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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諜罪若干問題研析論文
摘 要:間諜罪作為危害國家安全的一種重罪,刑法學界的研究狀況甚為薄弱。本文即立足于刑法規定,并緊密結合司法實踐,對間諜罪的本質屬性、客觀表現、罪過形式、罪數形態、犯罪形態及其死刑適用等幾個重大疑難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
關鍵詞:間諜罪 疑難問題 研究
中圖分類號: 文獻標識碼: 文章編號:
Studies on Some Issues about the Crime of Espionage
Abstract:Being a very serious crime of offences against state security in the penal code,the crime of espionage is being studied very flimsily.On the basis of the penal code and judicial administration,this thesis studies the underlying knotty problems deeply:the natural essence,the objective form of guilty act,the guilty intention,the form of numbers of crimes,the form of crimes,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on the crime of espionage.
Key words: the crime of espionage; knotty problems;studies
間諜罪是指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由于刑法學界對間諜罪的研究狀況相對較為薄弱,本文即對其中的幾個重大疑難的問題進行初步研究。
一、間諜罪的本質屬性
間諜罪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安全,刑法學界對此并無異議,但其直接客體即其本質屬性是什么,有學者認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1](P604)有學者認為是國家的安全和利益。[2](P313)對此,我們認為,國家安全、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作為危害國家安全罪侵犯的同類客體,不宜作為某種具體的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特別是在有其他內容可以作為其直接客體的時候,將同類客體的內容直接表述為直接客體的內容更不甚妥當。在我們看來,犯罪的直接客體是指某一犯罪行為所直接侵害或者威脅的具體的社會關系。[3](P116)因此,要準確認定某種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必須正確認識該種犯罪的行為方式,有什么樣的行為方式,才會有什么樣的直接客體,也只有對某種犯罪的行為方式有了正確的認識和理解,才可以正確界定其直接客體。
根據刑法的規定,間諜罪的行為表現形式有三種,一是參加間諜組織,二是接受間諜組織用其代理人的任務,三是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就第一、二種情形而言,由于間諜組織是指外國政府或者境外的敵對勢力建立的旨在收集我國情報(含國家秘密),進行顛覆破壞活動等,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組織,[4](P605)其行為無疑侵犯的是國家秘密和情報方面的安全以及國內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安定;就第三種情況而言,為敵人指標轟擊目標,通過轟擊國內設施而破壞國內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安定,并進而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侵犯,是敵人進行破壞和顛覆活動的具體表現。就此而言,間諜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秘密和情報方面的安全以及國內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安定。
二、間諜罪的客觀界定
間諜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所謂“間諜組織”,如前所述,是指外國政府或者境外的敵對勢力建立起來的旨在收集我國情報或國家秘密,進行顛覆破壞活動,危害我國的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組織。這里的間諜組織,既包括外國政府或者國外其他地區組織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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