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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為學:言之有物嗎?
盡管法行為學有巨大發展,但它也面臨許多挑戰。對此,最精彩的措辭就是阿貝爾(Abel)的責難:“問題和答案已經開始發出悅耳的,但卻更是令人厭倦的‘咔嚓聲’。一方面,那些想認真思考法律的學者不能忽視該領域的成就。另一方面,該領域的所有研究方法均存在瑕疵并可能固步自封。以下幾種方法可能有助于解決法行為學領域的問題:在承認每種社會科學方法之局限性的同時,集中各自的優勢,采取一種徹底的多學科方法;在熟知法律思想可能如何曲解問題之界定的同時,了解最低限度的法和法律方法;基于對寬泛的社會理論所作的長篇大論進行經驗提煉,了解這些理論提出的問題。Gertrude Stein說,那些來自加利福尼亞州奧克蘭的人面臨“再無新鮮之處”(there isn‘t any there there)。但在她的腦海中,既然有人、街道和建筑物,就一定還有一些重要而又不可觸知的東西。從事法行為學研究幾十年之后,我對該領域(或是否可能言之有物)形成了一些見解。在就此問題論著的情況下,我意欲檢討“是否言之有物”的問題(在此之前,該領域仍缺乏適當的研究內容),并提出一些暗含的發展方向。
事實怎樣呢?從某種程度上講,法行為學取得了諸多成就。國內外有許多學者從事這一研究。要想及時了解該領域奔涌而出的書籍、雜志和會議年鑒(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話)很困難。法行為學甚至擁有值得受尊敬的王牌——專門的國家科學基金會規劃。而且,為了使規劃合理化,那些企圖影響政策制定者的學者往往擺出經驗研究的面孔,法院和其他法律機構也頻頻引用法社會學研究成果。
與此同時,許多學者對法行為學提出詰難。該領域奠基者的大前提是他們的研究將促進必要的改革,以便社會可能更接近于我們要追求的理想。各派批評家的異議集中于:一方面,保守主義者往往認為法行為學僅使民主黨自由主義者的議程理性化;(因此)我們不應驚訝于他們反對使其痛恨的思想披上中立科學的外衣。另一方面,那些更熟悉該領域的學者(他們也許對此并不完全確信)認為,法行為學的實際影響在于使現狀理性化;由于法行為學研究可以被解讀為是對改革不能起作用、激進的變革效率十分低下的暗示,它的真正功能可能在于促進一種具有諷刺意味的、逆來順受的寬容。首先,該領域的學者批駁了1950年代的社會;繼而,1960年代和1970年代為解決種族主義、性別歧視、環境污染、消費者權益等問題而作的努力又受到了我們的鄙薄。結論是悲劇性的:現狀是所有可能的世界中最好的。
如果我們的研究不能作為大量成功的社會工程(social engineering)的基礎,那么我們至少能認識法律制度(the legal system)在社會中的地位吧?有些學者對此表示懷疑。他們認為該領域反映了這樣一個信仰,即堆砌實例將莫名其妙地(也許通過變魔術)產生知識。《法與社會評論》的前編輯、法與社會協會的長期活躍分子瑞克﹒阿貝爾(Rick Abel)(180b:826)對此表示憂慮:
法社會學已到了發展的緊要關頭。初始范式已不敷其用。在新范式產生之前,該領域的研究將被指責為停滯不前,無非是給人們已經接受的真理增添無關緊要的精細,并在不可能解決問題的論辯中重復老套的辯論。
阿貝爾繼續說道(P.805):“我感覺我們的領域正沿著熟悉的軌跡發展得如此順暢,以致于問題和答案已經開始發出悅耳的,但卻更是令人厭倦的咔嚓聲”。阿貝爾的措辭生動地表達了某些事情困擾著我們中的許多人。
文章開始,我將唱一唱高調,談談法行為學取得的成就。阿蘭﹒弗里曼(Alan Freeman)(1981:1230)因提議“鄙薄是不嚴肅的(trashing is fun)”而獲得了永久聲名,故而我將追隨他并關注阿貝爾和其他學者的一些悲觀結論。最后,我將通過結合考察社會理論的更大問題,試圖使研究更進一步。此外,我將關注法行為學研究與批判法律研究之間的潛在關系。也許,即便是那些不愿皈依批判法學的學者也能從中發現新的、充滿希望的發展方向,以及對它的反動。
Ⅰ 法行為學的成就
首先,我們必須承認過去二、三十年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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