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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論 盜 竊 罪論文
我國憲法總綱、刑法總則第2條,將保護公私財產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加以規定。社會實踐表明,侵犯財產的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其中盜竊罪案件所占比例也呈上升趨勢。盜竊行為的多發性,盜竊手段的多樣性,盜竊發生的隱蔽性等,給人們的社會生活帶來了不安定的因素,對社會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產生了不良的影響。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起到懲罰犯罪、預防犯罪的目的,新《刑法》將1979年刑法規定在一個條文中的盜竊、詐騙、搶奪罪分為三個獨立的條文,在第二百六十四條對盜竊罪從定罪到量刑檔次都作了明確規定。這樣,不僅使社會上客觀存在的盜竊犯罪受到應有的制裁,而且更有利于我們同盜竊犯罪作斗爭,從而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和公序良俗。
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它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本罪的四個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即國家、集體所有或者公民個人所有的各種財物。這里的“財物”,具有以下特點:(1)財產本身必須是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的物品。(2)從財物的形態上看,主要是有形的物品,但盜竊電力、煤氣、天然氣、熱氣、冷氣等雖屬無形財產,因其本身既有經濟價值,又有使用價值,而且能為人們所掌握和控制,因此亦構成盜竊罪。(3)人們能夠控制和享有。否則,即使具有經濟價值,而不能為人們所控制,也不能視為盜竊意義上的財產,例如無線電波等。但是,盜竊他人長途電話帳號、盜接他人通信線路,造成損失,數額較大的,也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刑法第265條就明文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條即盜竊罪的規定定罪處罰。(4)一般是動產。不動產不能成為本罪的對象,但與不動產可以分離,而又不喪失原物價值的附著物,如盜竊房屋上的瓦、門、窗,土地上生長的零星樹木、莊稼、果實等,仍可成為本罪的對象,數額較大的,也應構成盜竊罪。(5)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盜竊某些特定的對象,構成其他犯罪的,應按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處罰。如盜竊槍支、公文、證件、印章等,因此應根據刑法關于盜竊這些特定物品的具體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具體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懊孛芨`取”是指行為人采取其主觀上認為不會被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經手人發覺的方法,暗中竊取,從而取走財物。其主要特征有:首先,秘密竊取是指取得財物時沒被發覺,暗中進行。如果取財是在暗中進行的,但將財物竊取到手后被發現,爾后公開攜贓逃跑的,仍應定盜竊罪。如果是使用騙術,轉移被害人的視線,在其未發覺的情況下竊取財物的,也應定盜竊罪。其次,秘密竊取是針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而言,而不是指其他人。即使竊取財物被其他人發現,但只要是乘被害人不知覺取走財物的,仍為盜竊罪。最后,秘密竊取是行為人自以為沒有被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發覺。如果行為人在竊取財物時,事實上被害人已經發覺,但以為是秘密而將財物竊走的,仍構成盜竊罪。如果行為人當時明知被害人發覺,繼續將財物取走的,行為已具有公然性,因而應定為搶奪罪。
秘密竊取,是盜竊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其區別其他財產性犯罪的關鍵。例如:
盜竊罪與搶劫罪這一侵犯財產性犯罪就有明顯區別。刑法第269第規定,犯盜竊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依照刑法第263條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直接危害財物所有人或者經手人、看護人、保管人,公然劫掠其控制下的財物的行為。兩罪在主觀方面、主體方面是相同的,最大的區別就正表現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盜竊罪是在財物控制人不備的情況下,以秘密竊取的方式將其財物拿走,因而表現出行為的秘密性;而搶劫罪則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直接從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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