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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州市企業股票、債券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現將《廣州市企業股票、債券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試行。在試行中遇到的問題,望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反映。
廣州市企業股票、債券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速我市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發展商品經濟,正確運用股票、債券方式籌集社會資金,加快資金的合理流動,保障股票、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企業向社會籌集資金,均須按照本試行辦法的規定,采用股票、債券的方式。
第二章 股 票
第三條 股票是投入股份企業資本金的憑證。股票持有人為企業股東。股東依照企業章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四條 凡未取行法人資格的企業,股份企業不得發行股票。
第五條 新建股份企業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該企業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全民所有制企業發行股票的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自有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條 股票應當記名,不能退股,可以轉讓和繼承、捐贈,也可以作為抵押品。
第七條 股份企業可以在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計發股息、紅利:
(一)股票不計息,依據盈利情況分紅。企業在保證依法納稅、提足各種專項基金,另提分紅基金,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當年分紅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十五。
(二)依約定利率付息。企業按年從成本中支付股息,并視盈虧情況決定是否分紅。集體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銀行公布的單位存款一年定期利率;個人股 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銀行公布的居民儲蓄存款一年定期利率;每年股息和紅利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十二。
第八條 股份企業停止經營或者倒閉時,在支付職工工資和生活費、納稅、償還貸款、清償債務后,其余資產按照股份比例對股東進行清償。
第三章 債 券
第九條 債券是債權證書,債券持有人有權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
第十條 凡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多種經濟形式聯合企業,都可以發行債券。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若信譽好,確有償付本息的資金來源并有充分擔保的,也可發行少量債券。
第十一條 企業發行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自有資產凈值。
第十二條 債券可以轉讓、繼承、捐贈,也可以作為抵押品。
第十三條 企業按期付給債券持有人的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高于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條 企業可以發行以煤、電、原材料或者房屋等實物作為等價清償債券。
第十五條 企業可以發行內部債券。內部債券可以轉讓,但僅適用于本企業職工。內部債券持有人調離本企業,可以提前償還債券本息。內部債券的其他事項,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四章 股票、債券的管理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以下簡稱市人民銀行)是本市金融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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