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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證券內幕交易立法若干問題的探討
證券市場是資本與信息交融的資訊市場,投資者有權利用所知信息作出投資判斷,但內幕交易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則會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使投資者覺得市場不公,遠離市場,從而使證券市場融通資金的功能和本意受挫。1909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StrongV.Repide一案中確立“特殊情事法理”,成為制裁證券內幕交易的最早規范①,之后各國證券立法紛紛對內幕交易加以禁止,旨在捍衛“公平”、“公開”、“公正”原則,規范證券市場,保護投資者權益。一、禁止內幕交易的必要性和我國立法概況
禁止內幕交易的必要性在于:第一,有利于維護證券市場“公平、公正、公開”的“三公”原則。內幕人員先進行內幕交易再公開信息,無疑會使信息流通受阻,違背公開原則。內幕交易人利用特殊身份、地位濫用信息資源,損害合法投資者的利益,違背公平原則。如果不禁止內幕交易,市場的公正將無法實現,“三公”原則必定名存實亡;第二,有利于維護效率原則。內幕交易會造成投資者對證券市場不信任,不再涉足其中,進而引起證券市場乃至整個國家政治經濟的震蕩,市場效率更無從談起;第三,有利于培育誠實信用的理念。誠實信用作為一項民法原則,已經被視作市場行為的基本準則。內幕交易行為人違背了不得濫用內幕信息的義務,將自身利益建立在合法投資者受損害的基礎上,顯然違背誠信原則。
就我國證券市場而言,1993年原沈陽證監會主任關維國案,1994年“襄樊上證”案,都說明內幕交易的存在和嚴重性。要維護我國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打擊內幕交易必須加大力度,而有法可依是首要環節。
正因為如此,我國對禁止內幕交易作了一系列規定。最早是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證券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17條,之后是《上海市證券交易管理辦法》第39條和第42條,《深圳市股票發行與管理暫行辦法》第43條。國務院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將禁止范圍拓寬到全國,證券委還發布了《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1997年10月生效的《刑法》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規定證券內幕交易為犯罪行為及其刑事責任,為打擊內幕交易犯罪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分析以上法律規范,可以得出我國禁止內幕交易立法的特點:1 從原則性規定向具體性規范轉化。表現為內幕交易主體范圍的不斷擴大,內幕交易行為、內幕信息的界定漸趨明確。2 立法層次不斷提高,從地方法規到基本法律《刑法》形成了一定的體系。3 法律責任明顯加重,尤其在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方面。立法的進步無疑使法律規范更具科學性,但仍有不少問題亟待解決,所以,加深對證券立法的探討,借鑒國外立法的成功經驗極具現實意義。
二、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要點
(一)關于主體。對內幕交易主體的界定各國不盡一致,但其范圍具有日益擴大的趨勢。美國將內幕交易主體分為傳統的公司內部人員、準內部人員、公務員和第三人四種。根據新加坡《公司法》,公司的任何高級職員、雇員或代理人,凡能接觸機密情況者即為內部人員。此外,上述人員的妻子、丈夫和其他直系親屬均被視為內部人員。主要股東和其他能獲得內部情況者雖不被看作是內部人員,但就證券交易所的公開政策而言,仍被視為內部人員。根據我國相關法規,內幕交易主體包括內幕人員和獲悉內幕信息的非內幕人員。《辦法》第6條規定:“內幕人員是指由于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或者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于其會員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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