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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例判決、判例制度、司法改革
時下,司法改革已經(jīng)成為一門“顯學”,關(guān)于司法改革的研究文章、著作令人應(yīng)接不暇。司法實務(wù)界也不時推出一些新的改革措施。去年末被媒體關(guān)注的一項改革來自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qū)法院,該院推行“先例判決制度”,引發(fā)了社會各界以及學者的關(guān)注。對于判例制度,時有學者著文主張我國應(yīng)當引入。但實踐中從來沒有“明目張膽”地實行過。一個基層法院——特例獨行地進行先例判決改革,這在我國是新鮮事物,由此引起了筆者的興趣。本文試圖對此作一探討,以求教于大家。一、先例判決與判例制度:形不似而神似
先例判決制度,“是指經(jīng)過某種程序被確認的‘先例判決’對今后處理同類案件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其他合議庭或獨任審判人員在處理同類案件時應(yīng)當參照。”(注:李廣湖:“談先例判決制度”,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9月20日。)對于先例判決,目前存在兩種看法:第一種觀點認為,先例判決制度“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注:李廣湖:“談先例判決制度”,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9月20日。)“先例判決與判例法有很大差別,”并將其命名為“本土先例”。(注:張衛(wèi)平:“本土先例:觀察與思考”,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10月11日。)第二種觀點就是很多媒體報道的先例判決就等同于判例制度。那么,先例判決與判例制度的關(guān)系到底是怎樣的呢?只有對兩者進行全面的比較才能得出我們的結(jié)論。
判例制度起源于英國,盛行于英美法系國家,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主要法律淵源。鑒于美國是判例制度的發(fā)源地,筆者在此以英國為例,對判例制度作一簡單說明。(注:本部分內(nèi)容主要參考了《English legal system》,Catherine Elliott and Frances Quinn,Longman,2000.董茂云著:《比較法律文化:法典法與判例法》,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法)勒內(nèi)?達維德著:《當代主要法律體系》,漆竹生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84年版。(美)格倫頓等著:《比較法律傳統(tǒng)》,米健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由嶸主編:《外國法制史》,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張彩鳳著:《英國法治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2001年版。潘維大、劉文琦編著:《英美法導(dǎo)讀》,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英國的判例法,最初是由英國皇家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發(fā)展起來的。在諾曼征服以前,英國處于不同的法律統(tǒng)治之下,各地適用的法律不一致。這主要是源于英國沒有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至1066年諾曼征服英國以后,英國建立了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國王開始派遣代理人到各地巡回審判。當這些代理人返回維斯特敏斯特以后,他們共同分析案例,商討適用的法律以及審判程序,總結(jié)辦案經(jīng)驗,結(jié)合當時的社會實際,將國王敕令、地方習慣、教會法、羅馬法冶于一爐,經(jīng)過一而再、再而三的試驗和不斷積累,久而久之形成一般的、普遍適用的原則和制度。在其后的兩百多年中,遵循先例原則逐漸發(fā)展起來,至13世紀末,法官在處理案件時就不斷援用先例。到16世紀,援引先例的做法已被作為慣例確立下來。19世紀后半期,隨著法院組織的改革和統(tǒng)一以及系統(tǒng)可靠的判例匯編的出現(xiàn),遵循先例的原則得以正式確立。
遵循先例原則,亦有學者將其譯為判決拘束原則,(注:潘維大,劉文琦編著:《英美法導(dǎo)讀》,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頁。)先例規(guī)則,(注:[法]勒內(nèi)?達維德著:《當代主要法律體系》,漆竹生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354頁。)但含義基本一致。其基本含義是指,在同一系統(tǒng)的法院中,對于相類似事實的案件,于不同級的法院之間,下級法院必須受上級法院的拘束,于同級法院間,后判決受先判決拘束。具體說來,遵循先例原則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nèi)容(以英國為例):1.上議院所作判決是具有強制力的判決,其法理所有法院都應(yīng)當遵守。1966年后,在特殊情況下,它本身可以不受此限制。2.上訴法院的判決對自身和所屬下級法院具有拘束力。當然,其有三項例外:上訴審法院所作的判決忽視了相關(guān)法律;有兩個相沖突的先前判決;上訴審法院的判決與上議院的判決發(fā)生沖突。3.高等法院一名法官所作的判決對下級法院具有拘束力,但對高等法院內(nèi)部其他法官不具有拘束力,只具有說服力。
由上面對英國判例制度的介紹,反觀我國的先例判決制度,我們會發(fā)現(xiàn)兩者在形式上差異重大:1.在英國,判例法是正式的法律淵源,而在我國先例則不是正式的法律淵源(至于其是不是中原區(qū)法院的實際淵源,下文將予以論述)。2.在英國,判例一般是由上級法院制定的,初審法院的判決則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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