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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律法規: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6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風險監管報表,包括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匯總表、凈資本計算表、資產調整值計算表、客戶分離資產報表、客戶權益變動表、經營業務報表和客戶管理報表等。
(二)資產、流動資產,是指期貨公司的自身資產,不含客戶保證金。
(三)負債、流動負債,是指期貨公司的對外負債,不含客戶權益。
(四)重大業務,是指可能導致期貨公司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發生 10%以上變化的業務。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依法設立的期貨公司,不完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 2007 年 8 月 1 日之前達到本辦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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