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有關機構:《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已于7月1日發布實施,現將實施《銷售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應嚴格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銷售辦法》的有關規定開展基金銷售活動。
二、《銷售辦法》實施之前已經成立或已獲核準尚未完成募集的開放式基金,贖回費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低于贖回費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會同基金托管人按照《銷售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變更基金合同(契約)的相關內容,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后實施。
三、基金募集申請獲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該基金開始募集兩個工作日前將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以及中國證監會無異議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報當地證監局備案。
四、符合《銷售辦法》規定的條件、擬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應當根據《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見附件)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代銷資格業務申請材料。
附件
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
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
一、 申請材料的格式
(一) 紙張
應采用幅面為209×295毫米規格的紙張(相當于A4紙格)。
(二) 封面
1、 標有“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申請材料”字樣;
2、 申請人名稱;
3、 正式報送申請材料的日期;
4、 主要承辦人姓名、聯系方式。
(三) 申請材料的頁碼應置于每頁下端居中,按內容分章節安排頁碼順序,例如:1-4或者1-4-1……章節之間應當有分隔頁。
(四) 份數:申請材料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為原件。基金代銷資格申請材料通過審核后,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電子版光盤申請材料(定稿)各1份。
二、 商業銀行需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與內容
(一) 承諾函,保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所有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規;
(二) 申請報告及銀行基本情況說明;
(三) 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四) 商業計劃書,主要內容包括市場情況分析、今后三年的業務發展計劃和盈利情況分析、開展基金銷售業務對銀行經營的影響、風險和對策等;
(五) 資本充足率是否符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說明;
(六) 財務狀況說明及最近三年經審計的實收資本及財務報表;
(七) 最近三年內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受過重大處罰的情況說明;
(八)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專門機構設置情況及職能說明;
(九) 基金銷售主要分支機構及網點情況說明;
(十) 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配備情況及培訓情況說明;
(十一) 銀行總部及主要分支機構負責辦理基金銷售業務部門的
[1] [2] [3] [4]
【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問題的通知】相關文章: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04-30
證券投資工具-證券投資基金04-30
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及特點10-21
證券基金指導:謹慎投資04-30
證券基金投資知識問答04-30
證券知識:基金投資的恐懼時分04-30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全文)04-30
證券知識:投資基金需要資產配置04-30
證券知識:基金投資忌短炒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