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1
第一條 根據《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六發〔20xx〕3號),市財政設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充分發揮專項資金使用,促進各地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解決影響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發展的面上農田水利問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用于國家農田水利項目配套,或采取獎補的方式管理使用,支持各縣(區)根據實際開展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重點內容為農村溝(渠)河清淤、塘壩擴挖、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機井建設與修復、小型水源及灌溉工程建設、田間水利工程建設與維護等。
第三條 各地開展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應遵循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建管并重的原則,所建工程必須符合縣(區)級水利建設規劃,并與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 縣(區)級水利部門、財政部門負責農田水利工程的規劃設計、組織實施、資金管理和驗收自評工作,并對所建工程的質量、成效和所報參加考評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五條 各縣(區)水利(水務)局、財政局負責對所轄區域農田水利建設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并負責對所轄區域進行自評,自評結果報送市水利局、市財政局。市水利局、市財政局負責考評、獎補。獎補工作按照先建設、后考評、再補助的程序進行。
第六條 考評主要內容:縣(區)級組織領導、資金投入、完成工程量、工程建設質量、一事一議開展水利建設情況、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情況、農田水利工程管護責任主體和制度落實情況以及工程效益等。
第七條 考評程序:考評采取各縣(區)年初編報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實施方案,年內組織實施,次年上半年考評、獎補的辦法。
(一)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縣(區)級農田水利規劃,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年度實施方案的編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后組織實施。
(二)各縣(區)于次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農田水利建設情況報市;市級水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對各縣(區)的農田水利建設情況進行驗收和考評,于5月底前確定考評獎補等次。
(三)對于驗收考評中發現或接舉報經查實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獎補資格并通報批評。
第八條 獎補原則及等獎:
(一)按照先干后補、多干多補、不干不補的原則進行獎補。全市共設一等獎1個、二等獎2個、三等獎3個、鼓勵獎1個。農田水利建設效果不顯著的',不予獎補。
(二)市水利局、市財政局根據考評結果確定各地的獎補等獎和數額,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市財政局、市水利局于7月30日前下達獎補資金。
第九條 資金使用管理:
(一)市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使用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
(二)市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重點用于對本辦法第二條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內容的補助。具體用途:
1、工程建設材料費;
2、工程機電設備費;
3、施工機械作業費;
4、項目管理費。工程設計、技術咨詢、項目論證審查和信息服務支出。
(三)項目縣(區)項目管理費可以按照不超過獎補資金總額1%的比例提取。
(四)市級農田水利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平衡預算;
2、償還債務;
3、發放人員工資補貼;
4、修建樓堂館所;
5、大中型基建項目;
6、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7、與農田水利建設管理無關的支出等。
(五)資金使用管理中如出現違規違紀行為,必須限期整改,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管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省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省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一條 各縣(區)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2
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建設旅游經濟強省的若干意見》(浙委〔20xx〕23號)的要求,為落實旅游經濟強省政策,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專項資金是省委、省政府為加快旅游經濟強省建設而設立的,由省財政廳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第二條: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支持對全省及地方旅游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旅游規劃的編制;
(二)支持重點旅游項目的建設及特色旅游項目的開發;
(三)支持有利于資源整合、區域聯動,對發揮整體效應有促進作用的旅游基礎設施建設;
(四)支持旅游信息化建設、旅游人才的培養和旅游院校的建設;
(五)支持有特色的重點旅游商品的研發。
第三條:專項資金補助方式
(一)專項補助。用于重點旅游規劃的編制以及社會效益明顯、對全省旅游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旅游專項設施的建設。
(二)貸款貼息。用于經濟效益好、還貸能力強的項目,特別是有特色、上品位,列入國家和省重點工程項目的貸款貼息。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申報和審批
(一)申報時間為每年的6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市、縣(市、區)凡申請專項資金的,須由同級財政部門和旅游局(委)聯合上報書面申請報告,并分別報送至省財政廳、省旅游局,其中縣(市、區)申請補助的還應同時抄送所在市財政局、旅游局(委)。
(三)申報材料包括:財政局和旅游局(委)聯合報送的申請報告一式兩份;《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報告書》(格式附后)一式兩份。其他輔助資料包括:旅游建設項目須提交計劃部門立項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配套資金承諾書、初步設計方案及其它有關材料;旅游規劃、旅游基礎設施及公益性旅游專用設施建設須事先將立項報告報送省旅游局。
(四)省旅游局負責全省專項資金申請的匯總初審工作,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根據初審和考察結果草擬年度專項資金初步分配方案,報省財政廳審核確定后,由省財政廳和省旅游局共同下達資金分配文件。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申報、逐項核實、專款專用、跟蹤反饋”的管理辦法。
(二)各級財政部門在收到專項資金補助文件后,應及時將經費核撥給用款單位。
(三)用款單位應加強對省下撥專項資金的管理,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切實發揮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確保專項任務的順利完成。市、縣(市、區)財政、旅游部門應在專項資金下達后的次年3月底前向省財政廳、省旅游局報送資金使用管理及項目進展的有關情況。
(四)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省財政廳、省旅游局應不定期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五)對認真組織實施并圓滿完成專項任務的市、縣(市、區),在以后的專項資金安排上優先考慮;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省財政廳和省旅游局將暫停核批新的補助項目,并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附則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旅游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3
XX公司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為合理、有效、規范使用專項資金,完善專項資金管理流程,確保財政性資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據國家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制度及公司相關資金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定,請各部門及分子公司遵照執行。
一、專項資金的概念
專項資金指公司從特定資金來源形成的,或向國家、省、市相關職能管理部門進行具有特定用途的專項申請,獲得批復或批準,并劃撥到公司賬戶的資金。
二、專項資金的類別
專用基金、專項撥款、專項資金和專項借款。
三、專項資金的管理要求
1、各項專項資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須符合國家及相關直屬部門管理規定。
2、對各種專項資金要單獨核算,劃清與生產經營資金開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責任制,明確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提高使用效率。
4、在資金使用上,要堅持專款專用,量入為出的原則,使各項專用資金正確使用并達到預期目的。
5、建立好專項資金使用臺賬,加強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及使用監督管理。
四、專項資金各管理部門職責
1、財務處負責專項資金的銀行開戶、劃撥、審核、支付,資金預算、決算的編制,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的審批、監督與審查,以及各項專用資金的匯總與分析。
2、項目申請單位根據項目歸口部門,負責各個專項資金項目可行性論證與可研的編制,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備案、申請及報批工作,負責專項資金對應項目評價、驗收與對外對上匯報工作,負責對項目承擔單位專項資金的申請進行指導,提供技術支持等。
3、項目承擔單位
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項目的前期組織、項目試驗、生產運營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資金使用臺賬的建立及情況說明,進行資金使用各階段的小結及統計,負責項目運行各階段的總結及數據統計工作,做好項目驗收準備工作。
4、其他各相關部門
根據歸口及部門職責,負責專項資金項目運行各過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項目委托外協、項目材料采購、證照申辦、運營管理等。
五、專項資金的管理流程
1、論證密切關注相關國家規定及相關行業信息,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項目,由項目申請單位牽頭,組織相關技術經濟部門、實施單位等進行項目篩選及論證,就符合條件的項目組織材料及項目可研報告。
2、申請/報批由項目申請單位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申報材料,形成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報送相關歸口管理部門,并就項目進展進行全程聯系及跟蹤,定時向公司匯報進展,對獲批項目及時移交集團公司財務及項目執行單位。
3、劃撥/審批財務處在接到相關批復文件后,負責向專項資金劃撥部門提供企業專項資金指定帳戶,并及時到各級財政部門跟蹤專項資金到位情況,完善相關劃撥手續。按照專項資金申報項目,由專項資金項目使用部門按公司資金管理規定程序進行資金申請,投入項目運營。
4、使用專項資金使用嚴格按項目資金申報計劃執行,公司自有資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優先使用專項資金。財務處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指定專人建立臺賬,并跟蹤、監控專項資金的全程使用,定期進行資金使用的匯總、分析。專項資金項目工程(或試驗)完畢及時按規定辦理工程決算與財務結算,保證專項資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5、監督公司專項資金的使用與管理部門均為專項資金的監督部門,有權及有責任對專項資金的審批與使用進行監督。
同時公司審計處定期、不定期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或全面檢查,并就具體情況向公司報告。對檢查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歸類,提出整改、完善意見,保證專項資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6、驗收專項資金項目要按申請計劃推進,按時完成建設(或試驗)任務,達到申請報告中預期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同時由項目申請單位會同項目承擔單位、財務處及其他相關部門,開展項目竣工(結體)驗收工作,對項目進行專項評價,并組織開展工程結算與財務結算相關工作。
按期準備好專項資金使用全程項目進展、資金使用、項目驗收、項目評價材料,接受專項資金的審批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的檢查,保證資金專款專用,維護公司形象與利益。
六、本管理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4
為充分發揮縣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作用,促進各地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解決影響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發展的農田水利問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根據《中共舒城縣委舒城縣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加快水利改革發展決定的實施意見》(舒發[20xx]8號),《六安市市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六發[20xx]3號),特制定《舒城縣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根據《中共舒城縣委 舒城縣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加快水利改革發展決定的實施意見》(舒發[20xx]8號),縣財政設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充分發揮專項資金使用,促進各地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解決影響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發展的面上農田水利問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用于國家農田水利項目配套,或采取獎補的方式管理使用,支持各鄉鎮根據實際開展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重點內容為溝(渠)河清淤、塘壩擴挖、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機井建設與修復、小型水源及灌溉工程建設、田間水利工程建設與維護等。
第三條 各地開展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應遵循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建管并重的原則,所建工程必須符合縣級水利建設規劃,并與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 縣級水利部門、財政部門負責農田水利工程的規劃設計、組織實施、資金管理和驗收自評工作,并對所建工程的質量、成效和所報參加考評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五條 各鄉鎮水利水保站、財政所負責對所轄區域農田水利建設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并負責對所轄區域進行自評,自評結果報送縣水利局、縣財政局。縣水利局、縣財政局負責考評、獎補。獎補工作按照先建設、后考評、再補助的程序進行。
第六條 考評主要內容。鄉鎮組織領導、資金投入、完成工程量、工程建設質量、一事一議開展水利建設情況、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情況、農田水利工程管護責任主體和制度落實情況以及工程效益等。
第七條 考評程序。考評采取各縣區年初編報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實施方案,年內組織實施,次年上半年考評、獎補的辦法
(一) 各鄉鎮按照縣級農田水利規劃,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年度實施方案的編制,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后組織實施。
(二) 各鄉鎮于次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農田水利建設情況報縣;縣級水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對各縣區的農田水利建設情況進行驗收和考評,與5月底前確定考評獎補等次。
(三) 對于驗收考評中發現或接舉報經查實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獎補資格并通報批評。
第八條 獎補原則及等次
(一) 按照先干后補、多干多補、不干不補的原則進行獎補。全縣共設一等獎1個、二等獎2個、三等獎3個、鼓勵獎1個。農田水利建設效果不顯著的,不予獎補。
(二) 縣水利局、縣財政局根據考評結果確定各地的'獎補等次和數額,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縣財政局、縣水利局于7月30日前下達獎補資金。
第九條 資金使用管理
(一) 鄉鎮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使用實行鄉鎮財政報賬制。
(二) 鄉鎮農田水利建專項資金重點用于對本辦法第二條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內容的補助。具體用途:
1、工程建設材料費;
2、工程機電設備費;
3、施工機械作業費;
4、項目管理費。工程設計、技術咨詢、項目論證審查和信息服務支出。
(三) 項目鄉鎮項目管理費可以按照不超過獎補資金總額1%的比例提取。
(四)鄉鎮農田水利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平衡預算;
2、償還債務
3、發放人員工資補貼
4、修建樓堂館所;
5、大中型基建項目;
6、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7、與農田水利建設管理無關的支出等;
(五) 資金使用管理中如出現違規違紀行為,必須限期整改,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省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省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一條 各鄉鎮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5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根據國家產業發展戰略、《上海市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滬府〔20xx〕1號)、《上海市優先發展先進制造業行動方案》(滬府〔20xx〕16號)、《關于本市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實施意見》(滬委發〔20xx〕2號)、《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的實施意見》(滬委發〔20xx〕12號)和《寶山區關于加強“調結構、促轉型”支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等產業政策,設立寶山區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支持一批具有附加值高、成長性好、關鍵性強、帶動性大、有獨特優勢等特點的先進制造企業發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
財政預算每年安排4000萬元專項資金,專項用于本區先進制造業發展。根據年度執行情況,可適當調整下年度預算額度。
第三條使用范圍
專項資金主要支持企業技術改造、技術中心建設、專利新技術新產品產業化、品牌創建、標準化戰略、智能電網和物聯網建設、總集成總承包、戰略性新興產業、上海機器人產業園建設等項目,推動裝備產業升級換代,戰略產業培育壯大,新興產業重點領域突破的項目,進一步提升寶山產業競爭優勢。
適用專項資金的企業(項目),工商注冊本地、稅務征納關系均應在寶山。
財政資助(或獎勵)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凡注冊在街鎮(園區)的企業,單個項目資助額度大于(不含)20萬元的,區財政和街鎮(園區)分級承擔,具體參見《寶山區關于加強“調結構、促轉型”支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資助資金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撥付。
第四條支持方式和條件
(一)重點支持企業技術改造
1.符合國家和上海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化及重點技術改造支持目錄的區內現有制造企業,圍繞提高經濟效益、改進產品質量、增加產品種類、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能環保、加強資源綜合利用、改善勞動安全條件等目標,采用國內外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對現有設備、生產工藝和輔助設施進行改造或擴建、遷建,設備投資額大于500萬元(信息類項目大于200萬元)及以上且形成先進生產能力的投資項目,在建項目完成工作量不大于50%。
2.技術改造項目一般采取項目資助的支持方式,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項目設備固定資產投資的8%,單個項目資助額度原則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于國家級或市級規定區縣資金需配套的技術改造項目,按照國家、本市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二)重點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被認定為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50萬元;被認定為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60萬元;被認定為寶山區企業技術中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三)重點支持本市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專利新產品和重大技術裝備研制
對符合國家和上海市產業指導目錄、技術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可取得良好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獲得本市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項目評定、專利新產品認定和重大技術裝備研制(含首臺套業績突破)的項目,給予一次性30萬元的技術開發經費補貼。對于列入本區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認定的項目、專利新產品認定的項目,給予一次性15萬元的技術開發經費補貼。
(四)重點支持實施品牌戰略的企業(含服務業)
被首次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產品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首次認定為市級以上名牌產品(企業)或上海市質量金獎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首次認定為全國“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首次認定為上海市名牌產品、上海市著名商標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首次認定為上海品牌建設優秀園區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首次認定為上海品牌園區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連續三年認定為上海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連續三次信用等級認定為“aaa”級的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首次認定為上海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名牌或商標稱號續評再次取得認定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
(五)重點支持實施技術標準化戰略的企業
對落戶本區積極推進標準化工作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落戶本區積極推進標準化工作的上海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制定國際標準的企業,標準在獲得國家標準化委員會認定后,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制定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在獲得國家標準化委員會認定后,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制定行業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獲得國家或地方標準化委員會認定后,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承擔國家級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承擔上海市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
(六)重點支持智能電網和物聯網建設
對以產學研等多種形式開發智能電網用電信息采集技術、傳感與測量技術、信息與通信技術、智能型配電自動化技術等并形成產業化的項目,突破物聯網高端傳感器、短距離無線通信、軟件和系統集成、基于云計算的海量數據管理和挖掘等技術研發并形成產業化的項目,年銷售規模達到20xx萬元以上的企業,且第三方證明該技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以上并取得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建立智能用戶端、能源環境管理檢測系統、智能交通監控管理平臺、物流管理平臺及應用示范企業,按項目設備固定資產投資的8%給予資助,最高資助資額不超過50萬元;承擔國際或國家級智能變電站工程總包建設,工程量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七)重點支持總集成總承包產業發展
鼓勵發展以總集成總承包為主要方式的生產性服務業,推動工程承包向專利技術輸出、信息系統集成、交鑰匙工程(epc設計—采購—施工鏈設備部分)和全面解決方案等高端市場發展,增強企業的集成創新能力。重點支持開拓大型成套設備等總包業務、信息系統設計和集成、研發和設計、檢驗檢測、節能和環保、供應鏈管理、再制造等領域的外包服務的總集成總承包。凡是列入上海市總集成總承包專項引導資金的項目,按市、區財政資金1:1的比例給予配套支持。列入區級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投資額在100萬元及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按投資額的'10%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投資額在1000萬元及以上、1億元以下的,按投資額的3%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60萬元;投資額在1億元及以上的,自60萬元資助起,每增加1億元投資則增加10萬元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八)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發展
為加快實現“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目標,積極培育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重點支持軟件和集成電路、云計算、衛星導航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新能源高端裝備、機器人等智能制造、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型疫苗、生物芯片、診斷試劑等生物制藥和醫療器械、特種結構和功能材料、3d打印等新型特色產業。列入國家和上海市戰略性新興產業扶持的項目,按項目研發投入的8%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給予匹配資金扶持。列入區級計劃的項目,按研發投入的30%最高不超過300萬元,或設備投入的8%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給予資金扶持。
支持參與區域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舉辦或組團的論壇、推介會和展覽會等活動,經認定,按活動實際發生經費的50%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支持機器人產業發展。鼓勵國內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知名企業入駐我區建立機器人產業研發中心、重點實驗室開展產學研合作等,經認定后,財政按其研發儀器設備投入的3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財政資金支持。對入駐我區發展機器人產業而租賃廠房的企業,按兩年房租總額的30%給予補貼、累計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上海機器人產業園建設專項資金扶持具體參見《上海市機器人產業園發展扶持政策實施細則》。
第五條組織機構
區經委負責專項資金的項目管理,主要包括項目信息發布、受理、申報、實施、監督和評估。
第六條申報和審批
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和審批按照《寶山區關于加強“調結構、促轉型”支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管理和監督
專項資金管理與監督按照《寶山區關于加強“調結構、促轉型”支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附則
(一)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施行3年。
(二)本辦法由上海市寶山區經濟委員會、上海市寶山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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