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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概念的雙元價值構造
摘要: 從法現象的角度看, 法律責任與任何法律制度一樣,均由邏輯、事實和價值三大要素組成,因此,對法律責任概念的詮釋可以從上述三個維度分別展開。在價值論的路徑上,法律責任的構造體現為道義責任論和社會責任論。現代法律責任是復合的責任,任何一種責任均表現為道義責任論與社會責任論的統一和熔合。在責任的根據方面,道義責任論和社會責任論均為其提供了強有力的理論支撐;在責任的評價標準方面,歸責技術傾向于尋求客觀的、社會性的標準將抽象的價值判斷轉化為具體的、客觀的行為標準,以實現法律評價的確定性(Determinacy)和可預期性(Anticipation),從而賦予法律責任鮮明的社會責任論的色彩。
關鍵詞:法律責任,價值,道義責任,社會責任
一、問題及研究進路
對法律基本概念的分析一直是分析實證主義(Analytical Positivism)法學的重要任務,邏輯原子主義(Logic Atomism)、語義分析等方法的運用使得這一法學流派在諸多法律概念的分析中取得了精微湛密的認識1.然而,對法律責任概念的分析,——這個被認為是各種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本體要素之一,分析法學并未取得像權利概念那樣令人矚目的成就。迄今為止,在西方法學界和中國法學界尚未取得一個具有普適性的法律責任概念2.由于“責任”一詞的多義性,導致了法律文本中責任概念的不確定性3,這使得對法律責任概念的界說顯得十分困難。
從法現象的角度看, 法律責任與任何法律制度一樣,均由邏輯、事實和價值三大要素組成,因此,對法律責任概念的詮釋可以從上述三個維度分別展開,在特定的“場域”中獲得相對確定的認識,進而對其形成完整的認識。對法律責任的邏輯形式分析和社會事實因素的分析,已有學者運用分析法學的方法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詮釋4.但分析法學完全摒棄法律價值因素、僅專注于法的邏輯形式意義的進路使得它無法對這些問題作出回答:在法律責任制度中,國家公權力強制介入特定的法律關系為被侵犯之權利提供救濟的正當性、合理性是什么?在各種法律責任制度的設置中,竟相爭取保護的各種利益應當如何取舍?“實證科學只研究怎么樣(how),而不研究為什么(why)” 的屬性,使我們清楚地認識到:如果離開了價值分析方法的幫助,我們仍然無法達到對法律責任概念最為徹底的、最終的理解。本文嘗試在一個價值分析的進路上,對法律責任的價值因素及其內在機理作出較為完整和深入的分析,從而與學界關于法律責任的邏輯分析、事實分析的研究成果相呼應,形成對法律責任規范完整的詮釋。
在價值論的視角下,法律責任的本質并不是一種純粹的邏輯上的法律關系。法律責任畢竟是立基于一定的經濟、政治和道德因素之上的社會本體存在,因此,它是摻加了人的意志的“思想的社會關系”。哲學家文德爾班指出,價值是人們對客觀事物的評價,根源于評價者與評價對象的關系中,根源于評價主體所持的態度和標準中。[1]文德爾班的觀點向我們闡明了認識法律責任價值基本思路——首先,它必須從作為主體的人的意志與作為客體的社會事實的關系中加以闡釋。“人們應當基于何種理由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這是任何一個法律責任制度所無法回避的根本問題,它體現了作為主體的人的意志對作為客體的社會事實的某種評價。這種評價機制正是法律責任概念中的價值因素所在。它為法律責任制度提供了正當性的根據;另外,文德爾班闡明了法律責任的價值根源問題——根源于評價者所持的評價態度或評價標準。這個評價態度或評價標準包含了道德因素和社會因素,它指向評價依據的來源問題(責任的根據),是關于責任性質的本原性思考。但這種評價又不是純粹的道德評價或社會評價,而是法律的規范評價,評價結果必須具有較高的穩定性和準確性。因此,除了責任的根據以外,還必須考慮責任中價值評價標準客觀化問題。
價值論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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