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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律法規: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4
第四章 編制和披露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于月度終了后的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后的3 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按周或者按日編制并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風險監管報表的編制和報送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結算負責人、制表人應當在風險監管報表上簽字確認,并應當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上述人員對風險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說明意見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方式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期貨公司應當保留書面風險監管報表,相應責任人員應當在書面報表上簽字,并加蓋公司印章。該報表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
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全體股東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全體董事簽字確認,并應當取得股東的簽收確認證明。
第二十九條 風險監管指標與上月相比變動超過 20%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并在 5 個工作日內向全體董事和全體股東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于當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還應當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還應當于當日向全體股東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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