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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的方法
這是一次很有特色的學習。此前,我也參加過類似的研討班學習,但在學習方式上,這些研討班多以主辦方邀請多名專家專題講授某一理論或實務問題,專家對學員進行現場答疑的方式進行。本次“中德合同法高級研討班”的主講人僅有德方的一名專家,大家稱之為“華飛莉博士”、律師;主講的內容為通過對34個案例的詳盡分析,運用比較的方法對合同法總則中關于合同的訂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代理、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違約責任等規定進行了講授;同時,老師(德國律師)與學員(中國法官)進行現場適時交流。學習結束,學員們普遍感到這種研討形式很好,具有實效性。
有關合同法的許多制度,專家、學者、法官論及眾多,我院法官已聆聽過多堂知名教授生動講授,故對本次研討中所涉合同法制度內容,我不作介紹。德國專家分析案例的方法,雖是從律師的思維角度進行的,但我覺得對法官審判、分析案件和學習法律很有啟發和參考意義,有必要作一介紹。
案例分析所包含的要素
一、具體的訴訟請求
當民法應用于實踐時,開始的情況總是一方要求另一方做什么或不要做什么。一方只要聲明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情形是很少的。例如,一方要求另一方償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一方要求所有權的轉移或對缺損貨物進行維修。僅僅要求聲明一份合同的有效性只是例外。
二、法律根據
中國法律是成文法體系,法律根據是成文法或合同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意味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要滿足法律要求,法治的管理就意味著每一個訴訟請求都要依法判決。依法提出的訴訟請求,其根據可以是成文法或協議。審議訴訟請求時,若沒有參考法律根據則構成了對法治原則的違背。
為訴訟請求尋找法律根據并不總是容易的。并非法律中的每項規定都一定代表一個訴訟請求的法律根據,法律根據的共同特點是能夠將一定法律后果與事實情況聯系起來,如“如果……,則有權或可以……”。而法律還包括純粹定義、描述性或介紹性條款,他們不是訴訟請求的法律根據。例如《民法通則》第15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這是定義性條款。而《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款中法律后果“不承擔民事責任”和事實要素“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就聯系起來,后加的部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法律后果進行了限制,這是法律根據。
一個法律根據就構成一個抽象的訴訟請求(“如果……,生產商要承擔民事責任”),在具體案例中就會引出一個具體的訴訟請求(“A公司向B公司索賠”)。
三、“歸入”的技術
為了檢驗一方對另一方的訴訟請求是否存在,首先要提出以下問題:誰基于什么理由向誰要求什么?該項請求的法律基礎是什么?如果在合同或成文法中找到了訴訟請求的根據,這些事實就被“歸入”了,換句話說,即符合了這個根據的每一個前提。因此,這些“歸入”基本上可以看成是訴訟請求的抽象法律條款與具體案例事實的比較。“歸入”所隱含的意思就是政府為其管理下的法律關系各方設立抽象的規則,具體的案例在解決時要將這些抽象規則與相關事實進行比較。
四、解釋,法官量決
成功“歸入”總是假設成文法的確切內容是被清楚了解的。如果法律使用者發現成文法的內容不能被清楚了解或發現法律有漏洞,其一般并不會自己填補漏洞,而是要求有能力的更權威的機構來提供官方解釋。在中國,法律解釋有三種途徑:人大常委會進行立法解釋;國務院或其部委進行行政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司法解釋。最多見的是司法解釋。不論解釋如何,法律使用者還有空間運用自己的判斷來定義不完整的標準或是評價事實。解釋與量決是案例研究中總會碰到的。例如法律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但“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以及“不可克服”本身是未經定義的說法,因此最終只能由法官決定一項事實究竟是否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多數時候,法院可以作出合理的解決方案,但沒有對錯之分。
五、應適用的法律
是指適用中國法律還是外國法律的問題。
案例的解決方案
一、閱讀并整理案件的事實
第一次先通讀案件的事實,對案件有個大概的印象,而不要在第一次閱讀后即急于追蹤解決具體問題。再一次閱讀案件事實,決定哪些是主要問題并給出初步意見。將事實加以整理系統化。找出當事人以及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和事實關系。
二、對訴訟請求加以區分
分三步:
1、提出“誰向誰根據什么法律提出什么請求?”
2、區分有關各方:C提出對A的訴訟請求……;C提出對B的訴訟請求。
3、區分訴訟請求的目標:C提出要求A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C提出要求A歸還財產的訴訟請求。
三、找出法律基礎
1、適用哪國法律。
2、哪部法律或條款其法律后果與原告的訴訟請求相對應(例如在原告要求違約賠償時不要去找損害賠償的訴訟根據)。
3、如果一個訴訟請求有多個適用的法律根據,要考察每一個。
4、“歸入”:將法律根據的抽象前提與案件的具體事實比較。
四、異議
如果所有事實都能成功地包含在合同或成文法中,該訴訟請求即可存在。下一步就是考慮對手是否能夠針對該訴訟請求提出異議,因為這會完全阻止該訴訟請求的提出,隨后破壞該請求,或至少阻止其執行。一旦提出異議,無論是合同異議還是法律異議,其每一個前提都要被考慮是否被事實支持。
五、最終結果
在檢查了可能出現的異議后,就可以得出該案件的最終結果。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劉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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