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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議績效管理在基層檢察機關建設中的運用
基層檢察院建設是檢察機關全部工作的基礎,事關整個檢察事業的發展全局。為加強基層檢察院的建設,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制定了《人民檢察院基層建設綱要》(下稱《綱要》),詳細列出了基層檢察院建設的主要內容,明確提出:“以考核干警的能力、績效為核心,探索建立能級管理機制。在明確內設機構和工作崗位職責的基礎上,分類分級明確工作目標,以動態考核為主、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實行全員能力和績效考核,獎優罰劣。”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的這一規定,為我們以后隊伍管理機制建設指出了方向,即通過建立績效管理機制,加強隊伍管理工作,全面落實高檢院的對基層院建設的各項要求。筆者擬對績效管理在基層檢察院建設中運用進行一點粗淺的探討,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第1章 績效管理的內容與作用
績效管理是上個世紀西方比較成功和普及的管理方法,它首先應用于企業,80年代以后西方國家政府為克服傳統管理模式所帶來的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與效能,通過借鑒企業成功的管理經驗,推行了績效管理,這項改革有益于在系統內部的各個部門引入競爭、效率意識,創建高績效組織,提高政府的服務質量。
1.1 績效管理之定義
要確定績效管理的定義,就必須了解何為績效。績效是一個外來詞,它是從英文“performance”譯來,有學者整理了眾多英漢字典中對于績效的解釋,發現有三類十四種之多①,基本包含了成就、成績,效率,行動完成的過程,甚至可以解釋為語言表現度等內容。一般認為,績效指的是那些經過評價的工作行為、方式以及結果,在管理理論中它還包括了組織績效和員工績效兩個層次,但組織績效的實現離不開員工績效,尤其是離不開組織管理者的個人績效,因而我們討論績效主要是指員工績效。從績效的概念,我們可以看出,要理解績效應注意三點,第一是績效是與評價相聯系的,評價的前提就是要有固定的、客觀的評價標準,績效中的評價還有另外一個含義,就是這個評價必須是合法的評價,它包括了評價內容的合法和評價程序的合法,這一點非常重要,我們在討論評價時往往忽視了它合法性的要求。合法性的要求來源于我們對于績效的定義,我們所說的績效是個人或稱員工的成績、成就,是為實現組織和個人發展目標而履行職能的有效活動,如果履行職能的活動是非法的就不存在評價的可能,同樣的,如果評價的過程是非法的,也就失去評價的意義。如李某虛設個人股東和投資單位,注冊了一家資金為1000萬元的商場了。由于商場管理混亂,1999年,該商場負債3200余萬元。為了彌補漏洞,被告人李某在商場制定了所謂績效考核辦法,就是業務人員拖欠貨款時間越長,獎勵幅度越大。從總經理到貿易部經理,相互勾結,蒙騙一個個尋求商機的企業,先后騙取貨款共計600多萬元,日前被告人李某、萬某、楊某、王某、錢某均被長寧檢察院以合同詐騙罪提起公訴。①這種“成績”當然不是我們所說的績效。第二是績效反映在行為、方式和結果三個方面。是對員工履行職能的全面評價,正如關于績效的一個解釋所說的那樣,是評價一個過程,因而研究績效必須考慮時間因素,員工的績效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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