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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辦法

時間:2023-07-22 10:25:22 曉怡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河道管理辦法(通用11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河道管理辦法,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河道管理辦法 1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通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在長江干流河道安徽段從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動的,按照國務院《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和《安徽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蓄洪區等)管理范圍內開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落實專項管理經費,協調、解決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水工程管理單位(以下稱省水工程管理單位)在所管轄的范圍內,依法行使河道采砂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國土資源、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和配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公安、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聯合執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采砂活動。

  第六條 河道采砂實行統一規劃制度。

  編制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涉河工程安全和河勢穩定的要求,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河道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專業規劃。

  河道采砂規劃涉及鐵路、公路、航道、電力、通信等設施保護范圍的,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淮河干流安徽段(包括潁河茨河鋪以下、渦河西陽集以下河段,下同)的河道采砂規劃,由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會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河道采砂規劃,由省水工程管理單位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省確定的跨設區的市重要河道采砂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一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其他河道采砂規劃,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由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經批準的河道采砂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八條 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采區和可采區;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可采區內年度采砂控制總量;

  (四)可采區內采砂船只或者機具的數量及其采砂能力(功率,下同)控制;

  (五)河道灘地堆砂場的布局及控制數量;

  (六)棄料處理和現場清理、平整要求;

  (七)管理措施。

  第九條 下列區域為禁采區: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庫樞紐、水文觀測設施、涵閘以及取水、排水、水電站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二)河道頂沖段、險工、險段、規劃保留區;

  (三)橋梁、碼頭、航道、電力電纜、通信電纜、過河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四)飲用水源保護區;

  (五)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區域。

  第十條 下列時段為禁采期:

  (一)江河、湖泊等達到或者超過警戒水位時,水庫達到或者超過汛限水位時;

  (二)淮河干流安徽段每年主汛期;

  (三)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時段。

  第十一條 因防洪、河勢改變、水工程出現重大險情、水工程建設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水工程管理單位可以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劃定臨時禁采區或者規定臨時禁采期。

  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將禁采區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并設立明顯的禁采區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區、禁采期進行河道采砂活動。

  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于每年12月31日前確定下年度河道采砂可采區的`具體范圍、年度采砂控制總量、作業方式、作業工具及其數量等,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

  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省水工程管理單位審批發放;其他河道采砂許可證,由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審批發放;涉及航道的,審批發放前應當征求有管轄權的航道管理機構和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河道采砂涉及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河道采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和條件:

  (一)符合河道采砂規劃確定的可采區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總量的要求;

  (三)符合規定的作業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機具的數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

  (五)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設備和采砂技術人員;

  (六)1年內無違法采砂記錄;

  (七)采砂船舶的船舶檢驗證書、船員證書齊全;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采砂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及有關證明材料;

  (二)開采的地點、深度、范圍(附范圍圖);

  (三)開采的時間、種類和作業方式;

  (四)開采量(包括日采量、總采量);

  (五)采砂船舶、機具的基本情況;

  (六)采砂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

  (七)砂石堆放地點、棄料處理及采砂活動結束后現場清理、平整方案。

  申請人提交有關材料復印件時,應當同時交驗原件,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有許可權的,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對屬于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單位許可的,提出審查意見,報有許可權的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單位。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單位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頒發河道采砂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1年。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者開采總量已達到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開采量的,河道采砂許可證自行失效。

  河道管理辦法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管理,確保河道行洪暢通和工程安全完整,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蓄滯洪區)的整治、利用、保護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國家和本省有關航道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河道管理范圍是:有堤防的河道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劃定并公告,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明示界樁。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機關。

  市(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在三門峽庫區范圍內,行使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庫區管理職責及國家流域管理機構賦予的管理職責。

  第五條河道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工程安全、保護水環境和依法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并有權制止和檢舉違反河道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對在河道整治、保護、管理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八條河道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河道工程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暢通。

  第九條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灘地。城鎮規劃的臨河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確定。編制和審查沿河城鎮規劃時,應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水工程和跨河、穿河、臨河、穿堤的建設項目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有管理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并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權限,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在黃河和省際邊界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各類建設項目或者因建設項目需要河流改道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或者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按照有關規定報流域管理機構審查

  。

  (二)在渭河、漢江、洛河、涇河、灃河、嘉陵江、丹江、石頭河、千河、窟野河和紅堿淖管理范圍內修建各類大中型建設項目以及在市(地區)邊界河道修建各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除市(地區)邊界河道外,

  在上述河道修建各類小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報市(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三)在本省三門峽庫區范圍內修建各類大中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征求建設項目所在市(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按照管理權限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修建各類小型建設項目,由省三門峽

  庫區管理機構審查。

  (四)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大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修建其他各類大中型建設項目和中型水工程,由市(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修建各類小型建設項目,由所在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五)在水庫管理范圍內的河道修建各類建設項目,由水庫管理單位提出初審意見,報水庫主管部門審查。其中大型水庫管理范圍內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審查意見,必須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項目申請后,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在六十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建設單位,或者于十五日內簽署初審意見,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

  第十二條經審查同意并批準立項的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并簽訂清障協議。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后六十日內,向審查同意該項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經其檢驗合格后,建設項目方可啟用。

  建設單位在施工期間損壞防洪工程、觀測、管理等設施的,應當負責修復;由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十三條整治河道、修建水庫新增的灘地屬國家所有。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河道整治、河道管理和該項工程的移民安置。

  第十四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自籌資金修建河道工程,但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放線后方可施工。河道工程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驗收管理。

  企業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自籌資金修建河道工程新增的護堤地以外的灘地,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投資者可以依法取得該灘地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權。

  第十五條受益范圍明確的堤防、護岸、水閘、排水等工程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業等單位和農戶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維護、管理和通訊、交通等管理設施的`更新改造。其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河道保護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機構和群眾管護組織。

  專業管理機構的設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群眾管護組織,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沿河鄉(鎮)、村建立管理段、組,落實管護責任。

  第十七條河道堤防護堤地、護岸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主要用于種植防護林、搶險取土、淤背加固堤防、堆放防洪搶險物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

  第十八條河道堤防護堤地、護岸地的范圍,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護堤地寬度:黃河禹門口至潼關段,臨河、背河堤防兩側各寬一百米(從堤坡腳算起,下同)。渭河寶雞峽大壩至咸陽鐵路橋段,臨河二十米,背河五十米;渭河三門峽庫區咸陽、西安市段,臨河二十米,背河五十米;渭河渭南市段,臨河五十米,背河三十米。洛河狀頭水文站

  以下河段,臨河、背河各寬二十米。三門峽庫區南山支流段,臨河、背河各寬十米。漢江平川段從勉縣武侯鎮至洋縣小峽口,臨河三十米,背河十米。

  (二)護岸地寬度:黃河、渭河寶雞峽大壩以下河段、漢江平川段勉縣武侯鎮至洋縣小峽口、洛河狀頭水文站以下河段兩邊從河岸邊沿向外各寬三十米;三門峽庫區排水干溝兩邊從溝沿向外各寬十米,排水支溝兩邊從溝沿向外各寬五米。

  (三)其他河道、河段堤防護堤地、護岸地寬度,由所在市(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護堤地、護岸地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劃定并公告。集體所有土地劃為護堤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從國有灘地中予以調整。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

  黃河、渭河、漢江的堤防安全保護區,分別從臨河、背河護堤地邊沿向兩邊各劃五十米。其他河道堤防安全保護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堤防安全保護區的土地權屬不變,但使用方式應當符合河道堤防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條城鎮河段必須留有護堤地和管護搶險通道。已經占用的城鎮河段護堤地,應當逐步按照城鎮河段規劃退出。利用城鎮河段護堤地,必須經有管理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一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違章丁壩、順壩、圍堤、生產堤、高路、高渠、房屋;

  (二)存放物料,傾倒垃圾、礦渣、煤灰、廢棄土石料和其他廢棄物;

  (三)圍河造田、種植阻水林木和高稈作物。

  禁止墾種堤防或者在堤防和護堤地內挖坑、開口、爆破、打井、挖沙、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墳。

  第二十二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臨時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灘地、水面的;

  (二)修建越堤路、過河便橋、碼頭的;

  (三)打井、鉆探,穿堤埋設管線的;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礦產資源,進行考古發掘,開發旅游資源的;

  (五)其他必須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生產建設活動的。

  第二十三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運砂、石、土料以及淘金等,必須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指定范圍和要求作業,并按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管理費。

  第二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重要河道和重要河段設立固定觀測斷面,對河道斷面、水位、沖淤、河勢變化及堤防、護岸、護灘、險工等進行定期觀測記載。

  第二十五條河道沿岸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組織堤防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個人義務投工、投勞,維修和加固河道工程。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易發生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河段和水庫周邊地帶從事開山采石、采礦、開荒等危及山體穩定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禁止破壞河道測量標志、觀測設備、通訊線路、照明報警器具、工程物料、界樁、里程樁、護堤護林標志、管護房等設施及搶險救生道路。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拆毀舊堤、舊壩、老岸等工程。

  第二十八條禁止影響堤防安全的履帶機動車在堤頂行駛;降雨泥濘期間,禁止車輛通行,但執行緊急任務的防汛搶險、軍事、公安、救護車輛除外。

  第二十九條河道防護林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臨河造防浪林、背河造防汛搶險用材林、堤肩造行道林、堤坡植草皮的原則規劃、營造和管理。鼓勵單位和個人義務營造河道防護林。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河道防護林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搶險的采伐,免征育林基金。

  禁止損毀、盜伐河道防護林。

  第四章河道清障

  第三十條對河道管理范圍內影響河道行洪安全的違章工程、阻水林木、礙洪堆積物等,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防汛指揮機構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建或者清除。逾期不改建又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三十一條對已建成的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管道、碼頭和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涵洞、水閘等建筑物,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責成原建設單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三十二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汛期應當組織巡堤查險,觀測雨情、水情和工程情況;發現險情,即時報告并組織搶護;汛后應當對河道防洪工程進行全面檢查,及時修復水毀工程。

  第三十三條河道堤防的防汛歲修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由各級財政負擔,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灘地、護堤地、護岸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設項目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或者建設項目竣工未經原審查同意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檢驗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或者檢驗手續;對于不符合審查意見的建設項目,

  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違章建筑、存放物料、堆積廢棄物、圍河造田等影響河道行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破壞堤防和在護堤地內從事危害堤防安全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堤防和護堤地,逾期不修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擅自進行生產建設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補辦有關手續;對于不符合防洪規劃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改建,可以處警告、五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運砂、石、土料或者淘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防洪工程造成損毀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易發生地質災害的河段和水庫周邊地帶從事危及山體穩定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破壞河道管理設施設備,擅自侵占或者拆毀舊堤、舊壩等工程,損毀河道堤防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承擔修復責任,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依據本條例對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上、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陜西漢中市城固縣水產站嚴管河道違規捕魚行為

  近期,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河道電魚、使用"絕戶網"捕魚等問題,城固縣水產站積極行動,嚴厲打擊河道違規捕魚行為。

  今年以來,我站在漁業資源及漁業水域保護方面采取了多種措施,在宣傳、執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有個別群眾保護漁類資源和維護水域生態環境的意識不強,在利益的驅使下,使用違規漁具、漁法捕魚時有發生,累禁不止,群眾通過網絡舉報:"河道有人電魚等違規捕魚,漁政不作為",或向漁政部門、政府打電話舉報不斷,政協委員、人大代表在提案、建議中也多有反映,使得漁業主管及漁政監督管理部門極其被動。其原因一是使用的電魚機等漁具易于購買,購置成本低,易于組裝;二是違法人員常常利用執法人員下班時間,夜晚和節假日作業,逃避執法人員的檢查和打擊,特別是夜間進行違法作業更加大了執法過程中的難度和危險性。三是河道違規捕魚地點多,流動性強,且多為當地人員,有時接到舉報,執法人員趕到,河道違法捕撈人員借熟悉的地形,逃之夭夭。

  面對被動局面,城固縣水產站從11月中旬以來,集中力量,嚴管嚴打河道違規捕魚行為,一方面做好預防和執法工作。加強法規宣傳的同時,每天早、中、晚安排漁政人員在漢江、湑水河沿河巡查,在重點區域蹲守,主動出擊,嚴厲打擊。另一方面積極探索管理長效機制。單位領導帶領漁政人員主動同重點河段鎮政府聯系、溝通,積極動員政府、社會力量,齊抓共管。活動開展以來,共出動車輛50余次,人員執法人員80人次,收繳捕魚船只6艘,電魚機8套,小網目網具、地籠等"絕戶網"20張(個)。

  河道管理辦法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保定市城區河道堤防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障防洪安全,發揮城區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區規劃區范圍內所有河道以及依托河道建設的濱河公園。

  第三條保定市建設局是城區河道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河道主管機關),負責城區河道設施建設、管理以及防洪堤的建設維護工作。

  第二章城區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四條城區河道防洪規劃,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編制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區河道的整治與建設,由河道主管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涉及土地變更的,應當征求土地行政管理機關的意見,并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不得在城區河道堤防管理范圍內建設影響河道堤防功能正常發揮和防洪安全的項目。在城區河道堤防管理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等工程,修建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道路、管道、取水口、排水口、纜線等建筑物和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堤防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并與河道主管機關簽訂責任書,確保城區河道堤防功能正常發揮,保障防洪安全。

  建設項目施工期間,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派員到現場監督檢查。

  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地點需要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河道主管機關重新辦理審查手續。

  工程施工影響城區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排灌功能正常發揮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或者停止施工。工程施工現場必須按照責任書的要求進行清理。因施工造成城區河道堤防及其設施損壞的,應當負責賠償。未按責任書要求清理施工現場的,應當交納清理費用。

  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竣工報告、質檢報告、竣工圖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及城建檔案主管機關備案。

  第六條城區河道堤防管理范圍內已修建的閘涵、泵站等設施,由河道主管機關進行管理。產權不明確的,要明確產權并辦理相關權屬移交手續。所涉管道、纜線,由產權單位定期檢查維護,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第七條城市、村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城區河道堤防管理范圍,建設規劃涉及城區河道堤防管理范圍的,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八條在城區河道堤防管理范圍內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

  第三章城區河道保護

  第九條市政府組織三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國土局、規劃局、建設局、水利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城區河道的權屬確認工作。城區河道堤防確權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護岸及護堤地(護堤地范圍從堤腳量起至堤防以外20米)。

  第十條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包括上款中規定的河道確權范圍,以及城區內無堤河道兩側各設5~8米寬的防汛搶險通道作為城區河道管理范圍。

  第十一條在城區河道堤防管理范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必須符合河道行洪、排瀝、輸水、蓄水的要求。灘地的利用,應當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規劃,市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對堤防、護岸和其它水利工程設施造成損壞或造成河道淤積的,應當負責修復、清淤或承擔修復、清淤費用。

  第十三條在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項目審批機關應當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一)在城區河灘地內鉆探、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

  (二)在城區河道內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設施。

  從事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按照準許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進行,并接受河道主管機關檢查監督;對工程設施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四條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加強對城區河流故道、舊堤、既有工程設施的管理。城區河流故道、舊堤、既有工程設施,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毀;確需填堵、占用、拆毀的,必須報上級河道主管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城區河道堤防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設障者在規定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強行清除,并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十六條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和其它跨河工程設施,根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報經市政府批準后,責成設施管理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響防洪安全的,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緊急處理決定。建有水利設施的橋涵以及其它橋涵,均由河道主管機關負責維護與管理。

  第十七條在城區河道上設置臨時排水泵點的,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同意。向城區河道排水,必須服從防汛統一調度和河道主管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城區河道綠化養護與保潔維護管理

  第十八條城區河道的綠化養護與保潔維護工作,由河道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十九條在城區河道堤防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圍墾河道;

  (二)擅自攔河筑壩以及修建阻水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河灘地種植高稈農作物、蘆葦和樹木;

  (四)設置阻水漁具或者其它障礙物,圈占水域養殖、捕魚、炸魚、電魚,在非指定區域釣魚;

  (五)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建筑和生活垃圾等;

  (六)堆放、傾倒、掩埋、私接、排放污染物和生活、工業污水;

  (七)在城區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八)損毀城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設施、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訊照明等設施。

  (九)在城區堤防和護堤地內建房、放牧、開渠、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窖、挖筑池塘、葬墳、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考古發掘以及進行市場貿易活動;

  (十)依樹搭建或者圍圈樹木,利用樹木和設施懸吊、系掛物品;

  (十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雜物;

  (十二)損害花草樹木,采花摘果,采集籽種,踐踏綠地,在建(構)筑物、各類設施以及樹木上涂抹、張貼、刻畫;

  (十三)擅自在公(游)園綠地、甬道行駛停放各類機動車輛;

  (十四)焚燒垃圾、樹葉等雜物;

  (十五)損壞和移動界樁、安全警示標志及各類設施;

  (十六)寵物隨地便溺;

  (十七)擅自游泳、滑冰、劃船及其它娛樂活動;

  (十八)擅自取水引水;

  (十九)擅自啟閉水閘,調控水位;

  (二十)其它損害城區河道、綠化、設施、環境衛生和污染水體的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拒絕、阻礙城區河道堤防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規定的處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河道主管機關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各類設施(不含城市公共管網及公共附屬設施)是指下列專有設施:

  (一)河道設施:河道、護坡、橋梁、涵洞、攔水壩、水閘、泵站及其附屬設施;

  (二)園林設施:花壇、雕塑、噴泉、碑刻、護欄、座椅、廊亭、水榭、甬道、廣場及其附屬設施;

  (三)衛生設施:公廁、垃圾箱;

  (四)照明設施:照明燈、綠化燈、配電室及其附屬設施;

  (五)健身、體育設施;

  (六)其它經營服務設施。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保定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河道管理辦法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護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綜合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河道的保護、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庫庫區、人工水道、行洪區。

  第三條河道的保護、治理和利用,應當服從防洪總體安排,遵循全面規劃、嚴格保護、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河道保護和治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河道保護、治理和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河道管理實行按流域統一管理和區域分級管理相結合的體制。

  流域管理機構在其管轄范圍內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河道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河道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河道管理的宣傳教育,普及河道保護的相關知識,引導公眾自覺遵守河道管理的相關規定。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自覺維護河道整潔。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域岸線保護等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流域管理機構管理的河道,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征求當地人民政府意見后,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編制航運、水力發電、漁業養殖等相關規劃時,應當征求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檔案,加強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設。

  第二章河道保護與治理

  第九條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及兩岸堤防、堤防背水面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等,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

  河道的管理范圍和堤防安全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水利工程土地劃界的有關標準劃定,向社會公告并設立標志。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由流域管理機構會同當地國土、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方案。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河道管理和防洪的需要,組織河道清淤、疏浚,保持河道暢通。

  第十一條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毀江河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確需填堵、占用或者拆毀的,應當科學論證,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城鄉建設不得降低河道水系功能,不得將天然河道改為暗河(渠),不得擅自填堵、縮減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洼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堤岸;確需填堵、縮減或者廢除的,應當科學論證,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城鄉建設不得占用河道灘地,不得將河道灘地作為基本農田或者占補平衡用地。對于長期居住在河道灘地的群眾,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外遷。

  第十三條河道管理范圍內攔水、蓄水工程,應當按照調度方案運行,保證河道合理生態流量,保護河道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要求,并將航道整治方案或者疏浚計劃送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第十五條在界河河道內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應當經毗鄰各方協商一致,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章河道利用

  第十六條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河道資源利用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水產養殖的管理,合理確定水產養殖規模和布局,減少水產養殖污染。河道水產養殖不得妨礙行洪安全和水利工程運行安全。

  第十八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其他跨河、穿河、跨堤、穿堤、臨河、攔河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方案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對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跨越河道空間或者穿越堤防、灘地、河床的建設項目,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項目位置和界限進行審查,項目施工應當按照審查批準的位置和界限進行。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河道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位置、界限及相關措施落實的現場監督管理,并組織專項驗收,專項驗收合格后,建設項目方可投入運行。

  第十九條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利工程設施的,應當采取功能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下列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一)黃河干流及湟水、大通河、渭河(涇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二)除湟水、大通河、渭河(涇河)外的黃河一級支流和嘉陵江、白龍江、西漢水、黑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三)市(州)邊界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四)跨市(州)的同一線性工程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五)大型水庫及下游有城市的中型水庫管理范圍內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石羊河、疏勒河、討賴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查。

  前兩款規定外的其他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四章河道采砂管理

  第二十一條河道采砂規劃應當與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河道整治及航道整治等相關規劃銜接。河道采砂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進行,并保證防洪、通航、漁業生產安全。

  河道采砂規劃中劃定的禁采區、禁采期應當向社會公告。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采期、禁采區進行河道采砂活動。

  在可采區、可采期內因度汛、供水、航運安全調度及應對河道管理緊急情況不宜采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可以臨時采取禁采措施。

  第二十二條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統一發放。

  河道采砂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開采地點、期限、范圍、深度、作業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

  河道采砂涉及其他部門的,由其他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

  在界河河道內未經毗鄰各方達成協議,不得單方面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河道采砂應當隨時轉運或者清除砂石料、棄料堆體,隨時復平采砂坑道,運輸砂石的車輛按指定進出場路線行駛。汛期不得在河床堆放砂石料。河道采砂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平整河道。

  在通航航道進行河道采砂活動應當服從航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條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河道采砂管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物價、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攔水、蓄水工程未按照調度方案運行保證河道合理生態流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天然河道改為暗河(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依照法律程序強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邊界河道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其他跨河、穿河、跨堤、穿堤、臨河、攔河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其工程建設方案未經審查同意或者建設項目未按照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規定的要求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河道采砂結束后未及時清理、平整河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河道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根據管理權限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道研究意義:研究古河道不但可以了解一個地區的河流地貌演變歷史,并且也是研究古地理環境的重要手段。在某些情況下,憑借古河道研究還可以揭示新構造運動的性質和規模。研究一個地區的古河道,了解河床演變的特征與規律,有助于對那個地區河道根治方案的制定。埋藏古河道常是地下水富集帶,有時也是石油天然氣的儲層。

  平面形態較順直的單一性河道。彎曲系數一般

  河道管理辦法 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并保護城鄉水環境,發揮河道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包括湖泊、湖蕩、人工水道、水庫、行洪區、滯洪區)及其配套工程。

  本辦法所稱河道及其配套工程(以下簡稱河道工程),是指河床以及直接依附河道興建的堤、壩、防護林草、護坡、青坎(平臺)、涵、閘、泵站等與河道配套發揮作用的除害興利水工程。

  第三條 河道工程按照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四條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工程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環境質量負責。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河道均應當明確綜合治理責任人,對河道水生態、水環境持續改善和斷面水質達標負領導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轄區內河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主管機關,負責河道的統一監督和管理;河道管理機構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河道的日常管理。

  發改、規劃、交通、建設、環保、國土、農林、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機構,加強河道工程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確保河道工程安全運行。

  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政監察機構,配備水政監察人員和執法工具,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維護水環境和依法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河道管理的行為進行舉報。

  對保護河道、維護水環境和防汛搶險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河道規劃和整治

  第八條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道分級管理權限,會同規劃、國土、交通等有關部門編制水系規劃等河道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水系規劃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城鄉規劃,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防洪排澇標準及其他有關技術規定。

  揚州市城市規劃區內水系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建設、國土、交通等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有關部門編制或修改各類規劃涉及河道的,按照規劃審批權限,應當事先征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系規劃提出河道規劃控制線方案,并經規劃部門確認為河道藍線后,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的工程,以及涉及河道的各類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河道規劃控制線實施。

  第十條 河道規劃控制線范圍內的土地,由國土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劃定為規劃保留區,并予以公告。

  規劃保留區內一般不得建設與防洪無關的工礦企業和工程設施。確需建設的,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應當提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調整規劃并出具意見。

  第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系規劃制定河道整治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對嚴重影響防洪排澇、水質、水系溝通和景觀的河道,應當優先安排整治。

  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并按照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因河道整治增加的土地,應當按照規劃安排使用,其土地出讓收益應當用于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二條 交通部門整治航道,應當符合河道水系規劃和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河道保護

  第十三條 河道工程管理范圍:

  (一)河道: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含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已有規劃的,河道管理范圍為規劃確定的控制線范圍;尚未編制規劃的,管理范圍為水域、灘地及河口兩側各五米至十米,或者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設計洪水位確定。

  (二)河道的堤防:

  省管以上河道堤防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市管河道的堤防:按征地紅線確權范圍確定,但背水坡堤腳外不得少于十米。處于城鎮段的河道堤防,在確保防洪安全和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其管理范圍可以作適當調整。

  其他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圍,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第十四條 在河道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損毀閘壩、泵站、護岸、排水渠系等河道工程及機電設備、水文水質監測和測量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二)在堤防和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坑、埋葬、建窯等行為。

  (三)在行洪、排澇、送水河道和渠道內種植高桿植物和設置影響行水的建筑物、障礙物、魚罾魚籪。

  (四) 堆放、傾倒、掩埋垃圾、渣土、廢液或其他廢棄物,向河道中傾倒泥土、排放泥漿。

  (五)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有毒有害物品的車輛、容器。

  (六)盜伐、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

  (七)其他對河道工程正常運行、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和水環境造成影響的活動。

  第十五條 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等,河道主管機關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河道工程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

  河道堤防安全保護區范圍:

  (一)長江主江堤背水坡有順堤河的,順堤河以外一百米至二百米;沒有順堤河的,堤腳外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

  (二)一般江堤:兩側堤腳外各五十米。

  (三)其他河道堤防按照等級劃定安全保護區范圍:一級河道堤防管理范圍外二百米;二、三級河道堤防管理范圍外一百米;四、五級河道堤防管理范圍外五十米。

  第十六條 在河道堤防安全保護區范圍內禁止擅自進行打井、鉆探、爆破、開采地下水資源、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確需從事上述活動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七條 禁止圍湖造地。禁止在河道湖泊內采用圈圩方式從事水產養殖。

  第十八條 禁止擅自填堵河溝塘壩等水域。確需填堵的,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等效等量原則就近興建替代工程或采取功能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禁止擅自填堵、占用或拆除江河故道、舊堤和原有防洪工程設施。確需填堵、占用或拆除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保等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水功能區劃,擬定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水功能區劃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備案。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劃要求,定期對水功能區水量、水質進行監測,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向環保部門提出該水域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第四章 河道分級管理

  第二十一條 我市境內河道工程分級管理權限如下:

  (一)長江、淮河入江水道、京杭大運河(包括高水河)、泰州引江河、里下河腹部地區湖泊湖蕩、白馬湖、寶應湖、高郵湖、邵伯湖、中型水庫等河道工程,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流域管理機構或省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

  (二)除國家和省管理之外的區域性河道、揚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骨干河道、縣際邊界河道、跨縣重要河段及小(一)型水庫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除市河道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閘站外,高郵湖控制線、高郵河湖調度閘、瓜洲閘、泗源溝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度。具體市管河道工程名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三)市區內河道工程的日常管理,按照揚府辦發[20xx]89號文件的規定,結合目前的管理現狀,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相關部門和機構負責;今后若需調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四)其他河道工程分級管理權限由各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河道工程,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授權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河道的統一規劃和管理技術要求實施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管河道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占用堤防、岸線、水域的審查,工程管理狀況的檢查監督;除省、市河道管理機構直接實施管理的外,其他市管河道工程,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施具體管理,負責維修、養護,確保河道工程安全運行。

  河道管理辦法 6

  秋季開學天氣依然炎熱,學校又無生活用水,一些學生私自到河里、灣邊,池塘中游泳,造成溺水甚至危及生命,開學,我校組織了“校外巡河隊”往返于河邊,各村的池塘、河溝,保證學生安全。

  1、積極做好宣傳,學校已通過主題班會、學校集會、黑板報、宣傳欄、學校廣播等多種形式做好假期的安全準備工作,并與家長簽訂安全協議書。

  2、各班組織安全小組,選出小組長,讓學生管理學生,發現問題及時反映給值班教師。

  3、每天兩名值班教師不定時到彌河邊巡視,發現到河邊玩耍、游泳的.同學及時制止,并通知家長,確保學生安全。

  4、查清各村的池塘、河灣的具體位置,由各村的教師劃片分工負責,每天不定時,不定次巡視。

  5、在一些曾經發生過溺水事故的地帶設置安全警示牌,以警示學生注意安全、珍惜生命。

  6、動員社會各界參與學校安全管理,派出所、村委以及社會各界群眾發現學生有不安全行為及時制止并與學校取得聯系。

  河道管理辦法 7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確保水利工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度》、《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若干規定》、水利部等部門《河道采砂收費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管理范圍內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動。

  在水庫、人工水道從事采砂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市國土、安監、環保、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并配合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四條河道采砂實行統一規劃制度。

  河道采砂規劃,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政府批準。河道采砂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確需修改時,應當依照上述規定報批。

  第五條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采區和可采區;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可采區內年度采砂控制總量;

  (四)可采區內采砂船只或者機具的數量及其采砂能力(功率,下同)控制;

  (五)河道灘地堆砂場的布局及控制數量;

  (六)棄料處理和現場清理、平整要求;

  (七)管理措施。

  第六條下列區域為禁采區: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庫樞紐、水文觀測設施、涵閘以及取水、排水、水電站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二)河道頂沖段、險工、險段、規劃保留區;

  (三)橋梁、碼頭、航道、電力電纜、通信電纜、過河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四)飲用水源保護區;

  (五)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區域。

  第七條下列時段為禁采期:

  (一)江河達到或者超過警戒水位時,水庫達到或者超過汛限水位時;

  (二)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時段。

  第八條因防洪、河勢改變、水工程出現重大險情、水工程建設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劃定臨時禁采區或者規定臨時禁采期。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禁采區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區、禁采期進行河道采砂活動。

  第九條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采砂規劃,于每年11月30日前制定下年度河道采砂計劃,并予以公告。采砂計劃包括可采區的具體范圍、年度采砂控制總量、作業方式、作業工具及其數量等。

  第十條河道采砂權實行有償出讓。

  河道采砂權出讓工作,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年度開采計劃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河道采砂權出讓,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采砂單位或個人。

  采砂控制總量2萬立方米以下的河道采砂權出讓,可以由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通過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采砂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河道采砂權出讓,須編制出讓方案,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由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組織實施的河道采砂權出讓,須編制出讓方案,報經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

  第十三條出讓方案應包括出讓方式、地點、范圍、開采量和時限、招標標底或拍賣起始價、競買保證金等內容。

  招標標底、拍賣起始價按照砂場位置、砂質、開采難易程度、市場價格等因素測算確定。

  第十四條河道采砂權出讓應當在招標、拍賣前20日發布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砂場位置、現狀、開采量、開采時限、通行道路、采后現場整理措施等;

  (二)競買人資格條件和申請時應提交的書面材料;

  (三)招標、拍賣時間、地點、競價方式、保證金數額;

  (四)確定中標人或競得人的方法;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申請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及有關證明材料;

  (二)開采的時間、種類和作業方式及日采量;

  (三)采砂船舶、機具的基本情況;

  (四)采砂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

  (五)防止水體污染方案;

  (六)砂石堆放地點、棄料處理及采砂活動結束后現場清理、平整方案;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請人提交有關材料復印件時,應當同時交驗原件,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并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七條以招標方式出讓河道采砂權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實施,確定采砂單位或個人。

  第十八條以拍賣方式出讓河道采砂權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確定采砂單位或個人。

  第十九條中標人或競得人在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約定的付款期限內一次性支付成交價款及河道采砂管理費、礦產資源補償費、保證金后,方可到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二十條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全額上交市財政,實行專戶管理。扣除河道采砂權出讓前期工作經費后,剩余價款,河道、小型水庫按市、鎮(街道、園區)、村4∶2∶4比例分配,國有大中型水庫按市、水庫管理單位2∶8比例分配。

  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組織出讓的,出讓價款歸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村委。

  河道采砂管理費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市砂銷售價格的25%計收。

  河道采砂管理費、礦產資源補償費上交市財政,納入專戶管理。

  第二十一條采砂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開采面積每畝預繳保證金3000元。需增設輔助設施(道路、坡道、路口等),按略高于恢復工程標準的費用增加保證金數額;在國有大中型水庫內采砂,保證金數額為20萬元;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采砂,保證金數額為5萬元。

  保證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

  第二十二條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6個月。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者開采總量已達到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開采量的,河道采砂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條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確定的地點、范圍、開采總量、采砂能力、作業方式和期限等進行開采;需要改變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事項的`,應當重新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

  采砂許可證應當存放在采砂現場備查。禁止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采砂許可證期滿或批準范圍內砂石開采完畢,采砂單位或個人應當停止采砂行為,并對采砂河段進行恢復治理平整。恢復治理平整經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驗收合格后,全額退還保證金;驗收不合格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五條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采砂的;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的;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定采砂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度》、《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若干規定》實施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拒不停止違法采砂行為、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由市水利、國土、安監、環保、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執行已經批準的河道采砂規劃、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規劃或者違反河道采砂規劃組織采砂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亂或者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

  (四)在河道采砂管理中未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和標準收費的;

  (五)貪污、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的;

  (六)在河道采砂管理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年8月15日市政府發布的《市河道采砂管理制度(試行)》同時廢止。

  河道管理辦法 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興利除害,充分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同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

  第三條 河道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區域責任制。

  市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河道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市河道的統一規劃、統一管理。

  區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主管機關。

  市、區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河道主管機關負責有關的河道管理工作。

  沿河各單位按照市河道主管機關劃定的河段實行區域責任制。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河道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五條 城市防洪與城市建設,應統籌規劃、同步實施。

  第六條 對嚴格執行本辦法,在河道綜合治理與管理上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河道主管機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河道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市、區河道主管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專門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實行河務監理制。

  口泉河、十里河、御河及其支溝,由市河道主管機關管理。

  淤泥河、萬泉河、飲馬河、圈子河、甘河及其支溝,由區河道主管機關管理。

  實行區域責任制的沿河各單位,按照市河道主管機關的統一規劃,承擔河道的清障、防護工程的加固維修、防洪搶險等任務。

  第八條 市、區河道管理機構要確保河道、堤防工程的安全完整,充分發揮工程效益,開發利用水土資源。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對河道、堤防和護岸工程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糾正違章行為,及時反映情況。

  (三)及時掌握汛期的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保證通訊暢通,做好防汛、渡汛工作。

  (四)管理河道砂、土資源,按照規定向開采單位或個人征收管理費。

  (五)負責河道防護設施的安全保護工作。

  (六)總結推廣河道管理經驗,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章 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九條 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河道的綜合治理規劃,符合本市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

  第十條 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穿堤、穿河、跨河、臨河的建筑物及設施,須按本市規定的防洪標準設計,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建設項目批準后,建設單位應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工程竣工后,河道主管機關應參加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使用后,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確保防洪安全。

  第十一條 未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的已建的河道沿河工程,應向河道主管機關申報登記,由河道管理機構按河道堤防安全標準進行檢查,不合格者要在限期內改建或拆除。

  第十二條 護堤、護岸林木,由河道管理部門統一規劃,組織營造。單位和集體營造的護堤、護岸林木,實行誰造誰管誰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壞。

  第四章 河道保護與清障

  第十三條 有堤防的河段兩岸堤防之間、兩岸堤防及護堤地5米之內為河道管理范圍。無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圍按設計洪水位確定。

  第十四條 嚴禁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洪水位樁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水文觀測、測量等設施。

  第十五條 河流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未經市河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填堵、占用或拆毀。

  第十六條 向河道排放污水、廢液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標準,在向環保部門申報之前,應征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

  第十七條 嚴禁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

  (一)傾倒礦渣、煤矸石、泥土垃圾等廢棄物。

  (二)建房、開渠、打井、挖窖、葬墳、修建圍堤、種植高桿作物。

  (三)燒制土焦、加工預制構件、擺攤設點和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第十八條 未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爆破、鉆探、挖筑魚塘、考古挖掘和在河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堆放物料。

  第十九條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障”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責令設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的,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強行清除,清障全部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五章 防汛與抗洪

  第二十條 本市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和參加防汛、抗洪、搶險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防汛工作應當貫徹集中領導、統一指揮與區域責任制相結合的原則,所有駐地單位都必須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統一調度,聽從指揮。

  第二十二條 在汛情緊急的情況下,對一切影響泄洪的建筑物及各類設施,市防汛指揮部有權作出緊急處理決定。在其管轄范圍內調用所需的物資、設備和人員,事后應當及時歸還或者給予適當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蓄洪、分洪和滯洪命令的執行。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 河道堤防歲修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由市、區財政負擔,列入市、區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十四條 受益范圍明確的堤防、護岸、排澇工程,其修建、維護、加固、歲修費用,按“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由受益范圍內的單位承擔。專為保護某一企業修建的防洪、排澇工程,由該企業投資。

  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須按照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進行,并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管理費。收費的標準和計收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凡對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壞或造成河道淤積的,由責任者修復或清淤,一切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二十七條 市、區河道主管機關收取的各項費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設、管理、維修和設施的更新改造。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使用,任何部門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二十八條 市、區政府應組織堤防保護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義務出工,對河道堤防工程進行維修和加固。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下列條款的,市、區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

  (一)阻撓河道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視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之規定予以處罰。

  (二)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洪水位樁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水文觀測、測量等設施的,承擔修復和賠償責任,并處警告和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經市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擅自填堵、占用或拆毀河流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的,除責令其采取補救、恢復原狀外,并處警告和2019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向環保部門申報批準和未經河道主管機關同意,向河道排放污水、廢液的,除繳納排污費外,還須承擔治理、賠償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責任。

  (五)向河道管理范圍內傾倒礦渣、煤矸石、泥土垃圾等廢棄物的,除責令其清理外,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房、開渠、打井、挖窯、葬墳、修建圍堤、種植高桿作物的,除責令其補救、恢復原狀外,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燒制土焦、加工預制構件、擺攤設點和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處100元以上、2019元以下罰款。

  (八)未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爆破、鉆探、挖筑魚塘、考古挖掘和在河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堵放物料的,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限期清理外,處500元以上,2019元以下罰款。

  以上各項罰款,應全部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者負責賠償。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本級政府申請復議,接受復議申請的政府,須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河道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位上的權利、營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之日起施行。

  河道管理辦法 9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已經20xx年11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通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福建省防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挖砂、石、土等活動。

  第三條河道采砂實行統一管理、全面規劃、總量控制、科學采挖。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航道管理機構負責通航水域航道管理工作。公安機關負責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河道采砂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條河道采砂依法實行規劃制度。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一、二、三級河道采砂規劃,經征求航道管理機構和海事管理機構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批準前,應當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四、五級河道采砂規劃,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條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采區和可采區;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總量;

  (四)可采區內采砂船只的控制數量;

  (五)沿河兩岸堆砂場的控制數量及布局。

  河道采砂規劃一經批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河道采砂禁采區、可采區及時公告,并設立明顯標志。

  第七條經批準的河道采砂規劃,不得擅自修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修改的,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一) 防洪、通航安全需要;

  (二) 水工程或者橋梁等涉河工程設施出現險情;

  (三)水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或者發生泥石流、塌方等地質災害;

  (四)其他確需修改的情形。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臨時不宜采砂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規定臨時禁采期或者劃定臨時禁采區,并予以公告:

  (一)水情、工情、汛情、風情發生重大變化;

  (二)航道管理需要;

  (三)發生地質災害;

  (四)其他特殊情形。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河道采砂規劃,于每年12月依法公告下年度河道采砂可采區的具體地點、年度采砂控制總量、開采范圍、作業方式、作業工具及其數量等。

  第十條河道采砂依法實行許可制度。河道采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許可并發放許可證。

  經營性河道采砂,有兩個以上申請人提出河道采砂申請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方式作出許可決定。

  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河道采砂許可分級管理權限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河道采砂許可實行統一辦理制度。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河道采砂申請書。

  屬于經營性河道采砂,或者與第三方有利害關系,或者使用船舶采砂的,還必須提交相應的營業執照,與第三方達成的協議或者有關文件,船舶登記證書、檢驗證書和船員適任證書。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河道采砂許可申請后,對屬于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發證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轉報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或者收到轉報的河道采砂許可申請之日起5日內,征求海事、航道管理機構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海事、航道管理機構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部門及機構的審查意見之日起15日內,對河道采砂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發給河道采砂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河道采砂許可辦理情況書面告知海事、航道管理機構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在通航水域進行河道采砂的,申請人應當依法到海事管理機構辦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后,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河道采砂申請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審批、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

  (一)符合河道采砂規劃確定的可采區、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總量要求;

  (三)符合可采區作業工具控制數量要求;

  (四)符合規定的開采地點、開采范圍、作業方式;

  (五)砂石棄碴處理方案和度汛措施符合防洪、通航安全要求;

  (六)使用船舶采砂的,船舶登記證書、檢驗證書、船員適任證書齊全;

  (七)從事經營性采砂的,有營業執照,且經營范圍符合規定。

  第十六條河道沿岸村民個人自用少量砂石需要到可采區采砂的,免辦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因整修河道堤防進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河道需要采砂的,應當經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涉及航道的還應當征求航道管理機構意見;航道管理機構整治航道需要采砂的,應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海事管理機構因臨時性應急通航安全需要組織采砂的,應當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門。

  因吹填造地從事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申請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十八條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開采地點、開采期限、開采范圍、年度采砂控制總量、作業方式、作業工具及其數量進行采砂,并及時清除砂石棄碴;在進行采砂時,應當對所開采范圍設置標識。

  第十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采期或者禁采區進行河道采砂活動。

  在禁采期間,采砂船舶應當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停泊;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河道采砂可采區、禁采區河床變化進行定期監測。經監測發現河床發生重大變化,對河道防洪、通航及其相關工程設施或者橋梁等涉河工程構成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及航道、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采取相應措施,及時排除隱患。

  第二十一條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者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雖尚未屆滿,但經監測已達到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開采量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注銷其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必須繳納的河道采砂管理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由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收取。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采砂活動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持有河道采砂許可證進行采砂;

  (二)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砂;

  (三)是否按照規定堆放砂石料、清除砂石棄碴;

  (四)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通航水域河道采砂船舶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和水上安全監督管理,保證船舶作業和停泊安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公安、交通等部門及海事管理機構建立協作機制,定期開展執法巡查。發現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采砂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非經營性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及時清除砂石棄碴,逾期不予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逾期不清除砂石棄碴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雖持有河道采砂許可證,但在禁采期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非經營性的,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繳,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應繳納的河道采砂管理費、礦產資源補償費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采砂經營活動中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擾亂市場秩序的;

  (二)阻礙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海事、航道管理機構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審批、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

  (二)對違法采砂行為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三)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執法巡查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亂或者造成重大責任事故;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河道管理辦法 10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持環境衛生,共同創造良好而和諧的生態環境,特制訂河道日常巡查監管制度。

  一、河道巡查監管工作由負責,每周不定期進行巡查;

  二、日常巡邏主要沿各自負責河道進行,做到巡查到位,無視線死角。

  三、每次必須全面檢查本崗所負責的巡查路線,注意河道內、河道兩岸的'環境衛生等情況,并做好書面巡查記錄;

  四、在巡查過程中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如遇不聽勸阻,自己不能處理的,要第一時間報告該河段河長或者段長,并及時向街道主要領導報告;

  五、遇到突發事件(如大面積污染等),首先要制止事態的發展,并迅速向有關部門及領導報告。

  六、要認真做好河道日常巡查工作,街道要不定時地進行檢查。

  河道管理辦法 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掌握和收集高速公路路況信息,維護公路路產路權,及時發現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情況,確保公路安全暢通,促進公路日常養護巡查的規范化、標準化,結合我團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巡查內容

  第二條日常巡查范圍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橋隧構造物、沿線設施。

  第三條路基巡查內容:主要巡查路基穩定性,邊坡水毀

  情況,路肩是否有雜物堆積,排水設施是否齊全暢通,擋土墻等路基構造物是否發生位移變形等。

  第四條路面巡查內容:主要巡查路面有無影響交通安全的堆積物、拋撒物、油污、積水、積雪等。路面是否有新出現影響交通安全的坑槽、擁包等明顯病害。

  第五條橋隧構造物巡查內容:主要觀測橋面鋪裝有無損壞,伸縮縫、泄水孔有無堵塞,上下部結構有無破損、變形,橋梁欄桿、橋頭示警樁、橋名牌、限載標志等是否齊全整潔完好,橋下河道是否有非法挖砂取土等現象。檢查隧道有無明顯滲水、燈光設施是否完好,隧道洞口上方邊坡是否存在落石、積冰、積水,圬工體是否破損,吊頂及內裝是否清潔、脫落,突起標志是否損壞或表面臟污影響使用功能。

  第六條沿線設施巡查內容:主要檢查護欄等防護設施有無缺少損壞,各種交通標志標線(含凸起路標)有無殘缺、變形、歪斜、污染、顏色不鮮明,可變信息板有無故障,里程碑、百米樁、輪廓標、

  防撞桶等設施有無缺損、褪色、剝落和污染等情況。檢查公路沿線綠化植物的撫育管理,記錄新發現的缺株、死株、病蟲害、妨礙視距、影響交通安全、遮擋標志牌等情況。

  第三章巡查要求

  第七條加強對巡查人員的.培訓,巡查人員應掌握巡查的內容和方法,具備一定的公路養護管理業務知識和技術技能及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八條巡查人員應本著全面、細致、負責的工作態度進行公路巡查,對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的人和事,堅持原則,大膽管理,及時上報。

  第九條高速公路巡查頻率每周不少于2次,每月不少于10次,巡查時間要求每天不少于6小時,在汛期、冬季清雪防滑及重大活動期間,適當加大巡查頻率和巡查時間。

  第十條巡查人員在進行巡查工作時,必須著安全標志服,攜帶米尺、相機、巡查記錄等用品。

  第十一條巡查過程中應詳細記錄病害發生的具體位置,準確描述發現的問題,巡查結束后,及時做好交接工作,嚴禁偽造巡查記錄。

  第十二條巡查中發現的堆積物、拋撒物、油污、積水、積雪等能清除的必須立即清除,不能立即清除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清理。對路面坑槽、擁包、防撞護欄損壞等病害應按修復時限要求完成。

  第十三條巡查應由專人記錄巡查情況,巡查結束后應盡快整理、匯總巡查記錄,并通知有關部門采取相應的養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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