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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聯合調解 增強調解力度
今年,社會矛盾糾紛調解中心的建立是我市司法行政系統在調解社會矛盾糾紛機制中的開拓突破,并不是原有民調方式的簡單綜合,而是在對原調解方式從形式到體制的全面優化改革,是適應南京市舊城改造、新城區建設步伐加快的必然產物,必將有效地提高社會矛盾調解的質量和效率,對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必將產生轟動效應和深遠影響。 一、整合調解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以前的人民調解是以司法行政、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的調解體系,其工作對象主要是民間糾紛,在調解社會矛盾糾紛時,調解力量和力度顯然薄弱,不能很好的應對群體糾紛,而我市在新形勢下的社會矛盾主要以征地補償。拆遷安置、企業改制、滯后行業的整治和取締等社會活動和政府行為帶來的矛盾,具有復雜性、群體性、綜合性和敏感性等特點,加之群眾民主、法律意識的增強,極易引發群眾上訪事件,甚至帶來社會動蕩。而對以上新情況,只靠調委會和民間調解顯然不能應對,這就要構建大調解網絡,把民間調解、治安調解、行政調解、訴訟調解綜合起來,成立社會矛盾糾紛調解中心,組成由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或司法牽頭實施,由民政、城建、婦聯、工會、公安、法院等部門參加的聯合調解組織,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增強對矛盾糾紛的調處力度,確保調處成功率。 二、確保信息暢通準確,掌握工作主動權。當前,社會改革的力度加大,城建速度特別是河西新區的建設速度加快,征地拆遷、勞力安置等工作,必然帶來部分群體利益的再調整,這是群體性矛盾爆發的重要因素。針對當前社會矛盾所具有的動態性、可變性的特征,為及時準確的掌握第一手信息,把握工作的主動權,超前做好化解工作,防患于未然,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信息員及黨、團員的骨干力量作用,及時了解掌握民情、社情,盡快取得第一手資料,去粗取精,由表及里的進行分析、判斷,為化解矛盾提供依據。 三、抓住主要矛盾,把握調解重點。當前的社會矛盾多具有廣泛性、多發性的特點。社會矛盾調解中心應把可能給社會穩定帶來重大影響的、群眾所關心的、社會所關注的拆遷補償、就業安置等熱點問題上。群體性上訪或群體性阻撓某項工作的開展是社會矛盾激化的結果,調解中心在調解這類矛盾時,要深入群眾,傾聽群眾的意見、想法,詳細認真地解答有關政策、規定,真心實意幫助確有困難的群眾解決困難,但對個別無理起哄,不滿現行政策,組織煽動的幕后策劃者,則根據法律、法規對其進行嚴肅教育,必要時,對其采取果斷措施,嚴格控制,以防事態擴大,對已經發生的群體上訪事件,要督促有關部門盡快兌現優惠政策,本著公開、公正、透明、關心的`原則,耐心細致做好解釋工作,做到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大程度的穩定群眾情緒,盡量化解矛盾,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敏感時期的大調解工作,要認真、細致、深入、如重大節假日、重要會議或活動期間,調解中心的工作要有高瞻性,提前做好信息工作,及時掌握動態,才能把握工作的主動權,以免由于群體上訪給工作、生產、生活、交通秩序造成混亂,造成不良影響。 四、抓好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提高政府部門依法辦事的能力。當前的群體糾紛矛盾主要表現在征地拆遷、安置、落后行業的整治等方面。群眾是矛盾一方的主體,在解決群體矛盾糾紛時,應把宣傳教育放在首位,抓好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增強群眾的意識和依法辦事、按程序辦事的自覺性,尤其是現行政策較高執行的政策有較大差距時,更應做好宣傳教育工作,以求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即使部分群眾一時難以想通,由于時間或項目的特征不同,調解工作相對來講也好做一些。 綜上所述,當前社會矛盾的產生不是一種因素所造成,不是靠一個部門或某個組織能調解成功的,在大調解機制下,必須多部門聯合,采取多種方式和手段,才能較好地平息事態,才能有一個穩定的秩序,才能保證社會的快速發展。【加強聯合調解 增強調解力度】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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