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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時間:2024-04-01 13:06:39 曉麗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通用18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歡迎閱讀與收藏。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中央財政資金使用績效,促進服務業加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有關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要求及產業發展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公共財政預算資金中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現代商品流通發展、促進現代服務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商務、工商、科技、供銷合作、知識產權等有關行業、產業的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業務主管部門)管理。財政部和業務主管部門分別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負責提出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和范圍、資金額度;審核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預算初步建議;下達預算及撥付資金;對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提出具體工作方案及預算初步建議;會同財政部對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開、擇優、規范、實效原則,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資金支持范圍和支持方式

  第五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創新現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現代服務業公共服務體系,推動流通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擴大國內消費。具體包括:

  (一)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科技服務、環保服務、信息服務、廣告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等現代服務業。

  (二)養老服務、健康服務、家政服務等民生服務業。

  (三)農村生產、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務體系建設。

  (四)全國跨區域農產品流通網絡建設。

  (五)現代服務業的區域性綜合試點。

  (六)規范商貿流通業的市場環境,建設維護誠信等制度體系。

  (七)財政部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相關領域。

  第六條專項資金優先采取股權投資、建立產業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市場化方式,對符合要求的企業和單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貸款貼息、財政補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圍的`項目建設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遷、人員經費等經常性開支以及提取工作經費。

  第三章資金分配方式

  第八條專項資金原則上以因素法分配,確需考慮專業規劃布局、項目特點的,采取項目法分配。

  第九條因素法分配資金主要依據產業行業布局、支持重點、各地區相關發展指標、工作基礎、及當年預算規模、以前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地方財力等因素,經測算后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條項目法分配資金通過專家評審、競爭性談判、招標等方式選拔,專項資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業或單位。

  第十一條需要選擇試點地區時,試點地區以有關專業規劃布局或專家評審、競爭擇優等方式統籌確定。

  第四章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每年4月30日前,財政部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視業務需要及工作基礎,印發工作通知,明確當年專項資金的實施目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中央財政資金支持重點及工作要求等具體內容。

  第十三條符合工作要求及條件的地區,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財政部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報送本省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對各省報送的實施方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預算初步建議進行審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將專項資金全部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省級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后,應當在7月15日前全部下達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下達的專項資金額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結合前期報送的實施方案,制定資金使用具體方案,于資金下達三個月內報財政部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績效目標、具體項目、項目總投資、項目資金來源、主要建設內容、建設地點、項目開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安排意見備案前應通過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方可上報并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安排意見備案后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將項目調整情況及調整原因報財政部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與地方財政資金以及中央財政其他資金的統籌使用,對中央財政其他資金已經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預算管理及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等有關規定,加強專項資金支付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及時、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資金管理有關規定以及有關業務指導文件要求,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監管并及時驗收,于每年1月底前報送上年度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及績效情況總結。

  第二十二條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的資格;

  (三)主營業務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支持范圍,業務模式明確,人才資源具備,經營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近五年來無違法違紀行為,信用記錄良好。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獲得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收到資金后,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加強對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績效評價,評價重點是預算執行進度、項目建設實施情況、項目社會及經濟效益等。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項目執行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財政部將不定期抽查。對于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一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備案。

  實施細則應進一步明確資金支持范圍、支持方式、列支范圍、項目實施單位遴選條件、遴選程序、資金支付方式和進度、預算執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及信息公開等內容,突出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農村物流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xx﹞228號)、《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xx﹞229號)、《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xx﹞630號)以及《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xx﹞469號)同時廢止。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河南省預算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適應經濟社會改革和發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或實現特定事業發展目標,經省政府批準,由省級財政在一定時期安排,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以及中央對我省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不含行政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等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專項業務費等維持機構運轉支出,一次性補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質的專項支出,以及省對市縣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預算編制、執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等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四條專項資金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省有關規定或實際需要設立,體現統籌安排、分口切塊管理,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專項資金。屬于市縣支出責任的事項,省級原則上不安排專項資金。

  第五條設立專項資金,應由業務主管部門向省政府提出申請,省政府批轉財政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后報省政府批準;或由財政部門直接提出申請報省政府批準。各部門代擬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起草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得要求設立專項資金,確需設立的可由業務主管部門向省政府提出申請。

  第六條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提供設立背景、政策依據、績效目標、可行性研究報告,明確執行期限和資金規模建議。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績效目標和資金規模組織論證;必要時,可通過組織聽證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辦法明確要求省級財政按比例或額度配套的,由財政部門審核,按規定安排省級配套資金;數額較大的項目報省政府批準。

  第八條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期滿撤銷。確需延長的,由業務主管部門向省政府提出申請,省政府批轉財政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后報省政府批準。

  第九條專項資金經批準設立后,財政部門應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資金管理辦法,包括資金使用范圍、績效目標、部門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資金撥付、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內容。必要時可由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項目管理辦法,包括申報程序、評審程序、分配程序、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

  第十條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商業務主管部門報請省政府調整或撤銷。

  (一)根據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目標任務和全省工作重點,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用途和使用范圍進行調整的;

  (二)執行期間需增加資金規模且數額較大的;

  (三)對使用方向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專項資金,需要歸并整合、統籌安排的;

  (四)專項任務已完成或中止,以及管理使用中出現嚴重違法違規問題,需要撤銷的;

  (五)根據績效考評結果,需調整或撤銷的;

  (六)其他需要調整或撤銷的情形。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實行目錄管理。財政部門每年年底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報省政府批準。預算執行中原則上不新設專項資金。

  第三章預算編制和執行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預算編制應體現綜合預算、突出重點、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實事求是的要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專業規劃、政策要求、客觀因素等編制。

  第十三條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在清理整合現有專項資金的基礎上,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建議。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重點、績效考評結果和財力可能,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審核意見和統籌使用計劃,報省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年初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除國家政策調整、年初預算留有缺口或發生突發事件外,執行中不調增資金規模。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應嚴格按具體管理辦法分配使用,堅持“先定辦法、再分資金”。涉及補助個人的專項資金,應建立健全發放手續,實行公示制度,做到公開、公正、透明。

  第十六條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管理的'專項資金,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具體管理辦法,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提出分配方案,會同相關部門按規定程序報批,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具體管理辦法執行情況和下達資金。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的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提出分配方案,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按規定程序報批。專項資金安排中屬于政府投資公共投資項目的,應由投資主管部門下達投資計劃。

  各部門不得從專項資金中安排工作經費。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外,項目實施單位原則上不得從專項資金中計提項目管理費。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的分配方式,應根據資金使用效益和實際管理需要,由業務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對普惠性專項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對以區域為主實施的競爭性項目,通過競爭性分配擇優確定實施主體;確需核定到具體項目的,實行項目法分配。逐步形成以因素法分配為主、競爭性分配為輔、項目法分配為補充的分配格局。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應選取直接相關、數值客觀的因素,合理確定權重,設計科學規范的分配公式,必要時征求市縣及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實行競爭性分配的,應事前明確準入條件,通過發布公告、公開答辯、專家評審、集體研究、部門會商等程序從申報項目或區域中擇優確定。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實行項目法分配的,除涉密事項外,應在分配前向社會公開發布申報指南,通過評審建立動態項目庫。補助企業的資金,應主要采取貸款貼息、先建后補、以獎代補等間接和事后補助的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門應建立企業項目信息共享機制,對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不得重復補助財政專項資金。適合市縣統籌審批的,應下放審批權限,切塊下達市縣,省級加強監督、跟蹤問效。

  第二十一條項目評審要充分發揮有關組織和專家的作用。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建立評審專家庫,并加強評審專家管理,組織項目評審時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項目應充分考慮專家評審意見,并注重運用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結果。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應規范專項資金分配流程,建立健全分工協作和制衡機制。部門內部應建立崗位責任制,重大資金可吸收監督檢查機構參與。兩個以上部門共同管理資金的,牽頭部門應征求并充分考慮其他部門的意見,分配方案應聯合會簽報批。

  第二十三條除涉密項目外,項目評審結果和最終分配方案應在網上公示。資金分配文件應抄送相關部門、審計部門和財政監督檢查機構。

  第二十四條強化市縣和項目實施單位的責任。市縣在項目申報中把關不嚴、資金使用中出現重大違法違規情況的,有關部門對同類項目可在一定期限內壓減其補助數額或暫停其申報資格。項目實施單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除收回財政資金外,有關部門可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二十五條專項資金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必須按政府采購管理程序辦理;跨年度項目按項目進度安排資金。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應按規定時間批復、下達、撥付專項資金,不得拖延滯留。對以收定支、據實結算、與中央配套等特殊項目、重大項目和跨年度項目,可分期下達預算,或先預撥后清算。

  業務主管部門和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執行國家有關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規定,按項目進度提出用款申請,按規定用途和標準開支款項,不得滯留、截留、挪用;預算執行中如確需調整用途,應按程序報批。

  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的專項資金,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撥款申請,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將資金直接撥付勞務提供者或供貨單位。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商業務主管部門每年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對當年難以支出的,提出調整方案;專項資金結余年終統一收回財政,結轉資金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可編入下年度部門預算。

  第二十八條專項資金按規定形成固定資產的,應及時辦理驗收、財務決算、產權和財產物資移交、登記入賬等手續,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范圍。

  第四章績效管理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財政部門負責對部門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再評價,并直接對重點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業務主管部門要科學確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和考評指標,財政部門審核后批復績效目標。預算執行中要加強績效監控,項目實施效果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

  第三十一條年度結束后,業務主管部門應編制績效報告報財政部門備案,內容包括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績效成果等。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屆滿,業務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按要求進行績效評價,對項目實施內容、項目功能、資金管理效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等進行全面、綜合考評。

  第三十二條有關部門應及時將績效評價結果反饋給被評價單位,督促整改發現的問題;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參考因素;推進績效評價結果信息公開,逐步建立績效問責機制。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加強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安全、合規、有效使用。發揮內部審計和監察機構的作用,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和內部監督檢查機制,切實履行內部監督職責。

  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定期報告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實。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機制,對違法違規情況,要及時采取通報、調減預算、暫停撥付、收回資金等措施予以糾正;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結果作為編制專項資金預算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五條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依法對專項資金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實施審計檢查和行政監督。財政、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應加強溝通與協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保障專項資金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單位、組織或個人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86號)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以往我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并相應修改完善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各省轄市、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3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促進我處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國家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本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除維持行政事業單位日常運轉經費外,政府明確了具體項目、指定了專門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包括中央、省財政專項撥款(含有償)和市、縣(區)、鄉(鎮)財政安排的項目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有專項資金收支活動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上級安排的專項資金按上級專項資金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一公開、公正、科學、高效;二集中使用,突出重點,擇優安排;三專戶專賬,專款專用;四依法行政,規范管理;五跟蹤問效,責任追究。

  第五條 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條件包括:一符合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符合專項資金支持的方向、重點和范圍;二有明確的專項資金項目目標、預期效益、組織實施計劃和科學合理的項目預算,并經過科學論證和項目可行性研究;三補助性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應有明確的資金用途,并有相關規定的實施依據。

  第六條 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和撥付。申請專項資金的重點項目應實行評審制度,并按下列程序進行:一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按各項專項資金相關規定組織對需要安排的項目專項資金進行評審;二根據評審結論,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照相關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專項資金,各項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撥付應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七條專項資金安排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專項資金應盡可能全部細化到具體項目,實行項目管理;主管部門應細化而未細化到具體項目的,財政不安排專項資金;業務主管部門借專項資金項目安排的名義而實為彌補單位業務經費不足的',財政部門不予安排;二對于當年能夠完成的項目,原則上應一次足額安排專項資金,不留缺口;對于實施期限較長的單個項目,按規定的實施期限分年度安排專項資金。

  第八條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經批準后,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嚴格按照審批程序批準。預算執行中,如發生項目終止、撤銷、變更和經決算認定項目資金結余的,原則上由財政部門統一收回。

  第九條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經批準后,財政部門部門應及時分配下達到項目實施單位。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資金撥付程序、年度項目計劃和項目進度撥付。

  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對專項資金用款計劃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應按用款時間要求撥付專項資金。不符合規定的,應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由用款單位按要求重新編制用款計劃。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確定后,嚴禁隨意調整預算,改變支出用途。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用途、變更項目內容或調整預算的,業務主管部門必須提出變更申請,并附變更政策依據和說明,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專項資金規定使用范圍以外的開支。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封閉運行。專項資金按規定實行報賬制的,報賬資金不能突破年度預算。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費用應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沒有規定提取管理費用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在完成項目竣工驗收的基礎上,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參考依據。對績效評價不達標、資金損失浪費嚴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項目,取消項目實施部門下一年度同類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資格。

  一專項資金是否制定管理辦法,對項目申報條件、資金分配原則等是否明確;二是實行項目管理的專項資金在立項時是否按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項目論證,是否存在以虛假項目套取專項資金行為;三村莊配套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四專項資金管理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等違紀違規問題,有無滯留、緩撥資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資金損失、浪費;五會計核算有無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問題,財務內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責任是否落實;六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指導和督促項目單位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財政監督檢查職責,將財政監督工作貫穿到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過程,實行項目跟蹤問效機制,建立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后檢查制度,對專項資金安全性、合規性和績效情況跟蹤問效,使監督檢查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確保專項資金的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點項目應重點檢查,督促建設單位加強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項目實施方案的規定,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效益。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及時總結經驗,建檔、建冊,進一步提高專項資金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項目責任追究機制。項目單位作為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項目單位主要領導對項目管理負主要責任,并應簽訂責任書,具體明確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暫緩撥款;情節嚴重的,扣回專項資金,通報批評,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一項目單位及業務主管部門虛報項目、虛報投資總額,套取專項資金的;或者虛假配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或者擅自變更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二導致專項資金使用不當或重大損失的其他行為。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4

  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相關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法定程序審核、報批。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組成。

  一、完善綜合預算管理,足額編制收入預算

  應將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上年結轉資金、其他收入等按規定全部列入收入預算,不得隱瞞或少列,提高年初預算完整性和到位率。

  應將取得的各項收入據實及時入賬,不得隱瞞,更不得另設賬戶或私設“小金庫”。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或財政預算內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或罰沒款,要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滯留在單位坐支、挪用。

  二、調整優化支出結構,科學安排支出預算

  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優先保障人員經費,從嚴從緊控制日常公用經費預算,同時科學安排項目支出。

  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專項支出。人員支出預算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沒有政策規定的項目,不得列入預算。日常公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著節約、從儉的原則編報。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專項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緊密結合單位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及事業發展設想,并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本著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區別輕重緩急,急事優先的原則按序安排支出事項。

  應加強對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的申報、論證、實施、評審及驗收制度,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專項資金應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列項目支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浪費、套取、轉移專項資金,不得進行二次分配。

  三、及時公開預算數據,執行預算控制制度

  每年年初預算數據經縣財政審核,縣人大會議通過后應按照文件要求及時在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開,接受公眾的監督。

  對財政下達的預算,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用款計劃和項目支出計劃。預算一經確立和批復,原則上不予調整和追加。預算應盡量全面準確,嚴格執行預算控制制度,嚴禁無預算或超預算支出。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5

  為了進一步規范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整合財力資源,依法理財,科學理財和民主理財,逐步建立更加科學規范的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機制,保證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公平安全,有效運行,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本辦法的財政專項資金主要指:上級以及地方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包括改革安置專項資金、“新網工程”專項資金、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專業合作社專項資金等),上級社安排的專項資金按上級社專項資金相關規定使用執行。

  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要克服重資金、輕管理,重使用、輕效益的思想,不要只管要錢,不注重管理,只顧花錢,不考慮效益。

  三、使用財政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權限和要求進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所有使用財政專項資金,都要公示,做到公開透明,廣泛接受群眾監督。

  四、使用財政專項資金要經過充分的論證和可行性研究,明確使用目標,預期效益,組織實施計劃和科學合理的預算。

  五、使用財政專項資金建設項目,必須按《招標法》規定,公開招標,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使用財政專項資金單位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實行政府采購,增加透明度,接受群眾的'監督。

  六、使用財政專項資金要按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加強會計核算,正確反映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七、使用財政專項資金必須嚴格遵守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實行專款專用,并做到“十個不準”:

  (一)不準用財政專項資金發放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貼;

  (二)不準用財政專項資金支付業務招待費;

  (三)不準把財政專項資金作為盈利分配;

  (四)不準用財政專項資金外出旅游和考察;

  (五)不準安排財政專項資金給未經檢查驗收的項目;

  (六)不準弄虛作假編制項目,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七)不準擅自改變項目實施內容、專項資金的用途;

  (八)不準截留、挪用、侵占財政專項資金;

  (九)不準貪臟、私分財政專項資金和賄賂、索取好處;

  (十)不準利用職權為個人、親屬和不合規定的單位徇私安排財政專項資金。

  八、加強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監督檢查,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各級供銷合作社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

  九、加大財政專項資金使用責任追究力度。以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法定代表人為責任主體,履行財政專項資金使用責任,一旦發生問題,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6

  一、鄉(鎮)、辦事處消防工作五項制度

  (一)雙月聯席會議制度

  1、消防工作實行雙月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派出所、安監辦事處工商所、綜治辦以及轄區重點單位等組成。

  2、鄉(鎮)、安監辦公室負責聯席會議的組織實施。

  3、雙月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上級指示精神,通報轄區火災隱患及整改情況,分析消防工作形勢,交流消防工作經驗,研究制定應對措施,對排查出的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違章行為,由安監辦負責統一向派出所移交處理。

  4、鄉(鎮)、辦事處和派出所要加強對轄區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派出所要落實每周檢查制度,對移交的火災隱患單位要及時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及時進行饋。

  5、會議內容要及時記錄歸檔,遇到重問題要及時向縣(市)區防火安全員會書面報告。

  (二)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1、安監辦、社區(村)要開展經常性消防檢查,對舉報的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違章行為及時進行查處。

  2、組織社區(村)、轄區單位工作人員按照確定的火災隱患排查責任片,每月上旬集中一天時間對轄區單位和居(村)民住宅區進行一次全面排查,每月下旬的復查驗收日統一進行復查。

  3、對排查出的`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違章行為,以社區(村)為單位進行匯總并上報安監辦,安監辦負責向隱患單位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由各檢查小組督促隱患單位限期進行整改。

  4、對沒有按期整改到位的單位和場所,由安監辦負責向派出所移交處理,并填寫《鄉鎮辦事處(安監辦)火災隱患查糾移交表》。

  5、派出所社區(駐村)民警要落實每周一查制度,發現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違章行為,及時查處。

  6、根據上級的要求,組織開展消防專項整治活動。

  (三)消防宣傳教育制度

  1、各鄉(鎮)、辦事處每季度組

  織專業人員對本轄區從事消防安全工作的專兼職人員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提高其開展防火檢查、消防宣傳、處置火災的能力。

  2、各鄉(鎮)、辦事處和社區(村)每月確定一個工作日為消防宣傳日,以消防安全宣傳“五進”(即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農村、進家庭)為載體,組織各類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滅火逃生演練,提高群眾消防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3、鄉(鎮)、辦事處組織社區(村)在轄區建立消防宣傳陣地,通過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約,設立消防公益廣告牌、消防宣傳欄、消防宣傳櫥窗及居民樓道設置消防警示牌等形式,營造消防宣傳氛圍。

  4、按照上級部署,在“119”消防宣傳日、重節日以及冬防、麥收等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進行有針對性消防宣傳教育,向居民發放消防宣傳資料,提高居民防范火災的能力。

  5、定期組織居民到消防站參觀,接受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提高社區居民的消防安全素質。

  6、督促轄區單位法定代表人及重點崗位從業人員參加消防專門培訓,落實持證上崗制度。

  (四)消防安全責任獎懲制度

  1、各鄉(鎮)、辦事處每年要與社區(村)、轄區單位、沿街門店簽訂消防安全目標責任書,明確消防責任。

  2、鄉(鎮)、辦事處要將消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之中,實行目標管理,并落實考核獎懲。

  3、對因未履行法定職責或工作措施不落實、不到位的,導致轄區發生重特火災事故的,對亡人火災事故和較以上火災事故進行倒查,堅決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搞好半年督導、年終考核評比,每半年對社區(村)或轄區單位完成消防安全責任目標情況進行一次督導,每年進行一次考核,消防安全目標考核不達標的,取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活動評先資格;對年度內發生2起以上亡人火災事故或較以上火災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

  5、對上級安排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認真貫徹執行,未落實消防檢查制度,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未及時督促整改或不及時向派出所移交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五)消防安全聯防聯治制度

  1、各鄉(鎮)、辦事處要充分整合安監辦事處派出所和社會綜治等消防監管力量,共同開展工作,形成合力。

  2、要深入開展以“戶戶聯防、部門聯查、片區協同”為主要內容的區域聯防工作,完善層級聯防聯治體系。

  3、要采取戶包戶、店包店、部門包路段等形式,力實施消防安全互聯互防,提高防范和抵御火災風險的能力。

  4、積極構建“安全共享、風險共擔”的工作格局,實現消防行政管理與群眾自治、行業自律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

  二、社區(村)消防工作三項制度

  (一)消防工作例會制度

  1、社區(村)各級消防組織應定期召開工組例會,傳達上級的指示精神,研究解決社區消防工組中遇到的問題,部署下一階段工作。

  2、社區(村)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有成員單位參加的聯系會議,制定社區消防計劃,研究解決重消防問題,布置近期消防工組。

  3、社區(村)消防工作站每月召開一次例會,落實上級工作指示和要求,總結上月工作,布置本月工作。

  4、小區消防工作組每周召開一次例會,匯報上周工作情況,安排下周工作。

  5、每半年召開一次社區(村)消防工作會議,向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員會、社區(村)居民代表、消防志愿者、社區單位等通報社區(村)消防建設情況,征求社區(村)居民的意見和要求,不斷完善社區(村)的消防自我管理體系。

  (二)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1、社區(村)各級消防組織應經常組織人員深入到轄區單位、居民家庭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保障社區(村)消防安全。

  2、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白天和夜間、重點和一般、突擊和日常檢查相結合的形式,也可針對重節日、重活動和火災多發季節,或針對本地區的薄弱環節開展專項檢查。

  3、督促社區內(村)單位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要求,認真開展消防檢查和防火巡查,落實各級防火責任制。

  4、在轄區開展以安全疏散、消防設施、滅火器具、用火、用電、用氣、用油為重點的消防安全檢查,勸阻居民不要在樓道、走道上堆放雜物,保障居民安全。

  5、做好檢查記錄,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制止,并對隱患較或拒不整改的,及時上報鎮安監辦,由安監辦向有關單位下發“安全生產責令改正指令書”等有關文件。

  (三)消防宣傳教育制度

  1、居會、物業管理企業經常向居民家庭、社區(村)單位宣傳消防基本知識,并根據季節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2、依托社區(村)消防宣傳專欄、燈箱、標語、警句、漫畫、橫幅、黑板報等消防公益宣傳設施,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消防安全宣傳。

  3、社區(村)消防教育活動室要經常向社區(村)居民群眾開放。

  4、社區(村)學校應增設消防課,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居民學習消防安全知識。

  5、針對本社區(村)的實際,開展社區消防運動會、消防知識競賽、消防宣傳黑板報展評等多種形式的公益消防活動。

  6、每年的119消防活動日,要開展規模的宣傳活動,掀起消防宣傳高潮。

  7、定期公布消防安全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對轄區內外發生的火災及時向居民告知,視具體情況組織居民和社區(村)單位參觀火災現場,警示教育居民群眾。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公共財政體系建設,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提高財政部門依法理財、科學理財、民主理財的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規范、安全、高效”的要求,結合我市財政管理的特點,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財政內部控制制度是指為了提高財政管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減少和消除財政管理風險,保護財政資金的安全、完整和規范運行,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是以風險管理為導向,由業務部門內部控制、業務部門之間關聯控制、考核監督部門專職控制三個方面相互作用的內部管理機制。

  第三條本規范適用于張家港市財政局內部各項業務管理活動。

  第四條各鎮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制定本部門的內部控制規定。

  第五條局長對財政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實施負責。

  第二章目標和原則

  第六條建立財政內部控制制度的目標是通過修訂、整合和優化現有的管理制度和辦法,進一步明確工作責任,規范工作程序,形成崗位職責明確、縱向直接控制、橫向互相牽制、內部循環約束、運轉高效順暢、監督制衡有力的運行機制,防范和化解財政風險,改進和提高工作質量、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促進財政管理的規范化和科學化。

  第七條財政內部控制制度應當符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符合單位財政業務管理的實際情況。

  第八條財政內部控制制度應當約束財政部門內部的所有人員,任何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內部控制制度的權力。

  第九條財政內部控制制度應當涵蓋財政內部涉及財政管理的各項業務及相關崗位,并針對業務處理過程中的關鍵控制點,落實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第十條財政內部控制制度應當保證財政內部機構、崗位的合理設置及其職責權限的合理劃分,堅持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確保不同機構和崗位之間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第十一條財政內部控制制度應當遵循成本效益原則,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第十二條財政內部控制制度應當綜合考慮相關的`控制環境、風險識別和評估、控制活動和措施、信息溝通和反饋、監督和評價等因素。

  控制環境:主要包括財政部門的管理職能定位、組織結構、決策程序和激勵機制;領導班子的權責分配、管理理念、管理知識、管理經驗和領導風格;全體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誠信理念和道德價值觀念。

  風險評估:在確立管理目標的基礎上,分析和識別管理活動中存在風險的可能性,并正確評估風險結果。

  控制活動:為了實現管理目標,確保領導決策的有效執行,而采取的批準、授權、查證、稽核等一系列削弱和化解管理風險的控制措施。

  信息與溝通:相關的信息以一種能使人們行使各自職能的形式和時限被識別和掌握,通過對各類信息的記錄、匯總、分析和處理,實現領導層和相關業務部門之間廣泛有效的傳遞與交流。

  監督與評價:對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的有效性持續地進行檢查、評價,及時發現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缺陷,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改進和完善。

  第十三條財政內部控制制度應當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財政管理職能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斷地加以修訂和完善。

  第三章基本內容

  第十四條財政內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一般預算收入管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綜合財政預算管理、財政資金撥付、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財政票據管理、會計管理、政府采購管理、財政監督管理等內容。

  第十五條應當加強一般預算收入和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對收入征管、入庫、分析、考核等環節進行有效控制,確保完成市人代會下達的財政收入目標任務。

  第十六條應當明確綜合財政預算編制原則,細化預算收支項目,建立預算支出標準,規范預算編制、審定、下達程序,加強預算編制、執行、分析、考核等環節的管理,及時分析、控制、調整預算差異,并采取措施,強化預算約束,確保預算的有效執行。

  要建立預算執行調整和預算指標管理的審批制度,規范預算指標調整和下達程序,嚴格控制財政風險,切實提高財政綜合保障能力。

  第十七條應當建立嚴格的資金撥付授權批準制度,明確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嚴格規定支付審核、支付辦理、財務核算崗位人員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加強印章的管理,確保財政資金安全、規范運行。

  第十八條應當建立崗位分工與授權批準相制衡,以項目決策控制、概預算控制、項目變更控制、價款支付控制、竣工決算控制和監督檢查等一系列控制辦法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應當正確區分國有資產權屬,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建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統計記錄、資產評估、資產處置等一系列控制措施,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

  第二十條應當建立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加強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的編制、審核工作,采取適當措施,確保資金分配的“公開、公平、公正”,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的檢查監督,不斷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條應當建立財政票據管理制度,加強行政事業單位票據的申印、購領、發放、使用、核銷、銷毀等方面的管理,嚴肅查處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應當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管理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嚴肅查處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應當認真履行《政府采購法》賦予的職責,加強政府采購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應當建立財政監督檢查機制,強化財政監督職能,規范財政監督行為,提高財政監督管理的質量和效能。

  第四章基本方法

  第二十五條財政內部控制的基本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集體決策控制、授權批準控制、會計核算控制、管理風險控制、內部報告控制、電子信息技術控制等。

  第二十六條不相容職務相分離控制要求按照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設置工作機構和工作崗位,明確崗位職責權限,使財政內部各項管理業務活動,都經過具有互相制約關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控制環節才能完成,形成相互制衡機制。

  不相容職務主要包括:授權批準、執行業務、會計記錄、財產保管、審核監督等職務。

  第二十七條集體決策控制要求涉及重大財政政策、重大財政收支預算調整、重大財政改革措施等方面的財政核心業務,應當報局黨組或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實行民主商議、集體決策。

  第二十八條授權批準控制要求明確規定涉及管理業務的授權批準的范圍、權限、程序、責任等內容,各級工作人員必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辦理業務和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會計核算控制要求會計核算人員依據《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保管和會計工作交接辦法,實行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充分發揮會計的監督職能。

  第三十條管理風險控制要求全員樹立風險意識,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通過風險預警、識別、評估、分析、報告等措施,全面防范和控制業務活動中存在的管理風險。

  第三十一條內部報告控制要求建立和完善內部報告制度,全面反映財政資金運行情況,及時提供資金活動的重要信息,增強內部管理的時效性和針對性。

  第三十二條電子信息技術控制要求運用電子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內部管理控制系統,減少和消除人為操縱因素,確保控制措施的有效實施;同時要加強對業務信息系統開發與維護、數據輸入與輸出、文件儲存與保管、網絡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按照《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財政部門內部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建立對財政業務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督檢查工作的職責權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內設各職能機構的業務執行情況、預算編制情況、內部控制制度和會計信息質量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各職能科室應當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各盡其職,各負其責。

  第三十五條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財政內部控制制度中的缺陷和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范由張家港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8

  為了規范財政性資金管理,確保財政資金安全,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和依法理財,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鄉鎮財政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資金(本級財政預算內安排的資金、預算外資金,上級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下撥的各類專項資金,政府性貸款,其他資金)。

  二、財政性資金管理原則

  (一)科學合理、公開透明的原則。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符合地方經濟發展和公共財政的要求,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的.透明度。

  (二)量入為出、統籌安排的原則。根據財力情況,統籌安排,突出重點,集中使用,注重效益。

  (三)明確職責、嚴格審批的原則。嚴格按照權限和程序審批,不允許越權超范圍審批。

  (四)規范運作、嚴格監管的原則。嚴格按規定的用途、范圍和程序使用財政性資金,切實加強對財政性資金的監督和檢查,促進國民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持續、穩步、健康發展。

  三、財政性資金實行“集中管理、計劃調度、先批后支、量入為出、專款專用、權責結合”管理。

  四、各項財政性資金支出應嚴格按照支出范圍、標準和財務審批程序辦理。

  五、預算資金必須按照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的部門預算和申報核定的用款計劃安排支出,追加指標按程序辦理。

  六、非稅收入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有關規定,收入全額上繳,支出由財政審核后下撥。使用預算外資金要遵循相關政策文件,不得隨意改變資金用途。財政所對各單位非稅收入的上繳,進行監督和檢查,對隱瞞收入、滯留、挪用、坐支等問題要依據相關法規嚴肅處理。

  七、單位往來結算資金要全額繳入財政過渡賬戶,由財政所按期集中匯繳區財政局財政專戶,按程序申報后撥回到相關單位使用。

  八、專項資金按用途申報、按項目進度撥款,實行“三專”管理,跟蹤問效,嚴禁擠占、挪用。基本建設和維修等方面的專項支出實行工程預決算制度,先審核后入賬。涉及政府采購的專項資金必須報請區財政采購辦批準,按照批復采購。

  九、強化監督管理。嚴禁銀行印鑒一人保管,嚴禁在空白銀行支付憑證上加蓋銀行印鑒,嚴禁一人辦理財政撥款手續,真正做到用戶密碼本人知,人在印在,人走印鎖。建立財政資金的會計核算信息報告制度、日常檢查制度和網上實時監控制度。堅持做到預算與執行分開、錢賬分開、章證分開,形成分工明確、層層監督制約的工作流程,保證財政資金安全有效運營。

  十、加強現金管理,嚴格按照現金使用范圍支取現金。核定現金庫存限額,嚴格按限額支取備用金,其中限額超過3萬元的,須報區財政局審查批準。

  十一、加強用款計劃支付方式審核,嚴格控制財政授權支付范圍和金額,提高財政直接支付率。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局文書電子檔案管理工作規范化,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更好地為財政工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xx省檔案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局財政工作特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局的電子檔案指本機關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軟盤、其他實物等不同形式的歷史檔案,均應由本局檔案室集中統一管理,任何承辦部門或個人均不得分散保存檔案。

  第三條 本局設立檔案室和檔案員,檔案室直接歸口局辦公室管理,業務上受縣檔案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 各局、股室實行主要負責人負責制,確定一名兼職檔案員,履行本部門的檔案收集、整理、立卷、歸檔的職責。

  第五條 局機關檔案工作的基本任務:

  1、統一管理本局全部檔案,負責檔案的接收整理、簽訂、保管統計等工作。

  2、辦理檔案的借閱,積極提供檔案的利用工作。

  3、做好對已超過保管期限檔案的簽訂、銷毀工作和向檔案館移交檔案工作;

  4、指導和督促各局、股室搞好文件材料立卷歸檔工作。

  5、嚴格執行黨和國家的保密制度,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二章 歸檔與不歸檔文件的范圍

  第六條 應該歸檔的文件包括:

  1、上級財政部門頒發的有關財政工作的編號的正式文件及重要函件;

  2、省、市、縣級黨、政府發布的需本局貫徹執行的文件。

  3、上級財政部門召開的與本局工作有關的重要會議及領導重要講話、批示等文件材料。

  4、本局發出的各種編號的正式文件及重要的不編號的函件以及本局工作計劃、總結、報告、各種統計年報、資料、刊物等。

  5、本局關于機構設置、成立以及人員調整的規定和啟用印章的文件材料;

  6、在本局召開的財政工作會議上,上級、本局領導的講話、報告及會議其他正式文件資料;

  7、本局召開的黨組、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紀要及事記;

  8、本局關于人員編制、干部任免、調配、獎懲、職務聘任、勞資、離退休、干部名冊、干部統計年報等文件;

  9、本局財產、物資、設備、建房、基建圖紙等文件;

  10、本局文書檔案、保密、保衛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及各項制度,會議檔案等資料;

  11、本局在開展工作中形成的重要聲像照片、實物等資料;

  12、本局及有關股室向縣、縣政府以及上級財政部門匯報工作的材料;其他具有歷史查考和作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

  第七條 無需歸檔的文件資料包括:

  1、上級機關頒發的與本局工作關系不的普發性文件,越級和非隸屬機關抄送的一般的不需本局辦理的文件;

  2、本局重份文件,無查考利用價值的純事務性文件,臨時性文件;

  3、本局內部之間相互抄送的文件;參加非主管部門召開的一般性會議帶回的不需要長期查考的文件。

  第八條 凡屬不歸檔的文件材料,各局、股室根據文件的重要程度,自行保管或定期銷毀。

  第三章 文件的立卷和歸檔

  第九條 各局、股室兼職檔案員承辦工作形成的各種文件,在辦理完畢后應及時全部整理、立卷、交檔案室歸檔,移交時交接雙方根據移交目錄進行清理、簽字。移交檢查發現不完整時,檔案管理員可拒絕接收。

  第十條 立卷人員應在每年年度開始前,根據本部門的工作任務,擬定案卷類目,設置平時立卷夾,對應歸檔的文件,按內目條款進行收集立卷。立卷的文件要在收發簿上注銷,以便檢查文件歸檔情況。

  第十一條 文書立卷應依照文件的自然形成規律,保持文件之間的有機聯系,區別不同價值,使組成的案卷能真實映各項工作的'歷舒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二條 電子聲像歸檔時,應用文字標出電子聲像形成的時間、地點、中心內容和責任者。

  第十三條 歸檔時間:文書檔案在第二年的六月底前立好卷并歸檔;會計檔案由有關股室保存一年后,向檔案室移交歸檔;其它檔案和基建檔案應在單項工作和基建決算后即歸檔。本局干部參加學習、會議帶回的文字材料屬歸檔范圍的,應及時交局辦公室統一歸檔。

  第十四條 檔案的保管期限根據其價值的不同分為短期或永久兩類。短期指保管期限15年。從第16年起可銷毀。

  應永久性保管的檔案包括:

  1、上級機關頒發的屬于本局主管業務并要執行的決議、決定、批示、命令條例、規定等;

  2、本局黨組會議和行政領導會議的文件材料;

  3、本局召開的工作會議、專業會議的會議通知、報告、決議、總結、領導人講話、紀要、重要的簡報等;

  4、本局機關的請示與上級機關的批復;下級機關的請示與本局機關的批復;

  5、本局機關編制的財政預算計劃、決算資料;

  6、本局機關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

  7、本局機關所屬土地、建筑物圖紙資料。

  除上述以外的其它文件資料保管期為15年。

  第四章 檔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五條 檔案室接收的檔案要及時進行檢查、分類、編號、入庫保管,并編制檢索工具,儲存至電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十六條 為確保檔案的安全,檔案室應設置必要的防盜、防光、防高溫、防火、防潮、防蟲、防鼠、防塵等設施和采取一定的措施。

  第十七條 檔案室應對檔案的收進、移出、保管、利用、銷毀等情況進行詳細統計。

  第十八條 檔案借閱應嚴格按審批權限和手續進行:

  1、凡確屬工作需要,經履行審批和登記手續后,可以借閱檔案,借閱后應本著誰借閱誰歸還的原則及時歸還,文件借閱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天,過期應辦理續借手續;借還時要詳細登記簽字。

  2、借閱密級檔案文件時,必須經局長、分管局長、辦公室主任批準后方能查閱,而且應在指定日期內歸還;

  3、外單位因確需要借閱檔案時,須持單位介紹信,經局長、分管局長、辦公室主任批準后,方可借閱。

  4、本局檔案原則上不得帶出檔案查閱室、外借和復制。若遇特殊情況需經局長、分管局長、辦公室主任批準后,派專人跟蹤監督,方可借出和復制,并及時歸還。

  5、借閱檔案者應愛護檔案資料,不得損壞,遺失泄密、涂改、拆散和轉借,如出現上述問題,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酌情給予行政處分,賠償和罰款處理。

  第五章 檔案的保密和保衛

  第十九條 檔案室工作人員嚴格遵守《保密法》、《檔案法》,對機關文件材料做到“四不四及時”,即不積壓、不錯漏、不遺失、不泄密,要及時登記、及時傳閱、及時催(承)辦、及時歸檔。

  第二十條 檔案室工作人員不許帶檔案文件到公共場所或探親友,不在家屬、親友、熟人面前談涉及國家機關的秘密問題,不在私人通信、電話中涉及秘密。

  第二十一條 檔案室的鑰匙由專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移交他人,每天上下班時應對檔案庫房閱檔室的門窗、箱柜、電器設備進行檢查,發現損毀、丟失、泄密等問題要及時報告處理,采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非檔案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檔案室隨意翻閱,不準在檔案室周圍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六章 檔案的銷毀和移交

  第二十三條 除永久性保管的檔案外,短期保管檔案到保管期后,需要銷毀時,應寫出銷毀檔案報告,說明擬銷毀檔案的理由,經檔案負責人和局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分管局長、局長批準后方可銷毀。

  第二十四條 銷毀檔案,應編寫出《銷毀檔案目錄》或在原《案卷目錄》上予以注銷,銷毀時應指定兩人負責監銷,防止檔案遺失和泄密,監銷人員在銷毀清冊上簽字。

  第二十五條 應移交縣檔案館的檔案,移交時要將案卷目錄,卷內文件目錄,全宗介紹和有關檢索工具一并移交。

  第二十六條 檔案工作人員調動時,應做好離職前的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辦公室修訂。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10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殘疾人事業五年計劃綱要專項資金的管理,保障中國殘疾人事業五年計劃綱要的順利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五年計劃綱要專項資金是指用于實施中國殘疾人事業五年計劃綱要所需經費,主要來源于各級財政撥款和國家彩票公益金、殘疾人福利基金、企事業單位贊助等項資金。

  各地應按照“地方投入為主、中央補助為輔”的原則,多渠道籌集資金,確保五年計劃綱要規定任務的`按期完成。

  第三條 五年計劃綱要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只適用于五年計劃綱要規定的項目,主要包括:

  (一)康復。用于殘疾康復、殘疾預防和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服務的補助。

  (二)教育。用于殘疾人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補助。

  (三)就業。用于對失業殘疾人的就業服務、職業培訓,扶持殘疾人就業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補助。

  (四)扶貧。用于農村貧困殘疾人實用技術培訓和農村殘疾人扶貧服務機構工作的補助。

  (五)文化體育。用于殘疾人特殊藝術活動補助;殘疾人運動員選拔、訓練、比賽,運動器材購置,殘疾人體育運動基地補助,社區殘疾人體育活動、特奧活動補助。

  (六)其他。中國殘疾人事業五年計劃綱要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根據五年計劃綱要確定的任務指標和預算編制要求,按時編制五年資金收支計劃和年度收支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五條 中央財政安排的五年計劃綱要專項資金,一定五年,分年度安排。其中補助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部分,分別列入中央部門預算;補助地方支出部分由財政部商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下達給省級財政部門,撥款文件抄送省級殘疾人聯合會、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六條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主要依據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承擔的五年計劃綱要任務指標進行分配,適當向西部地區傾斜。補助項目和標準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商財政部共同制定。

  第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根據上級補助資金和社會籌集資金情況安排相應資金。

  第八條 各級地方財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接到上級補助資金后應及時分配和下達,不得截留和任意改變資金用途。

  第九條 五年計劃專項資金可以結轉下年使用。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將根據情況扣減下一年度補助經費。

  第十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按五年計劃綱要的要求按時完成任務指標,及時編報五年計劃專項資金決算報表,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逐級匯總上報。省級殘疾人聯合會于每年3月底前向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報送上一年度全省(自治區、直轄市)專項資金決算情況;每年4月底前,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向財政部報送上一年度全國專項資金決算情況。

  第十一條 五年計劃專項資金必須納入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第十二條 用五年計劃專項資金購置的材料、物資和設備等屬于國有資產的,要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第十三條 財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對五年計劃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和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法規的,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全省促進就業工作,加強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xx〕64號)、《關于東部7省(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xx]32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就業專項資金是指由各級公共預算等渠道安排的用于支持擴大和促進就業、鼓勵創業工作、提升公共就業人才服務能力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就業專項資金按照“分級籌集、分級管理”的原則籌集和使用,省級財政轉移支付的資金主要用于對地方資金的適當補助。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量入為出,以收定支”的原則統籌使用資金,重點保障就業困難就業補助支出,充分發揮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

  第四條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要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

  第二章資金籌集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同級財政公共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并優化支出結構,發揮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擴大就業。

  第六條就業專項資金的籌集渠道包括:

  (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

  (二)上級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

  (三)市、縣(區)政府按上年度個人所得稅當地留成部分的20%安排就業補助資金,并逐級上繳安排數的20%作為上級調劑金;

  (四)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擴大支出范圍用于促進失業人員就業的資金;

  (五)就業專項資金利息收入;

  (六)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第三章使用范圍

  第七條就業專項資金用于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高校畢業生見習補貼、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創業培訓補貼、創業資助、小額擔保貸款貼息、高技能人才培養、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就業服務信息平臺等。

  第八條各設區市在確保上年末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支撐能力在18個月的前提下,可調劑資金用于促進就業的以下項目: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小額貸款擔保貼息、小額貸款擔保基金、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

  第九條中央、省屬企業職工的就業工作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納入所在地政府的就業工作規劃,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落實。各地不得因隸屬關系等原因將中央、省屬企業職工排除在就業扶持政策之外。

  第十條就業專項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使用,不得直接用于基本建設、房屋建筑物購建、租賃、交通工具購置,不得直接用于部門或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差旅費、會議費等。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能,加強管理和監督,確保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規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扶持項目

  第十一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職業介紹補貼。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職業中介機構,為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提供免費就業服務,可按其服務后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實際就業人數給予職業介紹補貼,標準不超過每人200元,符合條件的人員每人每年限補貼一次。

  第十二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職業培訓補貼。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就業等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含外省來閩務工人員),參加經我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技工院校、企業(經工商登記,培訓計劃經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獲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職業培訓結業證書或通過社會化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的可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通過社會化考試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相應技能等級確定補貼標準:初級工(五級)每人500元;中級工(四級)每人700元;高級工(三級)每人1000元;技師(二級)每人1600元;高技技師(一級)每人2000元。

  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等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參加就業公共服務機構、省級重點以上技工院校組織的職業培訓或按項目運作培訓獲得職業培訓結業證書的補貼標準為每人350元。實際培訓費用金額低于上述標準的,按實際培訓費用金額作為培訓補貼標準。

  通過直接認定獲得高級技師(一級)的也可獲得職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1000元。

  勞動者每獲取一次證書,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補貼。一年內,獲得不同等級、工種的,按最高標準給予一次補貼;已按低標準享受補貼的,允許按高標準補差。

  直補企業培訓,即企業組織簽訂1年以上期限正式勞動合同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員工培訓,通過社會化考試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上述“見證補貼”辦法補貼,并扣除當年度已享受以上見證補貼的人數。

  第十三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就業等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初次通過國家職業技術工種鑒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個人可享受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補貼標準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實際收費額的80%確定,且每人不超過150元。

  普通高等學校、中高職學校畢業學年學生(畢業學年指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內)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個人可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第十四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對本省城鄉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不含已轉入中職學校參加免費職業教育)開展勞動預備制培訓的中職學校可享受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勞動預備制培訓時間為一個學期至兩個學期,免學費、代辦費和住宿費。獲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按每學期每人18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其中,對培訓時間在總課時數以下的,按實際就讀時間,按比例給予補助。

  第十五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社會保險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定義見附則),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齡為準,下同),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在閩自主創業,本人及其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包括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及按發證時間計算,獲得畢業證書起12個月以內的高校畢業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單位招收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小型微型企業[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xx〕300號)執行,下同]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其實際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人數給予1年期限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基本保險費。

  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申報就業并以個人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可給予不超過其實際繳費額2/3的基本養老費、醫療保險費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勞務派遣單位招用的勞務派遣員工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第十六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公益性崗位補貼。用人單位按規定設置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人數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

  公益性崗位的補貼標準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公益性崗位的設置認定、用工形式、具體標準由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政府確定。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計算)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第十七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高校畢業生見習補貼。對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見習企業(單位)吸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3-6個月就業見習的,可享受就業見習補貼。見習補貼由見習企業(單位)先行墊付。補助標準由省級及設區市級政府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確定。

  第十八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省內高校(含部屬、省屬和設區市屬高校)畢業年度內有就業意愿的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零就業家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已明確畢業后繼續升學、出國出境以及暫無就業愿望的人員除外)和全日制普通高校殘疾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補貼,標準為每人2000元。

  第十九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創業培訓補貼。具有創業要求和培訓愿望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就業等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非畢業學年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參加有資質的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創業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可給予創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不超過1000元/人。每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補貼,不得重復申請。各地要加強對創業培訓的管理,按照統一培訓標準、統一培訓教材、統一教師管理、統一機構認定、統一證書發放的要求組織教學,確保培訓質量。

  第二十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創業資助。在校及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就業困難人員租用經營場地在閩創業(在各類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等已享受政府租金優惠政策的除外),給予最長2年,不超過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創業資助。

  第二十一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刑釋解教人員,可在創業地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不超過10萬元。

  在貸款額度內,按照貸款基準利率最高上浮3個百分點給予貼息,財政貼息期限最長為2年,對逾期的財政部門不予貼息。

  第二十二條促進就業創業的其他支出,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具體項目如下:

  (一)高技能人才培養。各地依托現有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培訓設施、技工院校、行業企業,整合職業培訓資源,加強產業技工培養基地、縣級實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訓基地能力建設,可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給予經費支持。

  (二)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就業失業登記業務費、就業維權補助、對就業困難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職業技能競賽補助、省際勞務合作補助、高校畢業生服務基層、創業孵化成果補助、加強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臺能力建設,創建充分就業社區,公共就業創業專項服務等項目支出,可在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三)就業服務信息平臺。各地應充分利用現有政務網絡、金保工程等資源,加強信息網絡系統建設。縣級以上財政可安排資金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必要的網絡系統建設給予補助。各地應充分運用信息網絡系統開展企業用工備案、薪酬調查、就業信息發布等工作。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投標等方式選擇社會力量承擔培訓、職業介紹等促進就業業務,并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和退出機制,加強管理。條件成熟的,應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具體辦法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省級財政在統籌使用中央補助資金、省級就業調劑金基礎上,按照因素分配法,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市縣給予適當資金補助。主要參考的因素有各地就業專項資金支出績效、財政分檔補助比例、常住勞動力年齡人口數、高校畢業生數、就業困難人數。其中:就業專項資金支出績效、就業工作成效直接采用績效評價數據。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補助資金按中央規定的補助辦法執行,各地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不足的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就業專項資金、同級財政安排補充,專項用于小額貸款擔保。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存款戶與辦理小額貸款業務原則上要同一銀行。

  每年年底前省級財政根據當年補助數的一定比例,提前通知下一年度補助地方的預算指標。省級財政提前通知后的剩余部分原則上于每年人大批準預算后60日內下達。各設設區市應相應建立就業專項資金預算指標提前通知制度,提前通知文件同時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二十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促進就業創業各項工作報表制度,相關報表應按季度向財政部門報備。

  各級使用的專項資金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當年促進就業創業工作實際,按規定程序向財政部門申報本級資金需求,由財政部門審核。

  各項補貼資金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研究確定擬給予補貼(資助)的項目,并按規定實行項目公示、實地抽查等工作機制,確保資金分配公平、公開、透明,提高分配資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益。

  第二十六條政策扶持項目承辦單位應當加強業務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及時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報送業務工作情況,主動接受監督檢查。

  各類單位組織的促進就業的項目,必須報送活動計劃(包括時間,地點,課程安排,參加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工作單位、崗位、聯系電話號碼等),主動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抽查。

  政策扶持對象享受的各項補貼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規定時限內(一般為六個月內且不跨年)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逾期不予補助。省人社廳直屬機構申請培訓補貼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申請。所需提交材料及有關經辦程序、申請時限等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財政部門另行制訂。

  各地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推行網上服務,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十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當明確責任,分工協作,完善各項補貼資金的審核、公示、撥付、監督等制度,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監管,杜絕騙取套取補貼資金的行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工作,審核中應充分利用金保工程、社會保障、就業等信息管理系統,并采取實地核查、電話抽查、專業機構審查等手段,確保申請資料的真實、合規、完整;審核完成后,應在同級人民政府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上公示申請單位或人員名單、補助項目、擬補助金額等,公示期最短為1周;公示后無異議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報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在收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材料、審核意見和撥款申請后,應及時提出審核意見。必要時,可采取抽查等手段開展實質審查。

  財政部門根據審核情況核定補助金額,并及時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撥款手續。

  第二十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補助資金時,要充分利用業務經辦管理軟件,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姓名、身份證號、補貼類別、所屬單位等信息錄入省級就業管理系統,以便復核檢查。

  第三十條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申報指南、資金分配辦法、補助情況(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人員名單、補貼類型、金額和標準等)、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審計結果,以及接受、處理投訴等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網站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三十一條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就業專項資金預、決算管理。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及時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劃。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及時、均衡、有效、安全”的要求,加快就業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按規定及時審核和撥付資金,強化預算執行分析。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臺賬,定期做好與財政部門對賬工作。在年度終了后,認真做好就業專項資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并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說明。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說明做到內容完整、數據真實、報送及時。

  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當將審核匯總后的就業專項資金年度決算及時報送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

  第三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結合各地實際,按有關規定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的賬戶管理。就業專項資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國家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就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自覺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的監督。

  各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按職責根據需要開展專項檢查或審計。

  第三十六條就業專項資金實行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安排、調整、撤銷的重要依據。績效評價辦法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就業專項資金實行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相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批、使用、管理、監督、績效評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并收回補助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市縣有關部門及有關用款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依照法律法規實施責任追究和處罰。

  第三十八條用款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專項資金發放臺賬,進一步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充分利用信息系統,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各地結余的就業專項資金,除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等需專項結算的項目外,可統籌使用。

  第四十條就業困難人員指具有我省戶籍,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并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的以下人員: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大齡城鎮居民;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殘疾人證城鎮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其中農村進城務工勞動者須已參加失業保險);城市規劃區內,經政府依法征收農村集體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積低于所在縣(市、區)農業人員人均耕地面積30%,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耕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就業困難人員還包括具有我省戶籍,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轉移就業愿望,并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求職登記的以下人員: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獨生子女戶、二女戶中,男年滿40周歲以上、女滿30周歲以上人員;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殘疾人證農村居民;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地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并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省旅游產業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旅游產業的決定》(湘發[XX]13號)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來源為:

  (一)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二)其他來源。

  第三條 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屬于財政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

  第二章 使用原則和使用范圍

  第四條 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引導為主,保證重點,統籌安排,注重效益。

  第五條 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旅游規劃編制。主要用于補助全省旅游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旅游發展規劃、專項旅游規劃的編制工作;可適當補助市州、縣(市、區)的旅游規劃編制。

  (二)旅游項目建設。用于補助全省資源條件較好、納入旅游發展規劃、對當地旅游產業具有引導和帶動作用的景區(點)旅游建設項目,其中重點支持國家4a以上(含4a)旅游景區(點)的旅游建設項目。

  (三)旅游宣傳促銷。用于補助全省各級旅游主管部門的主題促銷、網絡促銷、重大活動策劃、境內外參展、廣告宣傳、宣傳品設計與制作、省內旅游精品線路開發以及補助重點旅游企業舉辦的具有重大影響的旅游宣傳促銷活動。

  (四)旅游教育、信息化建設及科研。用于補助旅游行業人才培養、旅游信息化建設、全省性的旅游課題調研等。

  (五)旅游商品開發。用于補助具有地方特色、市場前景較好的旅游商品開發研制和生產。

  (六)旅游咨詢服務體系建設。用于補助游客中心、旅游標識、旅游廁所、旅行社營業網點建設等。

  (七)入境游及國內游獎勵資金。按照《湖南省入境旅游獎勵辦法》(湘財外[XX]48號)執行。

  (八)旅游產業發展獎勵資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湖南省旅游產業發展年度考核獎勵辦法(試行)》(湘政辦函[XX]12號)及其《實施細則》執行。

  (九)支持旅行社發展。按照《關于扶持旅行社做大做強的`若干意見》(湘旅聯字[XX]2號)執行。

  (十)旅游重點建設項目貸款貼息。按照《湖南省旅游重點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湘財外[XX]47號)執行。

  (十一) 帶動農民脫貧致富的旅游項目開發。用于補助“農家樂”、“漁家樂”等鄉村旅游項目或旅游扶貧項目。

  (十二)旅游新業態項目開發。用于補助陸上文化旅游開發保護示范項目、湖濱旅游項目、游艇旅游基地項目、漂流、內河和湖泊游船及旅游碼頭建設項目、航空旅游基地項目、溫泉、自駕車營地和生態旅游示范區等旅游新業態項目。

  (十三)其它有利于我省旅游產業發展的事項。

  第三章 資金申報和管理程序

  第六條 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申報程序:

  (一)各市州、省直管縣市旅游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項目進行審定,提出資金申請報告,聯合行文報送省旅游局和省財政廳。省直管縣市旅游局、財政局聯合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應同時抄報上一級旅游局、財政局備案。省直有關旅游企業資金申請報告直接報送省旅游局和省財政廳。

  (二)申請資金用于旅游規劃編制,應向省旅游局提交旅游規劃編制項目計劃書、本級政府的立項批復和規劃編制合同等。

  申請資金用于重點支持的旅游設施建設項目,應向省旅游局提交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立項批準文件等。

  申請資金用于宣傳促銷,應向省旅游局提交宣傳促銷策劃方案和財務結算資料。

  第七條 各市州、省直管縣市旅游局、財政局及省直有關旅游企業應在每年5月30日前向省旅游局、省財政廳提交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報告,過期不予受理。

  第八條 省旅游局提出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報省財政廳審核確定。省財政廳自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下撥到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省財政廳撥付的資金全額下撥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九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旅游局對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評估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滯留、挪用、侵占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或者擅自改變資金使用范圍。發生上述違法行為的,已撥付的資金由省旅游局追回上交省級財政,并取消單位今后三年的資金申請資格;由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停或停止撥付資金;已經撥付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資金,同時取消單位今后三年的申請資格。

  第十二條 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單位如有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行為,其違規情況將抄送湖南信用網。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教師培訓項目的順利實施,規范項目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教師培訓專項資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級財政設立,通過公共預算安排,專項用于學前教育學校、基礎教育學校、職業院校老師和研究生導師等培訓以及發放“三區”支教老師補助的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使用遵循科學規劃、合理配置,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項目管理、審計考評原則。

  第四條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和教育部門共同管理。省財政部門負責編制專項資金中長期規劃和年度預算,會同省教育部門分配及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省教育部門負責編制教師培訓實施方案,指導、管理和推動培訓項目實施,會同財政部門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章使用范圍

  第五條國培項目和省培項目專項經費的開支范圍分為集中面授類項目經費、遠程培訓類項目經費和項目管理費三類。

  第六條集中面授類項目經費支出范圍包括項目調研與方案研制費、學員食宿費、專家費、教學資源費、場地設備費、項目評估總結費和業務費等。具體為:

  (一)學員食宿費是指學員在培訓期間的伙食、住宿費用或按有關標準給予的食宿費補貼。

  (二)專家費是指培訓期間專家的授課費、食宿費、交通費。

  (三)教學資源費是指課程資源、學習資料的設計開發、編輯制作、修改完善及印制等所需費用。

  (四)場地設備費是指培訓期間所需教室、實驗室和相關設施、設備的租賃費用。

  (五)項目評估總結費包括開展項目績效評估所需費用,進行項目總結、制作項目總結材料所需費用。

  第七條遠程培訓類項目經費主要用于遠程培訓項目直接相關的活動,支出范圍包括項目調研與方案研制費、課程資源開發費、遠程培訓平臺服務費、培訓輔導者培訓費、專家輔導答疑費、學員資料費、項目評估總結費、補助費、業務費等。

  (一)課程資源開發費是指課程資源研發過程中所需要的設計、研討、腳本撰寫、審定等費用,課程資源制作需要的拍攝和后期制作等費用。

  (二)遠程培訓平臺服務費包括培訓項目需要的`網絡平臺服務費,具體包括網絡平臺系統設計、開發、測試和管理等所需要的費用,網絡培訓服務過程中發生的硬件折舊、帶寬租用、視頻播發等費用;衛星、電視平臺服務費,具體包括衛星I P課程的定制費和傳送費,電視課程定制費和播出費等。

  (三)培訓輔導者培訓費是指為遠程培訓實施前對各地的學科培訓者和培訓管理者進行培訓所需要費用,主要包括專家授課費、食宿費,學員食宿費、資料費,場地設備租用費等。

  (四)專家輔導答疑費是指培訓期間專家集中輔導答疑所需要的費用,包括專家輔導費、食宿費、交通費和場地設備租用費等。

  (五)學員資料費指學員遠程學習所必須的學習資料的制作和寄發費用等。

  (六)補助費是指特定項目所規定的給予地方一定數額的培訓組織管理及場地設備的補助費。

  (七)項目評估總結費包括開展培訓績效評估所需費用和進行項目總結、制作項目總結材料所需費用。

  第八條國培和省培計劃專項資金中設立項目管理經費,用于項目組織管理中所必須的費用,主要包括開展項目咨詢、設計分析、評審、評估、驗收管理工作以及專家工作會議所需要的會議費、日常辦公費、信息管理平臺運行費等,項目管理經費應嚴格控制,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

  第九條項目經費不得用于彌補與項目無關的日常公用經費開支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資金分配與撥付

  第十條省教育廳根據各項目承擔機構招(邀)標結果和上年度績效評估結果進行資金分配,分配意見經省財政廳審定后下撥給各承擔機構。

  第十一條每年3月份省教育廳組織項目招(邀)標,5月份將招(邀)標結果和資金分配意見報省財政廳審核后,于6月份下撥項目資金。

  第四章監督檢查與績效考評

  第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要保證按規定用途使用經費,并建立健全責任制,項目負責人對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財政、教育、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省教育廳、財政廳對各項目的專項資金預算執行、使用效益和經費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或專項監督檢查,對冒領、擠占、挪用培訓經費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項目經費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的結果,將作為項目預算調整、核撥經費的重要依據,并作為項目承擔單位今后申報“國培計劃”項目時進行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14

  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建設旅游經濟強省的若干意見》(浙委〔20xx〕23號)的要求,為落實旅游經濟強省政策,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專項資金是省委、省政府為加快旅游經濟強省建設而設立的,由省財政廳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第二條: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支持對全省及地方旅游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旅游規劃的編制;

  (二)支持重點旅游項目的建設及特色旅游項目的開發;

  (三)支持有利于資源整合、區域聯動,對發揮整體效應有促進作用的旅游基礎設施建設;

  (四)支持旅游信息化建設、旅游人才的培養和旅游院校的建設;

  (五)支持有特色的重點旅游商品的研發。

  第三條:專項資金補助方式

  (一)專項補助。用于重點旅游規劃的編制以及社會效益明顯、對全省旅游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旅游專項設施的建設。

  (二)貸款貼息。用于經濟效益好、還貸能力強的項目,特別是有特色、上品位,列入國家和省重點工程項目的貸款貼息。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申報和審批

  (一)申報時間為每年的6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市、縣(市、區)凡申請專項資金的,須由同級財政部門和旅游局(委)聯合上報書面申請報告,并分別報送至省財政廳、省旅游局,其中縣(市、區)申請補助的還應同時抄送所在市財政局、旅游局(委)。

  (三)申報材料包括:財政局和旅游局(委)聯合報送的申請報告一式兩份;《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報告書》(格式附后)一式兩份。其他輔助資料包括:旅游建設項目須提交計劃部門立項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配套資金承諾書、初步設計方案及其它有關材料;旅游規劃、旅游基礎設施及公益性旅游專用設施建設須事先將立項報告報送省旅游局。

  (四)省旅游局負責全省專項資金申請的匯總初審工作,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根據初審和考察結果草擬年度專項資金初步分配方案,報省財政廳審核確定后,由省財政廳和省旅游局共同下達資金分配文件。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申報、逐項核實、專款專用、跟蹤反饋”的管理辦法。

  (二)各級財政部門在收到專項資金補助文件后,應及時將經費核撥給用款單位。

  (三)用款單位應加強對省下撥專項資金的管理,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切實發揮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確保專項任務的順利完成。市、縣(市、區)財政、旅游部門應在專項資金下達后的次年3月底前向省財政廳、省旅游局報送資金使用管理及項目進展的有關情況。

  (四)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省財政廳、省旅游局應不定期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五)對認真組織實施并圓滿完成專項任務的市、縣(市、區),在以后的專項資金安排上優先考慮;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省財政廳和省旅游局將暫停核批新的補助項目,并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附則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旅游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15

  為充分發揮縣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作用,促進各地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解決影響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發展的農田水利問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根據《中共舒城縣委舒城縣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加快水利改革發展決定的實施意見》(舒發[20XX]8號),《六安市市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六發[20XX]3號),特制定《舒城縣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根據《中共舒城縣委舒城縣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加快水利改革發展決定的實施意見》(舒發[20XX]8號),縣財政設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充分發揮專項資金使用,促進各地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解決影響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發展的面上農田水利問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用于國家農田水利項目配套,或采取獎補的方式管理使用,支持各鄉鎮根據實際開展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重點內容為溝(渠)河清淤、塘壩擴挖、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機井建設與修復、小型水源及灌溉工程建設、田間水利工程建設與維護等。

  第三條 各地開展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應遵循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建管并重的原則,所建工程必須符合縣級水利建設規劃,并與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 縣級水利部門、財政部門負責農田水利工程的規劃設計、組織實施、資金管理和驗收自評工作,并對所建工程的質量、成效和所報參加考評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五條 各鄉鎮水利水保站、財政所負責對所轄區域農田水利建設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并負責對所轄區域進行自評,自評結果報送縣水利局、縣財政局。縣水利局、縣財政局負責考評、獎補。獎補工作按照先建設、后考評、再補助的程序進行。

  第六條 考評主要內容。鄉鎮組織領導、資金投入、完成工程量、工程建設質量、一事一議開展水利建設情況、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情況、農田水利工程管護責任主體和制度落實情況以及工程效益等。

  第七條 考評程序。考評采取各縣區年初編報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實施方案,年內組織實施,次年上半年考評、獎補的.辦法

  (一)各鄉鎮按照縣級農田水利規劃,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年度實施方案的編制,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后組織實施。

  (二)各鄉鎮于次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農田水利建設情況報縣;縣級水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對各縣區的農田水利建設情況進行驗收和考評,與5月底前確定考評獎補等次。

  (三)對于驗收考評中發現或接舉報經查實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獎補資格并通報批評。

  第八條 獎補原則及等次

  (一)按照先干后補、多干多補、不干不補的原則進行獎補。全縣共設一等獎1個、二等獎2個、三等獎3個、鼓勵獎1個。農田水利建設效果不顯著的,不予獎補。

  (二)縣水利局、縣財政局根據考評結果確定各地的獎補等次和數額,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縣財政局、縣水利局于7月30日前下達獎補資金。

  第九條 資金使用管理

  (一)鄉鎮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使用實行鄉鎮財政報賬制。

  (二)鄉鎮農田水利建專項資金重點用于對本辦法第二條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內容的補助。具體用途:

  1、工程建設材料費;

  2、工程機電設備費;

  3、施工機械作業費;

  4、項目管理費。工程設計、技術咨詢、項目論證審查和信息服務支出。

  (三)項目鄉鎮項目管理費可以按照不超過獎補資金總額1%的比例提取。

  (四)鄉鎮農田水利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平衡預算;

  2、償還債務

  3、發放人員工資補貼

  4、修建樓堂館所;

  5、大中型基建項目;

  6、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7、與農田水利建設管理無關的支出等;

  (五)資金使用管理中如出現違規違紀行為,必須限期整改,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省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省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一條 各鄉鎮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16

  第一條 根據《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六發〔20XX〕3號),市財政設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充分發揮專項資金使用,促進各地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解決影響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發展的面上農田水利問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用于國家農田水利項目配套,或采取獎補的方式管理使用,支持各縣(區)根據實際開展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重點內容為農村溝(渠)河清淤、塘壩擴挖、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機井建設與修復、小型水源及灌溉工程建設、田間水利工程建設與維護等。

  第三條 各地開展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應遵循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建管并重的原則,所建工程必須符合縣(區)級水利建設規劃,并與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 縣(區)級水利部門、財政部門負責農田水利工程的規劃設計、組織實施、資金管理和驗收自評工作,并對所建工程的質量、成效和所報參加考評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五條 各縣(區)水利(水務)局、財政局負責對所轄區域農田水利建設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并負責對所轄區域進行自評,自評結果報送市水利局、市財政局。市水利局、市財政局負責考評、獎補。獎補工作按照先建設、后考評、再補助的程序進行。

  第六條 考評主要內容:縣(區)級組織領導、資金投入、完成工程量、工程建設質量、一事一議開展水利建設情況、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情況、農田水利工程管護責任主體和制度落實情況以及工程效益等。

  第七條 考評程序:考評采取各縣(區)年初編報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實施方案,年內組織實施,次年上半年考評、獎補的辦法。

  (一)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縣(區)級農田水利規劃,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年度實施方案的編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后組織實施。

  (二)各縣(區)于次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農田水利建設情況報市;市級水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對各縣(區)的農田水利建設情況進行驗收和考評,于5月底前確定考評獎補等次。

  (三)對于驗收考評中發現或接舉報經查實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獎補資格并通報批評。

  第八條 獎補原則及等獎:

  (一)按照先干后補、多干多補、不干不補的原則進行獎補。全市共設一等獎1個、二等獎2個、三等獎3個、鼓勵獎1個。農田水利建設效果不顯著的,不予獎補。

  (二)市水利局、市財政局根據考評結果確定各地的獎補等獎和數額,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市財政局、市水利局于7月30日前下達獎補資金。

  第九條 資金使用管理:

  (一)市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使用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

  (二)市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重點用于對本辦法第二條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內容的補助。具體用途:

  1、工程建設材料費;

  2、工程機電設備費;

  3、施工機械作業費;

  4、項目管理費。工程設計、技術咨詢、項目論證審查和信息服務支出。

  (三)項目縣(區)項目管理費可以按照不超過獎補資金總額1%的比例提取。

  (四)市級農田水利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平衡預算;

  2、償還債務;

  3、發放人員工資補貼;

  4、修建樓堂館所;

  5、大中型基建項目;

  6、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7、與農田水利建設管理無關的支出等。

  (五)資金使用管理中如出現違規違紀行為,必須限期整改,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管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省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省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一條 各縣(區)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17

  為切實規范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高效運行,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項使用”。

  二、專項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制,資金撥付一律轉賬結算,杜絕現金支付。

  三、資金的撥付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執行項目資金批準的使用計劃和項目批復內容,不準擅自調項、擴項、縮項,更不準拆借、挪用、擠占和隨意扣壓;資金撥付動向,按不同專項資金的要求執行,不準任意改變;特殊情況,必須請示。

  四、嚴格專項資金初審、審核、審核制度,不準缺項和越程序辦理手續,各類專項資金審批程序,以該專項資金審批表所列內容和文件要求為準。

  五、專項資金報賬撥付要附真實、有效、合法的憑證。

  六、萬元以上的專項購置經費一律實行政府采購或參與式采購。

  七、專項資金利息收入年終一律轉入本金滾動使用。

  八、加強審計監督,實行單項工程決算審計,整體項目驗收審計,年度資金收支審計。

  九、對專項資金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要全程參與項目驗收和采購項目接交。

  十、對工程類項目專項資金所發生的.隱蔽工程,負責資金結算的工作人員,必須到現場簽證認可,否則財政部門不予結算。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18

  為嚴肅財經紀律,進一步規范盱眙縣水務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為提高專項資金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務管理,統一報銷程序及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水利專項資金的申報制度

  (一)水利專項資金由水務局業務部門負責申報。

  (二)水利專項資金申報文件必須真實、科學和完整,項目申報單位應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局有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后再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四)申報部門以正式文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并隨時跟蹤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情況。

  第二條水利專項資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會計核算制度。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套取項目資金,嚴禁公款私存,設置帳外帳和“小金庫”。

  (二)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對項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質和設備,嚴格按照政府采購規定,進行公開招標和集中采購。

  (三)水務局防汛專項資金一律由局長一支筆審批,要求實行縣級報帳制度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填報資金申請表,經水務局業務部門審核后,報送財政審批由財政下拔項目建設單位。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審查審批程序和財務制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條水利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對于水利工程項目專項資金,工程實施前項目單位主動向社會公示項目建設內容、資金情況。

  (二)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實施部門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

  (三)檢查驗收制度。杜絕在項目執行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的現象,隨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檢查;項目完工后,主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的質量、財務等情況進行驗收工作。

  (四)審計制度。為防止發生違反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行為,上級補助5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竣工后需由有資質的審計單位對工程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第四條水利專項資金財務支出制度

  (一)項目承擔部門或個人和財務人員應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保證項目資金的及時到位,項目資金需要執行縣級報賬制的,必須及時進行報賬。

  (二)工程資金應按工程進度進行拔付,對沒有開工或進度緩慢的項目將適當調整取消補助款。

  (三)項目資金使用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項目資金的支出范圍,杜絕不符合規定支出,隨時接受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做到專款專用。

  (四)報銷用的發票必是合法的票據。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票據,一概不予報銷。

  購買各種物品、材料的發票,必須有購貨單位全稱、品名、數量、單價和金額,有收款單位財務章。否則財務有權拒絕報銷。有詳見清單字樣的發票應附清單。

  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手續完備的驗收證明。需入庫的物資,必須填寫出入庫驗收單,由實物保管人員按計劃或合同驗收后,在驗收單上填寫實收數額并簽章。不需入庫的物資,除經辦人在憑證上簽章外,必須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進行驗收,并在憑證上簽章。

  (五)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以及簽字,有審批人簽字,并有付款的依據。報銷用的發票必須按局財務規定辦理:經手人簽字,證明人簽字證明,財務審核后報局長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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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報告12-26

[優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06-24

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05-21

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02-27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解讀通用10-28

專利獎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02-21

鄉鎮財政管理辦法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