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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銀行前車之鑒
日本的銀行在過去10年里總共處置了90萬億日元的不良資產。這個規模等于上個世紀80年代后期的貸款增加額的80%左右。這意味著泡沫崩潰型不良資產差不多處置完了,現在剩下的不良資產中經濟蕭條型不良資產占絕大多數。通貨緊縮對于銀行的最大后果是壓抑了利差——存款利率不可能低于0,貸款利率卻可能接近0,日本銀行業的凈利息收入/總資產比率由1990-1991年的1.8%下降至2000-2001年的1.2%。舊的不良資產被處置的同時,由于經濟低迷,企業破產增加,銀行公司治理機制不變,又產生了新的壞賬,而銀行的微薄盈利又不足以及時沖銷壞賬,不良資產再度累積。截止至2002年3月底,日本民間金融機構持有的不良資產仍有52.4萬億日元,比2001年同期增加9.5萬億日元,不良資產不減反增。
體制性制約
首先是行政化的銀行監管體制。日本銀行業監管由大藏省主導,職業官僚出身的大藏省官員,現代銀行金融方面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不足。大藏省是負責稅收的機構,希望多收稅,因而大藏省不想銀行盈利太低,便會縱容銀行粉飾利潤。
其次是背離審慎標準的會計規則。日本銀行業“會計花招”(accounting gimmicks)廣為使用。一是大藏省容許銀行業將其證券投資按成本計算,而不是按“成本與市值兩者中孰低”的國際會計準則計算。二是銀行可將其不動產的賬面升值的45%計入“二級資本”《Tier2 capiatal),證券投資尚未套現的賬面利潤也可計入“二級資本”,而不動產和日經指數的波動性極大,所以,日本18家最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賬面值平均為10%,而依審慎標準來估計平均僅為3%。三是大量將延稅資產計入自有資本中去。延稅資產是一種高風險的資產,一旦貶值,必導致銀行自有資本的減少。四是銀行不必立即呈報不良貸款,應收未收利息仍可計入當期收入。五是日本銀行業的壞賬準備金覆蓋率僅有60-70%,無法沖銷不良資產。
再次,銀行管理者利益集團的掣肘。
最后,銀企公司治理機制的缺陷。日本企業公司治理機制方面的最大缺陷,就是企業之間(包括銀行與企業之間)的相互持股,以及由此造成的企業經理人權力高于股東權力的悖論。銀行與企業之間相互持股,使得銀行與企業之間互為大股東,結果導致了本應站在監督企業經理人角度來維護股東利益的大股東,由于更重視企業之間相互提供商業上的利益,反而與企業經理人結為利益共同體,而失去了監督企業經理人的職能,有時還可能與后者“同流合污”,損害中小股東以及企業的長遠利益。
由于種種體制性因素的存在,日本銀行業的不良資產處置已不僅僅是經濟問題;而是一個與日本金融監管制度、銀企公司治理機制、甚至日本政治制度等都有密切關系的問題。出發點良好的銀行壞賬處置方案,在各方利益的兼容并包中,也就大打折扣。
中日不良資產比較
作為一衣帶水的鄰邦,中日兩國盡管社會制度不同,在銀行不良資產問題上卻有著太多的共性:
日本銀行企業相互持股,結成利益共同體;國民喜好儲蓄,銀行無資金來源緊拙之虞。中國是銀行和企業都是國有的,利益共同更甚一層,再加上儲源豐富,銀行防范和清理不良資產的動力同樣松懈。
日本監管當局偏好行政監管,忽視監管的專業性。中國監管當局同樣長于權力監管,以發布各類應急性行政規章為能事,惰于分析監管對象的運行機制,以致中國迄今未見有分量的銀行運行年度評估報告。1980年代,日本行將退職的監管官員下海至商業銀行蔚然成風,中國在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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