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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完善共同訴訟制度
共同訴訟很早就出現了,現代各國的民事訴訟法也都有關于共同訴訟的規定。這一現象本身就表明了共同訴訟是解決糾紛、實現權利不可或缺的一種有效形式。不同國家間訴訟形式上的相似性,也說明了訴訟規律的共同性和訴訟技術的相通性。因此,在考慮完善我國的共同訴訟制度時,比較借鑒國外的某些合理做法,應該不失為一種明智的選擇。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樣,我國民事訴訟法也將共同訴訟分成兩種,即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便對必要共同訴訟在立法及理論上的均未進行進一步的劃分,而許多國家則將必要共同訴訟又細分為固有的(真正的)必要共同訴訟和類似的(非真正的)必要共同訴訟。
根據日本學理,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指只有數人共同才承認他們主張的權利關系并接受判決的適格,即不能以個別地起訴或應訴來請求本案判決。我國臺灣學理也認為,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是指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當事人始為適格,且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系對于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是也。《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9條規定的當事人的強制合并也與此有共通之處,即如果法院認為某人不參加訴訟就無法對現有的當事人實體問題作出完全公正的判決,若強制合并的當事人不可能參加訴訟,就應駁回訴訟。雖然各國在具體情形上規定不盡一致,但一般都包括下列幾種情形:一種是由數人全體對數人全體行使的形成權,如債權人行使對其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的撤銷權而提起的訴訟;另一種是處分權和管理權由數人行使作為訴訟標的法律關系的有關權利,如共有關系的共有人對共有物的訴訟,數人以當事人地位共同行使職務的訴訟等。這些情況下雖然一方當事人為多個,但他們與對方當事人之間只有一個請求,這意味著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是不可分之訴
而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依日本民事訴訟法理論,是指對其請求雖然各自具有獨立的適格,但共同起訴或應訴時,在法律上要求必須作出合一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判斷,并統一決定其勝訴或敗訴的訴訟,即當事人有選擇單獨訴訟或共同訴訟的自由,但一旦共同起訴或共同被訴,法律上要求合一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統一決定其勝訴或敗訴。而一人起訴或被訴時,判決的效力仍及于其他本應成為該案的共同訴訟人,盡管其他共同訴訟人可以再行起訴或被訴。如數人提起的公司合并無效之訴、公司成立無效之訴、撤銷股東大會決議之訴等。美國雖沒有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的提法,但《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20條規定的“當事人的任意合并”則相似于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依該規定,基于同一個行為或事件或者數個法律行為或事件產生的共同的可分的、或選擇的民事權利或義務,數個原告或被告可合并。
而我國對必要共同訴訟的理解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的訴訟。對其適用的情形,民事訴訟法并沒有具體規定,為補立法之不足,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了九種具體情形。有學者依此進行歸納總結,將訴訟標的共同的情形分成兩種:一種是當事人之間原來就有的共同權利義務關系,包括:對共有財產的訴訟;對合伙組織的訴訟;承發包期間因承包企業負債引起的訴訟;涉及代理人與被代理人共同責任的訴訟;及涉及保證人與被保證人的訴訟等;另一種是一方當事人之間原來沒有共同的權利義務,由于同一事實和法律上的原因才使他們之間產生了共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多子女繼承父母遺產的訴訟;企業分立后產生的與他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訴訟;共同侵權所致的訴訟;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銀行帳戶產生的民事責任所致的訴訟等。
從概念的內涵上看,我國必要共同訴訟與國外的必要共同訴訟并不對接。我國的必要共同訴訟都被視為不可分之訴,而國外只把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作為不可分之訴看待,而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則被看作是可分之訴。從這一點上看,我國的必要共同訴訟更接近于國外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不同之處在于,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更在意的是當事人的適格性和處分性。因為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當事人若個別地起訴或應訴,則會導致法官以當事人不適格而駁回。相比較而言,我國的必要共同訴訟則更在意法院合并審理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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