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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立法聽證”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是個好日子,許多新人都選擇這一天喜結良緣的時候,廣東省人大卻舉行了一次特殊的聽證會,對《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進行立法聽證。盡管只是一個地方人大對地方性法規的立法聽證,但是在共和國的立法史乃至整個民主進程中開風氣之先,其里程碑意義是值得大書特書的。法諺云:“良法得到普遍遵從乃法治”。可見法治的前提有二:一是有法可依;二是有良法可依。制訂出符合社會需要的“良法”就是立法的根本目標。而立法的過程實質上就是分配權利義務的過程,法律一旦通過生效,其關于權利義務的分配標準和程序就獲得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哪怕它是不公平合理的“惡法”。因此,沒有什么比不合民意又面目猙獰的“惡法”更能侵犯你的權利影響你的生活了。從這個意義上講,立法應該慎之又慎,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反映民意絕非一句大話空話。
立法聽證之所以值得稱贊,首先在于其體現了立法的慎重與民主。立法時征求意見、體現民主的方式很多,常見的有調查研究、公布草案、專家咨詢、開會座談等等,這些應該說都是必要的,但是因缺乏嚴格的程序約束,效果往往不太理想,有的征求意見成了公文旅行,有的成了例行公事,意見得不到應有的重視。而立法聽證移植于司法審判聽證制度,本身就是嚴格的法律程序,例如規則的預先設定,按公開報名的先后和意見的均衡遴選參加人,公開論壇,明確的筆錄等,最關鍵的是對各種意見必須平等對待,采不采信都必須加以論證說明和反饋。一句話,所有一切都是要保證“立法聽證”是真聽,而不是可聽可不聽,中聽就聽,不中聽就不聽。唯有此,才能避免立法的暗箱操作,體現民主和民意。
立法聽證值得稱贊,還在于其可以減少立法中的部門保護主義,有利于對行政權的監督和制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民主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制訂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有力地促進和保障了社會主義各項事業的發展。但是由于80%左右的法律法規由行政機關執行,大量的法規規章由行政機關制訂,行業立法、部門立法的實際也帶來了部門保護主義的弊端。一些行政機關為了部門利益、行業利益,利用立法機會不當擴大自己的行政權力,爭處罰權、罰款權、審批權,造成法律法規沖突,侵犯被管理者的合法權益。立法聽證就是要通過嚴格的程序保障不同意見的反映渠道,減少立法中的部門保護主義。
立法聽證值得稱贊,更在于其提高了人民群眾參與國家法治建設的意識和熱情,增強守法的自覺性。立法水平的高低是影響法律能否得到遵守的重要因素,良法肯定比惡法更容易被遵從。另一方面,心理學的研究說明,確保遵從規則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和歸屬感,遠較強制力更為重要。因此,法律過程不應只圖方便,它應當致力于培養所有有關人員(當事人、旁觀者和公眾)的法律情感。誠如哈佛大學教授伯爾曼所言:“法律程序中更廣泛的公眾參與,乃是重新賦予法律活力的重要途徑,除非人們覺得,那是他們的法律(而非強加于他們的法律),否則,他們就不會(真正)尊重法律。”立法聽證在立法階段就積極鼓勵群眾代表的參與,用特別的程序保證尊重他們的意見,正是培養信任、可靠性、歸屬感等法律情感的過程,也是意義深遠的。
愿立法聽證推而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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