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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專利文獻中的普通技術知識論文
論文摘要本文探討了專利文獻中所記載的普通技術知識,分析了普通技術知識與現有技術、公知常識之間的關系,借鑒了歐洲專利局關于普通技術知識的定義。在此基礎上,本文還對公開不充分審查中是否應當進行檢索,如何看待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明、公眾如何閱讀專利文獻,以及申請人撰寫專利文獻的尺度等問題進行了討論。
論文關鍵詞專利文獻專利信息普通技術知識
一、問題的引出
專利文獻是記載專利信息的載體,其記載了技術信息、法律信息、經濟信息和戰略信息。各類專利文獻通過公開其發明的內容以換取社會對專利權的保護。專利文獻公開的目的,就是將所記載的各種技術方案進行傳播,以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因此,專利文獻成為情報分析的一個重要內容。為了滿足情報分析和研究,各國專利法對專利文獻的撰寫都提出了具體的要求,總體來說是說明書要公開充分,這也是該專利權是否能夠獲得批準的一個重要的因素。但對于一些眾所周知的內容是否要記錄在專利文獻中,常常有不同的看法。
近日筆者在審查工作中遇到這樣一個案例:該案請求保護一種基于智能化鼠標控制方法,其能夠“使得用戶可以使用任意物品迅速到達電視屏幕的任意一個地方,從而大大提高了電視的交互功能”,該案的方案為:(1)通過攝像模塊獲取位于電視屏幕前的物體圖像;(2)識別所述物體的運動軌跡;(3)判斷所述物體運動過程中是否有點擊命令產生,如果有則進行步驟4,否則結束或者繼續判斷是否整個過程會有點擊命令產生;(4)獲取所述點擊命令,并根據所述點擊命令在電視桌面上運行相應的應用程序。
審查員在審查中認為本案公開不充分,理由為:說明書沒有公開“判斷所述物體運動過程中是否有點擊命令產生”以及“根據所述點擊命令在電視桌面上運行相應的應用程序”的具體內容。而上述兩個技術特征是本申請所提出的技術方案的關鍵技術步驟。申請人則在意見陳述中認為上述步驟屬于本領域公知常識,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應當知曉。但審查員認為申請人沒有給出相關證據,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無法具體實施上述步驟。
審查員和申請人都認定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是判斷說明書公開充分的主體,但分歧為:“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是否應該掌握這兩個步驟的具體實現過程。筆者不禁產生疑問: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應該通曉什么樣的知識?什么樣的內容必須記載在專利文獻中?
二、問題的分析
(一)“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分析
《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節定義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此不再詳述,其對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五個不同的知識面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對于普通技術知識,達到的程度是知曉,即應當知道,了解,洞悉,這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所具備的最基本的技術知識,不需要通過其它的渠道獲得。而對于該領域中所有的現有技術,達到的程度是能夠獲知,也就是說他僅僅是具備了獲取所有現有技術的能力、方法、渠道,而不是知曉所有的現有技術。如果說指南對于普通技術知識規定了達到的程度,那么對于所有的現有技術,指南規定的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所有的現有技術方面應該具備的能力。同時,“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具有應用該日期之前常規實驗手段的能力,這是為了解決某些問題,在某些方面所進行的實驗和測試能力。對于其它的兩點,強調的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創造性審查中所應當具備的能力。不再詳敘。
可見,對于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審查中,“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這一虛擬的審查主體是不需要獲知該領域所有的現有技術的,也不需要具備從其它技術領域中獲知相關的現有技術、普通技術知識和常規實驗手段的能力,其僅僅知曉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之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所有的普通技術知識和具備應用該日期之前常規實驗手段的能力。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得知,《審查指南》中所規定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的記載就能夠實施所公開的技術方案是暗含本領域技術人員利用所屬技術領域普通技術知識和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之前常規實驗手段的能力,按照說明書公開的內容,就能夠實現申請文件所公開的技術方案。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之前的常規實驗能力容易理解,那么什么是普通技術知識呢?
(二)普通技術知識的定義
《審查指南》中給出了普通技術知識的名稱,但卻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或解釋。筆者試圖將其與公知常識、現有技術比較以進一步的區分普通技術知識。
1.普通技術知識與現有技術和公知常識
根據《審查指南》的第三章第2.1節的規定,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公眾能夠得到的技術內容。因此,普通技術知識屬于現有技術的一部分,是一種特殊的現有技術,只是這部分“特殊的現有技術”的掌握程度很高,是知曉。
《審查指南》中還通過舉例的方式多處列舉公知常識,指出:公知常識性證據包括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等,這些證據都屬于公知、常用的知識。顯然公知常識屬于普通技術知識的一種。那么是否普通技術知識就等同于公知常識呢?指南中沒有給出指引。對于某些公知的內容,如果由于其學科發展較為迅速,或者其它一些原因導致其沒有被記載在詞典、手冊、教科書中,是否就不能認定其屬于普通技術知識?通過全面檢索得到的現有技術顯然不屬于普通技術知識,但是否還存在部分普通技術知識介于所屬領域最為基礎的公知常識和全面檢索的所有的現有技術之間?
2.歐洲專利局所定義的“普通技術知識”
帶著類似的疑問,筆者參考了歐洲專利局關于“充分公開”的法律規定,根據歐洲專利局審查指南和EPO申訴委員會的判例,判斷文獻記載的內容是否構成“普通技術知識”有以下三個原則:(1)基礎手冊、專著和教科書中公開的技術信息構成普通技術知識;(2)專利文獻和經過全面檢索獲得的技術情報通常不構成普通技術知識;(3)如果技術領域比較新,由于教科書還不能提供相關技術知識,專利文獻和科技出版物也可能構成普通技術知識。
原則(1)與我國的公知常識的定義類似,從正面定義了什么樣的技術知識屬于普通技術知識,原則(2)的內容類似于我國新穎性、創造性審查中所有的現有技術,從反面限定了什么樣的技術內容不屬于普通技術知識,也就是說經過全面檢索的現有技術不屬于普通技術知識,而原則(3)是我國《專利法》中所沒有的內容,可以視為對原則(2)的突破和補充。這恰好在某種程度上回答了筆者的疑問。由于新領域技術發展較快,已經被技術人員所熟知,而在形式上轉變為記載在工具書或者教科書需要一定的時間,對于這類型的內容可以通過專利文獻和科技出版物的方式予以彌補。
綜上分析,在現階段國家知識產權局沒有明確定義普通技術知識的情況下,可以借鑒歐洲專利局的經驗,“普通技術知識”的內涵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廣泛知曉的技術,包含公知常識但又不止步于公知常識,在一些發展較快的技術領域可以參考專利文獻和科技出版物,同時為了體現該新技術領域相關內容具備普通技術知識的特點,已經廣為傳播,應當在文獻數量上給予一定的要求。
三、對涉案申請的處理
在明晰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這一判斷主體的技術水平后,再反過來看待本文第一部分所提及的涉案申請。如果“判斷所述物體運動過程中是否有點擊命令產生”以及怎么來“根據所述點擊命令在電視桌面上運行相應的應用程序”屬于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知識,則本案公開充分,反之,則本案公開不充分。因為這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必然知曉的。對于智能鼠標控制
這一新領域,可以采用一定數量的專利文獻來證明其是否屬于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知識。在CPRS中輸入:(鼠標+指針)*攝像頭*(智能+模擬),可以得到若干篇在本案申請日前公開了上述具體實施過程的專利文獻。由此可見,“判斷所述物體運動過程中是否有點擊命令產生”以及“根據所述點擊命令在電視桌面上運行相應的應用程序”已經在現有技術中被廣泛的公開,屬于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知識。因此,本案的說明書對發明做出了清楚、完整的說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
四、對專利文獻中涉及普通技術知識的有關問題的探討
在明確了普通技術知識可以不用記載在專利文獻中后,筆者嘗試對專利審查以及專利撰寫中所遇到的常見問題進行一定的探討。
在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審查中,審查指南列出了5種可能導致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情況。對于第(2)種和第(3)種情況,審查員經常困惑于是否應當進行檢索,如果檢索應當檢索到何種程度。筆者認為,公開不充分判斷中“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應該利用普通技術知識和應用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之前常規實驗手段的能力來判斷說明書是否公開充分。而實際審查中,由于審查員能力所限,不可能完全做到通過瀏覽申請文件即知曉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知識。此時,可以采用各種手段補充普通技術知識,包括檢索。因此,在公開不充分審查中不應當把關注點集中是否應當檢索的形式上,而應當重點考慮通過檢索,相關技術手段是否屬于所屬領域普通技術知識,說明書是否是清楚和能夠實現的。
反過來,申請人在遇到審查員發出通知書質疑說明書部分技術特征不清楚或者沒有被公開后,申請人可以遞上相關的現有技術的材料予以佐證,如何看待該類證據?如同上文所分析的,應當考慮是否能夠通過該材料證明相關技術手段屬于所屬領域普通技術知識。如果相關文獻僅能證明未公開技術特征屬于現有技術,不能認為說明書已經公開充分,否則將降低說明書公開充分的標準。如果一份說明書僅僅公開了現有技術中沒有披露的部分,所屬技術領域一名普通的技術人員將該說明書付諸實施是非常困難的。
另外,在社會公眾方面,當閱讀專利文獻中遇到一些感覺不明白或者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考慮該內容是否屬于普通技術知識,可以通過閱讀相關領域的文獻以找到具體的實施方式,以幫助理解發明的內容。
最后,從申請人的角度,雖然專利文獻中不必要求一定要普通技術知識記載在專利文獻中,但為了社會公眾能夠更好的理解所記載的發明內容,為了更好的促進專利信息的傳播,應當鼓勵申請人在專利文獻撰寫時將一些不常見的、以及最新的普通技術知識記載在專利文獻中,以降低公眾理解發明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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