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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工作與法院調解工作銜接的路徑探尋
人民調解工作與法院調解工作銜接的路徑探尋
【內容提要】 加強人民調解工作與法院調解工作的溝通和銜接,是當前進一步發(fā)展和開拓人民調解工作的時代要求。本文試圖對人民調解工作與法院調解工作的銜接的方式、方法做粗淺的探討,詳細論述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與法院調解書效力的銜接問題。筆者認為,在當前的實際情況下,應著力提升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的約束力,實現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與法院調解書的效力銜接,從而進一步降低調解成本,提高調解成功率,更充分地發(fā)揮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第一道防線”作用。
【關 鍵 詞】 人民調解 法院調解 銜接
調解是各國解決民事糾紛的三大制度之一,尤其是在我國,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的人民調解在處理居民之間的民事糾紛中占有重要地位。這不僅在于我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中講究和諧精神與協(xié)調一致[1],人們有“厭訴”心理,發(fā)生糾紛時往往更多地求助于調解;而且從現實的層面上,調解不僅有利于人民內部矛盾的迅速解決,并且有利于減輕法院的訴累。
然而,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書沒有法律上的強制約束力,一方當事人一旦反悔,調解協(xié)議書就成為一紙空文,這不僅是對社會資源的一種巨大浪費。無疑,這樣的制度不僅是不公平的,特別是與當下社會要求建立一個信用社會是背道而馳的,十分不利于建立一個良性的市場經濟體制與環(huán)境。
因此,人民調解工作與法院調解工作加強溝通協(xié)調,采取優(yōu)勢互補,是發(fā)展人民調解工作的時代要求,是拓寬和完善調解制度的積極路徑。
一、人民調解與法院調解的關系
(一)二者作為調解的共性
1、非對抗性和平協(xié)商,有利于減少當事人的對抗,和平解決糾紛。
2、程序簡便快速,減少解決糾紛的時間和成本。
3、可以適當參考援引地方習慣、道德、人情等社會規(guī)范,緩和法律與本土實際情況的矛盾,做到合情、合理。
4、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合理快捷解決糾紛。
5、維護社會穩(wěn)定,培養(yǎng)公眾誠信的道德觀,增加社會凝聚力,緩和社會轉型過程的矛盾和沖突。
6、調解的非對抗性和數額上的讓步有利于義務人自覺履行義務,高效、徹底的解決糾紛。
。ǘ┤嗣裾{解的優(yōu)勢(相對于法院調解而言)
1、人民調解的程序更為簡便、快速且不收費,可就地就近解決糾紛,大大減少當事人的時間和成本。
2、人民調解方式靈活,更易促成雙方當事人的和解。
3、參與人民調解主體的廣泛性,可利用的促成和解的資源的多樣性,如親情、鄉(xiāng)情、人情等,均可促成和解的達成。
。ㄈ┤嗣裾{解的缺陷(相對于法院調解而言)
1、多數調解人員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業(yè)務水平欠缺,不能適應當前調解工作的需要。
2、調解有時缺乏規(guī)范性和專業(yè)性,不能做到依法調解,難以讓雙方當事人心服口服。
3、由于調解協(xié)議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使得糾紛解決有時不具有徹底性。
二、二者銜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隨著改革和發(fā)展的不斷深入,人們的思想觀念、價值觀念和相互之間的利益關系發(fā)生很大變化,各種矛盾突出、多發(fā)、復雜。面對新時期出現的大量人民內部矛盾,我們應當加強人民調解與法院調解的銜接,進一步提高人民調解的成功率,降低投入人民調解的成本,迅速、徹底地把矛盾消滅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以適應當前市場經濟發(fā)展的快節(jié)奏,真正達到人民調解與法院調解工作的良性互動,從而提高大調解的公信力,開創(chuàng)人民調解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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