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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收容審查、行政程序及法治原則的思考 論文
一、案情
1996年5月28日,湖南湘潭市岳塘區發售社會福利彩票,北京市民李群、李揚、陳利等六人得知后,攜帶共同籌集的20萬元現金來到岳塘區購買彩票。同年5月29日、30日、31日,李群等人先后購得獎品為桑塔納轎車的中獎彩票四張,獎品為奧拓轎車的彩票兩張。李群等人決定將中獎彩票通過湘潭市的朋友唐俊杰代為領取并在當地低價轉讓。陳利未取得其他五人同意,以個人名義將其中一張獎品為奧拓轎車的彩票贈送給唐,以表酬謝。
5月31日中午,在彩票民售現場,有人舉報工作人員出售廢票,岳塘分局民警通過舉報人找到出售廢票的工作人員董明利,董稱這些廢票是5月30日有三個外地青年人存放在她處的。經董相認,岳塘分局先后抓獲了李群等六人,并在未出示刑事偵查手續的情況下,扣押了他們轉讓轎車所得及購買彩票的余款共計52.54萬多元人民幣,但未向李群等人出具扣押清單。同時,該發局還扣押了唐俊杰所持的奧拓轎車中獎彩票。
同年6月1日,岳塘分局將李群等六人作為特大詐騙案件嫌疑人立案偵查,6月2日岳塘分局宣布對李群等實施收容審查。李群等人在收審通知書簽了字,但收審通知并未送達給李群等人。同年7月25日,岳塘分局對李群等取保候審,隨即解除了收審。但以所扣現金為可疑財物、中獎彩票為唐俊杰所有為由,拒不發還其六人共有現金及彩票。
李群等不服岳塘分局對其采取的收容審查、扣押財物的強制措施。于1996年10月22日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作出的收容審查決定,判令被告返還財物、賠償損失,賠禮道歉。
海淀區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1997年12月24日進行了公開審理。
海淀區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原告李群等人攜巨款異地購買彩票,并以低價轉讓中獎彩票的行為,目前并無法律明文規定禁止,也不能證實1996年5月31日出現的廢票系李群等人所為。被告對原告李群進行收審,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有誤。被告認定李群等人的財物可疑,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且實施扣押時違反了法定程序,此扣押行為違法。唐俊杰所持的奧拓汽車中獎彩票系李群等六人共同購買,陳利一人表示贈送給唐,此贈予行為無效,彩票仍系李群等六人所有。
據此,海淀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條款,撤銷了被告向原告發出的收容審通知書,判令被告岳塘分局返還李群等人的所有財物,賠償因違法收容審查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1141.56元,并向原告賠禮道歉。
被告岳塘分局不服此一審判決,于1997年7月1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于1997年11月9日作出(1997)一中行終字第110號行政判決書,二審法院認為,國務院《關于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統一于勞動教養的通知》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采取收容審查強制措施的對象必須是具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且系身份不明或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嫌疑的人。岳塘分局認為李群等人寄放廢彩票,構成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具備被收容審查的條件證據不足,因此該局作出對李群等人進行收容審查的決定,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故依法應予撤銷。岳塘分局應賠償因違法收容審查給李群等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向李群等人賠禮道歉。岳塘分局上訴提出其收容審查李群等人合法有據,李群等人對該起訴已超過法定時效等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本院應予維持。但原審訴訟費收取有誤,本院予應調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2第1項,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135.70元由上訴人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負擔(自本判決送達之次日起7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135.70元由上訴人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二、案例分析研究
我認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被告的收審措施是否合法
判斷某項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首先要看它是否有充足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被告認為原告有"出售廢票和擾亂公共秩序的輕微違法犯罪行為","連續摸中大獎有詐騙泄密嫌疑"。所以要采取收審措施。這些說法顯然值得商榷。
1.被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原告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因而喪失了收容審查措施的事實根據。被告當時唯一的根據就是已知李群等人三天之內連續摸中六項大獎。作為行政執法部門,被告應當清楚,每做一項具體行政行為,都應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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