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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罪犯對大眾傳播資源的接觸與享用論文
內容摘要:根據我國現行立法的規定,觸犯刑律而身處監管羈押場所的公民,其接觸和享用大眾傳播資源的權益,雖然將受到約束與限制,但仍應獲得視聽閱讀的適當機會和條件。對罪犯而言,享用大眾傳播資源不僅是一種與勞動改造并列的教育改造方式,同時也是其作為公民和人權的主體而依法享有的一種基本處遇。
關鍵詞:罪犯 大眾傳播 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以下簡稱《監獄法》)是我國監獄法制體系的主干性法律。該法對監獄行刑的基本原則與制度、刑罰的執行、獄政管理、對罪犯的教育改造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間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義務等事項作了全面的規定。
罪犯雖然是受到刑罰處罰的人,但作為人權的主體和國家的公民,他們在履行法定義務的同時仍享有法律確認的權利。《監獄法》對罪犯在服刑期間應享有的權利和合乎人道的待遇以及監獄管理人員必須對罪犯實行的文明管理,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其中第66條、67條的規定,實際隱含了對罪犯接觸和享用大眾傳播資源的利益認可與關照:
第六十六條 罪犯的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應當列入所在地區教育規劃。監獄應當設立教室、圖書閱覽室等必要的教育設施。
第六十七條 監獄應當組織罪犯開展適當的體育活動和文化娛樂活動。
這兩個條文中含有要求監獄設立圖書閱覽室、開展適當的文化娛樂活動的內容。圖書閱覽室是提供書籍和報刊資料的場所,(1)文化娛樂活動的常見形式就是讀報、聽廣播和看電視。所以,設立圖書閱覽室和開展適當的文化娛樂活動的目的,應該包括依法為罪犯提供接觸大眾傳播的條件和機會。曾參與《監獄法》制定的法律工作者,對該法第67條的釋義也表達了同樣的看法。釋義者指出:“組織罪犯開展適當的體育活動和文化娛樂活動,有助于罪犯的身心健康,增強罪犯生活情趣、充實罪犯業余生活、活躍改造氣氛,提高改造質量。因此,本條將組織罪犯開展適當的文體娛樂活動作為監獄一項法定義務用法律的形式規定了下來。實踐中,罪犯文體娛樂活動的形式有多種多樣。監獄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球類、棋類比賽,成立文藝演出隊,設立文藝活動室等,也可以通過讀書、看報、聽廣播、看電視電影等開展不同形式的文體娛樂活動。通過組織內容健康、活潑向上的文體娛樂活動,寓教于樂,促進改造。”(2)
事實上,根據我國法規的規定,凡是以國家強制力將一定社會成員隔離于社會、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場所和設施,包括已決犯監獄、看守所、勞教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等,都應該為被依法隔離其中的囚犯(3)提供接觸和享用大眾傳播資源的適當機會和條件。公安部制定的《監獄、勞改隊管教工作細則》(1982年)、《勞動教養試行辦法》(1982)、《收容審查所管理工作暫行規定》(1984)、《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1991年)、《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2000年),司法部制定的《勞動教養教育工作規定》(1993年)等,對此都有明確的規定。(4)
不言而喻,基于刑罰的性質和監管改造的需要,囚犯在關押場所內以大眾傳播為對象的視聽閱讀活動,必然經過執行刑罰的法律關系的過濾,從而在內容上表現出它們的不完整性,有的自由會受到限制,某些權利可能被暫停行使。例如,根據司法部制定的獄政規章《罪犯改造行為規范》的規定,監管改造機關將對囚犯的媒介視聽自由予以約束。該規范第30條規定:“按規定時間聽廣播、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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