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價值斷想 論文
檢察日報2000年01月06日
法的價值是一個十分古老而又新穎的法學命題。早在人類創制法
或法律的時候,就開始了關于法或法律的價值思考。人類創制法或法
律的行為,絕不是沒有意義和目的的盲動,事實上,法學家和思想家
們一直在思考和探索著法的價值。
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的關系作為基礎的,法對于人所具有的意義,
是法對人的需要的滿足和人關于法的絕對超越指向。法的價值的探究
實際上是法的意義的探究,是以法與人的關系為基礎,并以人為歸宿
的法的意義探究。
法的價值即法對人的意義的第一個方面,是法對于人的需要的滿
足。這是法的價值的最直接、最基本的體現。法是怎么滿足人們關于
法的需要的?我以為其方式主要有兩個,一是將人的需要法律制度化,
使之具有合法的、為法律所保護的性質。這是人的需要在制度層面的
法律化。例如,刑事立法體現了秩序、正義等,并將其落實在具體的
規范之中;民事立法直接規定了效率、平等、公平等,并貫徹在整個
法律制度之中;訴訟立法和仲裁立法直接規定公正與效率等,并在具
體的制度和程序設計中將其體現出來。二是將已經法律制度化了的人
的需要現實化為法律的現實。這是法的價值在社會生活意義上的法律
化。法的價值在實際生活之中對于人的需要的滿足,必須需要法律實
施作為中介,并在法律實施中得以完成。這兩種方式從不同的角度表
現著法的價值。
法的價值即法對人的意義的第二個方面,是人關于法的絕對超越
指向。其中的“指向”是指法的價值具有目標、導向的意義;“絕對”
是指法的價值具有永遠的、不斷遞進的,而又不可徹底到達的性質;
“超越”是指法的價值作為人類關于法的追求而總是超越人的客觀能
力和客觀的現實狀況。法的價值的這種“絕對超越指向”性質,為法
的價值的崇高與神圣奠定了基礎,對人類關于法的行為和思想具有根
本的指導意義,甚至是人關于法的精神企求與信仰。人類之所以會為
了法的價值理想而不息奮斗和一往無前,最根本的原因,也就在于法
的價值具有絕對超越指向的性質。歷代不畏權貴、執法如山的清官的
義行,無不是在一定價值精神指導下的壯舉。
法的價值的兩個方面的意義,經過了千百年的凝練,固化為了法
治、自由、平等、人權、正義、人的全面發展等價值目標或價值準則。
正是這些價值目標或價值準則,使歷代圣哲、先賢、清官能為法的實
現獻身,死而無怨、死而無憾;使許多受到制裁的人會感到罪有應得、
認罪伏法,甚至感激對其進行處罰的司法官員;使人們為法獻身的意
義超出了一己之私利與歧見,而更為崇高。集中體現法的價值的價值
準則和價值目標——自由、平等、人權、公平、正義,乃至人的全面
自由發展等,為法的發展與進步設定了實在的目標與遠大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