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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的策略與技巧
訴訟調解是我國人民司法工作的優良傳統,也是長期以來民事審判工作的成功經驗。目前,訴訟調解日益受到各級人民法院和廣大法官的青睞,特別是在基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訴訟調解已經成為民商事案件的主要結案手段。筆者結合自己的審判實踐,對調解的策略和技巧略陳己見,概括起來就是:練就“四個基本功”、運用“四個策略”、抓住“六個時機”、用好“七個方法”。練就“四個基本功”
“四個基本功”即中醫學上的“望、聞、問、切”。“望”就是通過觀察當事人的形態表情,來了解當事人的心態和思想傾向,明晰調解工作的思路。要確保“望”的準,必須具有敏銳的洞察力和一定的生活經驗。“聞”即是通過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從而找準調解的契合點。“問”即是針對案件的事實和雙方陳述的疑點進行必要的詢問,這是了解案件事實,對癥下藥,實現調解目的的重要一環。“問”不僅有助于查明事實,而且通過有目的、有重點的問,還可以及時消除雙方的誤會,化解雙方的隔閡,溝通雙方的感情,進而達到調解案件的目的。“切”就是在查明事實、明辨是非的基礎上,確定案件調解的關鍵和焦點,采取不同的策略,進行有針對性的調解。
運用“四個策略”
一是立足事實、勘定是非。首先是查明基本事實,包括引起民事爭議的原因、爭執的焦點、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等;其次在事實基本清楚的基礎上,來衡量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和要求是否合情合理合法。二是因案制宜,有的放矢。審判實踐中,案件千差萬別,難以找到統一的規律,所以要針對雙方爭執的焦點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分析了解當事人的想法,找到矛盾的切入點,以確定具體的調解方案。比如有的案件可以采取面對面的庭審調解方式,有的則只能采取背靠背的庭下調解方式。對于婚姻家庭糾紛則把重點放在社會地位、經濟條件相對強的一方身上;對于人身損害賠償則把重點放在加害人一方;對群體性糾紛案件,則要把工作的重點放在有影響的“領頭人”身上。三是因勢利導,巧借東風。當前法官在辦案過程中經常面臨“關系”、“人情”的糾纏和困擾,法官可以借助當事人對“人情”的信賴來促成調解,簡單地說就是“誰來找我說情,我就找誰去做工作”。四是溝通情感,營造氛圍。法官要把自己當成當事人的朋友,就要站在當事人的角度,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著想,特別是與當事人談話,既要注意說話的語氣,做到“不輕不重,客客氣氣”,又要巧妙運用語言技巧,以此縮短當事人和法官的心理距離,贏得當事人信賴,為調解工作創造良好氛圍。
抓住“六個時機”
一是訴狀副本送達時。給當事人送達起訴狀時,大多被告沒有思想準備,也來不及就事實和后果向他人討教,其對相關事實的陳述往往是樸實、真實、可靠的。此時,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由于事實上沒有多大分歧,調解比較容易成功;二是案件開庭之前。此時當事人經過起訴、答辯、咨詢,甚至庭前證據交換,各方當事人對雙方的觀點及分歧有了基本的認識,已能夠比較理智、客觀地對待糾紛,從而增加了審前調解的可能性;三是庭審進行當中。法律并未規定庭審進行過程中法官不得提出調解建議或當事人不得提出調解申請,因此當庭審開始后,案件的一部分事實,特別是一些關鍵事實逐步開始顯露出來,這些事實便成為了調解的有利基礎;四是休庭期間。休庭期間,當事人大多會就開庭情況找有關的人員幫助分析案情,推測案件可能出現的結果,心中也大體有數,此時不失時機地進行調解,成功率往往比較高;五是辯論結束之后。當整個庭審程序結束后,法官可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這時案情已明朗化,并有前幾個階段的調解基礎,加之判決在即,當事人比較容易接受調解;六是案件宣判之前。當開庭宣判的傳票送達后,當事人的心理大多忐忑不安,特別是案件事實和證據對其不利的一方當事人,考慮到馬上到來的判決結果,心理壓力比較大,通過調解減少損失的愿望比較強烈,所以,法官抓住這一有利時機,通過判前評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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