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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教育的缺失與優化路徑分析論文
[摘要]當前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的缺失主要表現為:認知不夠,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制度法規不健全,發展不均衡,“雙師型”教師缺乏等。提升產教融合的路徑包括:從外部環境層面優化產教融合相關的社會文化、科學技術、經濟和法律環境;從策略層面做好頂層設計,完善組織結構,建立科學的決策體系,理順經費保障機制及其與產業對話機制;從制度層面構建產教融合的相關法律法規;從機制層面推進產教融合模式向縱深發展。
[關鍵詞]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問題;路徑產教融合
作為我國職業教育的核心辦學模式,已經取得了顯著成績,但從持續深化與健康發展的角度來看,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找到產教融合中的癥結并提出解決路徑,至關重要。為此,筆者所在課題組進行了相關調查。2014年課題組借助會議契機,對北京、天津、上海、山東、江蘇、浙江、山西、河南、湖南、廣西、安徽、四川、貴州、云南等省市的部分職業院校進行了問卷調查。此外,課題組2015年2~3月運用“函調”方式對部分企業進行調查,并對部分企業進行了深度訪談。筆者基于問卷的統計分析、訪談,并結合觀察分析與文獻研究,得出我國產教融合關鍵問題的基本判斷,對這些問題的解決方案、深化產教融合的路徑提出了構想。
一、產教融合中的主要缺失
自從我國提出“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戰略方針以來,職業教育的產教融合發展進入了快速發展的軌道,集中表現為:職業教育與產業界合作的平臺初步構建,有利于產教融合的可操作性的法規政策初見端倪,具有一定深度與廣度的合作模式開始萌芽。雖然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呈現良好的發展態勢,但激勵產教融合長效體制機制尚顯不足,突出表現在以下方面:1.社會的認知高度與廣度不夠。產教融合的健康持續開展還需要參與者觀念的匹配、不同參與主體認知的共融。從現實來看,產教融合的相關組織如政府、職業院校和企業各方,對產教融合認知的深度與廣度并不一致。教育內部如職業院校、行政主管部門對產教融合認識的高度與廣度較高。從現象層來看,教育部門單方面推動產教融合的現象較為多見,職業院校多是產教融合的主動者和實踐者,行業企業相對被動。行業企業多認為產教融合是教育界的事情,不屬于行業企業固有的職責范圍。2.管理體制架構尚未形成。產教融合關涉學校、教育行政、行業企業、財政等諸多部門,無疑需要建立適宜的管理體制。針對現行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的需求,其相關的管理架構還不完善,缺乏整合、協調機構,導致產教融合的頂層管理效率不高。同時,雖然近年來國家在職業教育與產業部門的管理機構之間建設了協調機制,為深化產教融合起到了推動作用,但從產教融合持久健康發展的視角來看,政府的統籌功能還有待加強。3.運行機制尚未完全建立。就產教融合的整體情況來看,合作的發起、主動者是學校方,企業更多地處于被動地位,情感紐帶成為兩者合作主要的基礎,且這種合作多是淺層次的合作。這與產教融合運行的機制不健全有關。毫無疑問,產教融合需要協調政府、行業企業和職業學校三者的職能與關系,其中,建立激勵與約束兼容的機制尤為重要。當前國家從構建企業參與職業教育激勵制度,組建產業與職業教育聯合機構和組織,增強職業院校自主辦學的能力和服務產業的水平,重點解決產教融合運行機制問題。但從現實來看,這些工作都還處于起步階段,與產教融合的客觀需求還有不小的差距,已出臺的一些激勵機制在落實層面還有一些瑕疵。例如,我國政府出臺了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但許多企業不了解該政策,即使一些了解該政策的企業也很難得到該優惠,主要原因是地方稅務部門運作不規范、不配合。4.相關制度法規不健全。應該看到,當前有利于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的制度環境雖初見端倪,但仍滯后于實踐需要。199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來保障“產教融合”,對于學校教育之外的職前職后技能培訓及培訓資源的統籌缺乏細則和規范,這些沒有也不可能顧及產教融合的特殊性。整體來看,有關產教融合的法律不少,但多偏于政策風險規定,針對性、操作性不強,真正與產教融合直接有關的法律法規幾近缺失。由于缺乏制度法規的有力保障,產教融合制度的執行乏力。調查顯示,在實踐層面的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基本處于自發狀態,缺少政府層面或主管部門的專門管理,也缺乏系統的監督、評估。盡管某些地方政府探索了產教融合執行模式,但總體來看,地方政府對產教融合模式運行的管理尚處于缺位狀態。從全國范圍看,絕大部分地區都沒有制定操作性強的地方性法規,使得產教融合出現偏頗。如學生頂崗實習中技術或專業性強的崗位較少,更多的是技術與專業性不強的勞動力密集型崗位。學生從事簡單勞動,與頂崗實習的初衷相去甚遠。實訓基地的效果甚微,表現在:校內實訓設備與行業的針對性不強;校外實習基地管理松散、不規范,實訓項目單調、技術含量密集程度不高;頂崗實習基地的功能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調查發現,隨著產教融合的發展,一些新的合作模式開始涌現,如校企共建產品和工藝研發中心、科技創新中心,這勢必需要在知識產權與收益分配等方面進行制度安排。同時,校企聯合招生、合作培養、現代學徒制培養、委托管理等新模式,客觀上需要財政、稅收、成本分擔、產權等方面的政策規定。
二、深化產教融合的路徑分析
1.構建產教融合的“生態環境”。影響產教融合的外部因素有社會文化環境、科學技術環境、經濟環境、法律環境。這些外部因素一方面會促進產教融合的開展與深化;另一方面,也會在一定時期、一定條件下成為約束產教融合發展的阻礙。對這些影響因素的優化調整不是一個單向問題,而是一個綜合問題,不僅涉及職業教育界,而且關聯整個社會的眾多方面。因此,產教融合外部環境因素的整體優化,一方面,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整體發展而帶來的文化、科學技術、經濟法律的品質提升;另一方面,也需要相關機構部門著力改善和建構有利于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的相關條件與“生態環境”。就經濟與科學技術環境而言,一個有利于產教融合的態勢正逐漸形成。主要表現在:一是產業轉型升級意識的增強有利于人才的準確定位與高質量就業。產業轉型升級的特征是生產型向創新型企業轉變,技術引進向自主開發核心技術轉變,這勢必影響產教融合中的人才定位,也會提升就業質量。二是中小企業尋求合作伙伴的需求,給職業院校帶來了合作共建的契機。在產業升級、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過程中,中小型企業因為規模、技術、人才和資金因素處于劣勢,所以尋求合作、協同創新就成為維持其生存發展的需要。職業學校特別是高職院校科研的應用性、技術性特征,正是中小企業尋求合作的突出優勢。因此,無論基于促進產業轉型升級還是基于推進產教融合的視角,政策施力的關鍵都應放在努力營造外部環境、促進行業企業轉型升級、鼓勵技術創新、加快產品升級換代、淘汰落后產能、理順人才市場、倡導產學研結合等方面,落實有利于產教融合體制機制創新的經濟政策。2.多維策略施力。從策略層面,推進產教融合宜做好如下幾點:第一,加強職業教育產教融合有關問題的頂層設計。產教融合經歷了一個較長的探索期,現在需要進入“制度化”發展時期。制度化發展需要的是規范、體系化運行,這無疑需要做好頂層設計。其中至少包括: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對產教融合的目標、途徑明晰界定;對產教融合的實施主體、管理主體的職能科學定位;對產教融合運行制定系統、可操作的規則和政策機制。第二,完善組織結構,建立聯結或統籌相關主體的組織。從于產教融合縱深發展的要求看,組織結構缺失的鏈條是中央、省、地市、縣行政管理機構的橫縱向的聯絡機構,以及這些機構與產業組織的聯絡機構。對此,可選擇的路徑之一是建立或完善職業教育產教融合指導委員會,其中,要保證職業教育部門、產業部門和人保部門的核心部分,需要財政部門等多部門的參與。該委員會宜建常設機構和專職人員,并建立常規工作機制。第三,建立科學的決策體系,統籌協調好產教融合各方的利益關系。產教融合涉及多元利益主體,需要協調各主體的利益,建立合適的決策體系。決策過程要突出兩點:首先,各級政府在決策上要保證參與各方如教育、產業、財政部門、職業學校、企業、學術機構等的利益和意見能夠充分協商。其次,要從制度層面規范產教融合決策中各方的權力關系,界定教育、產業和人保部門在產教融合中的職能。第四,完善和理順以政府投入為主的多途徑經費保障機制。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其一,建立健全穩定的公共財政投入機制。包括科學確立職業教育經費投入目標,根據適應與發展需要及時調整職業教育的投入比例,確保財政性經費、生均經費等與國家財政同步協同增長。其二,科學劃分各級政府對職業教育投入分擔和責任規約。其三,努力營造民間資本投入職業教育的環境,逐步提高非政府投入經費的比例;充分激勵社會辦學的積極性,探索政府和社會辦學之間的多樣化合作。其四,建構鼓勵與引導各種經濟體與社會資源投資職業教育的政策。其五,可嘗試建立產教融合專項基金,吸納各種社會資源投入職業教育;還可運用金融、稅收、社會捐助等手段籌措職業教育經費。第五,建立職業教育與產業行業對話協同機制。從機構建設角度,可在部委層面設立職業教育管理機構,或在已有相關部門增設職業教育管理職責;成立行業職業教育與培訓指導委員會,負責行業與職業教育、職業培訓的技術為主的交流和指導。就職業教育與產業行業對話協同而言,可采取的形式之一是建立以行業職業教育管理部門和行業職業教育與培訓指導委員會及其教育管理行政機構為責任主體,開設產教融合網絡信息交流平臺或產教高峰論壇等,涉及的內容包括行業科學技術的、工藝與經濟領域的最新發展動態,行業技能人才培養和培訓情況以及供需變化等。另外,還要努力營造各類行業協會與職業教育部門和職業學校的經常性對話協商機制。3.建立健全制度體系。有研究顯示,30年以來,我國制定的有關職業教育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性文件達400多個,已初步形成一個建立在教育法、勞動法基礎上,以職業教育法為核心的法制體系。這些都是職業教育的基本法,制定產教融合相關的法規、章程要以此為基礎。產教融合的相關法可采取“單項法”或嵌入形式,后者可通過國家修訂職業教育法的契機建立與完善產教融合法律建構,單項法的形式可以有條例、決定、規定、標準、辦法等。產教融合制度建議圍繞以下四個方面實現突破:第一,產教融合的相關立法,如制定《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實施法》,規范政府、教育部門、產業部門、職業學校和企業的相互關系與職責,確定組織結構和運行機制等。第二,職業培訓的相關立法,如制定《職業培訓法》,規范學校培訓、企業培訓與第三方培訓的培訓內容、規格、質量、考核標準、實訓教師規格、考試規則、經費管理等。第三,勞動安全保護的相關立法,如制定《青年勞動保護法》,確定安全保護范圍、勞動環境、勞動條件等,規定預防、處置意外傷害的機構、辦法等。第四,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相關立法規,如制定《企業參與職業教育條例》,確立企業參與職業教育資格、參與程序、享受的優惠條件和獎勵辦法等。當然,上述四方面的立法可以采用整合或單項的形式。4.架構完善的激勵機制。基于產教融合機制視角,以下幾點既是發展取向也是著力點。第一,在實踐層面拓展產教融合的功能定位,在以企業用人需求為核心的基礎上,產教融合的重心可向服務區域經濟整體發展的方向傾斜。誠如魯昕同志所說“:職業教育要緊緊跟上產業發展步伐,隨著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而動,跟著產業結構調整升級而走,圍繞企業技能型人才需求而轉,適應社會需要而變。”①第二,促進產教融合向更加緊密的方向發展,培植產教融合新模式。近年來產教融合不斷涌現新的形式,其鮮明特征是“雙主體”形式的合作,如“股份型”產教融合、“基地型”產教融合、共建合作機構、共建實體、共建人才基地、共建合作基金或獎勵基金等,這代表了產教融合的發展。第三,在產教融合規模上,推進由個體學校或企業為主的合作,向學校集群或企業集群為主的多層多維的聯盟方向發展。第四,在參與的企業類型上,促進由以大型企業為主的格局向大中小型企業共同參與的多樣化方向發展。第五,在內容上,推動以滿足學校需求為主向滿足崗位需求為主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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