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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起源
1、特權與私權知識產權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種民事權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種財產權。它起源于封建社會的“特權”。這種特權,或由君主個人授予、或由封建國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無論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教材,國外學者的專著,都是這樣敘述的,并有歷史材料的支持(即并非國際組織或外國學者想當然地妄言)。這一起源,不僅決定了知識產權(指傳統范圍的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的地域性特點,而且決定了“君主對思想的控制”、對經濟利益的控制或國家以某種形式從事的壟斷經營等等,在歷史上,與知識產權的產生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正相反,知識產權正是在這種看起來完全不符合“私權”原則的環境下產生,而逐漸演變為今天絕大多數國家普遍承認的一種私權,一種民事權利。
從下文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到:有的人確實不了解這種起源;有的人則僅僅承認在外國,知識產權起源于“特權”。一涉及中國歷史,則許多人固執地把“特權”于知識產權的起源割裂開。在講及外國第一部專利法(1623年法)之前的歷史時,他們也繪聲繪色地談起古代威尼斯由國家去頒授的發明特權、古代德皇、英皇頒授的發明特權。但一講及中國第一部版權法(1910年法)之前的歷史時,卻又認為中國古代君主及其代表頒授的任何印刷特權,均與知識產權的起源毫不相干。這種認識是不符合歷史唯物論的。它也反映出,我國某些知識產權“研究成果”的滯后。這不僅表現為在研究高新技術帶來的新問題研究上滯后,而且表現為對歷史的研究也滯后。
2、專利權、商標權的起源
(1)專利權的起源
在中世紀的歐洲,很早就存在著有君主賜給工商業者在某些商品上壟斷經營的特權。但這畢竟不同于今天講的“專利”,到很像我國漢代的鹽鐵專營,只是漢代那種專營的“利”被國家所“專”,而中世紀的歐洲那種“利”則被工商業者所“專”罷了。我國“專利”一詞的語源,也取自同樣的意思。《國語》中講“榮公好專利”,即指一人把“利”都獨占了 .正是由于這些原因,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鮑格胥(D.A.Bogsch)曾建議在漢語中也獨一個與Patent(英文“專利”一詞)相當的、既有“獨占”含義又有“公開”含義的詞來代替“專利”,以免引起人們對專利制度的誤解。好在經過專利法頒布前幾年的討論與宣傳,我國越來越多的人已經了解了它的超出語源的實際含義,所以我們仍舊使用著“專利”這個術語。
而這種與今天“專利”并不相同的權利,實際是一種特權。今天的專利,又確確實實來源于這種特權。1331年,英王愛德華三世曾授予佛蘭德的工藝師約翰。卡姆比(John Kempe)在縫紉與染織技術方面“獨專其利”。該早期“專利”的授予目的,在于避免外國制造作坊將在英國使用著的先進技術吸引走。這就已經不同于我國漢代“鹽鐵專營”之類的專利,而逐漸接近現代的專利了。
1421年,在意大利的佛羅倫薩,建筑師布魯內來西(Brunelleschi)為運輸大理石而發明的“帶吊機的駁船”,(a barge with hoisting gear)也曾獲得類似早期英國的專利。不過這時專利已有了“保護期”(三年)。1474年,威尼斯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現代專利制度的法律。之所以仍不能把它稱為專利(Patent)法,主要因為它的出發點是把工藝師們的技藝當作準技術秘密加以保護,而Patent本身則是“公開”意思。之所以稱它為“準技術秘密”,是因為威尼斯當時的法律要求,獲得專利的前提是:第一,在威尼斯實施有關技術;第二,要把該技術教給當地的相同領域的工藝師,而這些工藝師對外則承擔保密義務。據說,威尼斯的這一制度對中世紀的歐洲國家吸引技術人才起到了積極作用,故曾被其他一些國家所效仿。例如,英國在1561年到1590年,即曾依照上述威尼斯法的同樣條件,授出了五十項專利權。
1602年,在Darcy訴Allin一案中,英國法院首次以判例形式保護了一項1598年被授予的專利權。十七世紀初期,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一世又曾多次向發明者授予專利權,不過該時的授予仍是采取欽賜形式。她的繼位者詹姆斯一世在位時期,議會中新興的資產階級代表開始一次又一次嘗試以立法來取代由君主賜予特權的傳統。這個目的終于在1624年英國實施的壟斷法規(The Statute of Monoplies)中實現了(由于它在1623年提交英國國會通過并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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