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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統一的司法研修制度
最近,我國司法改革的一個新成就是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一個人,盡管在高等院校接受過法律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但是,要進入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這三種主要的法律職業,還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新制度的重大意義在于讓司法三職業從一個門檻進入,這必將對中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產生有力的推進作用。另外,統一考試也有助于統一司法三職業對法律概念、原則、規范等的理解,減少司法決策的隨意性和不可預期性——缺乏可預期性正是當下我們司法制度的最大弊端之一。隨之而來的一個需要討論和建立的是統一的法律家職前培訓制度。我們知道,囿于學制等因素的限制,大學的教學內容必然是側重理論的,與此同時,讓未來的法律人掌握系統的法律理論以及更為廣泛的人文社會科學知識也是設立大學法律院系的基本宗旨所在。但是,一個難以避免的后果是,畢業生不可能在大學期間掌握法律職業所需要的實務性的技能。近年來,司法實務界對新進入的畢業生缺乏實際工作能力輒有怨言,甚至有人主張大學的法科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應有更強的實踐指向,以提高學生們的動手能力。雖然目前的大學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確有值得改進之處,但是,試圖將大學降低為熟練工匠培訓所的主張是值得質疑的。實際上,將理論型的法科畢業生轉換成實踐型的法律人的任務應當放在大學后完成。
這就是位于司法考試與實務工作起點之間的司法研修制度的宗旨所在。司法研修這個名號來自日本。在那里,所有將來要從事司法三職業的人們在通過艱難的司法考試之后,都要進入日本司法研修所接受為期一年半的學徒式訓練。法律學徒們都要跟隨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學習,領悟和把握三種職業的實際技能,從而確保此后進入實務界時能夠很快進入角色。我們觀察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盡管存在著某些具體環節上的差異(主要是一些地方法官、檢察官的研修在一起,而律師則單獨進行),但是職業前的研修制度卻沒有例外一概都有的。
1995年8月,我有機會訪問過日本司法研修所,回來后發表文章對該所的基本情況加以介紹。在談及日本的做法對我們的借鑒意義時,曾專門討論了統一培訓的重要性:
日本制度最具特色的是將律師的職前培訓與法官和檢察官放在一起進行。這種一體化的研修模式的優點之一是能夠集中培訓法律家所需要的師資、圖書資料和財力。更重要的一個優點在于,這些未來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在這兩年(按:當時的研修期尚未縮短為一年半)的時間里,研修在一起,生活在一起,相互之間不斷的切磋交流,有利于形成共同語言和法律職業一體化的意識。正是這種共同的語言和意識才可以造就一個所謂“解釋共同體”(interpretive community)。假如一國的法律職業者不能夠形成一個團結的、具有共同語言的集團,他們與外部社會的交涉能力就必然弱小,更談不上所謂司法獨立了。同時,法律界內部的溝通和交流也會變得障礙重重,司法過程的配合與制約勢必變成不配合、難制約。
我也在文章里談了設置我國司法研修機構的具體設想,現在看來,還有老調重彈的必要。姑且引在下面,結束這篇瑣話:
……我國現行的職業培訓基本上是以部門劃界的。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公證部門都設有各自的培訓機構。雖然這些機構在提高法律職業者的素質尤其是進行學歷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同類機構的重復設置卻造成了人力、物力等資源的巨大浪費,人為地增加了不同的法律職業者之間的隔閡。同時,各部門設置的培訓機構在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等方面與大學之間又不存在明顯的區別,甚至可以說是在更低的層次上重復。學員在結業之后也可以拿到同樣的法學學士乃至碩士文憑,這又造成了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秩序的混亂,降低了文憑應有的價值,其負面效果實在是不應該低估的。
當然,我們國家人口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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