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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院司法警察隊伍職業化改革的思考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保證審判活動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管理體制的不健全,工作任務的龐雜性以及入口廣、出口緊等因素,導致目前基層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存在著人心散,工作積極性不高,人浮于事的現象,影響了審判工作和法院的整體形象。隨著法官職業化改革的進一步開展,司法警察職業化改革是勢在必行。一、基層法院司法警察隊伍的現狀。
1、基層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德育層次、文化水平參差不齊。在組建初始,由于各項準備不充分,在入口處沒有制定相應的準入平臺,影響了司法警察的整體文化素質。加之在日常的工作實踐中,法警主要從事的是“武官”的工作,不需要跨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及其他各類業務素質考試的門檻,也較少進行常規的業務知識培訓,司法警察職業化建設的文化基礎較為薄弱。
2、基層法院司法警察管理體制不夠健全。目前,大部分法院法警雖進行了編隊管理,但仍存在著大量的兼職法警,兼任著辦公室人員或業務庭書記員等工作。同時,雙重領導也未能真正落實,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法警無法進行實質性的監督和專業性管理。
3、基層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務職能不明確。很多法院出現了“明明是法警的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不讓法警去完成,而不屬于法警職責范圍,有損于法警形象的事情卻要法警去做”這種職非所用的普遍現象,造成法警自身心理的不平衡,消極應付工作的心理較為明顯。
4、基層法院司法警察的激勵保障機制不完善。司法警察由于沒有審判職稱,成了“終身制”,即便轉行,也只能從事行政工作,出口比較單一,使法警隊伍缺乏激勵機制,難以實現優勝劣汰,同時也造成法警隊伍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
二、進行基層法院司法警察職業化改革。
要解決上述問題,必須建立司法警察職業化制度,以進一步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給審判工作帶來的要求,促進司法警察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進一步解決執行難。
什么是司法警察隊伍職業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對法官職業化的解釋,我們認為司法警察職業化是指司法警察以保障審判工作順利進行,執行司法警察的職責為專門職業,并具備獨特的職業意識、職業技能、職業道德和職業地位。
1、形成正確的司法理念。司法警察職業化建設要求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對司法警察的職業地位進行準確的定位。一方面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隊伍與法官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時司法警察也應當正視法警工作的服務性、服從性特點,甘于當“配角”。
2、養成良好的職業道德。司法警察所從事的職業性質和擔負的職責任務決定了司法警察除應當具有公民道德和其他職業道德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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