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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的特征
留置權的特征
1、留置權人事先占有留置物 2、留置權只能是動產
3、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 4、留置權具有留置和擔保雙重效力
留置權成立的條件
1、必須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對方的動產
2、必須是債務人的債務因債權人取得占有的同一合同約定的應付給的款項
3、必須是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限
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留置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1、留置標的物 2、收取孳息 3、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人負有下列義務: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返還留置物
根據《擔保法》第82
條的規定,留置權屬于法定擔保物權,
主債
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合同: 合同的承運人,保管合同、倉儲合同的保管人,行紀合同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擁有留置權。
善意取得具備條件
善意取得應該符合的條件: 一:出讓人無權處分; 二: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三: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四: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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