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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商業方法軟件的法律保護看國際知識產權法的發展
摘要:信息技術的發展引發了商業方法軟件的法律保護問題,而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使得該問題的有效解決不僅需要各國知識產權法的協調,而且需要國際知識產權法的全面拓展。古祖雪《國際知識產權法》一書為這一問題的有效解決提供了新的理論論證。
關鍵詞:商業方法軟件;國際知識產權法;古祖雪;《國際知識產權法》
在“工業經濟”時代的傳統民法體系中,物權法與合同法(其中主要是貨物買賣合同)是立法重點。而在今天以及今后相當長的知識經濟時代中,這個重點自然而然地轉到了知識產權法上面[1].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互聯網的全球性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之間的矛盾便突顯出來,從而產生了一系列新興法律問題。例如商業方法軟件(SoftwareRe latedBusinessMethods)的法律保護問題最具有典型意義。因此,深刻理解和運用對各國知識產權制度進行協調的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將逐漸成為立法的重點。但是國際、國內對此的研究還非常有限,甚至對國際知識產權法還沒有統一的定義。古祖雪教授《國際知識產權法》的出版剛好滿足了這一需求。作者把已生效的全球性知識產權條約作為主要研究對象,對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協調的法律和實踐進行了比較深入和系統的剖析和透視,提出了中國實施新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標準的對策與建議。這些都可以切實有效地用來指導我國解決包括商業方法軟件的法律保護在內的一系列新興問題。
一、商業方法軟件的浮現呼喚國際知識產權法的全方位發展
商業方法軟件的法律保護是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而產生的國際性問題。在電子商務中,不管是通過B2B模式還是B2C模式,消費者/購買方在網上確定購買產品的種類、數量、質量,輸入帳號以償付價款等等行為的時候,都是通過商業方法軟件完成的。而在這一過程當中,除了銷售公司的品牌、誠信效應以外,影響購買方做出購買行為的主要是這種商業方法軟件的簡便易用性和安全性問題。如果商業方法軟件使用起來很麻煩,以至于需要閱讀大量的幫助文件才能完成交易行為的話,那么購買方就會不愿意甚至無法使用這種商業方法軟件進行交易,從而和其它廠家交易;安全性問題涉及到購買方在什么時間進行了什么樣的交易、償付價款時輸入的銀行帳號和密碼等信息從網上泄露出去被第三方獲得,從而使個人消費者隱私、購買企業的商業信息以及銀行存款面臨風險。然而,更重要的是,這種商業方法軟件是否體現了商業上的內容,如是否有利于節省公司營運成本,縮短生產和經營周期,是否反映市場需求進而指導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以及營銷策略等,都需要經過大量市場研究和周密的策劃以及一段期限的運作試驗。這其中必然包含有大量的市場風險。因此,為了在電子商務的競爭中取勝,銷售方必須投入極大的人力、物力、財力,以研究開發出極其簡便易用的,具有一定安全程度,同時又具有極好的商業運作效率的商業方法軟件。但是,由于軟件復制極其簡易,可能會被其競爭對手輕易地加以復制并用來銷售其產品。因此,對商業方法軟件的法律保護的重要性就可想而知了。
商業方法軟件是商業方法以軟件的形式存在的,按照各國法律都可以版權模式進行保護;其符合條件的商業方法的內容、特點按照各國法律都可以商業秘密模式進行保護。在20世紀80年代前,計算機程序和商業方法都被認為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范疇,從而在國際上被普遍排除在專利法保護范圍之外[2].然而,因為前兩種保護模式的種種缺陷,隨著1998年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在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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