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公司法》完善之我見論文
[概要] 本文從公司設立條件、公司上市融資、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股東權益保護、債權人權益保護這五個方面對《公司法》的完善修改作了初步的探討。
[關鍵詞] 公司 制度 責任 權利 公司法
[正文] 當前,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深化,各類公司在濟濟中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然而,現行《公司法》與現實情況有許多相悖的地方,已經阻礙了公司的進一步發展,因而,有必要對《公司法》進行補充完善。
一。公司設立條件
1.承認一人公司
現行《公司法》規定,除國有獨資外,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股東數應在2-50人之間,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不低于5人。這已成為影響很多個人或個人財產未作界定的家庭投資辦公司的積極性,也限制了既有公司設立全資子公司,不符合培育市場主體、引導刺激民間投資的原則。從我國公司實踐來看,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仍大量存在,同時其存在又處于非法狀態,或變相狀態,這些公司缺乏法律上的安全感,反而不利于對其規范。因此,新《公司法》應當建立一人公司制度,明確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為此,現行《公司法》中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最低人數的限制及國有獨資公司的條款應作相應修改,并為保護公司相對人利益的需要,新《公司法》應對一人公司的資本、治理結構、會計制度等作相應規定。
2.調整法定注冊資本制度
現行《公司法》采取的是法定注冊資本制度,并明確規定了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中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法定資本最低限額50萬,以商品批發及商業零售為主的30萬元,從事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的公司則應不低于10萬;股份有限公司最低限額1000萬元。因民間資本較為分散,資金門坎過高,限制了民間資本的進入,F行《公司法》要求注冊資本與實繳資本必須一致也形成了過高的門坎。要求公司在成立之初就需一次繳清巨額出資,導致籌資困難和資金閑置,造成資源浪費。同時,在此制度方面,對中國公司和外資公司要求上內外有別,三資企業實行“授權資本制”,中資公司則實行“法定資本制”,不符合國民待遇原則、不利于中資公司的發展、不符合WTO規則的要求。應降低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或廢除法定最低注冊資本制度、采授權資本制(即公司的注冊資本額雖在有關部門登記且記載于公司章程,但出資是否繳足與公司設立無關)或折衷授權資本制(即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數額,但允許分期出資到位)。
3.取消轉投資限制
現行《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對外“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轉投資是公司的財產支配和自主經營行為,本應服從公司經營戰略和盈利追求的需要,但基于嚴格法定資本制的要求,為了維護資本的穩定和不變,現行公司法對公司對外轉投資的比例亦予以限制。這一限制不僅違背了公司經營的客觀需要,而且與中國股份制改革和國企公司化的實際情況完全脫節。幾乎多數國有企業在改制為股份公司時,都不能不突破這一比例的限制。應取消公司對外投資比例的限制性條款,改由公司自主確定其對外投資的數額和比例。
4.放寬出資形式限制
現行《公司法》規定的出資方式有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五種,只允許這幾種有限的的出資形式,將股權、債權、勞務、信用等具有經營功能和財產價值的權利排除在外,一方面不利于鼓勵投資、促進財富利用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也與國際上發達國家關于公司出資形式允許寬泛靈活的趨勢相悖。應允許
第1頁
股權、債權、信用、勞務等出資,F行《公司法》限制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在公司注冊資本中的最高比例,要求不超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應予以修改。無形資產作價入股的問題也應得到充分考慮。
5.改革經營范圍制度
現行《公司法》第11條要求,“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
[1] [2] [3] [4]
【《公司法》完善之我見論文】相關文章:
教學創新之我見論文05-01
因材施教之我見論文04-28
幼兒習慣養成之我見的論文04-27
使用導入語之我見的論文04-27
中學唱歌教學之我見論文04-27
幼兒常規培養之我見論文04-27
如何更加完善地進行城市規劃之我見05-02
教學案導學之我見的論文04-27
戲曲角色行當表演之我見論文04-30
研究生論文寫作之我見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