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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資格確認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91號令《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國發〔1992〕68號)的規定,促進統一、高效、公平、公開的證券市場的建立,對證券市場進行集中統一的規范化管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社會公眾的基本利益,我們制定了《關于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資格確認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關于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資格確認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加強對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根據國務院第91號令《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國發〔1992〕68號)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說的證券業務,是指對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交易的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和開展與證券業務有關的資產評估業務。
第三條 申請從事證券業務資產評估的機構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必須是已取得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受托的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予正式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兼營評估業務的機構必須設有獨立的資產評估業務部門。
2.在具有正式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中,必須是業務水平高、職業道德好、社會信譽高并擁有豐富評估經驗的機構,以往沒有發生過明顯的工作失誤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3.評估機構中的專職人員不得少于10人,其中職齡人員(非離退休人員)不得少于5人。專職人員超過17人的評估機構,其中職齡人員所占比例不少于1/3. 4.評估機構中的專職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資產評估水平、經驗和技能,并具有較豐富的證券業務及相關金融、法律、經濟方面的知識,其中骨干人員參加過股份制改造的資產評估工作。
5.評估機構的實有資本金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風險準備金不得少于5萬元人民幣,自取得從事證券業務資格之年起,每年從業務收入中計提不少于4%的風險準備金。
第四條 申請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需呈報以下資料:
1.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許可證申請表;
2.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專業人員持有股票情況呈報表;
3.能夠代表該機構水平的資產評估報告書2份;
4.實有資本金和風險準備金情況證明文件;
5.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遵守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的保證書;
6.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需要了解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五條 申請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持本辦法第四條所列資料一式2份;首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受托的計劃單列市)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并簽章后,上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進行審核。中央所屬欲從事證券業務資產評估的機構直接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申請,并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進行審核。審核工作按照公平、公開的原則進行。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會同證監會對申請機構的證券評估資格進行聯合確認。并由國家國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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