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大連中藥廠訴周素清、張建敏公私合營時入股的房屋產權歸屬糾紛案
「案情」原告:大連中藥廠。地址:大連市沙河口區連山街12號。
法定代表人:楊向武,廠長。
被告:周素清,女,81歲,住大連市西崗區華勝街40號。
被告:張建敏,系周素清之女,59歲,住同上。
第三人:大連中藥廠經銷部。地址:大連市西崗區華勝街36號。
法定代表人:依養楚,經理。
座落于大連市西崗區華勝街36號樓房一棟(建筑面積97。09平方米,共6間),原為朱學英所有。1932年,周素清之夫張錫九與張聘漁等人利用此房合伙經營“瑞生藥房”。1947年12月,張錫九以馬瑞鵬的名義購買了此房。1953年期間,經公證后由房產局批準,該房屋產權人更名為張錫九。1953年11月,大連市人民政府統計局核準的“瑞生藥房”《調整資本報告書》中記載:瑞生藥房固定資產為957。60元,其中不動產(即36號樓房6間)為600元,鋪底為175元。1954年9月,張聘漁病故后,張錫九同張聘漁之子等人簽訂契約,繼續合伙經營“瑞生藥房”,合伙契約中記載的固定資產等數據與前核準的數據相符。
1956年國家對私營工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時,瑞生藥房的房產、流動資金、設備以及低值易耗品轉為大連市醫藥行業公私合營的資產,其中36號房作價1000元,核定張錫九的股金為691。46元,每月股息8。60元。改造后,36號房先后由大連醫藥公司、大連中藥廠使用并交納房地產稅,納入國有固定資產管理。張錫九領取了股息。但房產底帳上產權人仍為張錫九。1982年10月,張錫九病故。1985年4月,周素清和女兒張建敏以房產局保存的房產底帳上房屋產權人仍是張錫九的名字為由,向市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了房產繼續手續,并取得了私有房產證。
1986年4月,周素清以36號房是其私產為由,向大連市西崗區房地產管理處申請仲裁,要求大連中藥廠歸還房屋并補交租金。西崗區房地產仲裁委員會于同年9月16日作出仲裁決定:36號房屋產權屬周素清所有,大連中藥廠退房并補交租金。大連中藥廠不服此仲裁決定申請復議。大連市房地產仲裁委員會經復議認為:36號房屋產權在公私合營時并未發生變化,大連中藥廠提出的該房作價1000元入股一節,與當時《關于公私合營企業中的房屋估價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不符,其提出的《固定資產明細分類帳》并非房屋合營時的原始憑證,同當時房屋合營時應履行的法定手續也不相符,故不能認定該房屋已作價入股,原裁決應予維持。據此,大連市房地產仲裁委員會于1988年1月19日裁決:大連中藥廠將房屋騰退給周素清,并補交1956年2月至1987年12月的房租(扣除維修費)14787。04元。大連中藥廠對此復議仲裁裁決不服,于1988年1月30日向西崗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36號房產權歸本廠所有。
「審判」
西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瑞生藥房原屬合伙經營的藥房,1956年公私合營時,36號房隨同瑞生藥房一起納入了改造,此房作價1000元,藥房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等作價近200元,一同記在《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帳目上。作價的房屋錢和其他固定資產錢分攤在每個合伙人(共6人)的股份里。周素清稱其丈夫股金只有691。46元,不包括房錢,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大連醫藥公司將清產合資表丟失,但當時參加清產合資的公、私方代表均證明,36號房已經合營作價入股。周素清以大連醫藥公司拿不出清產合資表就認為該房未合營,證據不充分。1956年公私合營后,大連醫藥公司即在同年8月開始
[1] [2] [3]
【大連中藥廠訴周素清、張建敏公私合營時入股的房屋產權歸屬糾紛案】相關文章:
房屋產權歸屬證明04-29
張瑞敏講話05-01
張瑞敏經典語錄04-29
張瑞敏演講語錄05-01
張瑞敏經典語錄11-12
張瑞敏經典語錄05-01
《包公審驢》教案(二課時)(張素花)04-25
一張白紙的苦訴作文05-01
張瑞敏談海爾管理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