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應當、必須、可以之概念
法律中“可以”、“必須”、“應當”的含義
行政執法工作中,時常遇到“可以”、“必須”、“應當”等字眼,現就個人實踐中的理解如下
一、“可以”的含義
“可以”,表示“許可”的意思。在法律規范中凡帶有“可以”的條文,從法律規范的角度說,是授權性的規范。這種規范的特點是法律賦予公民、法人或國家機關以某種權利,實施與否由有關者自已決定。某種行為法
律規定可以為,也就同時允許可以不為。這要由被授權者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定。
就是你有權選擇是否這樣做的意思。
“可以”做某事并不意味著你必須做某事,只是說你具備了做某事的能力,使其成為你的一種選擇。
二、“必須”的含義
“必須”和“可以”正好相反。帶有“必須”的法律條文,在法律規范中屬于義務性的規范,規定的是一種責任。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將所有的情況都加以考慮了,沒有例外和特殊,必須一律執行。
三、“應當”的含義
“應當”,在法律規范中的意義比較復雜,難以用權利義務的概念來表達。我國法律中的`“應當”雖然很近似于“必須”,但和“必須”相比,是一種原則性的規定,或者說是一般性的要求。因此就允許在執行中有一定的靈
活性,允許特殊和例外的存在。那種把“應當”和“必須”混為一談的看法是不正確的。
明確了這幾個概念的含義和區別,有助于我們對一系列法律規范的準確理解,避免和減少適用法律上的錯
誤。
法律常識:必須和應當的區別
“必須”與“應當”是有區別的。兩者之間的區別主要有: 第一,程度不同。
“必須”具有無條件性,即不論主體的意愿如何,客觀上必然要求主體去實施某種行為、實現某種結果,因而“必須”是無條件義務性法律規范(即強義務)。
而“應當”則是一種原則性的規定或一般http://http://salifelink.com/news/558C7B4209F8D1BA.html要求,因此允許在執行中有一定的靈活性,允許例外和特殊情況存在(弱義務)。
第二,性質不同。
“必須”形式的法律規范是表現出客觀上的必然性,不能不這樣、由不得行為人自由裁量和主觀上的選擇,因而這種指向是客觀現實的、排他性的。
“應當”形式的法律規范表現出立法者的指向是引導性的,符合立法者要求的價值標準。
第三,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必須”屬于無條件義務性規范(強義務),必須一律強制執行,不得有任何托辭或借口,不得不依照規范的要求去實行,一旦違反,即必遭制裁。
“應當”屬于有條件義務性規范(弱義務),因而一般來說沒有相對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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