結果都將由人力資源委員會發文通知相關部門。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規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規章制度體系,使公司規章制度的起草、審核、發布和備案工作程序化、規范化,為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管理提供支撐,參照國家和集團公司、上級單位的相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營業室。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職能部門依據國家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組織起草的,以公司名義印發的有關公司生產經營和資產經營等行為的規范性文件,包括規定、辦法、指導意見以及規則、實施辦法、細則等。技術標準、工作標準和操作規程不在此例。
第四條公司制度的制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合規:以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依據的原則;
(二)體系完整:制度體系要涵蓋公司為實現整體戰略目標而涉及的各項管理職能,盡量做到內容全面;
(三)結構合理:制度體系要分類合理、層次明確,體系內各項制度之間具有內在邏輯關系,有利于理解與執行;
(四)協調統一:制度中有明確的適用條件與適用部門、制度中規定的權責對等清晰,低級制度服從高級制度,避免制度之間的沖突;
(五)功能到位:能滿足公司管理各層面活動的需要;
(六)相對前瞻: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穩定性,不宜經常作原則性變動;
(七)符合實際:適用公司現有的發展階段,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和企業文化,關注公司現階段最核心最緊迫需解決的問題;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綜合辦公室是公司規章制度的綜合管理部門。
第六條綜合辦公室履行下列規章制度管理職責:
(一)組織擬訂公司規章制度建設規劃;
(二)根據規劃督促、檢查、協助各職能部門實施規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
(三)負責對規章制度草案的合法性、規范性進行審查;
(四)建立規章制度臺帳,對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
第七條綜合辦公室承擔規章制度的文字審修、提交會議審議和存檔備案等職責。
第三章 規章制度的格式要求
第八條各部門在完成草案的.草擬工作時,應遵照以下文本格式及書寫規定:
(一)基本格式一般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規則、實施辦法和細則等可直接分條序列。
1.總則作為規章制度的第一章,應對制定目的、依據、適用范圍、主要規范內容或原則等予以明確。其中,依據的主要條款應予以摘錄作為附件明示。
2.分則應通過章節對總則中規定的內容進行細化,包括組織機構及職責、具體規范內容、程序及方法、考核與獎懲等章節。
3.附則中應明確規定解釋權歸屬、實行日期以及相關制度的廢止等內容。
(二)字體及條款項序號格式
1.規章制度名稱的字體為小二號華文中宋,一級章節為三號黑體,二級章節為三號粗楷體,條目名為三號粗仿宋xGB2312,內容為三號仿宋xGB2312。
2.條款項按照第x條、(x)、"x."標示。例如,第五條第二款第三項的序號分別為"第五條"、"(二)"和"3."。
3.規章制度電子版段落間距按照規章制度標題段前1行段后1行,一級章節標題段前1行段后0行,二級章節標題段前0.5行段后0行。標題、內容行間距為1.5倍間距。
(三)文字書寫應符合集團公司、上級單位現行規范及有關技術要求,內容合法、概念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語言簡明。
第四章 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和廢止程序
第一節 立項
第九條各職能部門應根據集團公司、上級單位的要求,結合公司的管理現狀和管理需要,擬定相關制度建設項目計劃,并向綜合辦公室申報備案。
第十條需要制定規章制度的部門,應在年初(原則上為每年3月份前)向公司提出立項申請,填寫《文件立項申請表》(附件1)中以下內容后提交綜合辦公室:
(一)擬編制的規章制度的名稱;
(二)擬編制的規章制度的目的、必要性及主要依據和有關背景材料;
(三)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
(四)起草部門和相關部門的名稱,需要相關部門配合的事宜;
(五)編制規章制度的時間安排。
第十一條申請立項部門的主管領導應審核《文件立項申請表》并簽字。
第十二條綜合辦公室收集《文件立項申請表》并結合公司年度工作安排,對各部門的立項申請進行匯總研究;與各部門及公司主管制度建設的領導溝通后,明確公司本年度出臺的規章制度的名稱、起草部門、完成日期等,編制《公司xx年度規章制度建設任務書》;報領導辦公會審批通過后,以紅頭文件的形式下發并報上級單位企業管理部備案。
第十三條在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對已列入年度計劃因情況變化而無制定之必要,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計劃的,由綜合辦公室與起草部門協商,經公司主管制度建設的領導批準后撤銷或增加該項目立項。
第二節 起草
第十四條《公司xx年度規章制度建設任務書》下發后,承擔起草工作的部門應嚴格按照任務書中的內容及時間安排起草相應的規章制度。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的,應明確一個負責部門,其它部門協助完成。
第十五條公司的規章制度按業務性質,分為綜合管理類和業務管理類。業務管理類管理制度包括: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綜合類管理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和事務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規章制度可按以下進行分類:
(一)規定:對有關工作或事項作出具體規定的文件,重在強制約束性;
(二)辦法:對有關工作、有關事項的具體辦理、實施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的文件,重在可操作性;
(三)制度:要求公司員工共同遵守的準則,是針對某項具體工作、具體事項制定的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
(四)規則:為維護勞動紀律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要求員工遵守的關于工作原則、方法和手續等的條規;
(五)規程:為了使工作按程序進行而制定的一些具體規定;
(六)守則:公司要求其成員遵守的行為準則。
第十七條規章制度草案應對起草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具體規范、解釋部門和施行日期等做出明確規定。
第十八條承辦部門起草規章制度時,涉及其他部門的或與其他部門關系緊密的,起草部門應當充分征求其他部門及主管領導的意
見,相關部門及相關部門主管領導需填寫《意見征求表》(附件4)。
第十九條必要時,規章制度的起草部門可征求其他部門的意見,填寫《意見征求表》(附件4)。
第二十條規章制度的起草部門應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集團公司及上級單位的有關制度,注意與公司現有規章制度的銜接、配套和協調,廣泛聽取部門和員工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征詢意見表等多種形式。
第三節 審查和修改
第二十一條規章制度草案起草完畢,由承辦部門的部門負責人審查,審查后報送承辦部門主管領導審核,并按主管領導的意見進行修改,修改合格后由部門主管領導在《文件審批表》(附件3)中填寫審核意見并簽署姓名。
第二十二條規章制度經部門主管領導審核后,承辦部門將以下資料報送綜合辦公室:
(一)規章制度及電子文本;
(二)《征求意見表》;
(三)《文件審批表》;
(四)規章制度有關背景材料、調研材料以及征求意見;
(五)和討論情況的匯總材料。
第二十三條綜合辦公室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規章制度草案及說明書進行審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集團公司的規定和要求;
(二)與公司現行規章制度有無沖突、重復;
(三)是否正確處理領導、相關部門及員工的意見;
(四)條文結構是否合理、用語是否準確;
(五)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第四節 審議、發布
第二十四條綜合辦公室審查、修改后,將規章制度遞交公司主管制度建設的領導審批,審批通過后由綜合辦公室根據提請公司領導辦公會審定。
第二十五條經審議批準的規章制度,由綜合辦公室進行文字審修后下發執行。需上報上級單位相關部門審批的,經審批通過后予以下發執行。
第五節 修訂、廢止
第二十六條規章制度的修訂和廢止由原承辦部門填寫《文件更改申請表》(附件2)提交綜合辦公室立項、審核后,按本辦法第二章第一至四節規定的程序進行修訂和廢止。
第二十七條修訂規章制度時,應對需要修改的條款在規章制度修改草案說明書中明確說明。
第二十八條現行規章制度被新的規章制度所取代時,應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廢止。
第二十九條規章制度部分條款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必須公布新的規章制度。
第五章 其它規定
第三十條因公司生產經營急需出臺的規章制度,可先制定暫行或試行規定(辦法),在條件成熟后,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三十一條各職能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承辦的規章制度組織培訓學習,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貫徹落實情況每半年向綜合辦公室反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三條公司制定本辦法,需向上級單位企業管理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文件立項申請表》
2.《文件更改申請表》
3.《文件審批表》
4.《征求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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