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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獻愛心”急盼有法可依 論文
近年來,我國的募捐活動越來越多,主體有希望工程、紅十字會、慈善總會、一些媒體和單位、社區,以及個人自發組成的團體;募捐形式也多種多樣,有的在超市、商場、街頭和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擺個募捐箱就可以了,有的舉辦義演活動,有的通過在社區和單位層層動員等等。目前募捐活動存在以下值得注意的問題:首先是多頭募捐,目前的募捐活動大多沒有建立登記制度,隨意性大,誰起發起就可以發起,這容易被不法分子鉆空子;第二,引起群眾反感。一些地方的募捐活動成了指標任務,由領導層層對職工動員,反復勸說,使群眾不敢不捐;第三缺乏專門的法律規范,產生因捐助發生的新型法律訴訟。
根據捐贈的目的不同,捐贈可以分為公益捐贈和非公益捐贈的社會募捐以及一般贈與行為。對于公益捐贈,我國于1999年6月28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簡稱捐贈法)。捐贈法規定了公益捐贈的范圍,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并且對于捐贈發起主體也作了規定,第十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對于一般捐贈行為《民法通則》也作出了規定,而對于兩者之外的非公益捐贈的社會募捐尚無法律明文規范,由此發生的訴訟案件較典型的有,1997年12月23日在陜西提起訴訟的全國首例追索募捐款案和2000年10月8日在南寧提起訴訟的全國首例“愛心官司”。在兩起案件中受贈人或受贈人法定繼承人均作為原告要求被告募捐發起人返還社會募捐款余額。法院在判決中由于找不到社會募捐的相關法律法規,只能適用《民法通則》第四條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我們知道,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我們進行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法律原則,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裁決民事案件的準繩,但它只是原則性的規范,彈性大,只是對法律具體規定不足時的一種補充,不能完全替代專門的法律規范。像這樣因為社會捐款引起的法律訴訟還有很多。原本彰顯社會文明的公益事業卻經常發生權利和利益糾紛,這在法律上發人深思。
從發展趨勢上看,各種非公益捐贈的社會募捐活動會不斷增多,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爭議的幾率無疑也會相應增大。怎樣從法律上規范,確保實現捐贈者的愿望和保護受贈人的合法權益,圍繞非公益捐贈的社會募捐而顯現的方方面面的問題,越來越多地擺到了人們面前。
與公益募捐比較,非公益捐贈的社會募捐的特點是:在募捐原因與捐助主體上,有特定的目的與對象,主要是為了幫助特定的對象擺脫財產上的困境,如解決治療疾病開支、解決學習費用、救災救難和實現其他特定目的等。捐贈方式及其操作具有多樣化的特點,既有直接捐贈方式,也有間接捐贈方式;既有委托代理捐贈方式,也有一般委托捐贈方式。既可捐贈款項,亦可捐贈其他財物。在募捐對象上,向不特定主體募捐,但也向特定主體募捐。
公益募捐與非公益募捐存在行為目的與行為特征差異,有著不同的價值與作用。公益募捐具有組織性強、經常性和規范性保障社會公益目的的實現,它追求的是一般正義和普遍價值,是進行社會募捐活動的主要方式。非公益募捐則以其自發性、靈活性和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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