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論證券民事賠償中因果關系的推定-以虛假陳述引發的侵權損害賠償為中心(上)
目 次
一、一般因果關系認定規則在證券民事賠償中的困境
二、證券民事賠償中適用因果關系推定的域外考察與借鑒:以美國為例
三、我國證券民事賠償中適用因果關系推定的若干問題
因果關系作為聯系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重要的邏輯紐帶,是侵權損害賠償的核心問題,也是長期困擾理論界與實務界的一大難題。 就證券民事賠償案件而言,由于證券交易的特殊性,投資者舉證的困難,如何判定被告侵權行為與原告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更是實現司法救濟的難點。也正因此,理論界與實務界呼吁在證券民事賠償領域實行寬松的因果關系規則,廣泛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呼聲不絕于耳。我國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出臺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新司法解釋)也采納了因果關系推定原則。然而,證券民事賠償制度的邊界在哪里?適用因果關系推定的合理的底線在哪里?現有的規則始終未能提供一個清晰的制度邊界。為此,本文立足證券交易的特殊性,在借鑒美國證券民事賠償制度中適用因果關系推定規則的基礎上,從理論與實務角度圍繞證券民事賠償中為什么要適用因果關系推定、如何運用因果關系推定等相關問題做細致的研究,以期有助于我國的司法實踐。
一、一般因果關系認定規則在證券民事賠償中的困境
一般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問題實際上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因果關系是否存在,這是以一定的判斷標準在實體法層面從事實與法律兩方面確認行為與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第二,證明因果關系的責任由誰承擔,即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這兩個問題是討論任何一種侵權責任的因果關系時都不能回避的,探討證券民事賠償責任也不例外。[1]本文就從這兩方面(因果關系的認定標準和證明責任的承擔)來探討一般因果關系規則在證券民事賠償中的困境。
(一)從因果關系的認定標準分析
英美法對于侵權行為法上因果關系的認定采取兩分法的思維程序。即在認定因果關系時,首先必須明確侵權人之侵害行為及應由其負責任的事件是否在事實上與侵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之后再對事實上構成損害原因的侵害行為或應由侵權者負責任的事件是否成為侵權人對由此引起的損害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律上的原因作出判斷。簡言之,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應當從事實原因和法律原因兩個方面進行分析。[2]
大陸法系因果關系認定理論學說紛呈,傳統學說主要有條件說、原因說、相當因果關系說等幾種。在現代,流行最廣的是德國的相當因果關系說。相當因果關系說的基本思想是,當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事實因果關系時,侵權人應對由其行為引起的相當(合理)的損害負賠償責任。[3]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認為,相當因果關系,是由“條件關系”與“相當性”兩個階段構成,第一階段是審究其條件上的因果關系;第二階段則認定其條件的相當性。[4]筆者以為,這所謂的兩個階段思考方法與英美侵權法采取的兩分法的思維方式是共通的。
因此,不管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從根本上說,在因果關系的判斷上都是要抓住兩個環節:(1)從事實上認定侵害行為是否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2)在法律上,要確認被告的侵害行為是否應對受害人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1、事實上原因之一般認定規則在證券民事賠償中的困境
所謂事實上原因(cause-in-fact)之認定是指撇開法律規定的設計及法律政策的考慮,確認侵害事實是否構成損害結果發生之客觀原因。在英美法中,損害的原因是一個有賴于人們通過常識加以判斷的純粹的事實問題。[5]英美法上對因果關系中事實上原因的確定,在傳統的必要條件規則的基礎上,又發展了現代的實質要素規則。
(1)必要條件規則(si
[1] [2] [3] [4] [5]
【論證券民事賠償中因果關系的推定-以虛假陳述引發的侵權損害賠償為中心上】相關文章:
關于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探討05-01
論民事訴訟中自認的效力04-28
論網絡侵權責任中的知道、明知和應知05-01
如何戳穿論辯中的虛假成分03-08
論民事保全程序中擔保存在的問題05-01
論因果關系的定義04-30
論學習中的情感05-02
論《易傳》中的道04-26
民事再審制度中的問題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