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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永麟訴海通證券有限公司無錫營業部確認股票認購權糾紛案
原告:夏永麟,男,1952年1月9日出生,江蘇省無錫市人。被告:海通證券有限公司無錫營業部。
法定代表人:肖健偉,該營業部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蔡曉明、張中,江蘇省無錫梁溪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介紹
原告夏永麟因與被告海通證券有限公司無錫營業部(以下簡稱無錫營業部)發生確認股票認購權糾紛,向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證券公司的配號交割單是不可更改的合同。被告否認原告中簽,不按給原告的配號單交割股票,剝奪了原告的股票認購權,給原告造成了損失。請求法院確認原告有1000股五糧液新股的認購權,并判令被告按申購款的5%即10339元賠償給原告造成的精神損失。
被告辯稱:原告申購新股的真實起始配號是000001499909,該號碼及其后的13個號碼并未中簽。原告所說的配號交割單,僅起通知單的作用,并非與客戶成交的法律憑證。被告雖然因工作失誤錯誤傳達了配號,但是與原告沒有中簽之間無因果關系,也沒有給原告造成任何損失。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駁回。
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無錫營業部是證券交易所的代理商。1997年3月13日,原告夏永麟委托無錫營業部辦理深交所股票的交易手續。1998年3月,深交所上崗發行五糧液新股,每股發行價格14.77元。3月27日,夏永麟在無錫營業部交款206780元,申購五糧液新股1.4萬股。3月31日,深交所交易系統的計算機主機按每1000股有效申購自動編一個發行配號的方式進行連續編號后,將發行配號記錄傳給各證券交易網點。同時,無錫營業部接到該記錄后向夏永麟出具了配號交割憑單。憑單載明,夏永麟的14個發行配號的起始號為00141131.4月2日,《中國證券報》上公布了五糧液股票發行配號搖號抽簽結果,其中凡發行配號的尾數是136的為一組中簽號碼,憑中簽號碼可以認購1000股。夏永麟經核對后,確認自己有一張發行配號業已中簽,但當日期帳戶上并未交割到1000股五糧液股票,且其交納的206780元購股票款也全部返還到帳戶上。夏永麟多次與無錫營業部交涉,均未達到目的,遂提起訴訟。
另查明:1998年3月23日,深交所曾向各網點單位發出關于股票和基金上網發行配號字段修改的通知。稱:從“基金開元”的發行日起,深交所將以前配號內容存放在成交記錄的“成交時間”(FCJSJ)字段中的作法,改為回報數據記錄中的發行配號和中簽號內容放在成交記錄中“對方序號”(FDFXH)字段的后12位內,請務必在本月24日修改好與此相關的程序。被告無錫營業部接此通知后,未及時修改相關程序,導致計算機系統的配號讀取程序仍將放在“成交號碼”(FCJHM)字段中的數據內容00141131作為發行配號讀取打印出來。而在原告夏永麟成交記錄的庫文件中,“對方序號”字段的內容為000001499909.無錫營業部發現錯誤后,曾于1998年4月1日在大廳內重新張貼了發行配號。根據深交所語音信箱查詢服務系統查詢得知,申購五糧液的發行配號000001499909及其后的13個配號,均未中簽。
上述事實,有交割憑單通知聯、五糧液股票發行公告、深交所修改配號字段通知、夏永麟申購成交記錄庫文件、股民證明、深交所語音信箱查詢傳真件等證據證實。
審判結果
崇安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夏永麟與被告無錫營業部屬委托代理關系。無錫營業部未按深交所的通知及時修改配號讀取程序,導致在代理夏永麟申購五糧液新股過程中,轉達了錯誤的配號,無錫營業部是有過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無錫營業部因自己的過失致使夏永麟為配號權問題往返奔走交涉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數額由法院酌定。無錫營業部不掌握新股上網發行的配號權,給夏永麟出具的交割憑單,并非掌握新股上網發行配號權的深交所的真實意思,不能作為確認發行配號的有效憑證;況且無錫營業部的工作失誤,與夏永麟的發行配號能否中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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