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海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程序控制論文
[摘要] 隨著現代行政職能的擴張,行政機關擁有了越來越多的自由裁量權。“權力有腐敗的趨勢,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敗。”如何防止自由裁量權被濫用已成為行政法學研究的重要課題。而具體研究某一類行政行為中的自由裁量權將更具有利于指導實踐。行政處罰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制裁性行政行為,其自由裁量權若被濫用必將嚴重影響我國的法制建設。因此,本文對海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加以深入探討,按照遵循公平與效率的原則,研究如何運用程序來控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以期有利于海事部門正確、及時而有效地執(zhí)法,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 海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政程序;價值體現;程序控制
行政處罰權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的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予以懲處的權力。是一種具有國家強制性的行政制裁權,行政處罰權從法條中產生時起就帶著自由裁量權的性質。“靈活掌握處罰是當代的進步,因為它把每個具體案件作為具體案件對待,給其以適當的處罰,立法機關所應做的是規(guī)定哪些行為應受懲罰,規(guī)定通常可以接受的懲罰極限,然后允許裁判機關決定給予每個具體違法者以恰如其分的處罰”。 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處罰權時要根據違法的具體情況在法定裁量權限內,自行判斷、自行確定是否處罰、處罰內容、處罰幅度等,從而作出處罰決定,實施處罰。因此法律在賦予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權的同時就是授予了它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在控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方面,實體法本身無法控制該裁量權不被濫用。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只要具備實體法的依據,就具備了合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礎。因此,通過健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運
作的法律程序,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方式、步驟、
順序、時限等程序方面的問題,是控制其不被濫用的一種有效的法律方法。本文試從規(guī)范行政程序的角度,對控制海事行政處罰處罰自由裁量權作一探討。
一、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及負效應
何謂自由裁量權?各學者的解釋不盡一致。國外代表性的解釋是:“指行政官員和行政機關擁有的從可能的作為和不作為中做選擇的自由權。” 有學者認為,“凡法律沒有詳細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處理具體事件時,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斷采取適應的方法的,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 “我國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應該是行政主體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就行為條件、行為程序、作出作為與否和作出何種行為作合理選擇的權力” 等等。雖然解釋眾說紛紜,但筆者認為其基本涵義不外乎四點:一是法律對行政行為的條件、內容或者方式等沒有作出明確、具體、詳細的規(guī)定;二是行政行為不能超越法定的范圍,不能違背立法目的、法條本意和公共利益,并且應當公正合理;三是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情勢、自己的評價和判斷,進行斟酌選擇,靈活掌握;四是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一般不發(fā)生違法問題,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的原由,但如果顯失公正,仍須受司法審查。
面對復雜的社會關系,法律法規(guī)不能概括完美,羅列窮
盡,作出非常細致的規(guī)定。因此,從立法技術上看,有限的
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較原則、富有彈性的規(guī)定,作出可供選擇的措施和上下活動的幅度,促使行政主體靈活機動地因人因時因地因事作出卓有成效的行政管理。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與其它行政權一樣,在其運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產生兩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積極地推動作用,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運行起到了維護公共利益,維持公共秩序,提高行政效率,滿足社會需要,實現國家權能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可能造成侵害,從而對行政法治構成威脅。其集中表現是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在實踐中具體表現形式為:不正確的目的。行政機關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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