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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經濟學視域的農民工和諧勞動合約關系論文
新經濟周期下的新興產業成長與結構轉型升級,需要農民工形態人力資本的質的提升,而提升的保障之一是勞動合約制度。現階段我國農民工勞動合約的問題很多,需從多角度研究,法經濟學方法尤其值得重視。一個良好的勞動合約制度既是法的宗旨體現,又是降低勞動關系之間不確定風險,使雙方獲取合約經濟性的保證。
一、總結與反思
勞動需求與供給的對接形成農民工勞動形態的社會流動。從有全國性統計數據的年份算起,我國農民工流動規模從1980年的200萬到2012年的2。63億,年均增長16。5%,遠高于同期其他勞動形態的增長水平,顯示出其對我國32年來經濟高速增長的重大貢獻,也提出勞動合約問題。2008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簡稱《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用人單位使用農民工須依法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制成為法定的用工制度,標志農民工勞動進入一個新的合約發展階段。需要反思的是《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并沒給農民工帶來勞動合約簽訂率的顯著提高,履約質量更差強人意。見圖1。
由圖1可見,2011年外出受雇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率僅為43。8%,只比2009年提高1個百分點,沒簽率仍高達56%以上,低簽約率問題并沒根本改觀。在農民工使用最集中的五大行業中,制造業相對好些,簽約率50。4%,高于其他四大行業,也只比全國平均水平高6。6個百分點。而建筑業簽約率最低,只有26。4%,而恰恰是它又是使用農民工最多的行業,全國約4000萬人,占農民工總數的30%左右。這表明我國工業化大推進進程中農民工勞動合約關系有進展,但相當緩慢,且履約率低。這需要基于勞動合同法進行系統、深入的理論探討。
學界的研究歸納起來主要有:(1)現行產權制度實際上是向雇主提供了侵害農民工私人產權有利可圖的“共同知識”,導致分散于全國各地的雇主在侵害農民工私人產權問題上達成合謀條款。而這些條款是遵循現行產權制度達成并得到國家強制保障及實施的。(2)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勞動合約不對稱,這首先是信息不對稱性,不對稱的深層原因是合約主體的信息能力差異。(3)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主要原因是國家明文規定的、應該由國家作為第三方強制實施的正式契約無法有效實施。或是雇主與農民工之間的強制性產權地位不平等安排。(4)制度環境與合同簽訂率關系。制度壓力越大的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越高。(5)合約的差異比較。性別工資差異:以Brown分解方法對工資差異測度的研究表明,農民工存在嚴重的性別工資差異,其主因是性別歧視等因素。地區差異:珠江三角洲與長江三角洲地區外來工在工資、福利、權益保障、人身安全以及外部環境等方面存在各有不同的差異,差異的背后是人力資本差異和由企業結構等因素造成的制度性特點。還有學者沿“地域—社會—文化”思路,通過問卷調查,實證比較研究了珠江三角洲和長江三角洲外來工的工資水平、勞動合同簽訂率、社會保險購買率和工作環境與制度環境的關系。如下表明,我國農民工研究在勞動法經濟學的交叉領域取得越來越多的成果,或從價值意義上研究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約關系發展;或從不對稱合約角度研究弱勢方農民工主體的發展問題;或突出合約的第三方作用;或個案的實證研究等等。這些為本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基礎與啟示。
本文基于新制度經濟學的合約發展觀,從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即建立和發展和諧勞動關系目標出發,建構包括當事人農民工與用人單位、政府第三方的系統思想框架;分析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勞動合約關系的網絡結構,討論基礎結構水平和社會關系等約束條件。
二、農民工和諧勞動合約關系的構架與均衡解
“農民工勞動合約”是對農民工與其使用單位的勞動合約的簡稱,突出農民工主體以區別一般勞動合約和其他勞動合約。有效的農民工勞動合約是一個建立在有關各方共同治理的和諧勞動關系系統。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農民工勞動合約的法理結構思想,本文簡設了農民工和諧勞動合約關系的思想框架,見圖2。
(一)農民工勞動合約關系的發展目標是和諧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開宗明義,宗旨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既是公民勞動權利的尊重,是長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也是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集成各方意見的結果。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也是農民工勞動合約關系的價值目標。而尊重勞動,維護和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則是實現這一價值目標的有效工具。農民工勞動合約以合同的形式明確農民工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基本的勞動權益,促進自身的勞動形態轉型升級。而農民工也在勞動合約實踐中不斷豐富和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本身。
(二)和諧穩定勞動關系的均衡解
發展和諧的農民工勞動關系是一項系統工程。圖2展示的思想邏輯是:以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關系(勞資關系)為內核,第三方在其中起供需協調、監督管理、營造環境的作用,而政府又是第三方的主導,通過法制建設、協調機制、基礎規劃等促進系統目標的實現。
勞資雙方的利益均衡是農民工和諧勞動關系的基礎,為從均衡意義上解釋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勞資利益關系,作如下假定:
H1:勞方即農民工,首先是“經濟人”,愿意為獲得最大的勞動收入而付出自己的勞動,用Ln表示;資方即用人單位,也是“經濟人”,為獲得最大的利潤而投入資本,用Cn表示。在這種基本經濟利益思想支配下,當勞資雙方存在強弱勢差異時一些企業會或以簡單的經濟誘因代替科學的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利用農民工的弱勢地位,通過延長勞動時間、增大勞動強度、克扣工資、逃避勞動社會保障責任與義務等途徑“剝削”農民工。
H2:資本的用途主要用于購買農民工勞動和生產資料。用于購買農民工勞動的那部分資本,簡稱為勞動資本。勞動資本的性能是與物化為生產資料的那部分資本相結合,作為資本結構互動關系中的一方,為資本創造利潤服務。
H3:農民工勞動的市場供給受勞動價格即工資率(單位工時標準工資率=預計支付(直接人工)標準工資總額÷標準總工時×100%)調節或支配。影響農民工勞動供給的其他因素,包括農村剩余勞動量;發展機會;非貨幣的或心理的收入(心理契約),如愉快的工作環境和心理上的工作滿意度;制度激勵與約束,如戶籍制度;社會公共福利,如社會保障措施等;未來期望,如子女入學入托等。假定以上影響農民工勞動供給的變數為一定,現專門研究農民工勞動供給與需求的均衡關系。均衡狀態如圖3所示。
如圖3,CC是用人單位的勞動需求曲線,LL是農民工的勞動供給曲線;Op表示勞動價格,Om表示勞動數量;e為勞動需求曲線與勞動供給曲線的交點,也即勞動需求與供給的均衡點。em=Op,表示均衡勞動價格,pe=Om,表示均衡勞動數量。勞動供給線與勞動需求線的交點意味著農民工的勞動供給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需求量基本一致,兩者處于一種均衡狀態,也就是和諧農民工勞動關系的基本精神所在。對均衡的任何一方偏離,或者違背對方意旨的任何單方強行實施,最終對誰都沒有好處。
和諧的農民工勞動關系不可能自然而然出現,而是在一定時間內的勞動市場供求波動和利益權衡中形成的。這種形成可以通過下表來說明。
由下表,假定勞動力市場足可以提供4個單位的農民工勞動,勞動價格為1500個單位,用人單位認為這價格太高了,作出的市場反應是0單位的農民工勞動需求量,于是出現供大于求的局面,從而使勞動價格下降。但當用人單位發出購買4個單位的農民工勞動的信息,而愿意支付的勞動價格只有1100個單位,對這種價格,農民工認為工資太低了,不可接受,就作出O單位供給量的市場反應,于是又出現供不應求或“民工荒”現象,從而使勞動價格上升。這兩種情況的不斷重復形成兩個反向的不平衡:當勞動價格下跌時,農民工勞動供給量減少,而需求量增加;當勞動價格上升時,農民工勞動供給量增加,而需求量減少。這兩種不平衡對用人單位和農民工雙方都不是個好事,不符合雙方的利益最大化要求。利益追求不斷,市場變化不止,隨著勞動價格的波動和農民工勞動供求的變化,達到一定點:即勞動價格為1300個單位時,農民工勞動供給量與需求量基本一致。如下表所示,當農民工勞動價格在1300個單位時,即出現農民工勞動供給量與需求量一致,都是2個單位,這也就是農民工勞動供需的均衡量。這個均衡量也就是圖3幾何意義上的E點,即和諧農民工勞動關系的均衡解。
(三)新制度經濟學視域下農民工勞動合約關系的特殊性
農民工是帶著農民身份進入工商企業,接受企業用工制度安排,主要從事非農產業崗位工作的勞動者。其一旦與用人單位達成勞動協議(書面、口頭、事實),就構成一種勞動合約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向農民工提供勞動資料,施以勞動管理,并對其勞動支付報酬;農民工以自己的勞動同用人單位的勞動資料相結合,達到用人單位的目標要求,取得收入;雙方守約,則都能從中獲得合約經濟性。其特殊就特殊在“農民身份+工人勞動方式”這種組合以及合約的不確定性。問題是農民工勞動合約簽訂成本低而合約權益實現的成本卻非常高,也即合約不經濟。
從結構理論看,農民工勞動關系是社會勞動關系分層體系中的一個特殊層次。在市場經濟不發達和農民工弱勢的情況下,農民工勞動市場是一種不同于“首屬勞動力市場”的“次屬勞動力市場”;農民工的勞動關系具有次屬關系特征。社會勞動分工隨社會需求變化而變化。中國古代“士農工商,四民有業”是當時社會需求的反映,也因屬性不同而產生勞動和勞動關系分層。當今新型工業化條件下,更多智能技術應用于生產體系,勞動分工和勞動關系也因勞動特征信息充分顯現而變得多樣,而城鄉二元結構又使農民工勞動關系分層更具特殊性。在今天農民工人數已達2。6261億(2012年數)規模的條件下,引入分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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