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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論
「內容提要」在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正與效率是21世紀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題”為標志,我國的訴訟制度改革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為了實踐這一世紀主題,深入研究程序公正在我國審判工作中的重要價值,改革與健全訴訟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采用比較法學、法社會學的研究方法,以馬克思主義法學為指導,對程序公正的構成要素進行了概括,即法官的中立性、當事人的平等性、程序的科學性、程序的公開性、程序的參與性、程序的及時性、程序的安定性、程序的保障性。接受程序公正具有必要性。但程序公正作為一項法治原則,具有某種局限性,與其所面臨的社會現實存在一定的矛盾。文章的結論為:我們需要確立程序公正的理念并以此作為訴訟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程序公正的實現是一場漸進性的改革,今后訴訟制度改革仍需將重點放在程序的合理設計和遵守上。在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正與效率是21世紀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題”為標志,我國的訴訟制度改革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由于長期以來,中國的法學理論與實務界更側重于強調令行禁止,定分止爭的實體合法性方面,對程序合法性問題缺乏足夠的關注,沒有或沒有完全認識程序公正在法治中的重要地位。為了實踐這一世紀主題,深入研究程序公正在我國審判工作中的重要價值,改革與健全訴訟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程序公正的內涵與界說
(一)程序公正的概念
公正也稱正義,與英文的Justice一詞相對應,是自古至今法學家們極力推崇的法律所追求的最大價值,但要給公正或正義下一個完整的定義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正義有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變換無常,隨時可呈不同形狀,并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1.自從亞里士多德以來,有關正義的理論文獻、學說可謂紛繁復雜,但這些正義觀念所關注的多是所謂“分配的正義”、“均衡的正義”以及“矯正的正義”,重視的是各種活動結果(result,effect)的正當性,而不是活動過程(process)的正當性。因此這些觀念基本上屬于“實質正義”或“實體正義”(substantive justice)的范疇。這種局面從上世紀60年代以來發生了變化。1971年,美國學者約翰。羅爾斯出版了著名的《正義論》一書,在該書中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義的三種形態:純粹的程序正義、完善的程序正義以及不完善的程序正義,并著重對純粹的程序正義進行了論述。2差不多在羅爾斯的理論出現前后的一段時期,在法哲學領域內,一些英美學者從揭示傳統上的“自然正義”和“正當法律程序”的理念的思想基礎出發,對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和正當性進行了較為充分的探討,提出了一系列的程序正義(procedural justice, due process)理論。這些理論的共同特點在于,它們都認為法律程序是為保障一些獨立于判決結果的程序價值(procedural values)而設計的,這些價值有參與、公平以及保障個人的人格尊嚴等;一項符合這些價值的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實施過程固然會形成正確的結果,但是這種程序和過程的正當性并不因此得到證明,而是取決于程序或過程本身是否符合獨立的程序正義標準。換言之,確保法律程序自身價值的實現是法律實施過程的關鍵所在,只要遵循了公正、合理的程序,結果就被視為是正當的3.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認為從法學的角度看,公正分為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從價值論的角度看,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運作過程中所要遵循的價值標準;實體公正主要是指立法在確立人們的權利和義務時所要遵循的價值標準。如果進一步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程序公正是指法律程序在具體運作過程中所要實現的價值目標,實體公正是指訴訟的結果在正確的事實認定基礎上產生并且符合實體法的要求。總之,可以這樣認識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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