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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功能區劃立法探討
海洋環境的諸多特點使得依據各涉海部門的單行法律法規難以進行有效的海洋管理,從而導致海域開發秩序混亂、局部海域用海矛盾突出及人力、財力的浪費等現象.要從根本上解決以上問題,必須對涉海法律進行整合并制定專門的綜合性的海洋功能區劃法律.針對目前海洋功能區劃的立法缺陷,本文從符合海洋生態系統的規律和特點的角度出發,分析了立法的必要性,提出海洋功能區劃立法應以生態安全和非社會秩序為價值取向,以可持續發展為指導思想,以保持海洋生態健康原則、預警原則、以海定陸原則、資源定位原則、公眾參與原則為立法原則.
作 者: 王佩兒 劉陽雄 張珞平 陳偉琪 洪華生 WANG Pei-er LIU Yang-xiong ZHANG Luo-ping CHEN Wei-qi HONG Hua-sheng 作者單位: 王佩兒,張珞平,陳偉琪,洪華生,WANG Pei-er,ZHANG Luo-ping,CHEN Wei-qi,HONG Hua-sheng(廈門大學,近海海洋環境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環境科學研究中心,福建,廈門,361005)劉陽雄,LIU Yang-xiong(福建省廈門理海律師事務所,福建,廈門361005)
刊 名: 海洋環境科學 ISTIC PKU 英文刊名: MARINE ENVIRONMENTAL SCIENCE 年,卷(期): 2006 25(4) 分類號: X321 D922.68 關鍵詞: 海洋功能區劃 立法 價值取向 基本原則【海洋功能區劃立法探討】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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