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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條例(2)
第三章 基金的籌集與管理第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籌集、管理和核算。
第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多方籌資,財政補貼”的原則,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住院2%、社區門診1%的費率建立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各類參保人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比例及財政補貼比例如下:
(一)以職工身份參保的繳費費率,住院部分單位2%;社區門診部分單位0.3%,個人0.5%,市、鎮(街)財政補貼0.2%。
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參照職工繳費標準確定,其中單位繳費部分由個人繳納。
(二)以城鄉居民身份參保的繳費費率,住院部分個人1%,市鎮(街)財政補貼1%;門診部分個人0.5%,市、鎮(街)財政補貼0.5%。
大中專學生及中小學生繳費標準參照城鄉居民繳費標準確定,其中大中專學生繳費財政補貼部分由市財政承擔,省屬學校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以職工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男性不少于30年、女性不少于25年,且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不少于10年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時未達到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至規定年限。
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按參保人實際繳費月數計算。
本規定實施前以職工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以城鄉居民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暫不執行本條款規定,對應的繳費年限暫不納入其以職工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
第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月征收。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等可以委托銀行代扣代繳;城鄉居民由村(居)民委員會代收代繳;大中專學生及中小學生由所在學校代收代繳。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及參保人應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連續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的,視為重新參保。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依法解散、撤銷、破產時,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工資同等順序清償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并繳足本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來源為:
(一)用人單位、參保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應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及其運營收益、基本醫療保險各項待遇,按國家規定免征稅、費。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全部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茫坏脭D占挪用;踞t療保險基金依法實行預決算制度,其收支、使用、管理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章 待遇
第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使用,用于支付參保人符合規定的社區門診、住院、特定門診及生育醫療費用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參保人連續參保并足額繳費滿2個月的,從參保繳費第3個月起可按規定享受社區門診、住院及特定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連續參保并足額繳費滿12個月的,從參保繳費第13個月起可按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城鄉居民,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繳費年限規定的參保職工,可享受退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符合參保條件的新生兒出生后7個月內參保并足額繳費的,從出生之日起至完成參保繳費手續期間可享受住院及特定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保次月起可按規定享受各項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參保人停保,從停保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市醫療服務收費標準、本市社會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以及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和特定門診等相關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可按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條 社區門診統籌實行社區首診、逐級轉診及雙向轉診制度。
參保人在選定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發生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70%支付。
首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可根據病情診治需要為參保人辦理轉診。轉診到本鎮(街)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發生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70%支付;轉診到鎮(街)定點醫院門診部或定點專科醫院門診部的,發生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60%支付;轉診到市內三級定點醫院門診部的,發生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50%支付;轉診到其他醫療機構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參保人直接到本鎮(街)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診搶救,發生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70%支付;直接到選定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及本鎮(街)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外的市內醫療機構門診搶救,發生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60%支付。
參保人在選定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服務時間外,因急診直接到本鎮(街)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醫,發生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70%支付。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因疾病住院發生的在起付標準以上的基本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分段累計辦法支付。
(一)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按市內、外醫院等級確定為:市內三級醫院1300元,二級醫院800元,一級及以下醫院500元;市外三級醫院2000元,二級醫院1500元,一級及以下醫院1000元。
參保人每次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下的,由個人支付。
(二)參保人每次住院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的基本醫療費用按以下分段比例計算,在最高支付限額以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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